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官僚政治高度發展的第一大槓桿——兩稅制
一
由唐代以至清代中葉,是中國官僚社會向著更高度發展的一個階段。
雖然在這一階段的每個王朝,都各別在它們統治上發生了極大的破綻和困厄,但從整個官僚社會立論,這一階段的官僚政治,確已前後參差的把它的包容性、貫徹性,乃至對於經濟可能發生的彈性,提高到了這種社會形態允許的極限。
中古分立變亂局面,在中國典型封建史上,彷彿是一個「逆轉」或「倒退」,但我們評價這一段歷史,也正如同評價中古歐洲的封建史一樣,須得出以極大的審慎的鑒別。那個時期,並不是在一切地域、一切方面,都由戰亂退步荒廢了。「士民流散,道路斷絕,千里無煙」的慘象,不論在三國時代,抑在西晉五胡之亂的時代,並不曾出現於南方,而在北方,亦是破壞與恢復相併相間的表演著。此後由南北朝以至隋末,大抵亦可作如是觀。如其我們忽略了此種事實,過分強調當時社會經濟的荒廢情形,以為那是全面的衰落或退步,那麼,我們對於隋唐特別是唐代經濟的迅速發展,就將感到非常突然,而對於那種在分立局面下益加強盛跋扈起來的門閥或豪族的社會存在基礎,也將無從說明了。
中國的官僚社會統治,確曾由中古分立局面顯示一個大分水嶺。在這以前的秦漢和在這以後的隋唐,恰是一個先後輝映的對照。秦漢與隋唐乃至此後諸王朝,在統治上有一本質不同點,即前者,至少在秦及漢代前期,正從社會、政治各方面,剪除封建特權,使貴族官僚化,而在經過了前述官僚貴族化或門閥形成階段的中古分立之局以後,那些王朝的官僚政治裡面,已經廣泛滲入了特權階級所具有的不少因素;那就是說,隋唐及其以後的官僚統治,須得以較大的努力,妥善處理或對付這一新的課題。又到了這一階段,中國社會不但在經濟方面已經在既有基礎上有了更廣闊的、更多方面的、更有流動性的發展,而由領土更大開拓和與異族更多接觸所形成的對外關係,也變得複雜了。這些課題開始是向統一的隋朝大帝國提出的,隋朝沒有適應這種新環境的認識和經驗,就由唐代專制君主和官僚們接受下來。他們對這些新歷史課題,也不是一下子就有了很適當的處理辦法的,經過了不少的嘗試努力,為他們自己,也為了此後其他各專制王朝,在經濟上提出了兩稅制,在思想訓練與仕途控制上提出了科舉制,而在對內對外的武力上提出了府兵制。這三方面的體制,不儘是由唐代所首創,但卻是由唐代使其更具規模,而由唐以後各朝代在同一或相異的名目上將其延續改進的。賴有這幾方面的創意的成就,中國官僚政治乃得在中古分立局面以後有著更高度的發展。
本篇先就關係整個田制的兩稅法加以說明。
二
封建社會的經濟權力,歸根結底是建立在田制稅法上。
在那種社會中,田制稅法不但體現著支配階級對被支配階級之間的剝削榨取深度,同時也體現著支配階級內部對於那種榨取物分配的實況。與初期貴族封建社會比較,官僚封建社會財富在全社會各階層之間的分配,畢竟是有更大的變動性或更不易刻板固定下來的。也許就因此故,中國秦代以後,每個王朝在田制稅法上,就圍繞著各種各色的鬥爭。大約在每個朝代之末,都有被支配階級的農民起來,要求改變土地的分配關係並反抗租稅,而在這以前,則是支配階級——貴族、官僚、地主……們相互不絕由整理田制稅制而掀起內訌。支配階級中貴族官僚化的成分加重,乃與全部賦稅逐漸集中到中央的事實相照應。就被支配階級的農民說,究是把賦役直接貢獻到專制君主於他們有利,抑是以私屬的名義,把賦役貢獻給強豪於他們有利,他們似乎很不易抉擇,因為他們始終就不曾由任一統治方式得到負擔比較輕鬆的好處。可是,在支配階級方面,那種轉變,就關係很大了:門閥或強豪對賦稅多一分的控制,那就不僅意味著中央經濟權力的削弱,且意味著政治離心局面的造成。
由漢末經魏晉南北朝形成的門閥,對那一歷史階段的分立局面扮演了極關重要的角色,可是,隋唐統一大業告成,並不就是那種門閥的沒落。有許多事實證明,隋代王朝的短祚,正如同秦代王朝的短祚一樣,都是缺乏統治新局面的經驗,在秦,我們已指明它是太不善應付新起的官僚,而在隋,則是太不善應付新起的貴族。漢懲秦之弊,在學術仕途的統制上收到了極大的成功,唐征隋之弊,在更有組織的科舉制上,在靈活運用的賦稅政策上,分別收到了穩定統治並使官僚政治進一步發展的結果。唐代租稅體制是代有變遷的,到了楊炎實行的兩稅法,始在中國後期官僚政治史上,展開一個新的篇章。
但是要解述楊炎兩稅法及其對唐代以後各專制王朝統治的補強作用,勢不能不對唐以前各王朝關於田制稅法改革上的鬥爭糾紛,有一概略的理解。
