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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龍珠律師:范冰冰既然犯罪,為什麼不坐牢

作者:劉龍珠律師  於 2018-10-10 08:39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

劉龍珠律師:范冰冰既然犯罪,為什麼不坐牢

 

冰冰的逃稅風波終於以上繳8.8億告一段落了。消失了N個月後,冰冰以一封致歉信宣布復活,承認了在影片《大轟炸》和其他一些合同中出現利用「拆分合同」等逃稅問題。

在這條微博發出的幾個小時前,中國官方通訊社援引稅務部門稱,對范冰冰及其擔任法人的企業追繳2.55億元,滯納金0.33億元,以及各種罰款近6億元,連繳帶罰一共約8.8億元。中國稅務部門稱,如果她能如期繳納,將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冰冰的這次事件,無異於一次全民普法,自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將第201條「偷稅罪」改為「逃稅罪」,對初次逃稅的情況增加了 「受罪免罰」條款,設置了行政處罰前置程序,即如果初次逃稅,稅務機關進行行政處罰(滯納金、罰款等)后,就不追究刑事責任。冰冰這一次性就繳了將近9個億,到底是所謂的「初犯」還是「明知故犯」,在全國網民瘋狂質疑為何一次性就查出如此數額巨大的逃稅金額卻只要交錢就免受牢獄之災之時,冰冰可能私下裡也委屈:中國這麼大,有幾個女人能上交國家9個億?

之後水軍瘋狂洗地范冰冰,稱冰冰只是接受行政處罰,並不是違法犯罪。結果第二天中午就被最高檢察院旗下媒體光速打臉:不判刑不等於沒犯罪。

法律規定合不合理暫且不管,我們先來探究刑法修正案(七)的「受罪免罰」條款是否是「一紙空文」、此次專為冰冰打開「方便之門」,還是有現實的執法基礎。

我們在中國官方法院裁判文書公示網站「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找到了兩個提到了《刑法修正案(七)》的判決文書:化書善犯職務侵占罪、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等山東蘭田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犯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偷稅罪等再審刑事裁定書((2014)魯刑再字第2號)和周口匯林置業有限公司、范學林單位行賄罪,周口匯林置業有限公司、范學林逃稅罪等審判監督刑事判決書((2010)豫法刑再字第29號)。一般而言,符合「受罪免責」條件的,不會追究刑事責任,即不會進行到庭審階段,而前述兩案審判期間正值《刑法修正案(七)》通過生效,因此被告人均在上述或申訴期間提出了基於刑法修正案(七)的免於承擔刑事責任的辯護意見,兩案中法院均對該辯護意見進行了詳細分析,儘管結果是均未予採納,前者因為「收到稅務處理決定書至現在仍未補繳,且沒有實際受到行政處罰」,後者是因為「但匯林公司收到了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後,只是按照稅務處理決定補繳了稅款,繳納滯納金,並未接受稅務機關行政處罰,目前關於該處罰決定的訴訟還在本院審理中,故不能適用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條款」,但證明了法院確實認可「受罪免責」的規定,符合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條(即現《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要求的,是應當免於追究刑事責任的。

因此,冰冰交了8.8億不用坐牢符合目前法律規定,只是在逃稅金額如此巨大,卻只因交錢便免於刑責之苦未必合理。按照目前的刑法第201條,只要稅務機關沒查到,就反覆逃稅,直到「初犯」之前都「安全」,這樣的邏輯,不是在鼓勵和縱容逃稅漏稅嗎,如果不修改法律,也許還會出現下一個王冰冰,張冰冰,馬冰冰……

 

來源:劉龍珠律師,微信:lawyerlongliu,電話:(626)92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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