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無疑是現代社會的一個熱門話題。現代人,尤其是中國大陸百姓以及關注中國的海外人士,越來越關注在人權方面存在諸多弊端的中國人權現狀。中美之間的人權較量,兩國每年的「人權報告」,那只是一個政治遊戲。有關人權的各種定義,在本文最後有一些介紹。另外,有關中國人權落後的文章也有很多,這裡不也重複。因為我們每個人對於人權的理解都不一樣,所以,筆者理解那些的不同想法。筆者就自己的知識結構和知識範圍,從一個新的角度來對中美人權的政治遊戲作一分析,然後談談海外華人的個人人權,希望達到拋磚引玉的效果。
1,中美人權表現的對比
首先看中美人權觀的差異:美國認為人權是天賦的,中國認為人權是社會歷史的產物;美國認為人權是個人的權利,只有個人才是人權的主體和承擔者,而中國則認為人權是個人權利和集體權利的統一;美國認為人權只包括公民、政治權利,中國則認為,人權不僅包括公民、政治權利,而且包括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在人權問題上,美國把權利和義務割裂開來,強調權利的絕對性和優先性,中國則認為人權是權利和義務的統一;在人權與主權的關係上,美國認為人權高於主權,中國則認為人權本質上是一國主權範圍內的事情。
當今社會上,中國和美國兩種意識形態的人權觀,是非常對立的;即使在一個國家內部,人權觀也不可能在所有方面都一致。中國的人權觀認為:在個人人權中,生存權或生命權是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就平均生活水平而言,人類有足夠的生存資源,不會有根本的資源衝突;人活著不妨礙別人,生命是不會影響他人的權利的,除非人具有掠奪和侵佔行為。
實際上,美國《獨立宣言》中的「人人生而平等」,並不包含印第安人與黑奴。美國在建國初期,侵佔印第安部落的領土、殺死傷害無數印第安人,剝奪了印第安人最基本的生存權或生命權。據資料顯示:當哥倫布1492年「發現」美洲新大陸時,在現在美國境內居住的印地安人總人口在3000萬至1億之間。到20世紀70年代,被迫分散聚居在美國全國各窮鄉僻壤的「保留地」里的印地安人總人口還剩下了不到80萬人。在現代西方文明(尤其是美國建國初期)開始出現的最初幾個世紀里,非洲一共失去了約5000萬人口。他們不是死亡,就是淪為奴隸。有多少死黑奴在美國,無法精確統計。二戰期間,兩枚原子彈造成的日本人死亡數量約為33萬,其它數據的就不提了。近些年來,美國政府對伊拉克和阿富汗的侵略戰爭,造成大量平民傷亡(網路統計:伊拉克平民死傷超過80萬,阿富汗平民死傷1萬至3萬,軍隊死亡2萬以上),剝奪了伊拉克和阿富汗平民最基本的生存權或生命權。
再看看中國。國共內戰(1927年至1949年)中,國軍傷亡171萬,共軍傷亡120萬,平民直接死亡50至100萬人,共計傷亡近400萬人。1949年以後的中國政府對於中國公民的生存權或生命權,也存在不尊重個人人權的事實。比較嚴重的事件就是中國大飢荒(1958-1962),死亡2700萬-4300萬;文化大革命(1966-1976),死亡200萬-2000萬(以上數據均來自網路,無法精確統計)。這些也是平民最基本的生存權或生命權的喪失。