田制稅法所反映出的官僚階層內部的傾軋,在漢代不但已表現得很明白,且已被下面這段話暴露得夠透徹了:「古者什一而稅……今漢民或百一而稅,可謂鮮矣,然強豪占田逾限,侈輸其賦大半。官家之惠,優於三代,豪強之暴,酷於亡秦,是上惠不通,威福分於豪強也。」(荀悅:《漢紀論》)「官家之惠」是否「優於三代」呢?我們把漢代算賦、更賦的措施加以考慮,就知道是不大可靠的。但「豪強之暴,酷於亡秦」,卻是事實。不過,官家或中央政權所注意的,並不是人民的死活,而是「威福分於豪強」。
在「威福」已經「分於豪強」的魏晉及其他諸王朝,為了招收流亡,墾闢戰亂之餘的荒野,曾分別由政府統制土地分配的種種田制稅法,曹魏的屯田制、晉代的占田制、北魏乃至隋唐的均田制均富有向豪強搶救土地、人民的深意。但除屯田制系屬帶有軍事性質的臨時辦法外,晉代的占田制是毫無結果的,像石崇、王戎型的大官僚、大地主的出現,正好說明「廣收八方田園」,或「強豪兼并,孤貧失業」(《晉書·劉頌傳》),是對於占田制的強烈諷刺。東晉而後的宋梁諸代,每況愈下。其在宋為「主威不樹,臣道專行;國典人殊,朝綱家異;偏戶之命,竭於豪門;王府之蓄,變為私藏」(《宋書·王弘傳》)。在梁則為「頃者豪家富室,多佔取公田,貴價僦稅,以與貧民」(《梁書·武帝紀》)。
其實,晉室東渡以後不久,阻制一般貴族豪右的占田制,固然無法施行,就是專門向北方南渡豪族爭奪財源的所謂土斷制度,亦不曾收到多大效果。原來西晉戶籍,在北方稱黃籍,在江南稱白籍。北方豪族率領家丁蔭戶南渡,仍僑立寄寓郡縣,享有不輸不納特權,但此暫時權宜辦法,一旦永久化,不但負擔上太不公平,許多規避賦役人士,都相率由白籍變為黃籍,於是政府為了收入,乃不得不對一切享有上述特權人士,依其所居之土,斷其戶籍所屬,以為稅役張本,是謂土斷制。由桓溫以至劉裕,雖認真設法「大閱戶口,令所在土斷」,但其結果,依只把那些小民細戶的戶籍清查了一下,至於名宗大族,依舊依「本注」,持黃籍,享特權,卒至由白籍冒牌黃籍的問題,轉化為小戶僭充士族的問題,劉宋以後,更無論矣。這與我們前述及的豪族把持政權的事實關聯起來看,卻毋寧是當然的。
然而在同一時期的北方,雖然也有新舊的巨族名宗,畢竟因為在大亂以後,北魏就開始施行了一種與其說類似晉代占田制,不如說類似曹魏屯田制的均田制。在今日研究起來,均田制的最後目的,實在增產而非均產。經過八王叛亂、五胡紛擾的北方局面,土地荒蕪,人民流散,如何招收流散人民,以墾殖荒蕪土地,就是均田制度實施的本質要求。我們始終不曾發現「均」豪右之田的紀載,而所見到的,卻不過「主將恭僚,專擅肥美;瘠土荒疇,分給百姓」(《魏書·賀懷傳》)。這就是說,均田制是在豪右佔有以外的荒瘠地面上,依勞動生產力的大小而配給以可能耕墾的土地數量,而由是獲取可能提供的賦稅定額的田制和稅法,所以,除一定的永業田而外,還授田的主體並不限於主男,有勞動能力的婦女、奴婢乃至耕牛,都在其例。像這樣依照勞動生產力配給耕地的辦法,在當時的情況下,確有助於經濟的恢復,且曾在相當範圍內,阻止了農民對於稅役的逃避。所以,均田制又近似一種強制執行的半徭役制或力役制。北周、北齊沿襲魏制,略有損益。隋文帝混一宇內,推廣均田制實施範圍。到煬帝即位之初,田野墾闢倍增,「戶口益多,府庫盈溢」,其後「大縱奢靡……兵車屢動……數年之間,公私罄竭,財力既殫,國遂亡矣」(《舊唐書·食貨志》)。李唐懲隋之弊,然仍在半徭役的均田制的基礎上確立起中央集權的專制官僚統治。均田制及其相伴而行的稅法更系統化,並且更推行得徹底。授田的對象,不再是男丁、婦女、奴婢、耕牛,而集中在男丁方面,統一多了;其稅法,「有田則有租,有家則有調,有身則有庸」,條理系統多了;除某些特殊場合,原則上禁止田地買賣,又規定「諸田不得貼賃及質,違者財沒不追,地還本主」,而「諸在官侵奪私田者,一畝以下杖六十,三畝加一等,過杖一百,五畝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半,園圃加一等」(《唐律疏義》第十三卷),其嚴厲、徹底更可想見。
