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宦的政治生活與經濟生活
一
中國人傳統的把做官看得重要,我們有理由說是由於儒家的倫理政治學說教了我們一套修齊治平的大道理;我們還有理由說是由於實行科舉制,鼓勵我們「以學干祿」,熱衷於仕途;但更基本的理由,卻是長期的官僚政治,給予了做官的人、準備做官的人,乃至從官場退出的人,以種種社會經濟的實利,或種種雖無明文確定但卻十分實在的特權。那些實利或特權,從消極意義上說,是保護財產,而從積極意義上說,則是增大財產。
「做官發財」始終是連在一起講的。
中國士宦的政治生活與他們的經濟生活的特殊聯繫,對於中國官僚政治的長期延續,有著極大的促進作用。
從現代比較上軌道的市民社會來說,做士人,做一個普通的知識份子,固不必說,就是實實在在做了官,乃至做了像樣的官,也不過是一個職務,並沒有何等特殊利益可言,而站在圖利的觀點,也許還不如經商或從事某種企業經營。
反過來說,在中世的貴族政治狀況下,我們又發現,大大小小的貴族,他們除了靠土地吃地租以外,許多可能圖利的經濟活動是不被許可的。比如商業、高利貸業,不獨貴族,就是虔誠的基督教的農民,也視為非正當的業務,而一般都是由異教徒或猶太人去做。比如,德國普魯士政府曾於1807年發布「解放敕令」(Emanizip-ationsedikt),其中規定:「從1810年11月11日起,廢止全國的隸農,1810年11月11日以後,只存有自由民。」可是,「隸農」變了「自由民」,貴族也得變為「自由民」,所以,又由1814年10月2日注64之法律規定營業的自由(Gewerbefreiheit)。依此規定,貴族也可經營如商人百姓一樣的事業。由此可見,封建時代的貴族並不能任意從事營利性的經營。雖然這種禁例,究在當時實行到了如何普遍程度,還難確定,但貴族不但不願做這類事,他們也是不屑做這類事的。又如,經濟狀況遠比德國為進步的英國,在18世紀中葉以前,「尚以執掌田地為在社會上取得重要地位之唯一可靠方法。商人和製造家,無論多聰明、多富足,總以為不及大地主那樣高貴。被人知道是一個工匠或商人,或者這種人的嫡派子孫,都是在社會上的玷辱」注65。
然而,中國的士宦或士大夫卻似乎很早就打破了這種在歐洲是到前述近代專制官僚社會階段才逐漸打破了的職業上的「成見」。雖《管子》書中有「士之子恆為士,農之子恆為農,工之子恆為工,商之子恆為商」的世業世守的說法,可是我們在戰國之世,就已出現了一位標準的官僚貴族兼為大土地、高利貸者及商人的有名人物,那就是齊國的孟嘗君。 《史記》記載他以貴族「相齊」;「封萬戶於薛」,是大土地所有者:「出錢於薛」,是高利貸業者;對收租收利客馮諼問「以何市而返」,是商業家。——這是中國歷史上最早、最顯赫的官、商、高利貸者及地主「四位一體」的典型。
秦在剛要統一的時候,一個大商人呂不韋做了相國,他同另一個大商人嫪毐,都取得侯爵,變為食邑封君。漢高祖既定天下,曾「令賈人不得衣絲乘車,重租稅以困辱之」。到了惠帝高后時,「復弛商賈之律」,但對於「市井之子孫,仍不許其仕宦為吏」。可是專制官僚的統治形態,頗適於商業之發展,商人階級有了錢,都豪闊起來,法律雖禁止他們的子弟仕宦為吏,但金錢萬能,他們不但「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過吏執」(《前漢書·食貨志》),且不但「封皆低首仰給」(《史記》),並且「法律賤商人,商人已富貴矣」。漢景帝看見來勢不佳,乃改變一個作法,詔謂:「今訾算十以上乃得官(應劭曰:十算,十萬也)。廉士算不必眾,有市籍不得官,無訾又不得官,朕甚愍之!訾算四得官,亡令廉士久失職,貪夫長利。」(《前漢書·景帝紀》)做官的訾算標準,由十萬降低到四萬,仍不免令「廉士失職」;而「有市籍不得官」,用錢去買土地,不要市籍,就此路仍通了。所以到了「雄才大略」的武帝,他就不像乃祖乃父那樣拘謹和轉彎抹角,乾脆的讓商人做官,起用孔僅、東郭咸陽一干人經營鹽鐵事業,他們這兩位以做鹽鐵生意起家的新官人,又盡量緣引同類,「除故鹽鐵家富者為吏」,致令太史公喟然太息於「吏道益雜不選,而多賈人」;可是,武帝雖在一方面大量用賈人為官,同時卻創立了許多名邑的商賈稅,並還很特別的諭令取得有市籍的賈人,其自身及其家族,皆不許佔有田地。
此後,在中世分立局面下,官僚逐漸貴族化了,那些「治官則不了,營家則不辦」的士宦們,多半不願去經商牟利。同時,商人要跨進政界,也不免遭受當時講究身分的障礙。到了隋代統一,開科取士,還明令工商不得入仕,而到了唐初,又禁止地主經商。
我們其所以在上面指出商人為官的一面,因為商人可為官,為官、為士宦的人也就可為商、可為高利貸業者了;我們其所以要引述禁商為官或入仕,或者禁官禁地主從事商業的一面,因為要一再去禁,要作規定去限制,就說明事實上官、商、地主、高利貸者已是「通家」了。
但問題不在政府應否用法令去干涉士宦的經濟生活,而在我們傳統的士宦的特殊經濟生活該是如何形成,曾如何由政治生活所促成,又反過來影響其政治生活。
二
在歐洲,貴族可以自由從事經濟活動,是在貴族身分開始解消的時候,是在領主經濟開始向地主經濟移轉的過程中,中國貴族領主從事商業、高利貸業,也恰好是在我們初期貴族政治開始解體、地主經濟開始形成的階段。在這種限度內,我們的「治化」或「開通」,確已走在歐洲前面了。可是,歐洲許多國家在那種過渡階段后,很快就走上了現代化旅程,一個特殊的士宦階層,根本就不會立足;反之,中國貴族支配的封建社會瓦解后,代起的卻是一個官僚支配的封建社會,惟其還是封建的,它對於商業、高利貸業就不能不時常持著一種戒心;惟其那種封建制不是立在領主經濟基礎上,而是立在地主經濟基礎上,它又實在無法阻止商人不做地主,士宦不特殊的過著一種「自由」經濟生活。
為什麼呢?
