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被問及他是否認為美國很優秀時,奧巴馬回答,他認為美國很優秀、同樣的,英國人認為英國很優秀,希臘人也認為希臘很優秀。奧巴馬真正的看法是,他認為美國並不比其他國家更優秀。本著為總統提供教育的精神,我斗膽證明他錯了。在這裡,我要說明托馬斯.傑斐遜在1776年的《的理想一天》中確立的兩個獨特的原則,後來,它們被融入憲法以及美國建國的政治框架中。這些原則可以用兩個重要的短語來代表:「生而平等」和「對幸福的追求」。
據托馬斯.傑斐遜說,美國革命「受這樣一個顯而易見的事實所驅動,大多數人並非生來就在背後佩戴著馬鞍,也沒有少數神選子民穿上馬靴,戴好馬刺,準備在上帝的恩典下合法地駕馭他們」。對傑斐遜而言,這似乎是一番大膽的言論,不僅因為這是在美國革命發生前,而且當時所有國家的政府都建立在「少數神選子民」的基礎上,他們穿著馬靴,戴著馬刺,聲稱他們有權騎上馬鞍,駕馭、統治大多數人。這並不是說其他各國的公民都沒有權利。例如英國,授予公民權利的傳統可追溯到1215年的大憲章。不過,關鍵詞是「授予」。和其他國家一樣,在英國,是國王或統治階層自上而下地授予權利和特權。如果人民享有權利和保護,那也是國王賜予的、顯然是出自他的寬宏大度。在英國 國王被認為是所有不動產的擁有者,財產權只是被君主用作臨時授予物。如果沒有王室的授予和特權,普通人靠他們自己是無法獲得權利的,也不能擁有任何東西。
美國革命建立起的政府,其原則是統治權和權利都歸人民,而不是國王或統治階層,這在全世界尚屬首次。有人說,歐洲國家的統治權基於「君權神授」,而美國則是「主權在民」。這種說法並不正確。看看《獨立宣言》中傑斐遜著名的公告:「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注意 傑斐遜作為啟蒙運動者,而非正統基督徒,仍然將平等和權利的來源定義於一個出處——造物主。為何他不將平等原則定義於人民,定義於主權在民呢?因為這種提議從來就沒有得到過所有民眾的贊成。另外 即便他們這樣做了,所有民眾並不會因為相互或共同協議就此變得平等,就像不會因此而變得高大、聰明或者品德高尚。
傑斐遜的意思是,所有人擁有一個共同的人類本性,在此基礎上他們是平等的。作為人類,在其造物主看來,他們擁有平等的道德價值。正是因為這種平等,合法政府在被統治者的同意下獲得了政統治權。傑斐遜並未否定君權神授,統治權或最高權力並非來自國王,而是來自人民。上帝庇護下的皇家統治權讓位於上帝庇護下的公眾統治權。美國建立了歷史上第一個基於「我們人民」的政權。
這是個重大的變化。權利和特權不再是從國王那裡「自上而下」地流向人民,現在,它們「自下而上」地從人民那裡流向政府。過去,國王將有限的權威和權力授予人民,在美國,人民將有限的權威和權力授予他們的統治者。在其他地方,人民就是臣民,因而受到法律的管轄,僅僅是在政府的命令下擁有權利。在美國,沒有臣民,只有公民。公民只服從法律,而法律則是通過他們選出的代表制定的。這人民的批准下,代表們擁有了制定法律的權力,但他們和其他人一樣,也必須遵守這些法律。
因此,人民選擇的政府通過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對人民加以控制。可誰來控制政府呢?對於這個問題、美國的回答是:憲法。再一次,美國的解決辦法與英國的做法形成了對比。英國沒有成文的憲法,相反,英國法律是建立在一部已沿用了幾個世紀的普通法之上。但美國的開國元勛們通過了一部憲法,這是一部「更高的法律」。甚至勝過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為何這樣一部法律是必要的?政府通過民主程序獲得權力后、為何要受到一部更高法律的限制和掌控?原因在於美國的開國元勛們認識到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的局限性。
