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讨论安乐死立法问题

作者:谢盛友  于 2015-6-25 15:21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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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德国

德国讨论安乐死立法问题

作者:谢盛友

2015 年秋季,德国联邦议院将一读主动安乐死法草案,这次的表决不受议会团纪律的限制,也就是说每个国会议员按照自己的智慧和态度表决,可以不与党内议会团意见 一致。此前于2015年6月1日举行了一次立法辩论,参加辩论者包括卫生部长,基督教主教,正反两方面的医师,高级法院法官,还有联邦政府思想库保守派德 语专栏作家谢盛友。

谢盛友在发言中指出,孔子“生事尽力,死事尽思” 是儒学伦理道德“孝”文化的核心内容之一。这句话表达的是,父母健在时,作为子女尽可能效力﹔父母临终时尽可能在病床边,握着逝者的手,思念着养育之恩。 深受儒家文化和基督教文化熏陶的他,呼吁扩建临终关怀医院,阻止安乐死立法。

安乐死一词(euthanasia)原是希腊文,由good 及death二字根组成,即“好死”或“善终”之谓。古希腊所理解的安乐死完全没有现代的意义,亦即医生为了减轻痛苦,而对死亡过程进行的干预。德国学者 不太喜欢用 “Euthanasie” (安乐死)一词,而宁以 “Sterbehilfe”(死亡协助)取代之。

目前医学界对“安乐 死”无统一的定义,不过在操作层面,主要可分为:主动安乐死(Active Euthanasia),主动为病人结束生命(例如透过注射方式)。被动安乐死(Passive Euthanasia),被动安乐死是停止疗程(例如除去病人的维生系统或让病人停止服药),使其自然死亡。

以荷兰为例,目前在荷兰要执行安乐死,须出自病人意愿,且有医生证明病人正处于“不能减轻”和“不能忍受”的痛苦中,医生和病人之间也得先达成共识,确认安乐死已经是他们的唯一选择。

德国至今禁止主动安乐死,却视情况而定允许被动安乐死。重症病人可以以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要求被动安乐死。当病人因病重无法表达意愿时,其亲属可以代替他做出决定。

安 乐死概念在历史发展中被赋予过许多不同的意义。从法律上来说,各国法律基本上都反对安乐死,视安乐死为所谓的受嘱託杀人或加工自杀,属于杀人罪或谋杀罪。 安乐死定义在理论上适用于自杀或他杀两种情形。但在实际上,安乐死一词一般是用于后者,指医生对末期病人或伤患所施行的致死作为或不作为。依此,安乐死是 他杀或致死他人。在这个意义上,安乐死不再是古希腊所谓的好死或善终的死亡状态,而是指促成这种好死的方法。

要精确地评价安乐死,还必须 注意到安乐死的几种不同类型与区分。首先要谈到的是,随着当事人对安乐死之接受与否,可以将安乐死区分为自愿安乐死与非自愿安乐死。自愿即安乐死的对象自 己愿意或希望安乐死。各国安乐死或“尊严死协会”所推动的安乐死多属此类。安乐死意愿之表达有两种可能性,一是病危当时为之。这必须以病人意识清楚,能作 决定为前提﹔另一则是事前表明。近十几年欧美各国逐渐发展出的预留医疗指示、生存意愿预嘱或预立代理人等。这些方式之产生,是因为顾虑到,在病危或突发意 外时,当事人可能丧失意识,而无从表达自己的意愿。预留医疗指示及生存意愿预嘱,基本上是一个人在头脑清醒、理智健全时,用书面表示的,关于临终医护的原 则性指示或愿望。 预立代理人则是病人赋予他人的一项授权,当病人失去能力作医护措施之抉择时,此被授权者可以根据病人的生存意愿预嘱,代替他作医疗方面的具体决定。

