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蘆笛 就薄案再說兩句

作者:light12  於 2013-8-28 20:43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網路文摘

時間: 28 8 2013 02:04  
作者:蘆笛驢鳴鎮 發貼, 來自 http://www.***

就薄案再說兩句


蘆笛


一、中央為何要以這種空前「透明公平」的方式審判薄熙來?


我還是那個感覺——為了把它做成單純的刑事案,以塞悠悠眾口。

盲人也能看出來,拿下薄熙來,完全是權力鬥爭。薄熙來在黨內軍內人脈很廣,鋒頭人望一時無兩,是今日中國真正有號召力的唯一的人民領袖,在黨內外有眾多擁躉,因此習近平必須把此案做成刑事案。這麼做,其實也是對毛左的安撫。論治國理念,習近平與薄熙來毫無二致。通過審理此案,習近平可以向他們展示,兩人之間並無路線分歧,只是薄熙來自己不爭氣,變成了刑事犯,他不能不揮淚斬馬謖。

這其實是鄧小平留下的「以刑法解決權力鬥爭,掩飾黨內分裂」的老套路。此案與陳希同、陳良宇案的區別,在於它空前的「透明」與「公平」,之所以如此,是薄派的勢力太強大,勢逼處此,不得不然。

我不同意那些低估薄熙來事件對中共統治的強大衝擊的說法。薄熙來事件,是林彪事件以來中共統治遭受的最大的危機。中共拿下薄熙來的非常方式,在在顯示了這危機的深重:作為「看守內閣」的胡溫甚至等不到18大召開,就在黨內權力大規模重新組合的最不穩定的時刻採取斷然行動;溫家寶在人大記招會上一反常態演悲情戲,警告文革重來的危險:三軍將領大換血;三軍通電效忠中央;薄派在魁首倒台後猖狂反攻,孔慶東竟然公開譴責「右派政變」,號召人民起義;薄派向彭博社、《紐約時報》大爆習近平、溫家寶的貪腐材料;毛左借反日風潮舉行大規模擁薄示威,等等……

所有這些事實,都強烈提示了薄熙來本人在黨內軍內有著巨大的潛能,提示了事件給中央帶來的強震蕩。雖然「政變」陰謀論絕無可能找到證據,只可能是猜測,但也未必就如某些smart ass認定的那麼荒唐無稽。

正因為面臨著空前劇烈的抵抗,中央才被逼到進退兩難的地步——不得不審,不能真審;不能不「透明」,不可太透明;不得不判,不能重判。其實,在毛左借反日舉行大規模擁薄示威前,跡象已經顯示,中央準備放薄熙來一馬,只作黨內處分,不作刑事處理了,然而全國性擁薄示威的爆發以及海外的猛烈爆料,使得新中央意識到「縛虎容易縱虎難」,「退一步就全完了」。可惜今日極度弱化的中央再無「和尚打傘,無法無天」的權威與膽氣,這才有了這次空前、也很可能是絕後的審判。


二、「實錄」中明顯做過的手腳


審判「實錄」中有可以察覺的重大節略,甚至有文句中斷之處。最明顯的刪節有兩處:

23日實錄:

「辯護人:關於王立軍的證言,其證言基本都是猜測性的,推測性的,沒有證明效力。王立軍說的有兩個地方,一個是在老佛爺商場附近,一個在紅磨房,與尼斯房子完全沒有關係。王立軍的證言給人一種感覺就是開來是因為尼斯房子、尼爾威脅所以才產生了11•15案件,實際上不是,尼爾發給薄瓜瓜的郵件他要的是1400萬英磅,是一個項目的中介費,與尼斯的房屋無關。」

這1400萬英鎊的中介費,我記得在谷開來案審理時提到過,說的是一項沒有辦成的工程。但律師此話卻在實錄中的王立軍證言中找不到由頭,不但讀者無法得出律師的感覺,而且證言里無一處提到什麼「老佛爺商場」與「紅磨房」。

25日實錄

薄熙來發言指責王立軍時說:

「法院已經認定他形成濫用職權罪和叛逃罪,特別是叛逃引起了極其惡劣的影響,昨天他狡辯他不是叛逃,而是正常的外交,有手續。」

然而24日王立軍作證的記錄中根本找不到這話。如果王立軍確實說過此話,薄熙來以及辯護律師應該充分利用,指出王立軍在當庭認罪並表示不上訴后又猖狂翻供,這種人說的話當然再無可信度。


三、雙方得失


我認為,檢方實在無能,乏善可陳,最大的臭著是為了證明薄熙來收受了唐肖林賄賂,令谷開來證明那三筆放入保險櫃的賄款都讓她拿去用了。薄熙來及其律師指出這在技術上是根本不可能的,其質問非常有力。於是這反倒暴露出檢方涉嫌對谷開來誘供串供,這才會發生這種不可思議的巧合。

辯方在證偽「受賄罪」與「貪污罪」時做得比較成功。其中最突出的是這段交鋒:

「辯護人:後來轉給姜豐辦成了?

證人:姜豐是代持。

辯護人:簽代持協議了嗎?

證人:沒有文字的協議。

辯護人:如果姜豐不同意給谷開來了,怎麼辦?

證人:我們之間會有一些信任的。

辯護人:就憑你們之間的信任?

證人:對。

……

辯護人:你當時怎麼進入商務部的?

證人:我有商務部的車輛通行證,我也沒有經過秘書聯繫被告人。

辯護人:但根據本案相關材料記載,偵查機關把你車證的資料調出來了,你剛才講你和被告人的談話是在2004年8月,但你的車證是05年1月才辦的,04年8月份你是不可能有車證,你怎麼解釋?

證人:我一直就有那個車證,至於你們怎麼調查的我不知道。」

這兒說的是兩樁事:谷開來為了納賄,辦了三個公司,其中兩個公司由徐明的女朋友姜豐代持,一個轉給德維爾代持,但兩家都沒有簽代持協議,這也是行賄常規——便借德維爾與姜豐兩個膽子,他們也不敢吃。尼爾•伍德不就是不懂這才喪生么?但從法律程序上來說,沒有書面協議,光憑所謂「朋友信任」是作不得數的。所以,谷開來納賄的鐵證只能是轉賬記錄,然而用徐明的公司轉給谷開來與德維爾的公司的錢買下的房產,最後在名義上又回到了姜豐與德維爾手中。於是在嚴格的法律程序上,檢方並未提交最有力的納賄證據。真正無從辯駁的是薄瓜瓜納賄,那一筆筆開支的來源都有單據證明。

第二件事則是徐明稱2004年薄熙來在商務部對他說:「開來說我這個人(徐明)很好,對她和瓜瓜都很好,這些我(薄熙來)都記著。」這本是薄熙來知道谷開來納賄並鼓勵徐明行賄的證據,可辯方律師卻指出,徐明的車輛通行證是2005年1月才辦的,徐明根本不可能如他所說,在2004年開車進入商務部。所以,這個能把薄熙來與谷開來納賄連在一起的證據,其實也無法成立。

對貪污罪,薄熙來的自辯倒很有力,雖則銀行轉賬記錄證實那500萬確被谷開來中飽,但檢方試圖證明薄熙來參與此事卻缺乏說服力,證人的證詞我認為基本已被薄熙來駁倒。

辯方的失著我認為是在濫用職權罪的審理中,薄熙來實際上承認了他在28日已經知道谷開來殺了人,這事我已在另文中講過,此處不贅。


四、結局當如何?


個人猜測是,法庭當宣判三項罪名都成立,但判刑不會太重,估計15-20年,以15年的可能性較大。

這次審判無疑是習總的失誤。它根本無法安撫黨內反對派,也起不到封口作用。毛左的榮辱觀與正常人的相反,對薄熙來那些表演,他們根本不會有正派人的噁心感,反而會對他英勇不屈、辯才無礙無限欽服;對草民來說,該案揭出的數額太低,只會讓他們覺得「竊鉤者誅,竊國者侯」;對自由派人士而言,它暴露了中共那黑社會爛污到不可救藥,使得他們更對中共失去信心。所以,竊以為,無論從哪方面來說,這次審判都是習總的一大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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