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這也不能全怪控方。那兩天審理的是薄的受賄案與貪污案。貪污案也倒罷了,受賄案的罪證就很難落實。粗知國內官場「腐敗文化」(=腐化)的同志都知道,收受賄賂雙方最忌諱的就是留下罪證,漫說文字證據,就連口頭把柄都要盡量避免。行賄主要通過雙方默契實現,亦即屈原說的:「滿堂兮美人,忽獨與余目成」,所謂「目成心通」——只需眼睛傳情,兩心就相通了。在這種情況下,要坐實行賄罪,主要只能靠同案犯的口供,而在各類證據中,這恰是最脆弱的一類。在西方,這稱為words against words,辯方只要證明對方的證言不符合邏輯和常理,陪審團就會不予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