看上去這似乎很奇怪,在一個民主國家,理應對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加以限制。限制的原因是,人民作為一個整體創建了政府,政府必須代表全體人民實施統治。當然,在美國,「全體人民」的概念有些複雜。各個州並非由人民直接批准憲法。即便是今天選舉總統說 人民yeshitguo各個州選出代表(「弗吉尼亞州支持奧巴馬」)。儘管如此,關鍵問題仍是政府從全體人民那裡獲得了道義合法性,從某種意義上說 ,只有依據共識實施統治的政府才是完全合法的、而這種共識由全體人民決定。問題在於 在實踐中jhubkn達成「共識」。因此,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成了最佳替代品。不過,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必須建立在這樣一種基礎上:該原則代表了全體人民。麥迪遜寫道:「多數人的意願」必須成為「全社會意願」的一種充分替代。
另一種看法是,多數人決不能使用其權力踐踏少數人的權利。美國的開國元勛們對這個問題非常關注。例如,如果多數人決定沒收少數人的財產,那該怎麼辦?開國元勛們說,多數人的暴政」與暴君獨裁同樣危險。從某種程度上、甚至更加危險。受到一個暴君的壓迫已經夠糟糕的了,如果受到大部分公民同胞的壓迫、那就更加令人髮指。在《弗吉尼亞筆記》中,傑斐遜宣稱:「一個選舉出來的專制政府絕非我們所要爭取的。」
因此、美國的開國元勛們採取了多種機制來限制中央政府(哪怕這是個民選政府)的權力,以確保這個政府不會變為對全體或一部分公民的一種壓迫。憲法就是限制政府的一部章程部章程。基本意思就是聯邦政府可以做「這個,這個和這個」。除此之外 聯邦政府無權採取行動。托馬斯.傑斐遜和後來的詹姆斯.麥迪遜提出要將《人權法案》假如憲法時,亞歷山大.漢密爾頓表示反對。則《聯邦黨人文集》第84篇中,漢密爾頓說,列舉這些權利「不僅毫無必要」,甚至「可能造成危害」。他問道:「既然此事政府無權處理,則何必宣布不得如此處理?」他補充道:「例如,既然並未授權政府如何限制出版自由,則何必聲明不再縣直它?」漢密爾頓擔心,對聯邦權力的一系列限制加以具體化 可能會鼓勵政府在一些未具體列出的方面索取毫無限制的權力。但其他人希望將該法案寫入憲法,這樣,政府就不能對某些基本權利加以限制、就這樣,《人權法案》以修正案的形式添加到憲法中。
除了限制聯邦政府的規模和權力外,開國元勛們還將權力分散給聯邦政府、各個州以及地方政府為。這個原則被稱為「聯邦制」。他們還把聯邦政府分為立法機構?行政機構和司法機構、我們知道這就是「三權分立」,他們建立起一種「相互制衡」的機制,給予政府不同部門(指的是參議院與眾議院、總統與國會、國會與法院)在同一個問題上實施競爭的權力。這種並未獲得廣泛支持的牽制計劃獲得了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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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聯邦黨人文集》第51篇中,漢密爾頓闡述了這一切的根本原因。他寫道 由於人性的弱點、政府變成了壓迫者。「如果由天使來統治、就不需要對政府施加任何外來或內在的控制了。」但情況並非如此,我們沒有天使,只有像喬治.W.布希和貝拉克.奧巴馬這樣的人。這種人有他們自己的目的,其競爭模式被麥迪遜稱為「派系」。每個排子車都可能試圖篡奪整個政府,並促進自己的計劃。因此,必須挫敗派系,不是設法取締他們,而是以一個派系反抗另一個派系。麥迪遜寫道,「野心必須用野心來對抗」。這就相當於一項「預防措施,用相反和對立的利益彌補較好動機的缺陷」。這種做法的唯一目的是讓獲得批准的提議符合公眾利益、總目標是為了確保「各人的私人利益成為公眾權利的保護者。」
我提及這一切是因為這些精心設計的預防措施,有許多已在這幾十年裡被忽略了:總統和聯邦政府篡奪了留給各個州的權力,政府行為受到憲法限制時,直接選擇無視,未經國會授權便發動戰爭以及法庭政治化等。這些罪行都是由民主黨人和共和黨人、進步主義者和保守主義者所犯,當然,大多數犯罪行為是民主黨人和進步主義者乾的,他們越來越囂張,甚至不屑於裝作受到憲法限制的樣子。
結果,我們現在變成了一個利維坦國家,早已不再是共和國開國元勛們構想的受到限制的政府了。為保護我們權利而設立的政府,在許多方面成了我們合法權利的一種危害。在後面的章節我還將談到這個問題。
(待續)
作者 Dinesh D』Souz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