非自愿安乐死包含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没有表示或无法表示意愿的无意愿安乐死﹔一是违反当事人意愿之安乐死。无意愿安乐死不一定是违反病人意愿(例如昏迷、痴呆或儿童),因为病人的意愿无从知悉。
什 么是病人的推定意愿?在非自愿安乐死中,违背病人意愿的安乐死不道德,没有什么伦理的争议。有争议的是那些未表明意愿的无意愿安乐死,例如未留下生存意愿 预嘱或预留医疗指示而失去意识的濒死病人或伤患;又如无法表达意愿的婴幼儿或智能不足者等等。基本上,病人若无判断或意愿能力,医生的医疗措施只能依循非 委託之医事规则而行,也就是依循两项判准:一是病人可能的推定意愿,二是客观的诊断与预后。

基督教主教视安乐死为加工自杀,属于杀人罪或谋杀罪,她以《圣经》十诫为律法,生活和信仰的准则,呼吁阻止安乐死立法。因为第五诫《毋杀人》的法律条文在基督教中有很重要的地位。

在推定病人可能的意愿时,医生首先注意,不将自己的意愿投射,当成是病人的意愿。这一点非常重要。在一个愈来愈看重生活品质甚于生命尊严的时代趋势中,有不少医生常常不考虑病人或家属有什么意愿,就拒绝施予治疗,只因为他觉得病人的生活品质太差。

因 此,与家属商谈常常是必要的,特别是当病人未成年而有法定监护人的时候。当然,有时候医生可能会发现,家人或法定监护人的意见不一定符合病人的最大利益, 此时医生有责任据理力争,甚至诉诸法律公决。最后,如果没有监护人或者情况紧急而医生必须自己作决定,那么应该採取的就是在疑惑中选择生命的原则,尽力维 护病人的生命与权益。

最重要的判准还是客观病情的诊断以及存活希望的预后。一般而言,诊断病情比预后要容易一些。预后涉及的因素比较複 杂,有许多也不完全在医学知识的掌握内。如果预后清楚显示,病人没有存活希望,不可逆的死亡过程已经开始,那么,医生处置的重点将不再是在量上延长生命, 而应在于如何提升濒死者残存之生命品质。 此时,道德上许可医生中断那些无效的治疗方式,或带给病人及他人过重负担的特殊医疗措施(例如造成病人痛苦或家人经济的重大负担)。不过,痛苦的症状控制 (例如止痛、止喘),以及基本照顾(例如营养、喂食、注射、输血等生理性照顾,以及心灵及感情方面的支持等),仍应该慷慨大量地给予。
安乐死合法 化是一个非常困难的课题。荷兰所开的先例是否可行,就尚待进一步的观察与历史的检证。此外,即使从微观的道德角度能够达到安乐死,在某些少数个案中的可能 性,也并不意味着从宏观的社会角度看来,安乐死合法化是可行的。就立法技术而言,安乐死合法化是否会遇到一些不容易解决的困难,并且,这样的立法是否会衍 生出难以防堵的弊端,及对法律的滥用,都有待进一步的讨论。

值得一提的是,国情的不同必须是立法的重要依据。以荷兰为例,它有与德国不一样的地方:

荷兰的医疗服务在全世界来说,可以说是水准最高的国家之一。95%以上的老百姓有私人医疗保险。长期疗养也包含在保险范围内,而且涵盖没有私人保险的少数人民。缓和医疗非常进步。几乎每一家医院都有疼痛控制及缓和医疗中心。与之相较,其他国家的类似中心少而昂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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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盛友(曾用名:谢友),1958年出生于海南岛文昌县,中德双语专栏作家,欧洲华文作家协会副会长,班贝格民选市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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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3 个评论)

0 回复 淡淡的米兰 2015-6-26 02:29
希望美国这边各州也实行~
0 回复 xu3331 2015-6-26 09:18
加拿大魁北克已经立法通过医助死亡  Medical aid in dying.
0 回复 谢盛友 2015-6-26 15:05
xu3331: 加拿大魁北克已经立法通过医助死亡  Medical aid in dying.
谢谢 xiè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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