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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討論安樂死立法問題

作者:謝盛友  於 2015-6-25 15:21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已有3評論

關鍵詞:德國

德國討論安樂死立法問題

作者:謝盛友

2015 年秋季,德國聯邦議院將一讀主動安樂死法草案,這次的表決不受議會團紀律的限制,也就是說每個國會議員按照自己的智慧和態度表決,可以不與黨內議會團意見 一致。此前於2015年6月1日舉行了一次立法辯論,參加辯論者包括衛生部長,基督教主教,正反兩方面的醫師,高級法院法官,還有聯邦政府思想庫保守派德 語專欄作家謝盛友。

謝盛友在發言中指出,孔子「生事儘力,死事盡思」 是儒學倫理道德「孝」文化的核心內容之一。這句話表達的是,父母健在時,作為子女儘可能效力﹔父母臨終時儘可能在病床邊,握著逝者的手,思念著養育之恩。 深受儒家文化和基督教文化熏陶的他,呼籲擴建臨終關懷醫院,阻止安樂死立法。

安樂死一詞(euthanasia)原是希臘文,由good 及death二字根組成,即「好死」或「善終」之謂。古希臘所理解的安樂死完全沒有現代的意義,亦即醫生為了減輕痛苦,而對死亡過程進行的干預。德國學者 不太喜歡用 「Euthanasie」 (安樂死)一詞,而寧以 「Sterbehilfe」(死亡協助)取代之。

目前醫學界對「安樂 死」無統一的定義,不過在操作層面,主要可分為:主動安樂死(Active Euthanasia),主動為病人結束生命(例如透過注射方式)。被動安樂死(Passive Euthanasia),被動安樂死是停止療程(例如除去病人的維生系統或讓病人停止服藥),使其自然死亡。

以荷蘭為例,目前在荷蘭要執行安樂死,須出自病人意願,且有醫生證明病人正處於「不能減輕」和「不能忍受」的痛苦中,醫生和病人之間也得先達成共識,確認安樂死已經是他們的唯一選擇。

德國至今禁止主動安樂死,卻視情況而定允許被動安樂死。重症病人可以以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要求被動安樂死。當病人因病重無法表達意願時,其親屬可以代替他做出決定。

安 樂死概念在歷史發展中被賦予過許多不同的意義。從法律上來說,各國法律基本上都反對安樂死,視安樂死為所謂的受囑託殺人或加工自殺,屬於殺人罪或謀殺罪。 安樂死定義在理論上適用於自殺或他殺兩種情形。但在實際上,安樂死一詞一般是用於後者,指醫生對末期病人或傷患所施行的致死作為或不作為。依此,安樂死是 他殺或致死他人。在這個意義上,安樂死不再是古希臘所謂的好死或善終的死亡狀態,而是指促成這種好死的方法。

要精確地評價安樂死,還必須 注意到安樂死的幾種不同類型與區分。首先要談到的是,隨著當事人對安樂死之接受與否,可以將安樂死區分為自願安樂死與非自願安樂死。自願即安樂死的對象自 己願意或希望安樂死。各國安樂死或「尊嚴死協會」所推動的安樂死多屬此類。安樂死意願之表達有兩種可能性,一是病危當時為之。這必須以病人意識清楚,能作 決定為前提﹔另一則是事前表明。近十幾年歐美各國逐漸發展出的預留醫療指示、生存意願預囑或預立代理人等。這些方式之產生,是因為顧慮到,在病危或突發意 外時,當事人可能喪失意識,而無從表達自己的意願。預留醫療指示及生存意願預囑,基本上是一個人在頭腦清醒、理智健全時,用書面表示的,關於臨終醫護的原 則性指示或願望。 預立代理人則是病人賦予他人的一項授權,當病人失去能力作醫護措施之抉擇時,此被授權者可以根據病人的生存意願預囑,代替他作醫療方面的具體決定。