在中國和美國的這種「生存權或生命權」的比較中,我們不難發現:美國政府殺害或侵害的絕大多數不是美國人,而是外國人。當然,不否定美國政府也殺害了很多美國同胞,比如政治犯和刑事犯。而中國政府則是在內戰或內亂中殺害或侵害了中國平民。當然,不否定中國政府也殺害了一些外國人(比如在對前蘇聯、印度、越南、韓國等等的戰爭中死亡的外國人)。問題是,世界上有「美國人」這個民族嗎?顯然,美國人就是來自世界各地的人,美國政府殺害的印第安人和黑奴,大部分還是美國人。此外,一些人認為美國政府殺害外國人是「反恐行為」,可以原諒;而中國政府殺害中國人是「鎮壓國民」,不可饒恕。實際上,這就是違背了「人權平等」的最高原則。無論在什麼樣的背景下殺什麼人,都是暴力行為,都是破壞人權、沒有人性的行為。
另一個結論就是:大規模殺害人類的歷史,都是處於國家發展初期。這就是人權發展與經濟發展的關係。中國與美國都存在同樣的問題,那就是在經濟發展初期,個人人權是很難或者很合理得到保障的。不同的是,最近幾十年,中國政府保持了近30年的和平穩定,沒有國外戰爭,但在對待自己國民的人權方面存在嚴重的落後;而相比之下,美國政府雖然在對待自己國民的人權方面做得較好,卻一直在海外進行戰爭殺人。如果說中國政府現階段在某些領域(比如言論自由、遷徙自由、發展自由等)侵犯了的人權,那麼,美國政府則是在另一些領域(比如網路監控、入境監控、入侵戰爭等)侵犯了人權。這些都是事實。從「人人生而平等」的角度來說,無論侵犯什麼樣的人種或民族的人權,也無論在什麼樣的條件下、在什麼場合侵犯人權,都是違反「人人生而平等」的。在人權范籌內,不存在「有的人權可以侵犯,有的人權不可以侵犯」。
在集體人權中,有一個很重要的人權,即發展權。這更加提示我們:人權狀況與經濟發展的關聯性。不論從縱向看,還是從橫向看,人權都與經濟的發展有很大關係(茅於軾語)。有人說:只有自由民主才能發展經濟。的確,自由民主與人權相通,但自由民主並不等於人權。實際上,民主國家同樣可能有特權,如印度是民主國家,但人權狀況並不咋地,特權盛行,經濟發展也不行;有的拉美國家也是這樣,雖然資源豐富,但經濟並不發達,主人與僕人不平等;有的非洲國家更是如此,既有反政府武裝,也有暴力衝突,談不上人權。這是從歷史的橫向比較來看這個問題。
如果從歷史縱向角度看,也是如此。我們可以看到,市場經濟與人權觀念相聯繫。現在經濟發展得好的國家都是市場經濟國家,人權狀況都比較好;而中國當前的經濟正向著好的方向前進,人權狀況也一直在改善(雖然比不上美國的某些領域),這就是人權與經濟的「某種關聯」。回顧歷史,在中世紀(約395年-1500年),中國的科技與經濟發展都比戰亂的歐洲強,很多年都一直是世界首富。另一方面,中世紀的中國(尤其是唐宋時期),雖然中國的人權狀況並不佳,但遠比歐洲強;美國在發展早期,人權狀況也不咋地,更不用說當今美國的人權狀況也不是十全十美。所以,人權發展與經濟發展的關聯是值得深思的話題。
有人說,美國在對國內平民的人權方面做得比較好,在國際人權方面一塌糊塗;中國在國際人權方面做得比較好,而在對國內平民的人權方面還有待提高。筆者認為,只是說對了一半。假如中國和美國處於歷史發展和經濟發展的同一時期,中國和美國的人權狀況實際上是差不多的,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也是差不多的。美國歷史300多年,共產黨中國才60多年。如果同時在2011年進行人權比較,是沒法在同一標準的上進行比較的。假如在歷史發展和經濟發展的同一時期,即2011年的中國和1836年的美國進行比較,結果會如何?或者說按照人均GDP來比較,2002年中國的人均GDP約1000美元,1900年美國的人均GDP也在1000美元左右。2002年的中國與1900年的美國進行人權狀況比較又如何呢?理性的對比,結果也是明顯的(筆者不強求所有人認同這一觀點)。有人拿姚明和武大郎相比,這樣比較,有意義嗎?為什麼不拿姚明和珠穆朗瑪峰來比?