這是比較說來話長的。首先,地主經濟的成立,是以土地得自由買賣為前提。沒有錢可以賣去土地,有了錢可以購買土地。其間自然為商人、高利貸業者開了一個變成地主的門徑。雖然像漢武帝那樣嚴厲禁止取得市籍的人,其自身及其家族都不得佔有土地,但以後依所謂「緡錢令」,「使商賈中產以上大率破滅」的時候,不是統計「得民財物以億計;奴婢以千萬數;田,大縣數百頃,小縣百餘頃」 (《史記·平準書》)么?商人不但擁有大量土地,還擁有大量奴婢。商人可以直接做官,或者兜一個圈子,以地主資格做官,當然就無法叫官不佔有土地,不經營商業、高利貸業或其他企業了。
而且,實行地主經濟的結果,國家要把以賦稅方式獲有的大量農產物,變為商品、變為貨幣、變為俸給及其他開支。那不但使私人商品貨幣經濟得到發展,而由是刺激一般商業、刺激一般高利貸業,同時還造出一種握在官僚手裡的特殊的商業、手工製造業和高利貸業。經商成了國務或國家公務的一件重大的事,中國士宦不能像歐洲貴族、僧侶那樣,把商業看為「不潔」、「不自然」的業作,且從而「追逐之」,就頗為自然了。
商業如此,伴隨商業而產生的高利貸業亦系如此;以穀米為重心的商業如此,一切日用品如鹽、如鐵、如酒、如布也就很自然變成官業對象,由管制流通過程進而管制生產過程了。商業不但與高利貸結合起來,且進一步連同高利貸業與各種形態的手工製造業取得了密切聯繫。兩漢之際的王莽時代,就有所謂六筦五均的「國家經濟」形態出現;官賣、官營、官貸的經濟活動,雖然間或也引起一二不識「時務」的好心腸的士大夫的「與民爭利」的嘆聲,但一般的士宦卻可用「為民興利」的大口實,來使他們的經濟活動「合理化」。他們在朝,儘可能設法去接近各種形態的官業,在野又像「先天的」註定是族產、學田、積穀……一類公共產業的經管者,他們多半原已是地主兼高利貸者,或者某種場合兼為商人或各式小產業經營者,一經在朝在野同「公家經濟事業」接觸,就很快要「發跡」了。
他們無論是「達則兼善天下」的把持朝政,抑是「窮則獨善其身」的武斷鄉曲,始終在把政治作為達成經濟目的的手段。而這種傾向,就是直通「貪污之路」的便橋。
三
歷史家昌言中國二十四史是一部相斫史,但從另一個視野去看,則又實是一部貪污史。廉吏循吏在歷史上之被重視與被崇敬,乃說明這類人物該是如何的稀罕。歷代對於貪污所定法律之嚴酷,更說明這類人物該是如何的多。
貪官污吏之多,一般人總喜歡用「風氣」或「民族性」一類玄學性質的事景去解釋,以後者而論,彷彿中國人是天生成貪污似的;以前者而論,又彷彿有一二出類拔萃的人物出來表率一下,風氣就會改變過來似的。
兩者通把問題看得過於簡單了。
中國有關貪污誤國的最早古典,是說:「國家之敗,由官邪也,官之失德,寵賂章也。」這「古典」不知被千百年後的文人、學士、官吏們誦讀了幾千萬遍,然而事實一直在反覆給它以確證。在漢元帝時,貢禹曾上書解說貪污的由來:謂「孝文皇帝時,貴廉潔,賤貪污,賈人贅婿及吏坐贓者,皆禁錮不得為吏……海內大化。……武帝臨天下……用度不足……使犯法者贖罪,入谷者補吏,是以天下奢侈,官亂民貧,盜者並起,亡命者眾。郡國恐其伏誅,則擇便巧史書,習於計簿,能欺上府者為在職;姦宄不勝,則取勇猛能操切百姓者,以苛暴威服下者,使居大位……故無義而有財者顯於世,欺謾而善書者尊於朝,逆而勇猛者貴於官。故俗皆曰:『何以孝悌為,財多而光榮;何以禮義為,史書而仕宦;何以勤謹為,勇猛而臨官。』……故居官而置富者為豪傑,處奸而得利者為壯士,兄勸其弟,父勉其子,俗之敗壞,乃至於此!」注66
這段話對於貪污的說明,比之一般所謂民族性論、風氣論要接近事實多了,特別如「使犯法者贖罪,入谷者補吏,是以天下奢侈,官亂民貧」,確系入骨三分。一個「無義而有財者」在位,一面需要有「便巧史書,習於計簿」者造假賬,「欺上府」;同時又需要「勇猛能操切百姓者」為爪牙,供驅使。於是一個貪官,便必然會配合有大批文武污吏,其結果自然是相率不講孝悌禮義,而群以「多財為光榮」了。然而這說法也只是就事論事,少了一點玄學迂腐氣,仍不能給我們以明確的認識。
