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或道德上,懲罰一般是指因為某種不當的言行,所受的痛苦或損失;在刑法上,懲罰則是指按照法律規定對當事人所行使的處罰、鞭韃或體罰使之服貼、受辱或以苦行贖罪。而制裁則是國際上的一種表述,雖然平民之間或民法刑法上有時候也使用這個詞。但心理學中的懲罰並沒有道德含義。
在法制國家和國際法中,懲罰或制裁是有一定量刑標準的。但實際上,字面上的量刑標準,在很多情況下都是比較模糊的。政府官員或執行者有很大的權力來衡量刑的輕重,也因此產生一些賄賂或腐敗等弊端。但在國際上實施制裁,量刑標準則通常是超越國際法的,因為在國家內部,一個國家只有一個最高法律機構,只可能有一種量刑標準(文革的情況比較特殊);而在國際上,不同文化、不同價值觀的國家之間,對於量刑標準的解讀可能會有較大差異。最明顯的例子就是聯合國對於利比亞的制裁,被美國和北約濫用。
在現代政治學的意義中,制裁指針對某一國所採取的強制行動。現代意義上的制裁基本有兩種形式:一是個別國家或國家集體實施的強制性措施;二是國際組織(首先是聯合國)組織實施的強制性措施。基本方式有:禁運;中斷外交關係和人員往來;減少或中止貸款、貿易及援助等。這些方式基本上都是非武裝性的,現代國際社會普遍反對採取武力制裁,比較多地傾向於經濟制裁(Economic Sanctions),即一國或數國對破壞國際義務、條約和協定的國家在經濟上採取的懲罰性措施。但在一個國家內部,也存在經濟制裁,即在財政與金融管理中,是指在宏觀經濟和微觀經濟運行中,對違背經濟法規的單位或個人在經濟上給予的懲罰。
顯然,懲罰或制裁都是被迫的,被懲罰或被制裁也是被迫的。因為當事人由於種種原因做了違反道德、民法、刑法或國際法的事情而沒有被制止在先,實施懲罰或制裁的行為在後。這裡就有很多問題。其一,誰制定了道德、民法、刑法或國際法?什麼樣的道德、民法、刑法或國際法就是好的或不好的?其二,為什麼不能在事件發生之前制止?是什麼原因導致這類事件發生?其三,懲罰或制裁行為是否合法合理?有沒有可以緩解或替代的方式?
大千世界,雖然基督教有唯一的上帝,但世界上的法律體系卻沒有「唯一標準」。英文中一個「罪」字就有幾十個,難道「法」就只有一種?顯然,實施懲罰或制裁的行為也就是一種無能的行為!一種黔驢技窮的動物本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