集體人權中另一個重要人權是和平權。航母和軍艦是移動的國土,這表明航母和軍艦是擁有國的國民的人權。如果一個國家的航母或軍艦受到威脅,也就是國土受到威脅,和平與安全受到威脅,那就是說這個航母或軍艦擁有國的國民的人權受到威脅;同時,一個國家的航母或軍艦在他國的安全空間內游弋,則是危害了他國的國家安全,侵害了他國國民的人權。美國的航母和軍艦在中國領海附近進行軍事演習,實際上就是一種挑釁,嚴重威脅中國的和平權。美國對其它國家也是如此,這是對人權的嚴重踐踏。相比之下,中國政府並沒有派軍隊到世界各地危害世界和平。
美國政府一直以來就喜歡批評中國的人權狀況,中國政府在人權方面也的確有值得改進的地方。然而,美國政府至今也不簽署《國際勞動法》、《巴塞爾公約》、《京都議定書》以及《國際禁用集束炸彈公約》等等國際性文件,並多次使用武裝暴力傷害平民,使得《世界人權宣言》成為一紙空文。但美國政府自己卻視而不見,並可能認為這與人權沒有關係。這就是「雙重標準」的典範。如果將美國的人權標準當作世界統一的標準,顯然是有失公正和人性的,即使美國的人權狀況已經不錯了。我們需要的是一個公正的和人性的人權觀。
當然,人權也包括說話的權利,即言論自由權。有人認為:中國政府對於網路的嚴格管制、實行「敏感詞過濾」制度、對「民運人士」實行所謂的「因言獲罪」等等策略,都是沒有言論自由權的。從理論上看,這的確是破壞人權的,但美國政府又做得如何呢?人權的特殊性表明:言論自由權是相對的,即使在美國,也不可能做到100%言論自由。美國建立的國際網際網路本身就是美國的標準。正因為是美國標準,因此,美國政府的網路監控行為,不會得到網民的反對或知情權。相比之下,中國政府對於網路的監控,都在美國的「掌握」之中。
美國強勢推出「網際網路自由」戰略,並將其作為美國外交政策工具的客觀後果,就是損害「網際網路自由」這個概念本身的合法性與合理性。美國推進「網際網路自由」,「幫助」網路活動分子,提供官方翻牆軟體的目標,與當初設立自由歐洲廣播電台、美國之音等從事顛覆性報道的短波廣播,並無本質區別。美國表面上嚷著要推動網際網路上的信息流動不受任何制約,其真實的意圖卻是利用網際網路煽動別國內亂,進行政治干預,最終維持並鞏固美國的全球霸權地位。據媒體透露:2009年5月,微軟公司就按照美國政府的授意,切斷了古巴、伊朗、敘利亞、蘇丹和朝鮮五國的MSN即時通訊服務埠。在2009年伊朗大選前後,美國通過Twitter,分化、挑撥保守派和改革派民眾,變換模式滲透煽動,導致伊朗發生了大規模的流血衝突。而且這種破壞人權的行為在2011年的「茉莉花」事件中表現尤為突出。更進一步,美國國家安全局憑藉20世紀40年代與英國、加拿大、紐西蘭、澳大利亞簽署《五國情報交換協議》,在全球範圍建立並完善了一套名為「梯隊」的監控系統,具備全面監聽電話、手機、傳真、電子郵件、網頁瀏覽、即時通信等通信手段的能力,每天能夠處理接近或者超過10億次的通信。2001年10月26日通過的《愛國者法案》是一部美國反恐法典。這部法案規定:為防止、調查和打擊恐怖主義,必要時可以超越法律程序監聽電話、搜索住宅、追蹤電子郵件。到目前為止,至少有超過7000名的美國公民曾向美國司法部門投訴,稱自己的合法權利受到該法案的侵害。越來越多的國際事件證明,網際網路已成為美國實現政治目的、塑造美國全球領導力的有效工具。
由此可見,在維護國家利益方面,中國政府和美國政府都會在表面上和背後做一系列的信息控制。中美相比的結果,「言論自由權」實際上都是為其政治服務的,世界上並不存在什麼絕對的言論自由。
2,中美遷徙自由權對比