一個為官僚把持操縱的社會,本來沒有什麼法度可言,要說有,不外是有關人民對於他們的義務的規定,或有關他們自己相互之間的權利的規定罷了。如在一個交換經濟不發達,而又是小國寡民的場合,他們不但消費慾望有了限制,就是剝削行為也不能不稍為收斂。但在統一的集權的大場面下,以土地及土地生產物為重心的交換關係、貨幣流通關係既然建立起來,天下的貨物乃分別輻輳於官僚所在的都市,「不見可欲則心不亂」,見可欲,就難免有些「心亂」了;而且,官對人民的特殊差別表現,特別在官職不曾職業化而是被看作一種特權的行使的情形下,首先是從物質的享受上具體顯示出來的。如其像史載漢初那樣,「天子不能鈞駟,將相或乘牛車」,他們在老百姓面前,就顯然沒有了不起的「威嚴」或「威儀」了。況加中國歷代官吏俸祿的規定,雖然從人民眼光看來頗為不薄,而且官位愈高,報酬亦愈大,但要單單藉此維持官的特殊場面,特別是滿足他們在相當發達的商品貨幣經濟下的無限慾望,恐怕無論如何也嫌不夠。他們巧取豪奪的貪慾既由此形成,而嚴格禁阻他們滿足貪慾的法軌又不可能在專制官僚政權下確立,於是,利用職權以圖私利的勾當,就令沒有我們前面述及的官家「與民爭利」的各種侵漁機會,亦是「事有必至,理有固然」,而不是什麼「事未易明,理未易察」了。結局,官僚的政治生活就一般的體現為貪污生活。其中少數循吏廉吏出現,便似非常值得稱揚,而大勢所趨,也便容易在一般人心目中幻化為「民族性」問題,或曲解為單純「風氣」問題了。歷來確也不乏一些持正不苟的立廉警污的人物出來為「民族」爭一口氣,挽救頹風,改造「風氣」,但惜其「挽救」「改造」之道,只是消極的一己的「清風亮節」,或嚴厲的懲治若干貪官污吏,而根本沒有觸到問題的病根或痛處。
試展閱一下歷代對付貪污的嚴厲情形,就可瞭然今日想從貪污本身去根治貪污的人的設想是如何的素樸!
漢時贓罪被劾,或死獄中,或道自殺。唐時贓吏,多於廟堂決殺,其特宥者乃長流嶺南……宋初郡縣吏,承五季之習,贖貨厲民,故尤嚴貪墨之罪……而南郊大赦,十惡故劫殺及官吏受贓者不原。……金史大定十二年咸平尹石抹阿刺沒以贓死於獄,上謂其不屍諸市,已為厚幸。……元史至元十九年敕中官吏,贓罪輕者決杖,重者處死。
——顧炎武:《日知錄》
洪武十八年詔盡逮天下官吏之為民者赴京師築城……又按草木子記:「明祖嚴於吏治,凡守令貪酷者,許民赴京陳訴,贓至六十兩以上者,梟首示眾,仍剝皮實革。府州縣衛之左,特立一廟,以祀土地,為剝皮之場,名曰皮場廟。官府公座旁,各懸一剝皮實革之袋,使觸目驚心。」
——趙翼:《二十二史劄記》,重懲貪吏
乾隆四年,宗人府議奏:庄親王等結黨營私,往來詭密,因治胤祿、弘皙、弘升、弘昌、弘皎等革禁有差;皙黨安泰並坐絞。五年,御吏仲永檀奏參提督鄭善,受俞姓賄銀一萬兩。訊實賜死。又山西學政喀爾欽以賄賣生童,縱仆營私,違禁漁色,為御史所劾,得旨正法。並諭諸大臣,嗣後當各自儆省。
——蕭一山:《清代通史》中卷,第12頁
綜觀歷朝貪污史錄,愈接近近代,貪污現象亦愈普遍,貪污技巧亦愈周密,而與懲治貪污刑典的寬嚴似無何等重大關係。明代立法最嚴,但明代貪污實較任何前朝為烈。清初為籠絡懷柔漢人,政尚寬大,降及中葉,任一社會政治角落均留有貪污痕迹,然此亦不能謂為施行寬政的結果。中國社會經濟發生至明清兩代,流通經濟現象愈益活躍;高利貸業商業的擴展對官吏貪慾的助長已非常明白,而凝固的政制措施,不能適應變動發展實況所造出的大小漏洞,復給予各種貪慾以發泄的機會。
比如,中國官制上關於官吏名額的規定,往往注重形式,不顧事實需要。地方政務即使年有增加,吏員額數終未按比加多。以清代而論,據《大清會典》所載,總計州縣數目1448,佐貳數目連學官加算起來,亦不過5526,即一位知縣或知州的佐貳還分不到四位。每州縣當時人口平均以20萬人計,要一個縣或州的負責人帶著那三四佐貳,把「刑名」、「錢穀」、「書記」、「挂號」、「征比」各項事務做好,任憑天大本領,也不能夠,於是縣府州衙不得不在定額人員之外,聘定幕友,依託地方士紳。幕友是要致送報酬的,政府對幕友不給俸祿,「而幕之修」,就要「出於官祿」了,聘請十個八個幕友,把全部「官祿」拿出,還嫌不夠。至於縣太爺與百姓之間,往往是靠一批鄉紳做著承上啟下的聯繫;他們這些人雖不從州縣直接索取報酬,卻顯然會因此開一請託包庇之門,而間接成為小百姓的無形的、無限的負擔。在州縣如此,在總督衙門亦系如此。田文鏡為河東總督時,曾自述其衙門中書役人數說:「臣衙門經制(政府定額)書吏,上下兩班,每班十名,共二十名。現今辦事書吏,頭班二班,俱有百餘名,是較經制十倍有餘,事務殷繁,尚苦趕辦不及。」注67這些額外人員的報酬,該如何打發呢?那在事實上,不但不會增加主管人員的負擔,且還可能變為他們的一個「財源」。道光時曾有這樣一道上諭:
直省大小官員,自雍正年間,議設養廉,由督撫以至州縣藉以為辦公之資。迄今將屆百年,督撫司道廉俸較厚者尚敷公用,至府廳州縣養廉止此定額,而差務之費,捐攤之款,日益增加,往往有全行坐扣,祿入毫無者。雖在清潔自愛之吏,一經履任,公事叢集,難為無米之炊,勢不得取給陋規以資挹注。而不肖者則以少取與多與均幹吏議,轉恣意徵求,除辦公之外悉以肥其私囊。上司心知通省官吏莫不皆然,豈能擬行糾劾,遂陽禁而陰縱之。於是箕斂溢取之風日甚一日,而閭閻之蓋藏,概耗於有司之脆削,民生閑敝,職此之由。
在地方官吏如此,京官則另有「陋規」,供其中飽。一般的講來,京官發財機會本沒有直接臨馭老百姓的地方官吏那麼多,但因為六部是各省的頂頭上司,各省州縣對六部有何請求,均得孝敬孝敬。比如為了奏銷地丁,就有「奏銷部費」;報銷錢糧,就有「報銷部費」,調一缺,提一官,請一議敘,及辦理刑名案件,皆非拿出「打點」、「照應」、「招呼」、「斡旋」的手續費不可。若京官出差到地方或外放,在一般人心目中,就公認他是找到了扒錢的好機會。地方官吏,除了以「公幫銀」,或「盤費」,或「程儀」等名色,提供其路上開支外,又有「支應」一類名色,提供其到后開支;更於供應以外,多送「規禮」,復致贈「贐儀」。然此系就案差而言,若職司文教權衡的學差,雖然其使命非常神聖清高,對於錄取士子的需索,卻頗不客氣。從所謂「紅案銀」、所謂「做了一任鄉試主考,可過十年舒服生活」的傳說,就可想見利用職權發財的事,即使是身臨「聖域賢關」,日以綱常大義或名教自矢的人,也並無例外。
地方官要在地方發財,不得不賄通京官;京官要通過地方官發財,又不得不敷衍地方官。他們上下其手,交互造成一個貪污大局面,對於這局面,用少數認真的清廉人物去感化,固然不會成功,就是用再嚴酷的法律去制裁,也並不濟事。
四
要之,中國士宦的做官發財思想是中國特殊的官僚封建社會的產物。我們沒有意思責難做官,也並不反對發財,但做官被看成發財的手段,做大官發大財,做小官發小財,甚至沒有正式取得官階官銜,而在鄉村以似官非官的身分,利用任一機會發混財,那就會在中國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上引起莫大的不利影響。
以地主經濟為基礎的專制官僚統治,既然如前面所說,一定要造出官、商、高利貸者與地主的「四位一體」場面,又一定要造出集權的或官營的經濟形態,更又一定要造出貪贓枉法的風氣,而這三者又最可能是息息相通、相互影響的,它們連同作用起來,很快就使社會經濟導向孟軻所預言到的「上下交征利,而國危矣」的大破局。
中國歷史上是不止一次經歷了這種大破局的。其中因果關鍵,我們將在後面(第十二篇)交代清楚。
農民在官僚政治下的 社會經濟生活
一
由秦漢以至清代末造這一長期官僚統治過程中,農民的社會經濟生活當然有不少的變改,比如,漢代的農民生活,不但與清代農民生活有許多不同,就是他們各別對於唐宋時代的農民生活亦不難從社會、文化、經濟諸方面指出其差異。然而,站在社會的立場上,因為那些農民同是生活在官僚的、封建的統治之下,其生活內容雖有怎樣的變改或差異,仍不會妨礙我們指出其共同的若干特徵,並且我們還不難由其變改與差異中把握其一般的演變趨勢。
我在前面已一再講明了官僚的封建社會就是官僚與農民構成的社會,或官民對立的社會。官僚或士宦的政治經濟生活形態,已充分從相對方面顯示出了其對極農民社會經濟生活形態的一個輪廓。中國傳統的官僚生活,既如前篇所述,把經營商業、高利貸業及地產業,作為其並非不雅馴且並非不合法的勾當,而由是在許多場合,甚至視貪污為「當然」,於是,在其對極,農民方面,就不可能把他們的生活形態拘束在歐洲中世及其以後相當長期間的農奴生活形態上。換言之,中國農民的社會經濟生活,由中國官僚封建社會形態限定它具有較包容得多、較複雜得多的內容;亦就因此之故,一般膚淺的歷史學家,就斷定中國農民的社會生活,不但早就是自由的,並且一直是自由的了。
我想沿著這一個論點,先考察他們所受社會束縛的特殊性質,再檢視他們由此必然受到的經濟榨取的深度,最後再附帶解述他們在那種社會經濟條件下的政治動態。
