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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吃人肉不違法&何時會出現人肉節? (轉載)

作者:mongoes  於 2014-6-25 04:05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花鳥魚寵

每當看到關於玉林狗肉節里,吃狗肉是否違法這個爭論時,我就忍不住想考證一下:吃人肉是否違法。

今天在網上搜了一下,果然,吃人肉並不違法。

吃人肉不違法
一、故意殺人罪。 你殺死了一個人,然後吃他的肉,這構成了「故意殺人罪」。其中,吃被殺者的肉,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相關法律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故意傷害罪。你沒有殺死這個人,而只是將這個人砍下其身體的一部份,用來吃。這構成了「故意傷害罪」,吃被被害都的肉,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相關法律 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 亡或者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侮辱屍體罪 吃死人的肉,是對他人屍體的侮辱,這種行為構成了「侮辱屍體罪」(除非你是某個有吃屍傳統的少數民族的人) 相關法律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2條:「盜竊、侮辱屍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修正案(八)》第37條規定了組織販賣人體器官罪。
從以上內容可以看出,關於吃人肉,所有的問題都是來源問題。也就是說:儘管殺人、傷人、侮辱屍體、販賣器官是違法的,吃人肉的行為並不違法。
而從人肉獲取來源看,食品安全法規定為: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
(四)未經獸醫衛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製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及其製品;
換句話說,在避開殺、傷、侮辱、販賣的風險外,只要能提供合格的檢疫證明,人肉完全可以合法端上餐桌。我們完全可以模擬出極端的例子,例如死者自願捐獻屍體供食用,並且檢疫合格。。。。。。
而360百科上提供的一個說法是:「在很長時期內,特定形式的食人行為是得到社會認可和法律承認的。通常情況下,在海難和空難中的生還者食用遇難者的肉,獲得求生的力量,有時候,在極端的條件下,他們必須犧牲自己的生命,來解除其他人的飢餓。」


換句話說:我國的法律條文中,從來都沒有一個條款直接說」吃人肉違法」,只是「從人到肉」的過程很難在不違法的前提下實現。
當然,這並不是缺失,而是因為社會公德的默認法則,公德面前,法律也變得毫無意義。
法律、宗教、習俗是人類行為的三道約束。法律上吃人肉不被禁止,並不意味著人類社會鼓勵吃人肉——恰恰相反:吃人肉在暴力約束性更弱的宗教、習俗階段就應該明確其是非。

而吃狗肉是否違法,顯然也是一個無意義的偽命題。首先,吃狗肉一定是不違法的,在一個吃人肉都不違法的國家,吃狗肉又有什麼違法的呢?
但是,狗成為肉的過程中,一系列的技術流程是否違法或違背社會公德,才是這個問題的核心。
1、狗是怎樣殺死的?——這裡面存在的問題是:非法宰殺、盜竊。
2、狗是怎樣被傷害的?——這裡面存在的問題是:虐待。
3、狗的屍體是否被侮辱?——當眾宰殺的血腥場面。
4、狗的屍體被做成食物前,是否經過檢疫。

這四個問題,才是核心問題,而非吃狗肉是否違法。從人肉的問題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對人肉成為食材的預防,也是在這四個技術環節,而非明文禁止食用人肉。

媒體報道有欠公正
而這次狗肉節的報道中,媒體顯然是受了某個勢力的利益誘導,並且不斷將輿論焦點,有組織、有目的的轉移到「吃狗肉是否違法」這個偽命題上,而拒絕討論與吃狗肉技術流程上等問題。可悲的是,央視的報道中,也糾纏於這樣的偽命題。

其次,無良媒體的報道中,使用了「愛狗者」這樣的具有誘導性的定義。而對衝突的另一方,並沒有使用諸如」食狗者、烹狗者、販狗者、殺狗者、虐狗者、盜狗者「等相應形式的命名法則,甚至直接命名為「玉林市民」,顯然,17家狗肉店及其利益相關者不能代表「玉林市民」。

沒有愛狗者,只有仁者
反對人群顯然不認可「愛狗者」這個有歧視性和誘導性的名稱,報道中看到的採訪說法是:
1、我們不僅僅是愛狗,救人、救環境、救孩子都有我們的參與;
2、我們不是為了救狗,而是為了拯救同情心。
事實上,吃不吃狗肉,並不是中國人需要面對的一道選擇題。中國人真正需要面對的,是對生命的漠視。
我們的生物課,不是生命教育,而是食材教育、資源教育。
我們的經濟在發展,而錢包鼓起來的同時,我們連起碼的同情心都在失去。
古人說:兔死狐悲,物傷其類。這是最起碼的生命準則,叫同情心;而比同情心更高一級的,叫同理心;比同理心更高一級的,則被稱為情懷。
在沒有法律前,我們靠這三種「物質」,依然可以維持和諧的人類社會秩序。但在有了法律之後,法律反而成為殺死情懷的兇手,是何等悲哀。