遷徙自由是現代社會公民應當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當今世界多數國家的憲法都有公民遷徙自由的規定。《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徙和居住」。《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合法居住在一國領土內的每一個人在該領土內有權享受遷徙自由和選擇住所的自由」。遷徙自由作為公民人身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已經為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所承認和接受,在國際上已達成共識。據悉,中國先後於1997年10月和1998年10月,分別簽署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簽署就意味著承諾,承諾代表履行。因此,將公民的遷徙自由權利寫入憲法是中國履行國際公約義務的需要。
何為遷徙自由?這是個既古老又現代的話題。古典自然法學派是現代西方法律的奠基石,其代表以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鳩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學派「創立了遷徙自由和選擇職業的自由,並開創了宗教和思想自由的時代。」遷徙自由是現代文明國家公民的一項基本憲法自由權利。廣義的遷徙自由一般是指公民在符合規定的範圍內自由離開原居住地到外地(包括國內和國外)旅行或者定居的權利;狹義的遷徙自由一般是指公民在國籍所在國領土內自由旅行和定居的權利。
世界各國以各種形式在確立和保障公民的遷徙自由權的同時,也就此作了限制性的規定,一般主要有這樣幾種:一是為了國家安全的限制。國家體現了公民的整體利益,公民的遷徙自由應當受到適當限制。二是為了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和公共衛生道德。社會秩序的和諧穩定是人民權利實現的良好保障。在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個人利益必須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還有,如果公民是惡性傳染病患者,對該公民的遷徙自由應予限制並強制治療。三是禁止以遷徙自由來規避公民應承擔的義務,更不能以此權利來進行犯罪,逃避司法追捕與審判。從國家和法律層面上來看,這些限制是為了維護國家的統治與社會的穩定,而從人權的基本定義來講,實際上是對人權的「限制和破壞」。然而,這種「限制和破壞」,在現階段的人類社會,卻又是必須的和必然的。
此外,有的學者也提出了遷徙自由實質上還應包括「不遷徙自由」,即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的公民有根據自己的意願不遷徙的自由,任何個人、組織、機關都不得以非法手段強制、脅迫公民遷徙。正如人們擁有言論自由,也包括「不言論自由」一樣,即任何人不可以強迫他人說話或發表意見。在這一點上,美國政府對待戰俘的行為,顯然是沒人性和不人道的。一些人只是強調中國政府對待中國的罪犯「不人道」、「沒人性」,比如中國在毛時代和文革期間侵犯了政治犯的人權,但美國自建國以來就一直在侵犯戰犯或戰俘的人權。無論是侵犯本國公民的人權,還是侵犯他國平民百姓、戰犯或戰俘的人權,都是同一層次的人權侵犯。其實,在政治領域和戰爭時期,任何政府行為和法律手段的人權侵犯都是一樣的,沒有國家和意識形態的差別。
在具體的遷徙自由方面,遷徙自由權在當代中國經歷了一個由肯定到否定再到一定程度默認的曲折歷程。1954年憲法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居住和遷徙的自由」。後來,以1958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為標誌,中國政府開始對人口自由流動實行嚴格限制和政府管制,將城鄉居民分為「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兩種不同戶籍。這顯然在事實上廢棄了1954年憲法關於遷徙自由的決定。1975年憲法取消了有關遷徙自由的規定,此後一直沒有恢復。