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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陽吳俊吳磊兄弟冤案

作者:light12  於 2025-10-3 04:44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網路文摘

信陽吳俊吳磊兄弟冤案
公開
25-3-9 23:29
發佈於 廣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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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失守與真相隱匿:吳俊兄弟案何以陷入「無公正」困局?】

剛看到信陽中院2024年12月4日對#信陽吳俊兄弟冤案# 的信訪回復材料,將案件審理多次休庭歸咎於「律師死磕程序」。然而,梳理該案審理階段程序爭議可見,司法機關的程序失范與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漠視,才是導致司法公信力受損的核心問題。

「沒有程序的公正,哪來實體的公正?」信陽中院在吳俊兄弟案中的程序違法行為,不僅直接剝奪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更導致案件核心事實至今無法查清。當司法機關一邊指控「虛構身份詐騙」,一邊系統性隱匿關鍵證據時,所謂「實體公正」早已淪為空中樓閣。

一、程序違法:從二審濫權到證據黑洞

該案的程序失范始於2021年二審階段。二審法官黃少斌以「下周再來」搪塞辯護律師,卻在律師缺席時突擊作出裁定,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35條關於保障辯護人參與庭審的規定。進入再審程序后,違法態勢愈演愈烈:合議庭對管轄異議的迴避、對非法證據排除申請的敷衍、對辯護律師閱卷權的剝奪,最終導致法庭陷入「不開庭、不休庭」的荒誕僵局。

更關鍵的是,本案核心證據至今成謎。息縣公安機關指控吳俊等人「虛構美女身份誘騙充值」,卻長達六年拒絕調取、出示當事人及受害人的手機電腦聊天記錄。家屬與辯護人從未見到任何直接證明「誘騙行為」的證據,這與《刑事訴訟法》第52條「全面客觀收集證據」的要求背道而馳。若真如控方所言存在詐騙事實,調取雙方電子數據本可迅速還原真相,司法機關為何始終拒絕?

二、證據隱匿與「認罪協商」背後的司法邏輯

本案暴露出兩種危險的司法傾向:
其一,證據出示的選擇性操控。控方既指控犯罪,又隱匿可能影響定罪的關鍵證據(如聊天記錄),實質是將舉證責任倒置,迫使被告人「自證清白」,這徹底顛覆了「無罪推定」原則(《刑事訴訟法》第12條)。

其二,以羈押逼認罪的制度異化。在證據鏈殘缺的情況下,法院持續對被告人施壓要求認罪認罰,多名被長期羈押的當事人被迫放棄辯護權、以認罪換取取保候審。這種「認罪換自由」的畸形交易,已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異化為消解程序正義的工具。

三、程序正義危機:司法公信力正在流血

信陽中院將案件延宕歸咎於律師「死磕程序」,卻對自身違法問題避而不談。事實上,正是司法機關的程序失守製造了雙重不公:

技術性違法架空辯護權:從突擊判決、拒絕閱卷到證據隱匿,當事人法定的防禦權被逐一肢解;

證據黑箱摧毀事實認定:當控方既不完整舉證又不允許辯方取證時,所謂「事實清楚」不過是司法專斷的遮羞布。

此案揭示的不僅是個案正義的淪陷,更是司法權力的系統性傲慢——當司法機關可以任意決定「哪些證據能見光」「哪些程序可跳過」時,法律預設的控辯平衡早已蕩然無存。

吳俊兄弟案的六年掙扎,戳破了「重實體輕程序」的司法幻象:沒有聊天記錄的全面調取,何談詐騙事實的查明?沒有辯護權的實質保障,何來公正審判的可能?此案必須跳出「程序違法—證據缺失—逼迫認罪」的惡性循環,將每一份證據曬在陽光下、將每一步程序置於監督中,方能真正實現「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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