然而,這種半徭役性的田制稅法,雖然是唐代專制官僚統治的經濟基礎,且使那種統治的集中力量更形強化;但其施行效果愈大,即經濟上土地愈墾闢,人口愈繁多,生產物愈富有,隨即就會顯示它不大適合那種統一的統治形態:比如,由廣土眾民及豐富物資所必然招致的流通經濟或商業資本活動,在在會使那種把土地人口定著在一定秩序下的體制,顯出異常的窄狹性,而破綻百出;結局,原來用以限制或禁止王公百官特別是豪右們侵佔公家稅役源泉的租稅體制,就由他們這些在政治上、社會上的優越權勢者,利用它露出破綻的機會,開始來破壞了。其所採取的破壞方式:(一)使農民開墾荒地,迨其變為熟田,乃橫奪地租;(二)違法收買口分田與永業田;(三)塗改籍書,以便隱漏隱佔戶口;(四)依典貼等方法而行使收奪。注59所以,延至「開元天寶以來,法令廢弛,兼并之弊,有逾漢成哀之間」(《通典》)。而前此用以限制兼并者,反促起更猛烈的兼并。特別在安史之亂以後,各地方權勢者,相率招收流亡,隱漏戶口,橫奪租賦。唐室依均田制和租庸調稅法而建立的中央集權的物質基礎乃根本發生動搖。
三
均田制度及其伴行的租稅制的失敗,不僅說明流通經濟相當發達的官僚社會,不可能再把土地與農民束縛定著起來,不使變賣,不使移轉;並還說明這種社會由長期因緣積累所逐漸形成的門閥及其有關的社會政治勢力,再不會允許把他們已經領有或將要取得的土地所有權力,交由中央政府統制支配。所以,為了適應這兩種客觀情勢,唐代統治者體驗到維持統治的最安穩、最聰明辦法,不在壟斷土地分配權,以長期控有賦稅源泉,而在承認既成土地所有關係,以改進賦稅收入。這即是代替均田制及其租庸調體制而出現的所謂楊炎兩稅法。
楊炎兩稅法的精神,原不在字面所示的每年兩次徵收,即「夏輸無過六月,秋輸無過十一月」,而在所謂「先度其數而賦於人,量出制入」,尤在所謂「戶無主客,以居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唐書·食貨志》)。這種稅法施行,顯然把前此由國家統制土地分配的規制,從根取消了。也許正因此故,楊炎在舊歷史家心目中,就被視為是罪浮於或者至少是罪等於商鞅了。請看下面一段話:「唐高祖立租庸調之法,承襲三代漢魏南北朝之制,雖或重或輕,要之規摹尚不失舊。德宗時楊炎為相,以戶籍隱漏,徵求煩多,變而為兩稅之法。兩稅之法既立,三代之制皆不復見……楊炎所以為千古之罪人!大抵田制雖商鞅亂之於戰國,而租稅猶有歷代之典制。惟兩稅之法立,古制然後掃地。」注60特把楊炎比之於商鞅,卻正說明了廢均田與廢井田同樣重要。在應時達變、解放社會生產力方面言,商鞅之功為不可沒,楊炎之功是同為不可沒的。漢董仲舒非難商鞅,謂其「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買賣。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唐陸贄亦因此評訐楊炎,謂「疆理隳壞,恣人相吞,無復畔限,富者兼地數萬畝,貧者無容足之居」(見《陸宣公奏議》)。其實,沒有商鞅變法,沒有楊炎改制,由兼并而引起貧富懸殊的現象,依然是存在的。而我們在這裡所當注意的,卻不是它在實行當時的利弊與是非,而寧是它對於整個官僚社會之存續與發揚上的促進作用。
首先,兩稅法在稅制本身上比之前此系統化了的租庸調更簡單多了。自然,一種簡單而系統的稅制,須得與實際經濟狀態相照應。唐代商工業的發展是前代無與倫比的,流通經濟活動範圍的加廣和深入,已經需要一種較為進步的稅制,為了配合,兩稅制簡化的徵收手續與程序,避免繁多項目與轉折所給予納稅的困累,是值得稱許的,雖然當時幣價與物價的不斷變動,會使人民在以實物折價繳納的場合,要受到許多的不利。此後由明代施行的統征、折征混一的「一條鞭法」,及清代簡化徵收的諸般規定(特別是丁銀撥入地糧的辦法),顯然是兩稅法簡化原理在經濟發達環境下的更進一步的發展。
其次,兩稅法「不問主客,以居者為簿,不問丁中,以貧富為差」的規定,至少在形式上是合乎賦稅平等負擔的原則的。「王公、官僚、浮客,均在被稅之列。」也許其著眼只在增加政府收入,但施行時無論徹底到了什麼程度,這種貧富以資產為差的稅法,至少和所謂「王子犯法,庶人同罪」的法律,同樣會使士大夫們振振有詞的宣揚「公道」、「公平」、「平等」,而由是緩和農民對於支配者階級的對立情緒的。事實上,每個王朝開國之始,中央政府例皆利用其統一宇內的餘威,多方設法整編戶口,經理田畝。宋元兩代雖格於豪右阻擾,成效殊微;明朝以戶為主的「黃冊」和以土田為主的「魚鱗圖」,并行互證,成績甚大;清代沿襲明制,於徵收稽核方面,更增詳備。明清兩代官僚政治的高度發展,在經濟基礎的確立上,得益於此稅制者甚多,而跡其發端,則不能不溯之於兩稅法。