這種二元結構的封閉式的戶籍管理模式構成了世界罕見的城鄉壁壘。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大力推行,因務工經商、求職應聘等誘發的人口遷徙現象日趨突出,用傳統的戶籍制度鉗制人口的遷徙已難以奏效。據統計,中國流動勞動力的總數至少有8000萬人。儘管如此,現行戶籍制度迄今依然是一項限制人口遷移為主要目的的封閉式的人口管理制度,現行戶籍制度的改革依然顯得相當被動和滯后,與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內在要求相距甚遠。近幾年,全國「兩會」一直就有關於「取消戶籍制度」的提案,反映出大多數人對於「戶籍制度」的憎恨。這是中國存在的違背「遷徙自由權」的主要問題。
在1789年《人權宣言》中寫道:人生就並將始終是自由的。還是在1789年《人權宣言》中有關於自由的一個無可更改的定義:自由就是有權從事一切無害於他人的行為,因此,人的自由權利的行使,是以保證社會上其他成員能享有同樣權利為限制,這種限制僅能由法律進行規定。遷徙自由作為人身自由的一個方面,遷徙自由的行使並不損害其他社會成員的合法利益,即自己的自由不可以妨礙他人的自由。如果要說損害,那就是會給那些現在由於遷徙不自由而享有特權的人的利益帶來損害。如果居於整體利益的需求而要求對自由進行限制,那也只能對所有人都是一視同仁的限制,而不是看似公平地對全體成員都進行了限制,實際上是維護了某些人的既得利益,賦予了某些人特權。這種情況,在當今中國尤為嚴重。
相比之下,美國在公民的國內遷徙自由方面要比中國公民更加優越。然而,這遷徙自由是相對的。遷徙自由規定了任何人的遷徙自由不得影響、侵犯、威脅、干涉、危害、破壞他人的遷徙自由。美國的航母軍艦和潛艇在世界範圍內任意游弋,美國的間諜衛星在他國上空拍照測量,這種「遷徙自由」直接影響、侵犯、威脅、干涉、危害、破壞他人的遷徙自由,也是對《世界人權宣言》的嚴重破壞。有一些人認為,侵犯他國的航母、軍艦、潛艇、衛星等等與他國公民的個人自由或個人人權沒有任何關係,這是對人權的片面理解(前面已經探討過了,即集體人權問題)。
再舉這樣一個例子:我想去美國,是自由遷徙;不會妨礙他人的自由,反而可能會對美國社會做出貢獻。但美國政府則是要進行限制,要護照、要簽證、要付款、要審核等等,因為美國政府可能認為:我希望得到的自由遷徙,可能會損害或佔用其他美國人的利益或資源。而實際上,地球資源是地球公民所共有和共享的。美國政府(包括世界上其它國家)的這種做法,就是侵犯遷徙自由權的典型範例。美國政府在建國時,他們自己是自由遷徙,並且可以殺死、傷害或趕走印第安人,而如今卻反而要求別人不得自由遷徙。這就是「自由」的相對性。
聯合國難民署在2011年6月20日「世界難民日」當天發布的《2010年全球趨勢報告》指出,國際社會對難民的支持極不平衡,目前全球難民總數的80%被發展中國家收留。而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發達國家不僅接納的難民人數少於貧窮國家,而且反難民的情緒也在上升。這就表明:發達國家(包括美國)根本不把「人類自由遷徙」當回事兒。發達國家(包括美國)所說的「人類自由遷徙」,是指他們自己。
顯然,有的人強調狹義的遷徙自由,有的人強調廣義的遷徙自由,都只是站在自己的利益角度來看待問題。而且,當一個人狹義的遷徙自由獲得滿足之後,就會要求廣義的遷徙自由。在遷徙自由權方面,世界上並沒有絕對的遷徙自由,人類的遷移都會受到各種法律法規的限制。很多人並沒有意識到這一點,只是因為自己沒有打算或者去嘗試那種自己不曾涉及或要求的「遷徙自由」而已。既然沒有絕對的遷徙自由,「50步笑百步」的人權評價也是沒有道理的;一切法律法規,都不可能讓所有人滿意,但同時,又都是對人權不人道、沒人性的限制。只有考慮經濟發展或個人利益之後,這樣的評價才有意義。
