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天我讀梁實秋的【罵人的藝術】,開頭看著覺得有趣,但是再讀就覺得這種所謂的藝術,是不值得推廣的。梁實秋提出罵人的藝術有十項:一、知己知彼, 二、無罵不如己者 ,三、適可而止, 四、旁敲側擊, 五、態度鎮定, 六、出言典雅, 七、以退為進,八、預設埋伏,九、小題大做,十、遠交近攻。
首先,我認為罵人是不對的,罵人的定義是abuse; call one names; give a bad name to sb.; revile a person; call names
罵人涉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侵權行為,是對人不對事,對事情有害無利,不宜推廣。
人們在日常生活中溝通,辯論的目的是要達到一種相互理解的狀態,或讓對方接受自己的論點,達成某種共識。 讓得對方心悅誠服地接受你的見解,你必須氣定神閑地提出有力的支持論據,引經據典地去說服對方,而不是一言不合就惱羞成怒,暴跳如雷地以罵人,攻擊的方式去回應。
罵人是侵權行為 , 「如要罵人罵得典雅,則首先要在罵時萬萬別提起女人身上的某一部分,萬萬不要涉及生理學範圍。罵人一罵到生理學範圍以內,底下再有什麼話都不好說了」---【罵人的藝術】。 如果罵人者提到對方身體部分,家人,親戚等都是屬於辱罵,是人身攻擊,是侵權的行為:
」罵人算不算違法,不能一概而論。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000.12.28)
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利用互聯網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利用互聯網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構成民事侵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來源:[url]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87836853.html[/url]
總言之,罵人之聲不是藝術之聲,罵人是侵權行為,對解決問題沒有絲毫幫助,是不值得推廣的。
在現代文明社會生活,應該推廣和學習的是良好的交流技能。與人相處凡事要往正面方向去想,對人有起碼的尊重和禮貌,就算對某人有意見,也要先give him the benefit of the doubt(不知道中文怎樣說), 先弄清事情來龍去脈再決定溝通的策略,而不是以罵架的方式開頭去處理。如果是對他人的作品有什麼看法,提出自己的看法,提出支持論據去論證你的觀點,切勿用Call names方法去表達見解。譬如,如果你認為某位翻譯家的作品如何如何,切勿過激地說「那誰的翻譯就是騙洋人/中國人讀者的」 言外之意---那誰就是騙子,沽名釣譽的傢伙(只是舉例,讀者切勿對號入座)。而應該這樣說:我認為某某的翻譯應該可以更確切一些,應該是這樣這樣,然後提出論據,表達清楚自己的觀點就可以了。用充滿火藥味的過激言辭是要擺開陣勢開戰,傷人不利己,是不理智的行為,對討論事情本身沒有任何好處。
(give sb the benefit of the doubt. › to believe something good about someone, rather than something bad, when you have the possibility of doing either: I didn't know whether his story was true or not, but I decided to give him the benefit of the doubt.)--這句定義來源自網路
文/劉小曼
April 9, 2016
P.S. give sb the benefit of the doubt.理解是沒搞清楚事情之前要把對方當好人辦不要草率判斷對方是壞蛋 譬如別人一些什麼話或做了一些什麼事情都先不要往壞處想他的動機 要先觀察 或許對方是無心之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