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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智力,能認識已經發生的事,不能認識將要發生的事。禮的作用在於將某一行為制止在它發生之前,法律則是對已發生的行為進行懲罰。所以法律的作用明顯,而禮的作用卻難以覺察。用慶賞來獎勵善行,用刑罰來懲治罪惡,先王推行這樣的政治,堅定不移,實施這樣的政令,準確無誤。根據這一公正的原則,政治才能像地載天覆一樣無偏無私,怎麼能說先王不使用慶賞和刑罰呢?然而,人們一再稱讚的禮,最可貴之處在於能將罪惡斷絕於未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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