所以,「愛狗者」保護的,不是狗肉,更不是狗,也不是人肉,而是人類的靈魂。

 

總結三句話:
1、吃狗肉、吃人肉都不違法,玉林人肉節也無可厚非;真正違法的是「從狗到肉、從人到肉」的每個環節,請問」食狗者、烹狗者、販狗者、殺狗者、虐狗者、盜狗者「,你們能確保「從狗到肉」每個環節的合法嗎?
2、媒體在本次事件中,表現出很強的傾向性,不僅玩弄概念,糾纏在「吃狗肉是否違法」這個偽命題上,並使用了」愛狗者「這樣容易誘發惡意聯想的新名詞,而 對衝突的另一方,並沒有使用諸如」食狗者、烹狗者、販狗者、殺狗者、虐狗者、盜狗者「等相應形式的命名法則,甚至直接命名為「玉林市民」,顯然,17家狗 肉店及其利益相關者不能代表「玉林市民」。
3、狗肉吃或不吃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我們為了經濟發展,不僅污染了環境,還污染了人心。最功利的說法是:高尚情懷、同理心、同情心的喪失,會讓社會治安變差,溫州男子隨手割喉、電梯女孩虐待嬰兒,這些事情的出現,如果在古代,已經會被視為「亡國之兆」了吧?


最後用台灣一起對虐貓者的司法判決作為結尾:

(一)按生命無價,眾生平等。「人」與人類以外之「動物」俱為宇宙之一環,就生命之尊嚴與價值而言,並無畸輕畸重之分,此所以「動物保護法」第一條開宗明義立法意旨所在。

  (二)以人為中心之時代,隨著人類文明進步與環境生態保育之重視與了解,本應有所反省。「萬物俱為我所用」之觀念,業因人類之利己與盲目,遭到大自然 之嚴重反撲。人類對這世界不應再抱持「唯我獨尊」之觀念,而應對萬物產生敬謹與感恩之心。面對大自然、面對萬物,人類應放棄傲慢,學習謙卑。

  (三)動物基於生存之需要,固有時不得不以殺戮為手段,而形成弱肉強食之社會,然此種適者生存之叢林法則,始終亦只以殺戮為求生之手段,而非以殺戮為 最終目的。況人性與獸性間最大之區別,即在於人類較一般動物具有更高的智慧與發自於內心之慈悲,於生存競爭之環境中,縱不得已須剝奪其他動物之生命法益, 然仍應以最公道、溫和之方法為之,而盡量減少其他動物之痛苦與恐懼。所謂「聞其聲而不忍食其肉」,此種「不忍人」之「悲心」,實是人性中最光輝之層面,也 是人之所以異於禽獸之所在。否則人性又有何值得尊重可言?

  (四)「人為萬物之靈」,然並非指「人」為萬物之主宰。觀察一個社會文明進化之程度,主要系看其人民對待動物之態度。因為動物與人類相同,均為有情有 覺之眾生。一個懂得尊重與保護動物,不以強凌弱,不以眾暴寡之社會,才能彰顯人性尊嚴之價值,也才值得尊重。若生而為人,卻濫行殺戮,且於殺戮之餘,另又 施以凌虐,將自己之快樂建築在其它生靈之痛苦上,又豈是自詡為「萬物之靈」之人類所應為?所忍為?

  (五)按「是非、羞惡、惻隱、辭讓之心」,稱為「人之四端」。有是非之心,始能明辨對錯;有羞惡之心,始能聞過輒改;有惻隱之心,始能推己及人;有辭 讓之心,始能謙卑自省。而本案被告為高級知識分子,卻全無「慈悲」之心、「悲憫」之念,以欺凌完全無自救能力之弱小動物為樂,視「生命如芻狗」,全然無視 於動物也有感覺、恐懼與生理、心理上之痛苦,而充分表現出人性中最黑暗與墮落不堪之一面,且於事件經揭發后,仍不知悛悔,甚至全無檢討或認錯、改過之意, 堪稱既無是非之辨,悲憫之心,亦無改過之念,更無謙卑自省之態度,實有處罰之必要。

  法官接著指出,被告之虐待、傷害行為並非臨時起意,而系有計劃、有目的之行動,而受其傷害之幼貓,既無攻擊、傷害被告之可能,對其傷害也無反擊、逃避 之能力,是被告之虐貓行為與殺嬰無異。不惟如此,被告身為社會菁英之一分子,不能為人表率,反於事後飾詞狡賴,全無悛悔之意,因此不宜緩刑。而其蔑視刑 責,無視法律尊嚴,亦不宜宣告易科罰金之刑,「否則何以懲兇惡、儆刁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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