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張先生在購買一間銀行沒收屋時碰上了麻煩,在房屋過戶前發現房屋有很多項違法建築並附有政府部門的罰款。張先生打算取消合同,但代表銀行的地產經紀以買方沒在規定時間內通知賣方而拒絕退回其交付的訂金8千元。張先生當時為了拿到搶手的銀行沒收屋,聽信朋友的建議,直接找代表銀行的地產代理交易,銀行的地產代理因為在這個交易中可以賺雙份傭金,就和張先生簽約。當交易發生問題時,這個地產代理當然不想失去賺取雙份傭金的機會,在交易中為難買方,迫使買方完成交易。
在這種情況下,買方所處的地位很被動,其他的地產代理根本無法介入。要取回訂金,買方只有請自己的律師介入。一些買方在購買銀行沒收房時,為了使賣方代理因利益關係而偏向個別買家的出價,有意找代理賣方的代理直接交易。俗話說:針無兩頭利。這種買方可能在出價時贏得賣方代理的偏愛,但是在交易中就把自己完全暴露給對方,失去買方代理的保護。可想而知,賣方代理很可能在關鍵時放棄買方的利益而保護自己和賣方的利益。因買方直接和賣方代理聯繫,也失去了買方代理的旁證作用。所以,買方在地產交易中要有自己的地產代理代表買方。
另外,銀行沒收屋的合同對買方十分不公平,買方在簽約前要了解其內容,特別是合同所規定的時間,包括檢驗房屋的時間規定及買方在何種情形下可以取消合同的規定。
有些買方往往有僥倖心理,認為像張先生這樣的情況不會發生在自己身上。但是地產交易中牽涉的問題很多,很多因素都可能影響交易中買賣雙方的利益。故買方千萬不可有僥倖心理。以免到最後得不嘗失。在地產生涯中,筆者曾經在交易中碰到無數次有關買賣雙方的利益問題,作為買方或賣方代理,在執行合同過程中維護代理方的利益。而沒有自己代理的一方,發生問題后,往往陷入孤立無援的地步,甚至是一些很簡單的問題,到最後因無法調解而需要尋求法庭裁決。結果無論勝負,都不是買賣方所希望看到的一個局面。
文中的張先生後來找到一位地產律師,律師研究了合同后,發現其合同的條款只對賣方有利,買方一不小心很容易被沒收訂金。而賣方可以在任何時間內無條件取消合同。買方當時簽的是一份不平等合約,加上銀行代理因自身利益關係而置買方利益於不顧,從合同條款來看,對張先生不是很有利。但是律師還是建議張先生向法院起訴銀行及其代理,爭取和銀行庭外和解,取回訂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