二
一向把中國社會的封建特質「取消了」的人,往往是拿歐洲中世黑暗時代或其前後相當時期的農奴對於領主的隸屬關係來反證;以為當時歐洲領主對於農奴的支配,不僅表現在他們享有的經濟榨取特權上,還表現在他們的社會政治權力如初夜權、裁判權及移住、婚姻干涉權等等上面。這裡姑先把經濟榨取的問題放在一邊,看中國的農民是否在這些方面真正享有「自由」。
首先就最「不雅馴」的初夜權來說。這在歐洲,儘管鐵一般的史實證示那在某一歷史階段曾施行得非常普遍,但正統的歷史家仍覺承認那種事實的存在就無異否定他們以極大氣力來描述的當時社會上下階層的「善良」風習。而在一向強調禮義廉恥的中國社會,當然是根本不允許這種惡習存在的。然而一切倫理的教義畢竟是社會的產物;社會即使在這方面給予了農民更大的寬容與面子,同時它也在這同一方面給予了士宦階層或地主階層以更大的便利和縱容。「竊見江南富戶,只靠田土,因買田土,方有地客。所謂地客,即系良民……若地客生男,便供奴役,若有子女,便為婢奴,或為妻妾。」(見《元典章》,「至元十九年御史台奏議」)也許農民子女充當主人的奴婢是當然,而充當主人的妻妾還是「高升」。但我們更當注意的,卻毋寧是一般普行於農村的以次這類辛酸的事實,即,凡屬農村小民間稍有姿色一點的將婚甚或已婚婦女,幾乎是很少例外的要註定或為那些土豪劣紳乃至他們老爺輩或少爺輩淫虐污辱的好對象。這種破廉恥罪行的普遍,以致許多有名的小說和戲劇都是把它作為演義、表演的題材。
其次,就裁判權來說罷。在法律上,中國地主階層對於他們個別隸農是沒有裁判權的(雖然我們的歷史上仍不乏地主自建城堡,自備守衛,自設裁判所、牢獄,以虐待佃農的非法事實的紀載)。反之,農民如其受了地主的不當迫害,還有權訴之於官府。但實際的情形怎樣呢? 無論是貧農、佃農乃至辛苦起家的小農,甚至小地主,他們對於當地大小豪紳所表示的隸屬程度,單用歐洲中世農奴屈服於領主的裁判權來測量是頗嫌不夠的。豪紳土劣們上通官府,下結地痞流氓,他們的語言,經常成為善良小民的命令。善良小民簡直是他們經常準備找機會去剝削、敲詐、干涉、壓制的俘虜。我們已經瞭解官僚社會的政治、法律的一般目的,就在定立並維繫官紳對人民的統治秩序。在他種秩序下,要想像一個無知無識而且孤立無助的農民,去控訴紳豪所加於他們的罪行,那幾乎是不可能的。他們實在不只直接受著其「頂頭上司」或莊主輩的裁判,同時還得忍聲吞氣的去接受其所在社會一切豪紳土劣輩不利於他們的任意決定。
此外,關於農民的移住與婚姻的干涉權,中國地主或莊主亦像是不曾取得法律根據的。然而事實卻並不因為沒有法律規定便不許存在。我們已明瞭中國任何朝代都有大批由土地遊離出來、變為官奴或私人奴隸而與那些尚保有或租有土地的所謂「自由農民」雖然並存的事實。把十足的奴隸丟開不講,如果是一個地客、一個隸農,他要向強豪「貸其種食,賃其田廬」,「依託強豪,以為私屬」,他在實際,就已經不可能為他自己所有,而成為強豪財富勢力的一個不可分的部分了。他的行動,特別是他的移住轉業的「自由」,事實上絕不可能存在。連帶著,他的婚姻等問題也決無法自己作主。所謂「又有佃客,男女婚姻,主戶常行攔當,需求鈔貫布帛禮數,方許成親」(《元典章》),不已表現得非常明白么? 然而,我覺得特別值得注意的,倒還不是個別佃農受制於其直接莊主或地主的情形,而是整個善良農民受制於其所在社會一切豪紳土劣的情形。他們的魔手,隨時可以伸展到農民生活的孔隙。農民的婚喪、買賣、遷徙乃至由死亡引起的遺產爭執,都將成為他們有隙可乘、無孔不入的斂財作惡機會。
從上面幾點說明,我們已不難窺知中國農民社會生活上的「自由」乃具有以次這樣的一般的屬性,即——
第一,與歐洲中世的農奴比較,中國農民在法律上所享有的「自由」也許較多、較大,而在現實上所遭受的壓制實在更為苛刻。一切官僚社會都是講形式的,許多法律往往不是為了實行,而是為了「裝飾」或「掩飾」。這奧秘很早就為人道出了:「今法律賤商人,商人已富貴矣;尊農夫,農夫已貧賤矣。故俗之所貴,主之所賤也,吏之所卑,法之所尊也。」(《前漢書·食貨志》)歷史上所有關心農民生活的皇皇文告,差不多都可從反面去得到理解。
