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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刑事25部(審判長:池貴然)受理了尹錫悅方面提出的取消拘留的請求。取消拘留是法律規定的被告人釋放制度之一,當不具備拘留理由或者拘留理由消失時,可以取消拘留。裁判部認為,應該認定尹錫悅是在拘留期限屆滿的情況下被違法提起訴訟的。
司法界評價稱:「法院認定高級公職人員犯罪調查處逮捕尹錫悅總統和人身移交,檢方起訴等調查流程整體存在違法情節。」
1月15日上午33分,尹錫悅被捕,4天後(19日)法院簽發拘留令。1月26日下午6點52分,檢方對尹錫悅提起拘留起訴。
對此,尹錫悅方面於2月4日以「檢方在拘留期限屆滿后提起訴訟,應當取消拘留」為由,申請取消拘留。考慮到拘留適當性審查(10小時30分)加上拘留令實質審查(33小時)的總時長(43小時30分),自拘留之日起的第11天,即1月25日午夜前為拘留期限,檢方在拘留期限過後提起拘留起訴,存在錯誤。
尹錫悅方面還主張,高級公職人員犯罪調查處將案件移交給檢方時,省略「人身引致」流程屬於違法行為。
但檢方主張稱:「在刑事實踐中,拘留期限一直以日期為基準來計算,而非小時」,「拘留令審查耗時3天(2月17日至19日),因此拘留期限截止至27日,不構成問題。」
2月20日,裁判部舉行審理並聽取雙方意見后,於當天做出了取消拘留的決定。裁判部稱:「(正如尹錫悅方面所主張的)拘留期限按實際小時數,而非天數計算是合理的」,「認定尹錫悅總統是在拘留期限屆滿的情況下被提起訴訟的也是合理的。」
此外,裁判部認為,即便拘留期限未滿,也有充分的理由取消拘留。裁判部稱:「尹錫悅方面主張,公調處調查範圍內不含內亂罪,將人員移交檢方時,也沒有走人身引致流程」,「對於上述情況,法令中沒有明確規定,大法院也沒有做出解釋或判斷。鑒於流程的明確性,以及應當消除調查過程對合法性的質疑,做出取消拘留的決定是合理的。」
裁判部還表示:「如果放任上述爭議進入刑事審判流程,在上級審判中可能成為撤案理由,時過境遷仍可能成為重審的理由」,舉例而言,最近金載圭事件的重審決定等(就是典型例子)。
對此,法務部有關人士解釋稱:「待法院通知檢方取消拘留,檢察官向首爾拘留所發出釋放指揮書,尹錫悅將立即獲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