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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19)人發表了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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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舉報 [ 20樓 遊客 (72.142.x.x) ] 發表於 2020-1-23 21:20
總結一點,不要和滙豐銀行打交道。
回復 舉報 [ 19樓 遊客 (24.225.x.x) ] 發表於 2020-1-23 13:50
251 251
回復 舉報 [ 18樓 遊客 (136.143.x.x) ] 發表於 2020-1-23 10:42
總裁判這條傻狗迫不及待地出來表演,不知什麼樣的中國人才能操出這種東西!!
回復 舉報 [ 14樓 遊客 (99.239.x.x) ] 發表於 2020-1-23 08:45
控方代表律師Robert Frater一上來就說,這不是一個複雜的案件,簡單講就是有人對銀行撒謊,導致銀行承受了風險損失。---------這個遭受損失,應該是由該銀行提出了。昨天,搞笑的法官竟然說出來,投資者會認為該銀行會遭受損失。第一,本應該控方律師說的,法官講出來了,態度非常明確了。今天,這個律師趕緊補上。第二,法官給出銀行損失結論,作為一般投資者人都知道這個判斷,基本是沒有常識。法官既然講了天上有幾個太陽了,事實上,後面沒有什麼辯論的意義了。該銀行有幾十萬投資者,有董事會,有股東大會,有經理人,他們都不會判斷。
回復 舉報 [ 13樓 遊客 (99.239.x.x) ] 發表於 2020-1-23 08:37
中國許多高官、富人、貪官污吏等等,都是通過這家銀行將錢轉移到世界各地。誰也不敢得罪這家銀行,他們轉的多少錢、到什麼地方,什麼時候,都清清楚楚,當然監督人員就更清楚了。所謂,那些藏匿海外的外逃資金,都是可以瓮中捉鱉的,時機未到而已。中國敢對這家銀行動手嗎,顯然,不可能,涉及到多少人的利益。
回復 舉報 [ 12樓 遊客 (99.239.x.x) ] 發表於 2020-1-23 08:31
該銀行應該是合謀者,作為長期知道星通、華為和伊朗等業務關係的合作銀行,他們受到損失了嗎?是銀行自己願意承擔的。辨方應該提出,該銀行並沒有遭受損失,並且是長期的這些業務合作方!事實上,應該將該銀行作為相關證人,到庭作證。該銀行為販毒洗錢,被罰款16億以上,還與美國簽署保密協議,當然,外加派幾百人監督人員監督該銀行業務,所以,華為、銀行等對所謂虛假證詞,沒有任何異議,知道為什麼嗎?經辦業務時候,早已經下套了,這個是不可能否認的。為什麼華為不敢指出銀行是合謀者,這個有苦說不出吧。
回復 舉報 [ 11樓 YellowTiger ] 發表於 2020-1-23 08:14
連那十幾個站在那裡支持孟女士的也是欺詐活動,請來的臨時演員每位人工一佰,真不知羞恥為何物。
回復 舉報 [ 10樓 遊客 (96.227.x.x) ] 發表於 2020-1-23 07:52
不退一步地說,孟確實欺詐犯罪了,滙豐銀行也協同犯法了,他們是主犯和以犯的關係。鐵板釘釘,無改。
回復 舉報 [ 9樓 遊客 (24.244.x.x) ] 發表於 2020-1-23 07:31
加拿大使出吃奶的勁引渡孟晚舟去美國,顯然美加兩國有分贓協議,孟晚舟到美國不會坐牢,但華為肯定要認罰天文數字的罰款贖人,滙豐銀行不是已經認罰十九億美元了嗎。川普利用國家手段綁架敲詐,他就不為將來他孫子著想嗎?可憐兩個加拿大人在中國這輩子都要坐牢了。
回復 舉報 [ 8樓 遊客 (98.233.x.x) ] 發表於 2020-1-23 07:25
滙豐銀行為了賺取高額利潤,明知生意與伊朗有關也照樣做,沒想到美國會跨過太平洋來罰自己,於是趕快裝成受害者,把責任全推到孟的身上。這種沒有擔當的銀行誰還會和它做生意。既然滙豐銀行寧願得罪中國也不願得罪美國,那麼中國也應該以欺詐罪向滙豐英行罰款,不能讓滙豐銀行得罪中國后可以輕鬆逃脫。否則世界上的人都覺得中國人好欺負,美國人不能欺負。
回復 舉報 [ 7樓 遊客 (67.210.x.x) ] 發表於 2020-1-23 07:22
一是管轄地原則出現錯誤。退一萬步講,即使是欺詐,也既不是發生在美國,也不是發生在加拿大,美加司法系統無管轄權。管轄權在香港。二是欺詐本身並不一定構成引渡或者判刑的條件,也可以是民事糾紛。我們拭目以待。
回復 舉報 [ 6樓 遊客 (72.53.x.x) ] 發表於 2020-1-23 07:03
受害方滙豐銀行的損失就是被罰的十幾億美元
回復 舉報 [ 5樓 遊客 (49.199.x.x) ] 發表於 2020-1-23 07:02
趕緊送去美國
回復 舉報 [ 4樓 遊客 (65.246.x.x) ] 發表於 2020-1-23 06:55
每個中國人心知肚明是欺詐銀行
回復 舉報 [ 3樓 遊客 (204.197.x.x) ] 發表於 2020-1-23 06:20
確實是金融欺詐,引渡美國是有非常充分的法律依據的,希望加拿大儘快引渡孟晚舟罪犯去美國。
回復 舉報 [ 2樓 遊客 (198.48.x.x) ] 發表於 2020-1-23 06:18
不知道承受風險的實際損失是多少,股價在之前與之後的波動是多少,銀行的利潤在之前與之後的增減是多少。如果在本地制裁不生效,我就沒有義烏回答本地業務之外的問題。不存在欺詐。如果本次贏了,律師團隊就要解散,這是一個十年的大合同。慢慢來,只可憐了加拿大的農民和那兩個毒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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