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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盛友:從吳英案觀察廢除死刑

作者:謝盛友  於 2012-2-8 06:32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已有1評論

 
謝盛友:從吳英案觀察廢除死刑


浙江東陽本色集團董事長吳英因集資詐騙二審被判死刑后,引發海內外輿論廣泛關注,網民們對社會公平、死刑改革、民間資本出路、金融壟斷、價值觀標準等一系列問題展開一場罕見討論,司法判決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嚴重背離,一個普通案件迅速演變為一起法治事件。

殺人償命?

1764年,義大利刑法學家貝卡利亞在他的《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中主張廢除死刑,貝氏對死刑的正當性發出的挑戰,是從權力來自於權利,而人的生命權不能讓渡的自然主義思想出發,屬於憲政範疇的理念,因而產生了廣泛的影響。受此書影響,神聖羅馬帝國的利奧波德二世,就曾在托斯卡納大公國廢除死刑,此是近代歷史上第一個永久廢除死刑的地區。1786年11月30日,利奧波德二世公布刑法典修正案,其中明確廢除死刑並命令搗毀其領域內的所有死刑刑具。2000年,義大利托斯卡納區區政府規定每年的11月30日為該事件的紀念人,該日也被世界上300個城市以「生命日之城」(Cities for Life Day)的名義紀念。

1849年,羅馬共和國廢除了死刑,其憲法也是世界上第一個明確規定廢除死刑的憲法。隨後,委內瑞拉亦於1863年宣布廢除死刑;1865年,聖馬利諾廢除死刑,該國最後一例死刑執行案例發生於1468年。在葡萄牙,根據其1852年、1863年的立法,死刑於1867年在該國告終。

英國在1965年進行了一項五年實驗,根據其1965年通過的法案,謀殺將不再被處以死刑。(叛國、暴力海盜行為、對皇家船塢縱火、以及戰爭時期的軍事犯罪仍然有死刑之適用),而本法案最後於1969年確定為永久法案。英國最後一次死刑執行是在1964年。1998年時,英國宣布廢除所有和平時期的死刑。1976年,加拿大廢除死刑;1981年,法國廢除;1985年,澳大利亞廢除。1977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一項正式決議,希望「全世界能逐步限制可能適用死刑的犯罪數量,並以逐步達到廢除死刑為目標。」

德國基本法第102條:死刑業經廢止(Art 102  Die Todesstrafe ist abgeschafft.)。

西方支持死刑和廢除死刑兩派的觀點,歷來截然對立,近乎水火不容,誰也無法提出排他性的觀點。

正方認為,如果禁止殺人者以命抵償,而代之以剝奪自由作為等價,這對被害人是不公平的,這種與民事損害中的「等價補償」原則相近的思維,赤裸裸地反映了人類古老的同態復仇意識。同時,作為對犯罪活動的最高威懾,死刑是其他任何刑罰的效果所無法替代的,這就是所謂的「殺一儆百」,也是統治者最為迷戀的刑罰的實用工具主義手段。

反方則反唇相譏:如果說死刑的正當性是基於殺人償命的「等價報應」主義邏輯,那麼,對搶劫者斷手、對強姦者去勢,也就有了合理性;另一方面,千百年來的實踐證明,無論多麼殘酷的刑罰,也無法消滅犯罪,因此,「殺一儆百」的理論也是不能成立的。

中國諸多網站開設的「吳英該不該死」投票顯示,98%以上的投票者認為吳英罪不致死。普通老百姓在網上的發言,都是從民間常識的角度來看司法判決。中國老百姓一直以來認同的是「欠債還錢,殺人償命」,現在是沒殺人也要償命,但是欠的債沒法還,兩頭不搭,不符合民間邏輯,所以老百姓不能理解,法、理、情三者出現了嚴重的衝突。

沒殺人也要償命?

中國刑法修正案(八)對死刑的修正

  1、減少死刑罪名

  取消近年來較少適用或基本未適用過的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體是:(1)走私類: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2)金融詐騙類: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死刑僅留集資詐騙罪)(3)發票類: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4)盜竊罪;(5)妨害社會管理類:傳授犯罪方法罪,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

  2、限制死刑的適用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修正案第三條)

  3、限制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犯罪分子的減刑

  (1)將《刑法》第五十條規定的「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減刑幅度修改限定為「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修正案第四條)(2)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修正案第四條)(與修正案第十五條的減刑條款對應)

吳英案《判決書》認為,集資詐騙的罪名是成立的。雖然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害人僅有林衛平等十一人,但根據現有的證據,足以證實吳英是通過虛假宣傳、支付高額利息,誤導社會公眾通過林衛平等十一人把錢投給她自己。吳英明知林衛平等人是做融資生意的,他們的資金也是非法吸存所得。僅林衛平一人,所涉人員和單位就達66人。

浙江省金融法學會會長、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李有星說:「吳英案之所以成為一個法治事件,與我們所處的特定的歷史時期密切相關。」 「用歷史的眼光看,我們身處一個把尊重生命權置於無上地位的時代,一個不再希望依靠極刑解決問題的時代。」

2011年2月15日,中國人大頒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廢除了金融票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虛開增值稅發票罪等五項經濟犯罪死刑罪名。自此,慎用死刑成為中國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的共識。這也正是吳英案成為法治事件的法制背景。

《刑法修正案八》是一個分水嶺,如果說在此之前,社會上對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還存在爭議,在此之後,少殺、慎殺已經成了全社會的共識。

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僅2008年,浙江省就有五起集資詐騙罪犯被判死刑,而且五人都是女性。但是這些案件當時在社會各界都沒有引起太大反響。但是到2009年吳英案一審之時,歷史已經站在一個新的坐標點上。死刑改革的大門已經洞開一隙。正因為如此,許多浙江法學界人士都對吳英案二審的結果表示意外,不少人原本猜測,這個案子審了這麼多年,尤其是到了《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後,改判死緩是水到渠成之事,甚至還有人一度大膽地臆想吳英案的死緩判決會成為中國死刑改革過程中一個司法實踐的里程碑。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刑法研究所所長高艷東認為,對於經濟犯罪適用死刑在目前還沒廢除的情況下,刑法當中對犯罪適用重刑,除了政治否定性和法律否定性之後,一定要考慮到倫理或者道德性的否定評價,如果一個行為,社會公眾都對他持一個同情的態度,刑法在對他適用重刑的時候,應當三思而後行,因為畢竟刑法最後要考慮倫理道德的基礎。

中國立法學者期盼「吳英案」的議論,能夠進一步推動和深化死刑的改革,限制乃至廢除集資詐騙罪死刑適用。從刑法中死刑的運用上,從新刑法到刑法修正案八,總的傾向是對非暴力的經濟犯罪盡量得少適用死刑。如刑法修正案八對金融票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虛開增值稅發票等都取消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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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1 個評論)

回復 mosville 2012-2-8 06:52
是個值得討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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