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倍可親的編輯,把拙文「關於攜帶干海參入境的體驗」登在首頁,並引來凱迪社區的引用,使我招致五毛的噴糞。如翻老所說,我確實是在以身試法,因為我每年生產近萬磅的海參除了70%是通過正式途經向中國口岸出口,其餘30%表面上是賣給了美國和加拿大的客戶(我在溫哥華,紐約等地有分銷點。)其實最後也大多是他們又郵寄或攜帶回國給了國內的親朋。所以我在公司的網站上(www.usmarineranch.com)詳細介紹了海關總署2012年第15號公告的內容,並以我的理解,告訴他們「帶海參是合法的,但是要報關,超過允許的部分要上稅。」這裡我忽略了檢驗局要檢疫的細節,結果先後有兩個客戶找我:其一,一位帶了七磅干海參的客戶,按照我的提示在北京海關報關,結果海參被檢疫局扣留,但是允許七天之內帶回,他只好忍痛割愛地把海參給了當天回美國的陌生人。其二,一位買了三磅干海參的客戶,寄到青島,被郵局裡的檢驗人員扣留。他們都隱約責備我「提供了假信息」,所以我決定以身試法;中國廣交會的食品展覽是5月1號開始的,我決定去參觀,並準備了五盒干海參作為樣品交流。此前,我從與青島檢疫局的交談中了解了他們檢疫的依據是1712號文件(食品檢疫法),那是個對入境物品要求檢疫,以保護國內居民食品安全的法律,我當然應該遵守,即使是第29條的禁止名單,雖然有政府部門謀取特權和利益的嫌疑,但也規定了「特例」可以放行。所以我覺得我的產品符合「提供生產國檢疫部門的檢驗證明和中國有關領導部門的許可」這兩個條件的,只要口岸檢疫人員按照規定進行檢疫,沒有問題就應該放行;這樣也為我公司海參的銷售開闢一條中國政策允許的小量銷售渠道。
這就是我去北京機場口岸體驗的初衷,後來的結果是北京機場的檢疫人員只扣留,不檢疫。(也沒有向我展示檢疫手段和設備)為此我按照1712號文件的規定提出異議,他們給了我王副局長的電話號碼,我撥通了電話,王副局長說他當時在廣州,我講了我的理由,他只告訴我「把電話交給工作人員」,工作人員彙報以後,告訴我「必須扣留」。所以我才決定到質檢總局上訪。理由是檢疫人員並不執行檢疫法檢疫物品,只是野蠻查扣和沒收。後來的事,我已經寫了。感覺就是「名義上,依法治國;實際上,各自為政」。
有五毛罵我得了「反華偏執症」,拿著準備好的文件去政府「找茬」。還激我「拿回美國試試」。在這裡我先拿他們「當人」的回復一句:我得的是毛澤東思想偏執症,我每個月都有海參送到加拿大銷售,也帶回樣品研究,從來都是暢行無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