第二,與歐洲中世農奴比較,中國一般佃農即對於其個別的、直接的土地保有較多、較大的自由,而他們連帶其他貧農、小自耕農乃至勤勞起家的小地主所受所在社會官紳土劣的壓制卻又更為苛刻。這即是說,中國農民的社會生活,就一般佃農講,簡直是二重的隸屬;一方面,他得聽其「衣食父母」——地主或莊主的擺布,但在另一方面,那種擺布,卻並不能保護他,使他不受所在社會官紳土劣的侵凌與損害。
我們如其能洞察中國官僚封建社會進步裡面的退步、隱在形式自由後面的壓制,假使允許農民自己選擇所屬封建體制,他們也許不會怎樣熱心於我們國粹學者所渲染的「國粹形態」罷。
三
任何經濟榨取是在一定社會關係下進行的。中國農民的上述社會地位與社會生活,當然會影響他們所受經濟榨取的深度。在前述租稅關係上,在官僚政治生活與經濟生活的關聯上,我們已間接指出了農民的經濟負擔。然而,我在這裡所要特別注意的,卻還不是他們直接的租稅負擔,而主要是由他們所處不利社會地位招致的無形的、不確定的、無限制的、隨在可以遭遇到的各種無情的剝削。
本來中國歷代的專制而封建的王朝,在開朝開國之初,例皆承當喪亂之後,所以安集流亡、務農勸工、省刑薄斂一套辦法,有多少朝代,就曾重複過多少次數。在這種場合,一般農民,特別是那些自耕農,還多少有一點喘息的機會。但此後不久,一般自耕農就開始佃農化,一般勉強獨立的貧農、小農,就開始隸農化、奴隸化,那種情形,就在正規租賦沒有怎樣增加,甚或是皇皇文告減免的場合,依舊不免發生,那是什麼緣故呢?
大概每個新王朝的最初幾代君主官僚們為了收拾人心,特別是為了增加生產,以裕稅源,還多少能保持一點戒慎恐懼的精神,留意人民疾苦;對於其下屬乃至農村豪紳土劣的各種壓榨人民的非法活動尚可予以防範或拑制。等到安而忘危、積久玩生或者消費貪慾逐漸隨著經濟恢復生機而增強起來,官場腐敗、貪污橫行的現象就不期然而然的發生;不幸,每逢這種場合,又是對內對外大張撻伐的年頭。在以往的社會,耀武揚威往往是當作一種政治權力的炫示,或特殊消費排場的演出,但由此製造出的貪污機會與藉端敲詐的口實,就成為一般人民被損害與被勒索的生死關頭。由於我們前面(第三篇)指出的中國官僚政治的包容性與貫徹性,那個官僚體制的某一部分一發生破綻,立刻就把它的病菌延殖到全體機構、全部機能上,使一般農民大眾接觸到的它們任何機體,都成為一種可怕的災害。商業、高利貸、地權兼并、差役、攤派、貪污,都像「配」合得非常周密。姑舉述幾項極有通性而且於我們並不怎樣生疏的史例:
試看貪污與高利貸活動的配合——「四民之中,惟農最苦……幸而收成,公私之債,交互爭奪。谷未離場,帛未下機,已非己有……而況聚斂之臣,於租稅之外,巧取百端,以邀功賞。」(司馬光語,見《宋史·食貨志》)
試看各種差役與地權兼并活動的配合——「今百姓膏腴,皆歸貴勢之家,租米有及百萬石者。小民百畝之田,頻年差充保役,官吏誅求百端,不得已獻其產於巨室,以規免役。小民田日減,而保役不休,大官田日增,而保役不及。」(章誼語,見《宋史·食貨志》)
試看差役攤派與商業活動的配合——「農民出錢,難於出力,若遇凶年,則賣莊田牛具桑柘以納官錢」。「錢非私家所鑄,要須貿易,樂歲追限,尚失半價,若值凶年,無谷可糶。賣田不售,遂致殺牛賣肉,伐桑鬻薪。來年生計,不暇復顧,此農民所以重困也。」(司馬光語,見《宋史·食貨志》)
試看大戶藉差役吃小戶與攤派的配合——「民所患苦,莫如差役。錢糧有收戶解戶,驛遞有馬戶,供應有行戶,皆僉有力之家充之,名曰大戶。究之所僉非富民。中人之產,輒為之傾。自變為條鞭法,以境內之役,均於境內之糧,宜少甦矣,乃民間仍歲奔走,是條鞭法行而大戶未嘗革也。」(范景文語,見《明史·食貨志》)
試看差役、攤派、貪污活動的配合——「……請先言其病民者:州縣管驛,可以調派里民,於是使臣乘騎之數,日增一日,有增至數十倍者,任意隨帶多人,無可查詢;由是管號長隨、辦差書役,乘間需索,差役未到,火票飛馳,需車數輛及十餘輛者,調至數十輛百餘輛不等,贏馬亦然。小民舍其農務,自備口糧草料,先期等候,苦不堪言……至於州縣之耗帑,又有無可如何者。差使一過,自館舍鋪設,以及筵席等等糜費,並有夤緣饋送之事,隨從家人,有所謂『抄牌禮』、『過站禮』、『門包』、『管廚』等項名目甚繁,自數十金至數百金,多者更不可知,大抵視氣焰之大小,以為應酬之隆殺。」注68