從歷史的角度來看,一切國界、國籍、護照等等,都是對人類自由遷徙的限制,都是對人類人權的破壞,都將隨著國家的消亡而消亡。廢除國界、國籍、護照、消滅國家,最終目的是實現全人類的「遷徙自由」,這才是人性的回歸(筆者也不強求所有人認同這一觀點)。4萬年前,中國北方的居民可以自由遷徙到達美洲而成為印第安人,這就是人類人權最自由的體現。當然,大約300年前一幫歐洲人「自由遷徙」到美洲,殺害、趕走印第安人而建立美國,對於美國人來講,也許是「人類人權最自由的體現」,但對於印第安人、整個人類或人類文明來講,則不是。
3,海外華人的人權
以上是國家層面上的人權問題。其實,很多人在談論人權時,將國家層面上的人權問題與個人層面上的人權問題混在一起談,這是一種觀點。但在探討國家發展時,這兩個層面的人權問題,實際上是分開的,因為事物的發展具有相對性、變化性,這是另一種觀點。但多數人認為國家層面上的人權問題都是十分遙遠的事情,或者與自己毫不相干的事情,自己只關注自己目前的人權。人權問題的「關注」還不如「行動」,紙上談兵只是學習歷史和政治的一種方式。
中國大陸的人權現狀就不談了,很多文章都談過了。下面就談談個人層面上的海外華人的人權問題。
毫無疑問,當今世界上,就我們個人來講(即拋棄一切意識形態),美國等西方國家的人權狀況是比較好的,中國在人權方面還有很多工作要做。這一點,也正是很多中國人移民海外的主要原因之一。因為中國處於人權發展的初期,有很多不盡人意的地方,在接受教育自由、遷徙自由、言論思想自由等方面,任重道遠。從個人層面來進行比較,絕大多數華人會選擇美國而居,即使是台灣和香港人士。
但是,海外華人還有3個人權問題,很多人並沒有意識到。如果僅僅談論中國人權的陰暗面,是不夠的,海外華人更應該多多關注自己在美國的人權可能面臨的陰暗面,這才是最實際的。
一個是「人權的取捨」問題。海外華人,或者說是移民,他們在美國或其它西方國家所獲得的要比中國更好的人權狀況,是以犧牲其它人權為代價的。海外華人獲得了一些個人人權(比如更好的言論自由、更好的遷徙自由等等),則可能放棄了另一些人權(比如語言自由選擇權、選舉權、被選舉權、某些職業的從業權、某些醫療養老的保障權等等)。
另一個是「侵犯他人人權」問題。各種各樣的犯罪,就是侵犯他人。美國政府入侵他國、侵犯他國,從表面上看與在美國的海外華人沒有關係,但實際上,當海外華人走出美國,拿著美國護照,就代表了美國。那些被美國政府侵犯的國家或個人就會對「拿著美國護照」的人進行報復。暫且不說「911事件」,那些世界各地針對美國公民的暴力事件,絕大多數都是因為遭受美國政府的侵犯而發動的報復行為。一句話,加入美國籍的海外華人在很多情況下為美國背黑鍋、做替罪羊。
最後一個是「種族歧視」問題。黃皮膚的海外華人,是否真正可以融入美國主流社會,獲得與白人或黑人一樣的人權,這還要看中國大陸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的穩定和諧。任何一個或幾個海外華人在美國的成功,都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海外華人整體上在美國社會受到的「種族歧視」問題。
相比之下,在當前獲得可能比中國大陸同胞擁有更多人權與自由的海外華人,完全沒有必要去為了自己可能多的那麼一點點「人權與自由」沾沾自喜,也沒有必要去為了仍在被西方國家稱之為「人權地獄」的中國大陸同胞的種種遭遇而感到憤憤不平,因為不同的人對人權的理解也不一樣,關鍵看這種人權有多少與自己的利益密切相關。另一方面,在很多情況下,有些中國大陸同胞反而是認為海外華人失去了更多的「人權與自由」,海外華人是需要得到中國大陸同胞的同情與理解的,這就是個人利益和經濟發展水平問題。至於那些「諾獎」、「入獄」等等現象,只不過是政治遊戲而已。對於我們普通百姓而言,如果沒有根本的利益衝突,神馬都是浮雲。普通百姓在對待人權、自由和民主的態度方面,一慣是奉行「個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與愛國、愛黨、愛政府等等,或者說與不愛國、不愛黨、不愛政府等等,沒有任何關係。
