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海參生意快五年了,不能不研究中國有關部門的政策,所以這次回國特意帶了五盒干海參(每盒半磅),到北京海關「申報」;因為我知道海關總署2016年25號公告明確規定:攜帶人民幣價值5000元以內的物品免稅,還在附表2,明確寫明「干海參」關稅15%;而干海參的價格是按照每公斤1500元計稅的。
一過邊檢取了行李,我直接找海關的工作人員「同志,我要申報單。」對方問」你帶了什麼?」「干海參2.5磅。」他疑惑地看看我說「如果你不申報,我們對海參是放行的。」我說「不,我就是想了解檢疫部門是怎麼處理干海參的。」他便領我走向檢疫邊告訴我「他們會沒收。」
果然,檢疫局的工作人員拿出了他們和農業部聯署的根據1712號文件第29條制定的「禁止攜帶,郵寄物品的名單」上面有「水產品及其製品」。
我做了如下申訴:1,中國政府是個整體,海關總署和質檢總局應該有共同的政策語言,海關總署的公告和檢疫法的規定都使用的是「進境和入境物品」經檢疫和上稅後可以放行,而進境和入境是包括了進口,郵寄和個人攜帶三個方面內容的。為什麼你們專門對攜帶和郵寄發了禁止令?
2,你們的禁止名單的最後一項是特例規定:經物品生產國的檢疫部門檢查合格,並經中國有關領導部門批准,不在禁止範圍。我的海參是經過美國FDA和NOAA檢驗檢疫合格的,也是經過中國認監委註冊許可入境的,(我出具了相關文件證明)你們應該進行檢疫,如果質量沒有問題,就應該放行。
3,檢疫法是保護人民健康的法律,你們卻用第29條賦予你們的權力搞自留地的特權,你們有權對檢疫不合格的物品沒收和銷毀,不應該不經檢疫就直接沒收攜帶的物品。
4,你們的罰沒單據是霸王條款:先是規定被罰沒的物品可以在7天內離境,否則銷毀,有又規定可以在60天內申請行政複議,半年內可以上告到法院,請問:當你們把我的物品銷毀了,我的上述和上告還有什麼意義嗎?
接待我的工作人員很有耐心地聽我申訴,最後告訴我「我們就是聽領導的,不懂得你說的政策,東西我們必須扣,有意見找領導去。」
四月25日,我到質檢總局「上訪」,接待人員先是推脫「北京機場歸北京局管,你去找他們吧。」我說「我告的就是北京局的王副局長。」過了十分鐘,出來一位張同志是攜帶郵寄處的,他耐心地聽了我的申訴后說「你講的問題是有道理,我們也在考慮改進,但是,每天上萬件的東西入境,我們檢查得過來嗎?再說當初制定這個名單的是好幾個部門的意見,要改,也得徵求他們的意見呀,所以在改之前,它還是法律,必須執行。至於你說的海關總署和我們是平級部門,他怎麼說,跟我們沒有關係。至於你們公司的海參既然是FDA檢驗的,認監委也註冊了,下回你再來時提前跟我打個招呼,我會同食品局給你簽個文件就放行了,這次還得扣留。」我要求20天以後我回美國時,把海參帶回去,他說要請示領導。又十分鐘后說「你回美國前,給這個電話打個電話,他會允許你帶回的。」我表示感謝后告辭,他又追出來讓我簽了個「對接待滿意」的回執。
我的體會是,對中國這個官本位的國家,別跟它講理,多說拍馬屁的話,少說真話,大家就其樂融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