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州政府告王立山醫生,州最高法院,案號 19178, 州司法部紐黑文區
http://www.jud.ct.gov/external/supapp/Summaries/Docket/19178.htm
在一個刑事案中,一個沒有律師自我代表的被告,沒錢做審前調查取證,也請不起專家做論證,但是他是否擁有憲法享有的權力,是否應該獲得資助讓他進行必要的調查取證和專家論證?
王立山醫生被告被控謀殺和非法使用武器。由於貧困,州里給他提供了免費的公共辯護律師,附帶免費的調查取證費用和免費的專家論證。
由於王醫生原僱主紐約布盧克蘭醫院的成功誹謗,王立山自己的律師(Attorney Scott Jones)聽信這些誹謗的言詞,竟然問王醫生「你們中國人有感覺嗎?」 這使王立山無法和律師溝通,失去信任。
王向法庭提出一項動議,要求准許他代表自己處理刑事訴訟。初審法院批准王的動議,王是自己的律師,而公設辯護人只是協助王醫生辦案。但是隨即而來的問題是,以前提供的免費專家論證和調查取證的資助也沒有了,因為它們是跟著免費律師一起提供的。
王醫生要求法院下令給他提供資金。王醫生認為,他在憲法上享有這種資金的,這樣他就可以正常辯護,讓這個刑事案正常審理。
注意一點,公設辯護人辦公室拒絕提供這樣的資金,審訊無法進行。現在,審判法庭徵得原告被告各方同意,按照康州最高法院法規§ 52-235條,把這個問題交給最高法院做裁決:
- 如果一個沒錢的被告,本來被提供了免費律師,但他放棄了憲法提供的擁有免費律師的權力,而是要求自己代表自己辯護,那他是否可以享有公設律師帶過來的其他公共設施,以確保協助審前調查取證和專家論證,而這些步驟對一個刑事案是合理的和必要的?
- 如果對問題1的答案是肯定的,那麼審判法庭是否還保留自由裁量權,以授予或拒絕授權公共開支,以授予或拒絕授權專家證人的費用,根據相關專家可能的證詞,根據案件的關聯度,以及開支的限度?
- 如果對問題1的答案是肯定的,那麼公共資金是不是應來自康涅狄格州的公設辯護人辦公室?
- 如果對問題3的答案是否定的,那麼公共資金是不是應來自康涅狄格州司法部門嗎?
為王立山寫最高法院案由的律師Attorney Max Simmons 我實在沒時間翻譯,來龍去脈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