非自願安樂死包含兩種情形,一是當事人沒有表示或無法表示意願的無意願安樂死﹔一是違反當事人意願之安樂死。無意願安樂死不一定是違反病人意願(例如昏迷、痴獃或兒童),因為病人的意願無從知悉。
什 么是病人的推定意願?在非自願安樂死中,違背病人意願的安樂死不道德,沒有什麼倫理的爭議。有爭議的是那些未表明意願的無意願安樂死,例如未留下生存意願 預囑或預留醫療指示而失去意識的瀕死病人或傷患;又如無法表達意願的嬰幼兒或智能不足者等等。基本上,病人若無判斷或意願能力,醫生的醫療措施只能依循非 委託之醫事規則而行,也就是依循兩項判准:一是病人可能的推定意願,二是客觀的診斷與預后。

基督教主教視安樂死為加工自殺,屬於殺人罪或謀殺罪,她以《聖經》十誡為律法,生活和信仰的準則,呼籲阻止安樂死立法。因為第五誡《毋殺人》的法律條文在基督教中有很重要的地位。

在推定病人可能的意願時,醫生首先注意,不將自己的意願投射,當成是病人的意願。這一點非常重要。在一個愈來愈看重生活品質甚於生命尊嚴的時代趨勢中,有不少醫生常常不考慮病人或家屬有什麼意願,就拒絕施予治療,只因為他覺得病人的生活品質太差。

因 此,與家屬商談常常是必要的,特別是當病人未成年而有法定監護人的時候。當然,有時候醫生可能會發現,家人或法定監護人的意見不一定符合病人的最大利益, 此時醫生有責任據理力爭,甚至訴諸法律公決。最後,如果沒有監護人或者情況緊急而醫生必須自己作決定,那麼應該採取的就是在疑惑中選擇生命的原則,儘力維 護病人的生命與權益。

最重要的判准還是客觀病情的診斷以及存活希望的預后。一般而言,診斷病情比預后要容易一些。預后涉及的因素比較複 雜,有許多也不完全在醫學知識的掌握內。如果預后清楚顯示,病人沒有存活希望,不可逆的死亡過程已經開始,那麼,醫生處置的重點將不再是在量上延長生命, 而應在於如何提升瀕死者殘存之生命品質。 此時,道德上許可醫生中斷那些無效的治療方式,或帶給病人及他人過重負擔的特殊醫療措施(例如造成病人痛苦或家人經濟的重大負擔)。不過,痛苦的癥狀控制 (例如止痛、止喘),以及基本照顧(例如營養、餵食、注射、輸血等生理性照顧,以及心靈及感情方面的支持等),仍應該慷慨大量地給予。
安樂死合法 化是一個非常困難的課題。荷蘭所開的先例是否可行,就尚待進一步的觀察與歷史的檢證。此外,即使從微觀的道德角度能夠達到安樂死,在某些少數個案中的可能 性,也並不意味著從宏觀的社會角度看來,安樂死合法化是可行的。就立法技術而言,安樂死合法化是否會遇到一些不容易解決的困難,並且,這樣的立法是否會衍 生出難以防堵的弊端,及對法律的濫用,都有待進一步的討論。

值得一提的是,國情的不同必須是立法的重要依據。以荷蘭為例,它有與德國不一樣的地方:

荷蘭的醫療服務在全世界來說,可以說是水準最高的國家之一。95%以上的老百姓有私人醫療保險。長期療養也包含在保險範圍內,而且涵蓋沒有私人保險的少數人民。緩和醫療非常進步。幾乎每一家醫院都有疼痛控制及緩和醫療中心。與之相較,其他國家的類似中心少而昂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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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盛友(曾用名:謝友),1958年出生於海南島文昌縣,中德雙語專欄作家,歐洲華文作家協會副會長,班貝格民選市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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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3 個評論)

回復 淡淡的米蘭 2015-6-26 02:29
希望美國這邊各州也實行~
回復 xu3331 2015-6-26 09:18
加拿大魁北克已經立法通過醫助死亡  Medical aid in dying.
回復 謝盛友 2015-6-26 15:05
xu3331: 加拿大魁北克已經立法通過醫助死亡  Medical aid in dying.
謝謝 xiè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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