又其次,兩稅法的建立,一方面雖確定以資產為課稅對象,予兼并侵奪者以打擊,同時卻又無異默認兼并侵奪的結果,而由是為大土地所有或莊園開一方便之門;中國莊園組織『由唐迄宋』大為擴增。明初由官家所佔的官莊,其畝數已達全部民田七分之一。元清兩朝以異族行使統治,王公勛官皆有采邑,軍隊亦有祿田,皇莊、官莊、寺庄、軍功田莊,所在皆是。此種大土地所有形態或莊園形態的產生,顯然與兩稅法的施行無直接關係,但兩稅法都分明是建立在一種事實上,即中央政府統制土地所有權的分配為不可能,乃不得已而從賦稅方面予以限制。
像這樣一面聽任土地為王公、官僚、豪強佔有,或乾脆由專制君主任意賜予他們以大土地莊園,同時又多方加以阻制,在形式上、法令上,不讓那些大土地所有者享有歐洲莊園領主所享有的「不輸不納」(Immunity)特權,彷彿是非常矛盾的。但這卻正是中國官僚社會長期存在並發展的強點或韌性。且進一步予以簡括的說明。
四
本來,在一個交通經濟或流通經濟相當發達的社會,要維持一個那怕是官僚的封建統治,也是非常困難的。封建社會的經濟重心仍是土地,土地如其不可能由國家統制分配,又不可能使它不流通、不買賣,而土地的買賣流通,又必然相應引起人民的轉移變動,結局,這個社會的政權,便隨時要感到根基不穩固或太不安定的危險。
不論是王公、是猾吏、是巨族、是豪商,乃至是大僧道,他們歸根結底,畢竟是與這種社會統治最休戚相關的人,讓他們這批人分途佔有大量土地,形成各種各色的莊園,把「浮遊的地客」用各種各色的方式和條件束縛在他們的大地產上、莊園上,那就無異為這種社會的整個統治,平添了一些安固定著的力量。這使我回憶起20世紀三四十年代的納粹德國新官僚們的統治花樣來;他們依所謂《帝國世襲農場法》(Reichserbhofgesetz)造出的「世襲農場」(Erbhof),就曾明號大召的說是要造成一種定著於土地的階級,使他們全權主義的統治得到更堅實的保障。當然,我們唐代的官僚專制君主們,顯然還不會進步到具有這種認識。但「利害也往往使人智慧」,這樣的打算,定也會出現在他們的「深謀遠慮」中。
可是土地的過分集中、莊園的無限發展,又將引起政治上否定集權官僚統治的作用和經濟上倒退往自然狀態的不利傾向,所以,把極有彈性的租稅體製作為一個調節的槓桿:在原則上不讓步,有土斯有稅,有人斯有役;而在實施上不堅持,擇其可稅者而稅之,就其可役者而役之。那就成了恰到好處和面面兼到的靈活妙用。
其實,何止在租稅方面,官僚社會的矛盾的本質,在任一場合,都會加強講形式,不肯過於認真,不能過於徹底的官僚作風。
支持官僚政治高度發展的第二大槓桿——科舉制
一
中國官僚政治在中世分立局面以後的高度發展,我們已在前面依著有關其經濟條件或經濟基礎的田制稅法去說明它,但在田制稅法關聯著官僚內部經濟利益的配分,而經濟利益的配分,又關聯著仕途控制或拔用人材、造就人材的限內,田稅製法方面既不復能維持均田制租庸調法,而採行以資產為課稅對象的兩稅法,由是而有「丁隨糧行」的一條鞭法,乃至「永不加賦」的「丁銀攤入地糧」法;而在用人方面,也就顯然不能再襲用曹魏以來的九品中正法或九品官人法。每種新的經濟體制,是須得有種種能與其作有機適應的社會制度來配合的。由隋唐開創的科舉制,正好是在當時政治、經濟、文化各方面分別呈現了新事態所形成的結果。這裡暫不忙解述科舉制如何創成、如何有利於官僚政治的高度發展,且先看看所謂九品官人制的如何漸被否定和如何不適於官僚政治的高度發展。
九品官人制創行於曹魏,乃由秦漢所施行的郡國舉薦方式轉化而來。漢代選用人材途徑,在中央有徵召,在相國等機關有辟舉,在郡國還得定期舉薦。選賢與能,原是各種選舉方式的共同目標。而賢能的鑒別,又是它們的共同困難。然在世家、望族以及與其結托的門生、故吏等等特殊社會關係尚未顯著發展以前,其困難還不過是選舉客觀標準的不易確定,真材不易發現,植黨營私、鑽營奔競的流弊無法避免;而等到長期的官僚統治,把一批官做大了也做久了的那些人或他們的後裔,逐漸依種種社會經濟便利,造成特權勢力者了,他們無論在中央乃至在郡國,都隱然成為必須徵召舉薦的對象;曹魏的九品官人制,無疑是考慮到此種既成事實而施行的:九品官人制繫於州設大中正,於郡縣設中正,將所管轄區內人士,無論已仕未仕,悉入品狀(品指德行,狀指才能及治績),分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以為登用黜陟的張本。將全州、全郡縣人士加以品狀,絕非大中正或中正一人所能辦到,而上述特殊社會勢力者或大家名門的存在,亦不允許他們作任何客觀的評定,於是品狀云云,就完全以門第高低為準了。所謂「魏氏立九品,置中正,尊世胄,卑寒士,權歸右姓。其州大中正主簿,郡中正功曹,皆取著姓氏族為之,以定門胄,品藻人物,晉宋因之,始尚姓矣」(《唐書·柳沖傳》)。「尚姓」無異是貴族社會世祿世官的復活,而與秦漢選賢任能的「尚官」相反。而由是造出的「上品無寒門,下品無世族」的現象,在整個專制官僚統治上,會發生許多不利的影響。
