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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軍隊(PLA)和中國武警(WJ)的異同

作者:kylelong  於 2013-7-31 00:40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學習探討|通用分類:政經軍事|已有1評論



中國人民解放軍,就是指中國軍隊(PLA);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就是指中國武警(WJ)。在中國現在的兵役體制下,中國的現役軍事力量或武裝力量,包括軍隊、武警、民兵等。

1,中國軍隊(PLA)和中國武警(WJ)的相同之處:

(1),作為國家的軍事力量或武裝力量,PLA和WJ都是重要的組成部分。

(2),兩者在各個時期都經歷過多次發展演變。PLA經歷過中國工農革命軍、中國工農紅軍、八路軍、新四軍,直至現在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才做到全軍編製、番號的統一;而WJ也經歷了中國人民公安部隊、中國人民解放軍公安部隊、中國人民解放軍公安軍、人民武裝警察、中國人民公安部隊,整編成中國人民解放軍,直至現在的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3),隨著歷史的進步,國際和國內的形勢變化和自身的發展,兩者都逐步發展成多兵種,PLA有陸、海、空、二炮等,WJ更是分為內衛、森林、黃金、水電、交通、邊防、消防、警衛等八個警種,號稱「八路軍」。 

(4),事實上,PLA和WJ官兵都是現役軍人。《兵役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軍事力量或武裝力量,由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成。現役軍人包括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5),執行共同的國家法規法則,包括《兵役法》、《國防法》等等。我們常說的三大條令(隊列條令、紀律條令、內務條令)都是一模一樣。 

2,中國軍隊(PLA)和中國武警(WJ)的不同之處:

(1),領導體制不一樣。PLA實行單一的中央軍委自上而下的垂直領導;而根據國防法的規定,國務院、中央軍委對WJ實施雙重領導,也就是說,武裝警察部隊不僅接受中央軍委的領導,還接受國務院的領導。

(2),職能不一樣。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第三條規定,PLA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捍衛人民共和國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WJ,平時,警衛黨政機關和部分國家領導人、重要外賓及大型集會的安全;對監獄、勞改管教場所,實施武裝警戒和武裝看押;配合公安機關依法逮捕、追捕及押解罪犯;守衛電台、電視台和國家經濟、國防工業、國防科研等要害部門,以及民用機場、重要橋樑、隧道等目標;進行邊防守衛和火災消防等。戰時,協同人民解放軍保衛邊防和海防,抗擊敵方的入侵;參加城市防衛和保衛重要目標的戰鬥,組織對空防護;組織重要民用機場、車站、橋樑和隧道的防護;守衛重要的電台、工廠、倉庫和科研設施等目標,掩護工業設施和人口疏散;打擊敵特和不法分子的破壞活動,保障作戰地區的社會秩序和人民群眾的安全等。

(3),PLA是集團化行動,無論部隊作戰或拉練、演習,動輒一個軍,或一個集團軍,而WJ通常是小規模行動,一個班、一個排。如果動用到中隊,就算是個大行動了,更別提支隊級別的了。

(4),PLA的指揮層次:中央軍委—大軍區—各集團軍— 師(旅)— 團 — 營 — 連;WJ的指揮層次:中央軍委或國務院 — 省總隊— 市支隊— 大隊—中隊— 排 。

(5),PLA的兵力是按大軍區來分配的;WJ是按照行政區域來分配的,如各省武警總隊。

(6),對PLA來說是養兵千日用兵一時,但是對WJ來說是養兵千日用兵千日。 當有突發事件發生的時候,人民政府在沒有使用和調動軍隊的前提下可以適當的調動和使用武警部隊。

所以,總結起來就是:PLA和WJ,一個是對外抵禦侵略,鞏固國防;一個是擔負國內安全保衛任務,維護社會穩定。PLA和WJ從歷史上看,有著很深的淵源,其間WJ曾幾度併到PLA的序列當中。其它的區別還有一些,比如服裝、裝備等等。

那麼,什麼是「戒嚴部隊」呢?

「戒嚴」是指國家在處於對外戰爭、內部叛亂、天災瘟疫或者財政經濟危機的等嚴重危害社會安全與政治穩定的特殊時期採取的一種緊急措施。戒嚴實施時,司法及行政權,會部分或全部由軍隊(戒嚴部隊)接管。在有的國家,「戒嚴」又稱之為「緊急狀態」。「戒嚴部隊」就是執行「戒嚴令」或「緊急狀態令」的軍隊。

《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在發生嚴重危及國家的統一、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安全的動亂、暴亂或者嚴重騷亂,不採取非常措施不足以維護社會秩序、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的緊急狀態時,國家可以決定實行戒嚴。」。日本明治《戒嚴令》:其第一條即規定:「戒嚴令乃戰時或事變之際,以兵力警戒全國或某一地方之法律。」美國於1976年頒布《緊急狀態法》,規定全國緊急狀態的宣布程序、時間限制、政府財政支出及緊急狀態下的權力等。緊急狀態期間,總統可以頒布一些特殊法規,行使一些特別權力。但是一旦緊急狀態終止,這些法規將隨之失效。而且還規定,當國家受到外國威脅而宣布緊急狀態時,總統可以根據該法,對於與外國或外國人有利害關係的外匯管制,國際支付以及貨幣、證券和財產的轉讓或轉移行使特別權力。在英國,制定了一系列有關緊急狀態的專門法律,如1920年的《緊急狀態權力法》、1964年的《國內防禦法》等。俄羅斯2002年制定了《緊急狀態法》。在俄羅斯全境或個別地區實行緊急狀態,必須由聯邦總統發布命令,並立即將此情況向聯邦委員會和國家杜馬通報,並報送聯邦委員會批准。如果總統令未得到聯邦委員會的批准,則在其頒布72小時后自動失效。印度、巴基斯坦、土耳其等國也在憲法中規定了「緊急狀態制度」,主要針對戰爭威脅及民族和地區衝突、政治騷亂、罷工、遊行示威、政變等,實行軍事管制、戒嚴等手段,規範調整緊急狀態。

由此看來,在「戒嚴狀態」或「緊急狀態」下,由國家最高職能部門調動的部隊,可以是軍隊、警察、民兵等任何武裝力量,主要爭對的是國內的事態變化,而不是國家之間的戰爭狀態下對外的軍事職能,部隊的性質和職能發生了變化。

(編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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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1 個評論)

回復 lushao 2013-7-31 05:45
中國的兵,打外敵,膽小。
中國的兵,打內敵,膽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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