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世界,離婚是一個普遍現象。據說,全世界結婚與離婚的平均比例大致為5:1。被離婚父母遺棄的子女,在精神上和物質上均要遭受痛苦和困擾,許多人因此精神畸形或心理變態,跌入了犯罪的泥坑。即使在單親家庭中,也可能會存在一種被稱為「離婚子女綜合征」的心理疾病。正因為如此,現在很多夫妻為了讓子女有一個健康良好的環境中長大,而勉強在一齊,但是兩人的感情又不好,常常板著臉或者吵架,這樣更加讓子女的心理產生恐懼。其實,如果兩個人不能在子女面前再扮演一個好媽媽、好爸爸的角色,那分開還是比不分開好。從這一點上來看,離婚還是比形式上的婚姻好。
由於各人的信仰、教養、知識水平不同,夫妻雙方對待離婚的態度也是不會相同的,對待離婚子女教育、情感、行為等等,更是有著不同的看法,這就導致「離婚子女綜合征」的產生。很多離婚的人有這樣或那樣的報復心理,比如:離了婚,夫妻就是死敵;自我中心,而不顧他人感受;不簽字、拖死你;不給孩子贍養費,不讓與孩子見面等等,完全喪失做人的基本道德。對於離婚子女在贍養費、監護權等等方面的判決,各國都有自己不同的法律,但是筆者還是強烈建議:離婚子女應該無條件地擁有其父母在婚後的全部財富,因為子女是夫妻最大的共同財富,即使夫妻雙方在婚後的財富達到1兆,也是比不上一個子女的價值的!
所謂「離婚子女綜合征」,是指離婚家庭的子女所受到的影響使他們的心理、性格、行為出現了異常。子女的表現以及身心發展因撫養人的不同而產生差異。由父親撫養者,因為父親忙於事業工作,生活往往簡單化,使孩子得不到應有的關心和照顧。由母親撫養者,雖然可以在生活上得到細膩的照顧,但是,沒有父親的影響,心理上總不免產生缺陷。由祖父母撫養者,因祖輩們年老體弱和文化觀念上的局限性,孩子得不到智力上的引導和個性上的發展。凡此種種,都給孩子造成嚴重的不良影響,而孩子的早期經驗對未來職業發展,個性健康成長將起著重要作用。
離婚對子女有百害而無一利。子女愛自己的父母,渴望得到父母的體貼和照顧。可是,一個殘缺不全的家庭,給成長中的孩子能帶來什麼呢?正如一位兒童心理學家所說的:對於子女來說,父母離婚的創傷僅次於死亡。父母離婚問題是當代子女面臨著的最嚴重、最複雜的精神健康危機問題。所以,將要在離婚書上落下決定命運的一筆的人們,請多為子女想想,切勿草率決定,以免悔恨終身。
對子女避而不談父母離婚的事是不現實的。如何減少離婚對子女的傷害呢?
――把父母離婚的事情同時告訴家庭里所有的子女。
――使子女懂得不是他們引起的離婚,他們也不能改變父母的想法。
――要詳細向子女解釋監護的安排,一再解釋。
――要告訴子女,父母都愛他們。
――鼓勵子女表達他們對離婚的感覺,說出他們是對父母的,還有對其他有關成人的看法。
――決不能把子女放在父母的爭執中間。
――要使子女的生活變化儘可能的小。
――進行可行性協商。
――讓子女同學的家長理解父母的現狀,做好子女同學的思想工作。
――讓子女的老師了解家庭的現狀,讓老師配合做好子女的思想工作。
除此之外,父母們必須認識到他們的需要和子女的需要之間的真正衝突。「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則是離婚後子女最大利益的保護措施。
「兒童最大利益」保護原則,最早是由1959年《兒童權利宣言》確認為保護兒童權利的一項國際性指導原則。該《宣言》指出:兒童(註:特指18歲以下)應受到特別保護,並應通過法律和其他方面而獲得各種機會與便利,使其能在健康而正常的狀態和自由與尊嚴的條件下,得到身體、心智、道德、精神和社會等方面的發展。當前,「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已為國際社會所普遍接受,世界上許多國家在立法或司法中明確規定了「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兒童最大利益原則普遍被認為是處理子女監護撫養等事宜之唯一最高準則,被作為解釋相關法律條文的依據。「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就是將兒童的利益最大化,包括國家在制定各項政策、處理涉及兒童事務中,均應以兒童利益作為優先考慮的前提。該原則不是最大限度地考慮兒童的利益,也不是優先考慮原則,而是把兒童的最大利益放在「首要」考慮的地位。
全社會的保護原則規定以後,家庭對子女利益的保護作用是無可替代的。子女年齡越小,父母和家庭的作用越大,有一個完整和諧的家庭是子女最大的利益和幸福。無論是處理父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監護問題還是探視問題,都有可能不能很好地體現「兒童最大利益優先原則」。因此,筆者建議:男女雙方在達成離婚協議時,必須徵得10周歲以上子女的同意。當然,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意見,各國法律大多採取相對承認主義,子女的意願是必須考慮的因素,而不是決定性的因素。在實踐中,子女年齡越大,法院對其意願越為重視。由於婚姻法是成人法,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法官往往首先考慮的是成年人離婚的權利,而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就沒有了優先權,更談不上最大利益。由此看來,婚姻法中的父母與子女的關係,是有改進的地方的。
「以父母為本位的親子關係立法」,自然視離婚後的親子關係為離婚的效力,因為父母離婚後對子女監護權決定的是子女的歸屬問題,而非子女的利益問題。「以子女為本位的親子關係立法」,就會視離婚後父母對子女的監護不是父母的權利而是父母的責任和義務,離婚所改變的僅僅是撫養形式而已,離婚後的親子關係仍然是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所要解決的只是父母之間權利義務的重新分配,由婚姻生活中的共同生活共同行使監護權改為離婚後分別居住,共同行使監護權,或一方行使直接監護權,一方行使間接監護權,或僅由一方行使監護權。如此,才能切實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即使離婚父母所在國沒有類似的立法,當事人都應該遵循這樣的「協定」!同時,還要將符合子女最大利益作為確定離婚後直接撫養方的準則。
無論是技術上的單親家庭,還是法律上的單親家庭,離婚父母對子女的教育、撫養、監護等等,都應當是一往如初,甚至比以前要花更加多的時間和精力。任何認為個人事業和家庭生活高於子女教育和愛撫的思想,都將被這個社會所證實是脆弱無能的表現,因為子女是社會的未來,是人類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