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龍珠律師法律評論:咬人的狗不叫,郭文貴應該去告潘石屹
文
/ 劉龍珠律師
微信號:lawyerlongliu9
昨天劉龍珠律師分析了潘石屹不會去告郭文貴之後,收到了很多讀者的反饋。大家關心的是老郭和老潘撕起來的後果是什麼?如果僅僅只是在網上罵來罵去,好像也沒有多大意思,除了咬一嘴毛外,誰也不能把誰怎麼樣。美國是法治國家,一切都應該按法律來解決問題。
今天劉龍珠律師給老郭提個醒兒:其實老郭完全可以主動出擊,去告潘石屹。
老潘在美國發了個長微博,說老郭是國安系統的特工,可以隨意監聽、抓人;還說老郭背後的「老領導」權力通天。言外之意,老郭是東廠特務頭子,直接在九千歲魏公公手底下做事,在中國想抓誰就抓誰。
除此之外,老潘還揭了老郭的老底,說他十幾年前很窮,沒啥錢,在亞運村一個小破樓裡兩人見了一面,有一個大食堂,卻沒有員工。老潘其實是暗示,老郭是暴發戶,十幾年前就窮成那樣,一個員工都沒有。而且提到大食堂,其實也可能是暗示老郭愛好胡吃海喝,是個農民暴發戶。
從法律上講,這些都對老郭的名譽構成了侵害,根據紐約州的法律(案例法In Touch Concepts, Inc. v.
Cellco Partnership),誹謗官司的要素有以下7點:
1、A defamatory statement of fact; 有事實上的誹謗性陳述
2、Regarding the plaintiff; 涉及到原告
3、Published to a third party; 向第三方發佈
4、that is false; 虛假信息
5、made with the applicable level of fault; 符合過錯級別
6、causing injury; 造成了損失
7、not protected by privilege. 不受特權保護
老郭需要向法官證明,老潘全是胡扯,方法是可以把當年二人見面的老郭公司照片拿出來,證明是不是有這麼一個大食堂。如果沒有大食堂,照片上又有不少員工,那麼就證明老潘是胡扯了,符合以上第4條「虛假信息」。其餘6條都不難證明。
有個關鍵問題我必須著重強調:根據一般通行的民事訴訟管轄規則,「原告就被告」,老郭告老潘,一般說來應該到老潘的居住地去告。可是老潘平時住在北京,老郭不可能跑到北京去告,因為有紅色通緝令,一去就自投羅網了。
但是老潘發這個長微博,是在美國發的。那麼既然這事兒發生在美國,美國的法院就也有管轄權。而且,老潘最近這幾天就在紐約。所以,老郭啊,要告老潘你得趕緊的!趁丫還在紐約,趕緊找律師寫了狀子送到法庭,然後就可以派人把法庭文件送到老潘面前。這個送達文件的過程,在美國的法律中叫做serve。原告只有正式serve到被告,也就是把法庭的傳票送到,官司才可以往下進行。否則,老潘如果屁股抹油,突然一下子逃回了北京,你就沒法立刻serve到他了,這事兒就拖下來了。通過海牙國際公約也可以serve,但是第一時間太長,第二老郭本身是通緝犯,通緝犯怎麼讓中國幫他送達傳票?肯定是做不成,所以在法院那裡告了也無法正式立案。
至於事態下一步如何進展,劉龍珠律師的分析是:老郭反正是個土匪,死豬不怕開水燙,破罐子破摔,逮誰咬誰,咬得越多越安全。而老潘還在共產黨的地盤上混,不敢輕易得罪人,所以還必須保持既做婊子又立牌坊的作風。這樣看來,老潘是穿鞋的,而老郭是光腳的,光腳的不怕穿鞋的,勝負如何,已經可以看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