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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卓案」和「曹平案」,為何一個被追責另一個不批捕?「認親之後,親媽要我去告養母

作者:light12  於 2022-11-27 01:23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網路文摘

同樣是拐孩子的「孫卓案」和「曹平案」,為何一個被追責另一個不批捕?

現代快報訊(記者 劉遙 陳子秋)近日,電影《親愛的》的原型孫海洋,終於找回兒子孫卓的消息引爆網路,人販吳某被刑拘,買走孫卓的養父母也按照法律程序被採取強制措施(以下簡稱孫卓案),眾多網友都替14年後終於團聚的一家感到開心。



△ 2021年12月6日,孫卓時隔14年與親生父母相見

12月18日,被拐32年的廣西男子的親生父母,欲追責養母(以下簡稱曹平案),但檢方不予批捕一事引髮網友質疑。

有媒體報道稱,曹平家人想追究當年拐騙曹平的保姆刑責,但桂林市檢察院認為,雖然保姆涉嫌拐騙兒童,但本案已過追訴時效,不予批捕。曹平家人表示,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維持了不批捕決定,他們將繼續向最高檢申訴。那麼,「曹平案」親生父母的訴求還有實現的可能嗎?為何「孫卓案」和「曹平案」的處理方式不同?12月20日,現代快報記者帶著這些問題諮詢了幾位律師,聽聽法律人士是如何解答的。

嬰兒被保姆拐走32年後才找到,檢方認為已過追訴時效不予批捕

1988年1月,剛剛5個月大的嬰兒曹平被家中保姆秦某英拐走,從此秦某英以養母身份撫養孩子長大。2020年5月,根據公安部下發線索,曹平被找回。公安機關根據線索對曹平生活的村子及其養父母展開調查,發現曹平養母秦某英有重大作案嫌疑,隨後案件告破。時隔32年,曹平親生父母終於見到了自己尋覓多年的兒子。



△ 2020年6月1日,桂林警方發布微博稱曹平(化名)時隔32年終於與親生父母相認

曹平父母認為,保姆拐騙兒童的犯罪行為,從拐騙之日起到曹平14周歲時,犯罪行為一直處於持續狀態,本案尚在追訴期限內。



△ 曹平與家人見面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以下簡稱《刑事申訴通知書》)顯示,檢方認為本案發生在1988年1月10日,應當適用1979年刑法關於追訴期限的規定,從1988年案發至2020年案件告破,時間過去32年,且案發後無法確定犯罪嫌疑人,未採取強制措施,已超過追訴期限。

不少網友也對「不予批捕」表示不解,有網友質疑 「該接受懲罰的人就這樣沒事了?」也有網友表示理解檢方的決定「買賣同罪,但是本案是由於過了追訴期。」

律師解讀為何設置追訴時效

刑法設置追訴時效的目的是什麼呢?江蘇鐘山明鏡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駿表示,首先,刑法的本意是威懾、防止、懲處犯罪,維護社會穩定,其次才是打擊、懲處犯罪。「犯罪分子在一定時間內沒有再做出犯罪行為,可以認為此人知道錯了,不會再危害社會穩定,所以追訴時效過後,沒有再懲處的必要。這樣可以節省有限的司法資源,讓辦案機關集中精力處理現行案件。當然,對於要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認為必須追訴的,即使過了追訴時效,也可以報請最高檢核准。」



△ 曹平被拐當年的協查通報

高朋(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徐應超表示,追訴時效的期限,是根據各種犯罪法定刑的輕重,分別規定長短不一的追訴時效期限。如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5年;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10年等等,超過了就不追究刑責了。 「1997年刑法修訂(以下簡稱97年刑法,舊刑法簡稱79年刑法),對於不受追訴期限限制的相關規定做了改變。「簡單來說,79年刑法是嫌疑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后,逃跑了,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而97年刑法則加重了力度,只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就可以一直追訴。」徐應超認為,發生在1997年以前的「曹平案」,適用的是79年刑法,既超過訴訟時效,又不符合不受追訴期限限制的條件。因此,檢方不予批捕。

「曹平案」適用79年刑法還是97年刑法,律師們有不同觀點

張駿也認為該案應適用79年刑法。他表示,1988年,保姆將孩子拐騙到自己家時就是既遂犯,犯罪完成,因此該案的追訴起始時間應當從這個時間點開始計算。「此後保姆一直養育孩子,不能將養孩子的時間算作犯罪時間。因此,『曹平案』親生父母想實現訴求的可能性不大。」