從上面的史實,我們知道中國農民困苦的基因,與其說是由於正規租賦課擔太重,毋寧說是由於額外的、無限制的、不能預測到的苛索過多、繁多。他們不像歐洲中世農奴,只有一個「頂頭上司」的領主或莊主直接對他們行使剝削;他們中間除了奴隸或隸農外,為了取得形式上的一點不屬於任何一個封建頭目的「自由」,卻得支付這樣一種大的代價,致使所在社會一切大小官僚封建的頭目,乃至與他們夤緣為奸的商業者、高利貸業者,都能找到機會和口實,個別的或聯合的予他們以社會經濟的損害。
四
中國的農民原是以具有極堅強的忍耐性見稱的。然而他們的那種忍苦耐勞的強毅精神並不是天生的,而是由宗法社會組織、倫理教義,以及一再再生產出來的那種同形態的統治方式,把他們教訓、鍛煉成的。他們「小人」確實是由「學道則易使也」!可是,正惟他們不是天生的「易使」,而是「學道」則「易使」,一旦那些當作「道」來範圍他們的社會組織、倫理教義、政治權力發生破綻,他們即使談不上什麼政治的自覺,也將因所受社會經濟壓制剝削的過火,而使他們的極度忍耐見機突發為不可抑制的反抗。
事實上,在農民社會經濟生活遭受破壞的過程中,官僚統治已經會相應發生種種不利的反作用。不論那種社會經濟制度或政治組織,在它結局是把一部分人或統治集團的特殊利益,寄託於對另一大部分人或被統治集團的剝削的限內,那種制度或組織的健全性,是表現在它能繼續保證那種剝削,或保證增進那種剝削,而不是以「殺雞取蛋」的那種暴烈方式,來枯竭剝削的源泉或挖掘其基礎。可是,不論那種制度或組織,即使其統治者再會深謀遠慮,也無法防止它繼續到一定階段以後,不走到那種「竭澤而漁」或「自掘墳墓」的道路上去。中國每一王朝的官僚統治,開始原是兢兢業業的想設法培育其剝削源泉,到了它動員全社會每一統治勢力向著農民大眾橫施壓迫敲詐,以致使農民的社會經濟生活全被破壞的階段,它顯然會從種種方面造出無可解救的矛盾:
首先,「以農立國」的封建社會是不能讓商業、高利貸業的活動過於猖獗的。即使官紳自己也在從事那種活動,那於犧牲農業、犧牲農民以成全商人、高利貸者的本質亦無所改變。結局就是所謂商人、高利貸者吞併農民,而使那種社會的根基發生動搖。
其次,貪污的橫行,儘管某些個別的官僚及作為其爪牙而活動的屬員與豪劣得到了好處,更富有了或更有勢力了,但整個官僚統治機構的每一環節,顯然會引起鬆弛、脫節,乃至紊亂到不能有效運轉的程度。
又其次,農民是在土地上生根的,一切倫常教義,一切「安分守己」、「安土重遷」的大道理,是要他們能繼續在土地上生存下去才能發生作用。他們一旦因著四方八面的壓迫榨取而從土地上「遊離」出來,而變為所謂浮浪者、浮食遊民;以前所有的社會思想的羈絆,便不再對他們發生效用了。
當官僚的封建統治在或急或徐的發生上述變化的時候,農民除了應驗著古典的詔示:「樂歲終身苦,凶年不免於死亡」,或「老者轉乎溝壑,壯者散之四方」,以死亡與流散來逃脫暴虐統治所加諸他們身上的壓榨、剝削外,往往也採取其他兩種不正常的或決非他們所願意的對抗方式。那就是個別零散的變為匪盜,或集體的公然起來叛變。一個人的生存受到威脅,而不得不逃亡,那已接近了變為匪盜的邊緣;匪盜匯合嘯聚到了相當數量,那就很快會變質為犯上作亂的隊伍。事勢發展到這個田地,農民戰爭就一度被慘酷的表演出來。不幸這種事態一步一步的形成,已經是官僚的封建統治機構鬆弛與頹廢的結果,而要此種統治機構去應付農民的逃散與變叛,勢將使惡劣事態愈不可收拾。
本來,每個王朝對於它在統治中期以後引起的所謂「黎民離叛」情形,並不是完全沒有在事前予以補救;無奈那種「離叛」情形,不是偶然從社會外部「投入」,而是由社會內部矛盾爆發出來,所以任何解救的節目都變成了擴大災難的弊政。比如,各種各色的剝削、敲詐自然不是同時加擔在農民身上的。但農民的生活本來是很苦的,本來是把他們的生活資料壓縮到了盡夠維持生存的限度的。他們一旦遇到自然的災害(一切封建社會的自然災害,都帶有極大的社會性質,此點將在下篇予以交代),或額外的差遣或攤派,或需索,就只好儘可能的縮減其生產支出;生產支出減少,收入將相應減少,而他們對於擴大消費、增繁刑政、加重攤派所必然導出來的負擔卻可能加多。等到被各種負擔、各種勒索方式迫著離開土地、離開生產過程的人愈來愈多了,而承受原有負擔的人愈來愈少了,負擔的總額即使不再增加,他們更少數的人個別負擔的分額,已無法不再增加了;假使這時為了維持治安、為了救濟貧困流亡而再增大支出,那就無異叫那些生產收入愈來愈少,生產人數也愈來愈少而還勉強留在生產過程的農民,除了負擔原來各種各色的消費者以外,又去負擔那般脫離生產過程的新消費者。結局,能繼續在生產上掙扎的人將愈益減少,流亡匪盜隊伍將愈益增大;事實依著無情的辯證邏輯,竟這樣不顧人們的意志而自動的發展著,這時即使有仁慈的明君不斷下詔罪己,還加上若干有為的輔佐多方設法張羅,也將感覺大勢所趨,不易撐持了。