首先,在專制官僚社會,原來是用刑賞為維持統治的兩大利器。專制帝王對臣下的權威和臣下對於他的服從,完全是靠著這兩個把柄。所謂「聖人之治也……必須賞罰」;所謂「賞厚則欲之得也疾,罰重則所惡之禁也急……是故欲治甚者,其賞必厚矣;其惡亂甚者,其罰必重矣」(《韓非子·六反》)。說明離開了或失去了賞罰的運用權力,就等於說是降低或削除了專制帝王乃至官僚們維持威信的手段。九品官人法由魏晉經宋、齊、梁、陳,推行到隋及唐初,愈來愈成為變相世襲制。凡百官族姓為備中正選報稽考而特意編修的家譜家狀,已經無異是他們子孫世代為公為卿所依據的張本。他們生而有做官的特權,且由家世決定了做官的等第,已顯然是賞不可勸了;再加他們各別在不同程度上,擁有我們在前面第七編中所述及的經濟基礎及與其相應的政治權力,又差不多是罰不易加了。專制君主的賞罰權力被限制、被剝奪,正好與中世分立的封建局面相照應,但那卻非中央集權政治形態所能容允。
而且,選賢任能是官僚政治的口號,「能者在位,賢者在職」的理想的實現程度,確也能測定那種政治場面的休咎與吉凶。但所謂賢者與能者,並不是在政治過程以外「預定生產」出來的,他們必得是在有所勸勉、有所警惕的政治環境下,居定思危、勵圖上進的結果。如高門大族子孫世世為官,他們上進的志向、殫精竭慮以求治績表現的努力自然就沒有了。所以由魏晉以還,在宋齊梁陳諸朝,「高門大族,門戶已成,令仆之司,可安流平進,不屑竭智盡心,以邀恩寵。且風流相尚,罕以物務關懷,人主遂不能藉以集事。於是不得不用寒人,人寒則希榮切而宣力勤,便於驅策,不覺倚之為心膂」。
又況那些靠家世、靠門第的官爺們,不但因為「安流平進」、「不邀恩寵」,有的還為了「風流相尚」,談論或研究一些與治道無關,甚至反乎治道的東西。就在曹魏施行九品官人法前後,《老》、《庄》、《周易》已開始成為清談資料;其間五經經義雖亦被談到,但談論或研究旨趣,非為有益於治平修省,乃在於清逸興緻。由魏之何晏、王弼,至晉代有山濤、阮籍、嵇康、向秀、劉伶、阮咸、王戎,即所謂竹林七賢,均尚「無為」貴「自然」;南朝更變本加厲,舉朝上下,皆習於三玄(《老》、《庄》、《周易》),兼重佛義。末流所屆,至由「無為」、「齊物」論旨,引出非名分、非綱常、非禮教的「危險思想」。在當時篡奪相尋的變亂情形下,認真講起綱常名教,特別是君主大義來,在時君聽來,既未必投機,而在這般世代臣事各不同王朝的士大夫們自己,實也有些難於啟齒。但不談也就罷了,由談「自然」支離演變到反綱常名教,那就根本同專制官僚社會「立國精神」相抵觸,所以,一到統一局面稍有頭緒,這流弊就急需予以矯正。
最後,官僚社會的融通性或韌性,就是要在人事升沉上或在仕途的控制上,讓一般所謂「下品」或「寒人」,也有上達的展望;而當社會經濟向前發展,文化傳播接觸較為頻繁,有較多人民得到受教育機會的場合,更須把封鎖的仕途開放一些,藉以沖淡官民之間的對立情緒。更須把統制思想與統制仕途的方法打成一片,藉以成就教化與治化的統一功能。
所有這些方面的現實考慮,說明了變相世襲的九品官人制,不但不利於中央集權的官僚統治,且尤不適於那種統治的高度發展。所以,一到隋唐重新混一宇內,對於如何拔用人材、如何作育人材上,再也不能按照老辦法做去,而照應著經濟、文化的現實進展情形,甚至也不能再襲用秦漢那樣比較缺乏組織系統的官人法式。
科舉制應時產生了。
二
隋在長期分立局面之後,完成統一大業,在用人行政方面,自有許多不能不重新來過,自行拿出適應新局勢的辦法。然因當時世族大姓勢力還過於強盛,而隋之創業,又是成於北方族姓關係最稱根深蒂固的關中、關東一帶,所以文帝開皇間「雖有秀才之科,而上本無求才之意,下亦無能應詔之人,間有一二,則反訝之,且嫉之矣」(《文獻通考·選舉考一》)。煬帝大業中乃大改選舉制,創進士科,以考試為選舉標準。更大開庠、序、國子、郡縣之學,徵辟遠近儒生。但為時不久,社稷淪亡。一切舉士新規,只有期之於繼起的王朝。
