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熙来案:枫丹•圣乔治房产的产权问题

作者:长白山  于 2013-8-26 01:09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通用分类:政经军事|已有2评论

薄熙来案受贿2000多万中的大头,是位于法国尼斯的房产。现根据23日庭审的记录,分析一下该房产的产权问题。

首先根本庭审记录综合房产的路线图:

2000年9月,谷和德通过网络注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了罗素地产公司,各持50%股权,德代持。罗素地产公司收到的那笔300多万美元的资金是徐明提供的

2001年5月31日,加拿大某公司在法国投资成立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加拿大某公司100%控股,注册资金来源于罗素地产,然后以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的名义买房,购买别墅的价格是2210510.75欧元,缴纳税款108093.95欧元。这部分钱是先存到特某某在某银行的账户中,通过贷款的方式实现购房。别墅的装修、家具购买及律师费用总计几十万欧元

2001年7月,罗素地产公司把一笔资金存入某公司控股的特雷斯科信托公司在某银行的账户中,由此信托公司为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提供“背靠背”担保,然后,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从某银行贷款购买了枫丹•圣乔治别墅。

2005年,谷开来告诉德说以往在2001年转到罗素房产有限公司帐上用来买房的钱是她的朋友徐明转来的。当时徐明派来处理这个转移的人是李女士,是新加坡人。我联系了当初曾经办理蒙太奇购买计划的税务律师,以便找出修改线路图的可能性,以便把资金转到徐明在新加坡开办的公司。 这些线路的修改是需要时间的,钱到李女士账户的转移被推迟,因为要等待一个更加稳妥的架构,以便完成转账。谷开来知道这些修改的必要性,也做了有关文件签署。

2006年,由罗素地产公司出资在卢森堡注册成立罗素国际度假公司,注册资金是3.1万欧元,取代加拿大某公司100%控股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

2006年,购买别墅的贷款到期,罗素地产公司在某银行的5年期存款也到期,谷开来将到期的存款借给罗素国际度假公司,让罗素国际度假公司替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偿还贷款(在贷款期间,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用租金偿还银行的利息)

2007年下半年,谷把持有的罗素地产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了尼尔代持

2011年,谷开来取消了其转给尼尔•伍德50%的股权,并将该股权转让给我代她持有

2011年的4月,德到重庆参观。见到谷,她要求把罗素房产有限公司名下的股份(尼尔和德的)转移给徐明。 回到北京后,德很快在其办公室见到了徐明。他确认了股份改变的愿望

2011年5月,在谷开来的决定下,德把全部股权转让给了姜某持有,同时,也把枫丹•圣乔治地产公司的管理权交给了姜某。

关于德的股权,在我们中间没有书面的确认合同,口头的协议就足够了。我们的友谊可以保证对彼此的信任。我们也可以果断地确认:由于我没有对公司做任何的个人投资

尼尔当时终于说出了他希望补偿的金额数字:1.4

德收到一封邮件。说:有个叫尼尔•伍德的人给他们打过电话,起诉罗素房产有限公司,并要求得到该公司的50%的股权。 

从此案件庭审所披露的基本事实我们可以看到

一、这个案件有两个重大特点,既:

1、房产归公司所有;
2、房产通过贷款购得。

二、按法国的法律,公司的财产不是个人的直接财产,即使公司实质上由某人100%控股,但从法律上房产还是属于公司的,并不属于私人。因此,说枫丹•圣乔治属于谷开来私人的财产不妥当,不符合法国法律的规定。因为房产地处法国,如果谷开来要将房产转为私有,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

三、房产是通过贷款购得的,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之所以能够获得贷款,是因为有徐明300多万美元定期存款的担保。徐明提供的钱的直接作用是“担保”,而并非“购买”。何况,在2005年时曾经策划把资金转入新加坡徐明的帐下,2011年罗素房产有限公司的所有股份也都转到徐明女友姜某的名下,因此,这些屏幕公司以及房产的产权现在属于谁,还真不好说。

四、通过贷款购买的房产在法国必须抵押,这是为了保障银行的利益,而且,在贷款完全归还之前,购买者并没有100%的产权,因为一旦无法偿还贷款,银行有权将房产收回。

五,贷款购买的房产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还款的资金来源。庭审记录中对这点相当含糊。按德某某的说法,在贷款期(5年?)内,是用租金还贷款的,贷款期后的还款资金来源说得很含糊,“2006年……谷开来将到期的存款借给罗素国际度假公司,让罗素国际度假公司替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偿还贷款”,那么是不是房子没有出租?是不是因为正在筹划把公司的资金全部转还徐明?

还贷款的资金来源涉及徐明提供的美元的实际作用,只有直接用徐明提供的资金还款的才可能属于“受贿”。

六、徐明钱的定期存款到期后的流向是什么?具体用途是什么?

七、有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谷开来才是罗素地产公司的实际控股人?尤其是在2007年把所持罗素房产有限公司的50%股份转给了他人的情况下。按德某某的证词代持只是“口头的”,仅仅是口头协议谷开来才会感觉到尼尔和德对她的威胁,因为一旦打官司,谷开来用什么来保证自己的利益?而且,“口头”协议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八、除了定期存款、贷款,公司运行的资金来源是什么?德某某和尼尔等的代持与服务都是免费的?他们在其中有什么利益?庭审记录对此几乎完全无视,但在实际中他们是不可能没有利益的。

我个人目前的看法,仅仅从庭审记录来看,在法律层面上,徐明的300多万的作用还不是很明确,房产的产权很不明确。此案件的证据还不齐备,有较多漏洞,还不具备令人信服的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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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2 个评论)

2 回复 纲举目张 2013-8-26 08:39
写得好.既然讲法制,就从法律角度阐述问题.不讲法制,审判就是多余的.
3 回复 专治蛋疼2 2013-8-26 21:12
纲举目张: 写得好.既然讲法制,就从法律角度阐述问题.不讲法制,审判就是多余的.
东厂已经给定罪了,审批本来就是多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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