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文化上說,網路消費是指在信息時代的當今,人們以付費形式參與國際網際網路上某些娛樂上的、休閑上的、興趣上的活動,並利用網路資源打發自己的業餘時間,在商品經濟學上稱為「消費」的一類特殊消費形式。從經濟上說,網路消費是指直接或間接利用國際網際網路進行的買賣商品或勞務的行為,是包括網路教育、在線影視、網路遊戲在內的所有消費形式的總和。隨著網路技術的迅猛發展,網路消費已經成為不可忽視的一種重要消費形式。
與其它形式的消費一樣,網路消費也有三個基本概念:1,原始消費,就是消耗財富(指貨幣、時間、精力等耗費);2,進步消費,就是可以獲取財富(指實物商品獲得、網路經驗獲取、精神財富獲得等);3,創新消費,就是消費同步增長財富(網路財富不斷增長的同時,自己的消費也會同時增長,包括興趣、快樂、幸福等)。除了傳統的網路商店(即滑鼠經濟)、網路簡訊、收費郵箱、網路遊戲之外,近年來,網路中出現了大量的網路論壇、網路社區以及網路空間等等,給人們提供了更多的文化與思想交流場所。本文試圖探討在網路社區中的幾個網路消費心理學問題。
1,網路消費是一種無聊
就整個社會而言,網路消費是部分人的行為,並不是所有擁有電腦的人都喜歡網路消費,即使網路發展非常迅速。喜歡網路論壇、網路社區以及網路空間的人,多數都是空餘時間比較多、或希望通過網路消費打發時間、獲取某種滿足感的人群。這些人比較獨立,或者就是宅男宅女,可能單身的多一些,具體數量是無法統計的。但他們有一個共同特點,即閑得無聊。電影電視不好看,逛街沒有鈔票,也沒有什麼教堂可以去,朋友更是相距十萬八千里。但在網路論壇、網路社區以及網路空間里,他們可以較好地解決寂寞和空虛問題,既排遣了孤寂、交了朋友,又獲得了生活經驗、獲得了快樂與幸福,有時候還嫌時間不夠呢。
2,網路消費是一種心情
生活是一種心情,網路消費也是。網路論壇、網路社區以及網路空間,本身就是一個虛擬社會。在這個虛擬社會中,人們不受時間、地點、職業、年齡、興趣等的限制,可以參加各種虛擬社會的文化活動和思想交流。心情好時,讚美一下別人的觀點、欣賞一下別人的作品;心情不好時,評價一番他人的思想、批評一下他人的作品。合得來時,可以交友甚至見面;合不來時,不再打招呼,也沒有任何尷尬,似乎比現實生活更加簡單。不過,有時候,虛擬社會比現實社會也更加殘忍。因為網路社會不是實名制,沒有「身份證」,就存在馬甲,更沒有網路警察,而網管或版主是沒有法律許可權的;那些有嚴重心理障礙的人穿上馬甲罵你一通,或者弄出一個「網路暴力」,也會讓你哭笑不得。所以,要擁有好的心情,必須選擇一個好的虛擬社區,才能更好地自由消費。
3,網路消費是一種寄託
每天下班回家,打開電腦,進入社區,然後就是點擊積分、問候朋友、分享消息,忙活一陣子,再寫一帖子,大家樂和樂和,實在是一種寄託與享受,這比實際生活中的聚會,更加節省時間、精力和貨幣。對於大多數網民而言,欣賞、閱讀、評論、寫作網路文章,佔據了絕大部分時間。網路文章幾乎包羅萬象,無所不有,因為大家的職業和經歷千差萬別。人們可以通過閱讀獲得信息和知識;可以通過評論和辯論提高認識、增強能力;可以通過寫作鍛煉自己的寫作能力、表達能力。虛擬社區,其實很充實!很實在!正是因為人們有這樣一個需求,網路論壇、網路社區以及網路空間才會大量增生,而從事這一職業的人們既賺了利潤,又給人們提供了精神寄託的載體。
4,網路消費是一種創造
很多人在網路文章的基礎上,成功發表了自己的小說、傳記、遊記等,實際上就是一個創造的過程,也是自我發現的一個過程。與真實社會相比,網路文章沒有出版發行的限制,也不需要獲得某某領導的同意,實在是「自由與人權」的最高表現形式。當然,有時候還是受網管或版主的管轄,但總比面對面的審核更加「人性化」一些,即使網管或版主的管理水平是在這個過程中慢慢學會與積累的。有時候,當別人看到某個網路文章很不錯,就放到自己空間里,但這時,網路文章就會涉及「原創與專利」。有的人會認為任何形式的「轉貼」或「摘錄」都是不道德的。其實,「原創與專利」是一個學術領域的概念,在虛擬網路中是不存在的;而且,並不是所有東西都有「原創與專利」可以深究的,比如二進位就不是萊布尼茲的原創,因為任何知識都是在前人知識的基礎之上總結出來、積累起來的。在極端主義與絕對主義的理念下,將「轉貼」或「摘錄」網路文章與道德掛鉤,那就是嚴重的「道德飆車」;如果網路消費不涉及個人隱私和經濟利益,其實是沒有什麼「原創與專利」可言的。網路消費,是一種自我能力的發現,也是一種休閑與消遣!
「原創」和「專利」與「轉貼」和「摘錄」的紛爭,說到底,還是一個「個人名利」和「自私自利」的問題。我們使用的每一個字元,都是前人創造的;我們敲擊的每一個字元,都是無數電子技術的集合;我們說的每一句話,前人都已經說過了,我們哪有原創?我們對網路文章的關注點應該是其內容是否具有可讀性、知識性、娛樂性、教育性、啟迪性等等,而不是作者到底是誰。如果一個人真的很在乎「個人名利」,可以大張旗鼓地、堂堂正正地「表現自我」、「獨創一面」,甚至可以通過這樣而「發家致富」、「名利雙收」,何需在虛擬網路中局限自己?另一方面,如果大家都有一種「大公無私」、「天下為公」、「助人為樂」、「不求回報」的境界,在網路中傳播慈愛與樂觀的思想、分享自己的經驗與知識,這隻會給大家帶來幸福與快樂!自己越渺小,就越會有幸福感,這才是人生的最高境界。
在商品經濟泛濫的當今,印刷《聖經》也需要版權,上帝居然不知道。撇開「原創」和「專利」的功利性不談,這裡所謂的「網路文章的創造」,是將自己的經驗、經歷、信息和知識,通過文字的形式表現出來,讓大家分享、讓大家共享,從而獲得共同的快樂與幸福,與金錢名利無關,實為人生一大樂事!我們大家的知識、經驗等等都是來源於社會,通過「網路文章的創造」再還給社會、服務於社會,何樂而不為呢?
人生不就是如此嗎?赤條條地來,赤條條地去,不帶走一絲雲彩。能夠立足於現實,在上班賺錢營生之外,在網路社區中從事自己真心喜愛的「鍵盤與滑鼠」活動,這種「讓天賦自由、讓人權釋放、讓幸福表達、讓博愛傳播」的滿足感,足以令你的人生更有意義、生活更加充實、工作更富活力!
最後要提出的是:網路消費中的網路社區,是進步消費與創新消費的一種形式。如果顧客是上帝,我們大家不僅僅有義務,還有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