「唐製取士之科,多因隋舊,然其大要有三:由學館者曰生徒,由州縣者曰鄉貢,皆升於有司而進退之。其科之目,有明經,有進士,有俊士,有明法,有明字,有明算,有一史,有三史,有開元禮,有道舉,有童子。而明經之別,有五經,有三經,有二經,有學究一經,有三禮,有三傳,有史科,此歲舉之常選也。其天子自詔曰制舉,所以待非常之才焉。舉選不由館學者,謂之鄉貢,皆懷牒自列於州縣。」(《文獻通考·選舉考二》)。
開科取士體制,至唐始大致完備;而我們在此所當注意的,倒不是它分科規定的如何詳密,而是它對於官僚政治有如何的補強作用。
考試大別為學館生徒試、鄉員試和詔試,除後者為間一舉行者外,其餘兩者為取士重要途徑,而整個科舉制對於官僚政治所曲盡的功能,亦存於此兩者之相互補充與相互制約。
唐代開設了許多種類和性質不同的學校。除各州縣分別設有學校外,在中央者有六學二館:二館為弘文館、崇文館,有所收生徒為皇族及最大顯貴子弟,等第最高;六學為國子、太學、四門學、律學、書學、算學。前三者分別為二三品以上、五品以上、七品以上子弟入學之所,而後三者則分別為八品以下、低級官僚子弟及庶人入學之所。學校的等級分得如此嚴格,而所學科別,又分別按照「身分」需要,互為區別:七品以上,經典為重,八品以下,技術為重。學校教育及所習性質不同,顯然會先天限制入學者的出路或前途,但對於這種實質上的不平等,曾由幾種形式上的平等規制將它沖淡了,朦糊了。
庶人、皇族國戚子弟同樣有入學機會,那不是非常平等么?此其一;凡屬學館的生徒,要入仕途,都得經過考試,此其二;就是不入學館,亦得「懷牒自列於州縣」,就鄉貢試,此其三。最後一點,非常重要,如其沒有這種規定,前面兩項形式平等,都沒有什麼意義,而用科舉制打破門閥壟斷仕途的目的,亦將無法實現。所以,到了天寶十二年,雖一度「敕天下罷鄉貢舉人,不由國子及郡縣學者勿舉送」,但至十四年,又「復鄉貢」。我們由此知道,唐代的科舉學校并行制度,從表面上看來,任何人得「懷牒自列於州縣」就鄉貢試,入學校就似乎成為不必要了,但除鄉貢試畢竟多一些轉折,沒有生徒試那樣直接外,就應試者講,雖然不入學校也行,學校將因此減低其重要性,但就官僚封建社會講,卻又不同了。突然一下把士族大姓貴胄們把持仕途的局面改過來,叫他們的公子王孫和卑賤的庶人一同考試,那顯然是不容易辦到的。學校在這場合就無疑在起著「蒸餾」或「濾清」的作用;而且,學校所設科目,因受教者社會地位,有深有淺,有通有專,那不僅可藉以昌明經學,訓練專門人材,而對未入學校人士,亦將因此發生學習上的示範影響和思想統制的功能。所以,把仕途向庶人開放,決不是基於什麼平等或民主的觀念,到了唐代那個歷史階段,要完成集權的專制官僚統治,是不能不採行一種比較稍有融通性的官人方法的。
事實上,唐代亦系起自巨姓大族的環境中,太宗踐祚之初,雖頗思在各方面不過於重視關東舊族傳統,然沿至文宗之世,欲以真源、臨源二公主降士族,婚於當時大姓崔、盧,猶以為難,而慨然謂:「民間修婚姻,不計官品,而尚閥閱,我家二百年天子,反不若崔、盧耶?」注62門閥相互結托,形成莫大社會勢力,要在取士官人方面,完全不受他們牽制,殊不可能。自太宗命高士廉等撰氏族志一百卷,甄別士庶;接著中宗、玄宗、代宗、憲宗、文宗等朝,皆有類似性質的選述。譜學與依品官人有關,至唐代而反特別興盛,無怪唐代四百餘宰輔中,大姓崔氏佔三十二,楊氏、杜氏各佔十一,盧氏十,鄭氏八,其他屬薛、柳、武、蘇等氏者,復共達數十人。他們把持朝政,自難免不壟斷仕途。所以為庶人下品「網開一面」的科舉,名額極受限制;而考試及第的人,又不一定可以直接入仕。於是,奔競請託,百弊叢生。「開元以後,四海晏清,士恥不以文章達。其應詔而舉者,多至二千人,少不減千人,所收百才有一。」(《文獻通考·選舉考二》)當時「王公大人,巍然於上,以先達自居,不復求士。天下之士,什什伍伍,戴破帽,騎蹇驢,未到門百步輒下馬,奉幣刺再拜以謁於典客者,投其所為之文,名之曰『求知己』;如是而不問,則再如前之所為者,名之曰『溫卷』;如是而又不問,則有執贄於馬前自贊曰:某人上謁者。嗟呼,風俗之弊,至此極矣!此不獨為士者可鄙,其時之治亂蓋可知矣」(同上)。
科舉限制愈嚴,競爭愈烈,而其對思想統制,亦愈易就範;對上級官僚,亦愈易卑躬屈節表示忠誠。士之「可鄙」與否,滿可不問,官僚的統治,卻顯然由此注入了「新血液」。可是,在那些考試不第而又請託不遂的人士,儘管腦子裡充滿了「綱常名教」,不得「犯上作亂」,但一有發泄不平的機會,他們是不會輕易放過的。唐末王仙芝、黃巢即由屢舉進士被擯,憤極而起義;此外,如李山甫、李振等皆因屢舉進士不第,圖謀報復,故由黃巢暴動至朱溫柄政,所有舊時世家大姓,非遭殺害,即被貶黜。千年來門胄高第,幾一掃而空。彼等個人仇怨之伸雪,實體現著「寒人」、「下品」長期橫受門閥壓迫侮辱之社會的歷史的反抗。
