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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勝:論賣國

作者:尹勝  於 2015-11-9 16:59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文論|通用分類:熱點雜談|已有4評論

 

 

人類世界目前皆以國度作為組織組成的最大單位,也就是說,世界上的每一個人皆是有國籍的,每一個人的社會身份都會歸屬於一個國度。國度不等於國家,國家之名,唯有中國如此,源於儒家「家天下」的宗法思想。英、美、法、日、德,皆是「國度」的意思,而不是「國家」的意思。這個意義非常重大,有另文探討。


國度的定義,康德哲學的意義,就是人們依據法律組成的聯合體,這個聯合體並不完全是抽象的,而是具體的。具體的指公民、國土疆域、文化思想與歷史、經濟政治,體制行政,等等具體事物,這些具體的指涉就組成實質性的國。而國的合法性在專制社會是「君權天授」,而現代民主社會則廢天立憲,其合法性的在於「政權民授」。也就是,政府被賦予管理國度的政權,這個政權是公民的意志,來自於民眾的意願。所以,一個政權是否合法,應當看它是否是通過公平公正的選舉,是否符合公民的意志。


「國度」是人類社會發展史,現階段存在的普遍模式,「全球化」目前僅表現在思想、文化、藝術、宗教、商貿的層面;「聯合國」僅在於國度與國度之間產生某些實質性意義,而國度依舊是每個個體的人所依存的最高組成組織。


常聽國人言及「賣國賊」,其實所言的是「賣國罪」。賣國罪在歐洲十八世紀就存在了,很多人熟知的法國大革命,法蘭西最後一個君主路易十六,就是以賣國罪而被推上斷頭台的。中國目前還沒有賣國罪的法律定義和相關解釋。事實上,犯賣國罪的人,也就是我們說的賣國賊。賣國罪,或者賣國賊,就是勾結別國,侵害本國的利益,比如出賣領土、經濟利益,等等。而很多人把「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認為這是賣國罪,這是極其錯誤的。「國」從某種意義上講就是公民意志,政權僅是民意所授的合法管理國度的機構和組織。即然是民意所授作為合法性而存在機構和組織,那麼民意也完全有充分的權力解散和重新組建一個政權和政府。所以,「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都是在專制制度下才會存在的暴力統治手段,從根本上講,沒有絲毫的合法性來源,同時也是非正義的,根本上並不符合法的本質與精神。比如,法國的公民責任,其中一條就是「當政府侵害了公民權利,損害了國度利益,作為法國公民有義務將其推翻」。公民義務,就是公民必須要盡的責任。


然而買賣或交易的基本條件是什麼呢?就是將你擁有的東西出售給他人,從而得到相應的利益。比如作為「賣瓜者」的基本條件,就是你必須先有瓜,無論西瓜南瓜,你得先有瓜才能去賣瓜。否則,你根本不可能去賣瓜,充其量最終也只能是個買瓜的,絕不可能成為賣瓜的人。所以,賣國罪,或賣國賊,通常是指那些掌握著領土和國民經濟大權、掌握著政府公共權力的當權者。因為,只有這些當權者,他們才會有條件去賣國,割讓領土或出讓經濟利益,犯下賣國罪,成為賣國賊。作為普通民眾,最多不過是賣房賣車,甚至賣腎,古時候也不過賣兒賣女,何來條件去賣國?!所以,真正的愛國者,就是監督當權者,不要讓他們賣國,犯下賣國罪,成為賣國賊,損害國度和公眾利益。這才是真正的愛國!


看看近代歷史的中國版圖,以及現實里中國經濟利益百億千億萬億如何獻予他國,而國人養老、醫療、教育、社會保障體系一直沒有得到解決。到底誰在賣國,誰是賣國賊,我想判斷這一點不需要太深刻的思想與太複雜的邏輯思維能力,也不需要太多的知識儲備,國人絕大多數都能做出正確判斷。所以,也不需要做過多的論述。



2015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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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4 個評論)

回復 dwqdaniel 2015-11-10 00:40
賣國只有廟堂只上的大人物有能力賣,屁民只有被賣的份
回復 nierdaye 2015-11-11 10:16
可以考慮編輯成冊出版。
回復 尹勝 2015-11-19 08:57
nierdaye: 可以考慮編輯成冊出版。
我問過律師朋友,如果出版我就進去了
回復 nierdaye 2015-11-19 09:18
尹勝: 我問過律師朋友,如果出版我就進去了
這真是沒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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