有律師對於該案適用79年刑法還是97年刑法這一問題,持有不同的看法。江蘇天倪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志華認為,該案拐騙兒童的行為應當不受追訴時效限制。

根據《刑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張志華說:「保姆涉嫌拐騙兒童罪,系繼續犯,行為人從著手實行到被拐騙對象曹平滿十四周歲之前,曹平脫離家庭一直處於持續狀態。1988年案發時,公安機關已經立案偵查,至1997年刑法頒布,曹平還未滿14周歲,犯罪行為尚未終了。因此,我認為應當適用1997年刑法第88條規定,在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張志華表示,該案應當不受追訴時效限制,但他認為考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動機、情感因素、沒有再犯罪、對社會危險小等情節,不予批捕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孫卓案」和「曹平案」的區別究竟在哪?

有網友表示,同樣是拐孩子,為何最近引發熱議的「孫卓案」,犯罪嫌疑人被採取了強制措施,而「曹平案」卻不予批捕呢?對於這一問題,徐應超解釋稱:「『孫卓案』和『曹平案』有著明顯區別。」他表示,兩起案件有兩點不同之處:

其一,「曹平案」發生在1997年以前,適用的是79年刑法。79年刑法規定,不受追訴期限制必須滿足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這一條件。而『曹平案』的保姆未被採取強制措施,且已超過追訴期限,所以檢方不予批捕。而「孫卓案」發生在2007年,適用97年刑法,這時的追訴時效已經修改,只要是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就會追到底,追一輩子。

其二,「曹平案」是保姆將孩子抱回家自己養育,但「孫卓案」是被拐賣。「孫卓案」具有拐賣犯和收買犯兩方,這兩方適用97年刑法是都要承擔責任的。因此,一個案子不予批捕,另一個案子要承擔刑責。

(文中曹平為化名)

認親之後,親媽要我去告養母

作者: 澎湃新聞 | 2021-09-07

澎湃新聞記者 朱軒廣西男子曹平被拐32年後與家人相認,他的親生父母想追究養母秦某英的責任,檢察機關認為,雖然秦某英涉嫌拐騙兒童,但因本案已過追訴時效,不批准逮捕。 (親生)母親要我去法庭指證我養母,我沒有同意,叫了三十多年的媽媽,也有過養育(之恩),我做不出來那種事。曹平告訴澎湃新聞,他現在和親生父親關係很好,有段時間和親生母親的關係也很好,但他們上一輩人的事情他無能為力,也不想去管。被拐后在養母家,他從小是爺爺奶奶帶大的,有人說我給人當狗養還幫別人講話,他們可以侮辱我,但不能侮辱我的爺爺奶奶,他們是對我最好的人。曹平說,他在網路上被很多人罵,但他沒有說過話,或者作過解釋。他現在已經結婚了,有兩個孩子。養父對他很好很大度,也同意他去認親生父母。他奶奶已經90歲了,有老年痴獃,生活不能自理。我也要生活,要養家,要糊口,希望不要再來打擾我們已經平靜下來的生活了。曹平說,他只想這件事情能慢慢被淡忘。澎湃新聞此前報道,曹平的親妹妹曹穎說,19881月,曹平僅五個月大時被保姆拐走,這給父母帶來很大打擊,直到20205月他們才在公安部門的幫助下相認,但拐騙者並未受到懲罰。曹穎表示,當年他們家庭條件算是小康,父母都是職工,本來可以給曹平一個更好的生活環境,尤其是教育環境。但沒想到曹平被拐走了,連高中都沒讀。這也是父母心頭之痛。相認后,從小便被拐的曹平和曹家人並不親密,追責意願也不強,但曹穎認為這是兩碼事,她和母親堅持要追究拐騙者的責任,並先後向桂林象山區檢察院、桂林市檢察院申訴。今年89日,曹穎收到桂林市檢察院的《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稱:犯罪嫌疑人秦某英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和監護人,涉嫌拐騙兒童罪,但因本案已過追訴時效,象山區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正確。曹穎說,她將繼續向上級部門申訴。本期編輯 鄒姍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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