然而,這不是科舉制引起了唐祚的覆亡,而是唐代頑強的門閥勢力,妨阻了科舉制緩和作用的發揮,或者說,唐代施行的不徹底的、狹隘的科舉規制,仍不夠適應當時已經活躍而發達起來了的政治的、文化的場面。
三
如其說,科舉制是中國後期官僚政治的必要配合物,它自然不會隨著唐祚的覆亡而衰落下去,反之,妨阻著科舉的門閥勢力在唐末所蒙受的致命打擊,卻無異為此後科舉制的發展除去了一個障礙。
在宋元明清諸代,我們已講到那是中國大土地所有制或中國型莊園制經濟特別發達的階段。那些大地主或莊園主,雖然有不少是由豪族、大姓所轉化過來,與所謂中世門閥還保持一些歷史的聯繫,但他們的社會性格,卻顯然變得更為流動,就政治上說,就是更接近官僚的場面,而那些以商業、高利貸業起家,在當時流動經濟上,日益增加其社會重要性的地主們,當然也更希望仕途能為他們的子弟敞開。所以,唐代創建的科舉制,以及伴隨著科舉制而產生的其他官人舉士方式,就為這些朝代所繼承並從多方面予以擴大和充實而變得更系統化了。
比如,就科舉與學校的關係方面講,我們已明瞭唐代把學校與科舉相輔而行,首在使貴胄對庶人保持某種區別,次在對有思想訓練和學科重點方面為一般提供示範的途徑。宋代科舉,大體雖沿唐舊,但曾一度在王安石秉政時代,把學校看為養士之所,於是整頓太學,立三舍之法,以次遞升。升至上捨生,可免發解及禮部試,特賜之第。可是,安石去職,「寓試於學」辦法即廢。直至明代,又使「學校諸材以待科舉」;非國子監生和府州縣學生,不能應科舉。這一來,學校就變成了科舉的必經階段,就變成了官僚養成所。但進學校需要相當費用,而在學校所習學科,又同時可以在校外習得,結局,學校自然要失掉存在的價值,而把舉士重點移向科舉了。
科舉在唐代本分有進士、明經等等科別,而對每一科別所要求通解的科目,又依其將來入仕需要,分出必修、選修;此外,更設定各種技術性科別,如書算等,以待低級吏員和庶人。這至少在形式上是合理的。但唐以後各王朝,對此變來變去,似乎還退步了。宋代對考試科目,前後多所改變,而對於經義、策論、詩賦的抉擇,曾在新舊派間捲起極激烈的論爭。最後折衷辦理,將進士分為詩賦、經義兩科。元代又把詩賦、經義並作一科,而於通考兩者之外,又加入一項策論。鄉試、會試同。明清兩代大體一樣。
為了使應試者答論不離題太遠,特別於經義考試的文體格式,曲加限制,是謂制義;制義規定文字須逐段相對,又名八股。八股起於明,而更嚴於清。科舉試演變到以經義為主體,而經義的闡述又被拘束於八股的文體中,就體制上說,是愈來愈簡單劃一了,就思想統制上說,是愈來愈嚴密,愈走進牛角尖了。但我們這裡且不忙講它的利弊,先且看看伴著科舉制而發生的其他官人方法。
一切都須經過科舉始得入仕,那無怪我們的歷史家如錢穆先生一流,把科舉作為中國社會平等的表徵。即無貴、無賤、無貧、無富都須經過考試,考試不因富貴而保證其不失敗,亦不因貧賤而阻礙其成功。但我們把貧賤先天限制著出身的較深一層的道理丟開不講,史書上曾非常明白的告訴我們,官人舉士之法,歷代並不限於科舉。宋代對於科選異常重視,且於科舉制度之改革,貢獻尤多,但「宋開國時,設官分職,尚有定數。其後薦辟之廣,恩蔭之濫,雜流之猥,祠祿之多,日增月益,遂至不可紀極」注63。官從這些方面雜濫取得的多了,而從科舉入仕的就少了。其他不講,僅恩蔭一項,就多到了異常可怕的程度。依宋任子制:一人入仕,其子孫親族,俱可得官,官愈大,所蔭愈多。甚有蔭及本宗以外之異姓,蔭及門客、醫生的。高宗時,中書舍人趙思誠曾力言恩蔭妨礙仕途之弊,謂「孤寒之士,留在選部,皆侍數年之闕。大率十年不得一任。今親祠之歲,任子約四千人,是十年之後,增萬二千員,科舉取士不與焉,將見寒士有三十年不調者矣」(《文獻通考·選舉考七》)。明清兩代在形式上,雖懲宋之弊,把恩蔭的方式變和緩了,但明初薦舉盛行,此後亦雜流並用,清以科目、貢監、蔭生為正途,薦舉、捐納、吏員為異途。特別是捐納一項,明有納粟監之例,清自嘉道以後,內官自郎中,外官自道府而下,皆可報捐。恩蔭既行,不僅為變相世襲之賡續,且還推恩於貴者之親故;而捐納之設,又無異為富者大開方便之門。我們歷史家謳歌之「平等的社會」,原來如此!