到了這種局面,每個為官為吏或為統兵大員的人,像是本能的要打算抓住機會掏它一把,以為「後圖」,所以這時被派去緩和或賑濟難民的官吏,很容易成為「劫民」的使者。舉一以類其餘罷:漢世新莽之亂,「流民入關者數十萬人,置養贍官以稟之,吏盜其稟,飢死者什七八」(《漢書·食貨志》)。由王莽篡漢到清代中葉以後,時間快進展了兩千年,而作法還是那一套:「凡朝廷賑恤之項,皆中飽於有司,此上恩之不下逮。」注69迨撫輯無方,民相率叛變,責成文武官吏去剿治,在新莽之世,是「莽令七公六卿,號皆兼將軍,遣著武將軍逯並等填名都,中郎將衣執法各五十五人分填緣邊,大都督,大姦猾,擅弄兵者,皆便為奸於外,擾亂州都,貨賂為布,侵漁百姓」(《漢書·王莽傳》),在這方面,近二千年的「進步」,僅只是「無事蝕冒糧餉,有事避罪就功,州縣以之蒙府道,府道以之蒙督撫,督撫以之蒙皇上……若有功,長隨幕友,皆冒得之,若失事,掩取遷流顛踣於道之良民以塞責,然此實不止州縣,封疆大吏,統率將弁,皆公然行之,安怪州縣之效尤……今軍行數年,花翎之錫,至於千百,果安在哉?將弁棄營陣,棄堡壘,常相避賊鋒,大吏又務為掩飾,咎果誰任耶?」注70
然而在官方如此,而在其對極的民方,始終只是在為求生存而掙扎,為剷除迫脅其生存的障礙而掙扎。在近兩千年前,他們起來反抗新莽,並不是有所愛之漢室,並不是想再見「漢代衣冠」,那是「王莽篡漢,上書誦者八千」的士大夫,等到「見勢不佳」,又迴轉來「曲解」民眾的。其實,漢在哀平之世,已經是「歲比不登,天下空虛,百姓饑饉,父子分離,流散道路以十萬數,而百官群職曠廢,奸軌放縱,盜賊並起」(《前漢書·孔光傳》)。王莽新朝不過是在漢代官僚封建政治機構鬆弛虛脫狀況下產生的,惜他「以暴易暴」,「不知其非」,於是「四方皆以饑寒窮愁,起為盜賊」(《漢書·王莽傳》)。可知人民在餓著肚皮亂碰的當兒,對於綱常順逆之分,並不會怎樣去鑒別。即使是延至清代以異族入主中國,扶明滅清的「大理想」,還是等到「饑寒起盜心」的關頭,才能成為一種現實的號召。所以,清代中葉后,對於當時所謂邪教愚民的作亂,在上者都還能認定「此等教匪滋事,皆由地方官激成」;又謂「今者川楚之民,聚徒劫眾,跳梁於一隅,逃死於晷刻,始入白蓮、天主、八卦等教,欲以祈福。繼由地方官挾制萬端。又黔省之苗氛不靖,延及數省。賦外加賦,忿不思患,欲藉起事以避禍,邪教起事之由為此」。這種「官逼民反」的故事,充滿了中國歷史。我其所以僅把漢清兩代官民對立情形加以比照,就因為由此可以看到中國歷史上的農民變亂,朝代雖相去一二千年,其性質大抵相同,特我認定「官逼民反」的「官」,不當理解為某個或某些特別的官吏,而是整個官僚統治。單是某些官,甚至單是整個官僚階層依貪污或其他方式剝削農民,農民尚不致逼到求生不得的程度;若官僚除了自己直接藉政治權勢侵漁農民外,更連同與其有緣屬關係的地方爪牙,從事敲詐,再益以商業、高利貸業乃至地權活動的凌奪,那才真是農民走投無路、「鋌而走險」的時候了。
然而,就在這種場合,不但農民自身,就在同情農民的少數士大夫,他們亦還不能明確認知,他們注72生存上所受的威脅是由於在社會政治上沒有取得「平等」、「自由」的結果,從而,他們犯上作亂的要求,一般都是經濟的意義大於政治的意義。這無疑是「不可使知之」的儒家政治典範收到莫大的「催眠」效果,但在本質上,卻不能不說是由於以往中國二千年的社會動亂,始終是農民的,而不是市民的。亦就因此之故,中國同性質、同形態的農民戰爭或農民的社會動亂雖然重複了無數次,而每次的結果總是再生產一個同性質、同形態的政治體制完事。
為什麼呢? 我將在下一篇予以確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