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熙來案受賄2000多萬中的大頭,是位於法國尼斯的房產。現根據23日庭審的記錄,分析一下該房產的產權問題。
首先根本庭審記錄綜合房產的路線圖:
2000年9月,谷和德通過網路註冊在英屬維爾京群島成立了羅素地產公司,各持50%股權,德代持。羅素地產公司收到的那筆300多萬美元的資金是徐明提供的
2001年5月31日,加拿大某公司在法國投資成立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加拿大某公司100%控股,註冊資金來源於羅素地產,然後以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的名義買房,購買別墅的價格是2210510.75歐元,繳納稅款108093.95歐元。這部分錢是先存到特某某在某銀行的賬戶中,通過貸款的方式實現購房。別墅的裝修、傢具購買及律師費用總計幾十萬歐元
2001年7月,羅素地產公司把一筆資金存入某公司控股的特雷斯科信託公司在某銀行的賬戶中,由此信託公司為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提供「背靠背」擔保,然後,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從某銀行貸款購買了楓丹•聖喬治別墅。
2005年,谷開來告訴德說以往在2001年轉到羅素房產有限公司帳上用來買房的錢是她的朋友徐明轉來的。當時徐明派來處理這個轉移的人是李女士,是新加坡人。我聯繫了當初曾經辦理蒙太奇購買計劃的稅務律師,以便找出修改線路圖的可能性,以便把資金轉到徐明在新加坡開辦的公司。 這些線路的修改是需要時間的,錢到李女士賬戶的轉移被推遲,因為要等待一個更加穩妥的架構,以便完成轉賬。谷開來知道這些修改的必要性,也做了有關文件簽署。
2006年,由羅素地產公司出資在盧森堡註冊成立羅素國際度假公司,註冊資金是3.1萬歐元,取代加拿大某公司100%控股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
2006年,購買別墅的貸款到期,羅素地產公司在某銀行的5年期存款也到期,谷開來將到期的存款借給羅素國際度假公司,讓羅素國際度假公司替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償還貸款(在貸款期間,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用租金償還銀行的利息)
2007年下半年,谷把持有的羅素地產公司50%的股權轉讓給了尼爾代持
2011年,谷開來取消了其轉給尼爾•伍德50%的股權,並將該股權轉讓給我代她持有
2011年的4月,德到重慶參觀。見到谷,她要求把羅素房產有限公司名下的股份(尼爾和德的)轉移給徐明。 回到北京后,德很快在其辦公室見到了徐明。他確認了股份改變的願望
。
2011年5月,在谷開來的決定下,德把全部股權轉讓給了姜某持有,同時,也把楓丹•聖喬治地產公司的管理權交給了姜某。
關於德的股權,在我們中間沒有書面的確認合同,口頭的協議就足夠了。我們的友誼可以保證對彼此的信任。我們也可以果斷地確認:由於我沒有對公司做任何的個人投資
尼爾當時終於說出了他希望補償的金額數字:1.4
德收到一封郵件。說:有個叫尼爾•伍德的人給他們打過電話,起訴羅素房產有限公司,並要求得到該公司的50%的股權。
從此案件庭審所披露的基本事實我們可以看到:
一、這個案件有兩個重大特點,既:
1、房產歸公司所有;
2、房產通過貸款購得。
二、按法國的法律,公司的財產不是個人的直接財產,即使公司實質上由某人100%控股,但從法律上房產還是屬於公司的,並不屬於私人。因此,說楓丹•聖喬治屬於谷開來私人的財產不妥當,不符合法國法律的規定。因為房產地處法國,如果谷開來要將房產轉為私有,需要經過一系列的法律程序。
三、房產是通過貸款購得的,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之所以能夠獲得貸款,是因為有徐明300多萬美元定期存款的擔保。徐明提供的錢的直接作用是「擔保」,而並非「購買」。何況,在2005年時曾經策劃把資金轉入新加坡徐明的帳下,2011年羅素房產有限公司的所有股份也都轉到徐明女友姜某的名下,因此,這些屏幕公司以及房產的產權現在屬於誰,還真不好說。
四、通過貸款購買的房產在法國必須抵押,這是為了保障銀行的利益,而且,在貸款完全歸還之前,購買者並沒有100%的產權,因為一旦無法償還貸款,銀行有權將房產收回。
五,貸款購買的房產的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是還款的資金來源。庭審記錄中對這點相當含糊。按德某某的說法,在貸款期(5年?)內,是用租金還貸款的,貸款期后的還款資金來源說得很含糊,「2006年……谷開來將到期的存款借給羅素國際度假公司,讓羅素國際度假公司替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償還貸款」,那麼是不是房子沒有出租?是不是因為正在籌劃把公司的資金全部轉還徐明?
還貸款的資金來源涉及徐明提供的美元的實際作用,只有直接用徐明提供的資金還款的才可能屬於「受賄」。
六、徐明錢的定期存款到期后的流向是什麼?具體用途是什麼?
七、有沒有確鑿證據證明谷開來才是羅素地產公司的實際控股人?尤其是在2007年把所持羅素房產有限公司的50%股份轉給了他人的情況下。按德某某的證詞代持只是「口頭的」,僅僅是口頭協議谷開來才會感覺到尼爾和德對她的威脅,因為一旦打官司,谷開來用什麼來保證自己的利益?而且,「口頭」協議的法律地位是什麼?
八、除了定期存款、貸款,公司運行的資金來源是什麼?德某某和尼爾等的代持與服務都是免費的?他們在其中有什麼利益?庭審記錄對此幾乎完全無視,但在實際中他們是不可能沒有利益的。
我個人目前的看法,僅僅從庭審記錄來看,在法律層面上,徐明的300多萬的作用還不是很明確,房產的產權很不明確。此案件的證據還不齊備,有較多漏洞,還不具備令人信服的說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