然而,為補救科舉制偏頗所施行的恩蔭與捐納,即有弊竇,究不能以此為科舉病。我們且進一步看看科舉考試施行過程中所表現之「平等」。清代以異族入主中國,特別需要利用聖人之言的經典,利用統制思想與仕途的科舉制,利用熱衷科舉或利祿的知識份子,而達成其統治的目的。而為認真做出一點成效來,曾在順治十年的上諭中,對當時神聖的科舉取士內幕,揭示出了這樣的一幅污濁景象:「國家崇儒重道,各地設立學宮。今士子讀書,各治一經,選為生員,歲試科試,入學肄業,朝廷復其身,有司接以禮;培養教化,貢明禮,舉孝廉,成進士,何其重也,朕臨御以來,各處提學官,每令部院考試而後用之,蓋重視此學員也!比來各府州縣生員,有不通文義;倡優隸卒本身及子弟,廁身學宮,甚者出入衙門,交結官府,霸佔土地,武斷鄉曲。國家養賢之地,竟為此輩藏垢納污之所。又提學官未出都門,在京各官開單屬託,既到地方,提學官又採訪鄉紳子弟、親戚,曲意逢迎。甚至賄賂公行,照等定價;督學之門,竟同商賈;正案之外,另有續案,續案之外,又有寄學,並不報部入冊。以致白丁豪富,冒濫衣巾,孤寒飽學,終身淹抑……種種情弊,深可痛恨!」(《東華錄》[順治十年])
這段話不但告訴了我們:仕何事?還告訴了我們:士如何才能入仕?
四
然而,我們如其從這些方面來評論科舉制的流弊,那就同流俗歷史家昌言科舉制的「平等」優點一樣,太失之支離了。
一個把專制君主頂在頭上,還需要各種封建勢力來支撐場面的官僚社會,它如何能允許真正選賢任能的考試製度!它又如何能允許全國的用人大權都交給旁人去執行!專制君主及其大臣們施行統治,沒有用人的特殊權力,沒有任意拔擢人的特殊權力,就根本無法取得臣下的擁戴。任何人走上仕途,如全憑考試,他們就不會對上峰表示特殊恩遇,這與以前經九品官人法「安流平進」的人士,不肯「竭智盡心,以邀恩寵」一樣。所以,任一施行科舉制的王朝,都必得為專制君主保留親自欽定的制舉方式,必得為其他大官僚保留詮選、選授、衡鑒一類的拔用方式,所有這些,再加前述的蔭補、捐納,不但會影響到科舉的名額,並會多方限制已錄取待任用及已錄用待升遷者的做官機會。——一面昌言科舉取士,一面又用種種方式抵消科舉取士的作用,不是非常矛盾么?
然而更矛盾的卻在科舉考試內容與科舉制宣揚的選拔人材的目的,完全不相符合。如其說科舉及與其伴行的學校,在為了養成或鑒定從政文官,則學校所習、科考所試,應針對其從政所需。籠統的經義,特別是以特種文字格式講經載道的八股,可以說是與實際政治毫無關係,而抒情言性、吟花弄月的詩賦更是相去十萬八千里。這種離奇現象的解釋,真如有些人所說,是由於當時君主大臣們,都相信「半部論語可以治天下」,都相信經通一切皆通么?不是的。清康熙頒貼各地學宮聖諭十六條中,有兩條答覆了這種疑問,即:「隆學校以端士習」,「黜異端以崇正學」。
如其我們不否認科舉制也希望能達到選賢任能的目的,但它的更大目的,卻在使人的思想拘囚於一定範式中;在使人的意志集中到一定目標上;在以形式平等的文化手段,朦糊智識水準逐漸提高了的一般人士的種族或階級意識。如其說,它對於前一目的的達成,過於有限,但對於后一更大目的的成就,就確不算小了:試想,綱常教義自中世分立局面以後,不是重複成為我國的正統思想么?社會進步了,文化也逐漸開展,一般「居仁由義」、吟詩作賦的有識人士,不是日益熏心於利祿,而不復以國家、民族、人民的安危死活為念么?統治者是異族,他們就忠於異族(雖然其間也有少數不仕異族的堅貞人士),統治者是同族,他們就做同族的官。做官第一主義,本來由儒家的政治哲學立下了「堅實」基礎,但其充分發揮,卻是由於科舉制。
科舉制像從外部為中國官僚社會作了支撐的大槓桿,雖然它同時又當作一種配合物成為中國整個官僚體制的一個重要構成部分。
中國官僚政治研究 作者:王亞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