筆者覺得:海外華人在對待存在諸多人權問題的中國時,更應當理性地、發展地看待問題;即使是從個人利益的角度出發來看待人權,假如你不能改變世界,那就改變自己。謾罵或暴力,解決不了根本問題。無論在哪個國家、什麼樣的法制社會,唯有拿起法律的武器,去爭取、或幫助他人爭取人權與自由,才是值得推崇的有意義的行為。
4,結述語
人權,是一個相對、但又非常實際的問題。由封建制沿習下來的中國管理統治,縱然存在諸多的問題,但當今中國提出的「和諧社會」這一國內口號擴展成「包容性增長」這一全球口號,並且進一步提出「國際關係民主化」這個陌生概念,使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也融進尊重各國發展模式這一普遍性觀念中。當今的中國社會縱然存在很多陰暗面,但現階段的中國管理統治不能不說是中國歷史上最完美、最先進的,世界上沒有其它模式可以代替。即使讓美國政府和奧巴馬按照美國模式去管理中國,只能會是天下大亂。這是中國的國情決定的,雖然我們很多中國人並沒有在中國發展的現階段獲益,但中國的進步是有目共識的。從國家層面上考量,要使中國的人權狀況達到西方國家現在的水平,還需要時間;從個人層面上考量,如果沒有利益的衝突,這些都與普通民眾自己無關,因為中國的法制限制了民眾在國家層次上的權力和行為。
一些支持美國人權的海外華人與一些支持中國人權的海外華人之間的對立與矛盾,實際上大多數都是從個人利益出發,看自己的個人利益在哪個國家獲得更多,才會認為哪個國家的人權狀況比較好。這是很實在的,沒有異議。在網路中關於中美人權的一些尖銳言詞,大多數都是由於缺乏彼此寬容、缺乏彼此尊重的思想所導致的,只不過歷史和政治的空談,充其量也是網路中的調侃與閑談而已。無論如何,中美兩國人權觀的差異是一個客觀存在,將長期存在下去,爭論也不會有最終結果。只有正確認識人權的基本定義和全面含義,不偏激、不僵化,既實事求是地對待意識形態,又適度把握自我的利益和人權需求,才能認清一些人將人權問題絕對化的真相。從現實主義與理想主義融合的角度出發,只有對一切暴力加以譴責,對一切野蠻加以抨擊,我們才能從內心發現這樣一個充滿和睦和無限寬容之未來世界的輝煌與美麗。
附:關於人權的定義
從字面上講,所謂「人權」,就是人的基本人權或自然權利;從生物學角度來講,人權就是「因其為人而應享有的所有權利」。人權的「普適性」和「道義性」,是它的兩種基本特徵。在當今國際社會,維護和保障人權是一項基本的道義原則。是否合乎保障人權的要求,已成為評判一個集體(無論是政治上的還是經濟上的)優劣的重要標準。但是,在具體層面上,各國各地區各組織對於人權的具體定義,以及保障人權的具體方式都存在著相當大的爭議,甚至引發了很嚴重的衝突。人權在抽象理解方面的共識和在具體實踐中的分歧,形成了強烈的反差。人權的一般法律定義是:具有比較強烈意識形態的、應當享有的在社會中得以生存和發展的自由度。但是僅僅這樣說仍不準確,因為它易於遭到動物保護主義者和環境保護主義者的反對。
被世界上多數國家認同的人權立法,包含如下幾種:安全的權利、自由的權利、政治的權利、訴訟的權利、平等的權利、福利(經濟)的權利、民族的權利等等。但對於上述這些具體的人權,各國各地區各組織還是存在較大分歧。這就直接導致了《聯合國憲章》和《世界人權宣言》的產生。這就是說,世界上沒有一個統一的人權標準,或者說沒有一個標準的人權定義。
《世界人權宣言》(以下簡稱《宣言》)是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第217A(III)號決議並頒布。《宣言》是國際人權憲章體系的第一個文件,共30條,它提出了世界各地所有男女毫無區別。《宣言》產生的時代背景:一是當時(1948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不久,給世界各國人民造成了極大的苦難;二是反法西斯人民戰爭的勝利,也使各國統治階級中壓迫和敵視人民的保守勢力遭到削弱,爭取自由、平等、民主、進步的群眾的力量得到加強;三是帝國主義之間的戰爭客觀上削弱了老殖民主義,同時啟發、教育和鍛煉了人民,結果在戰後促進了亞洲、非洲、拉丁美洲原殖民地附屬國人民要求國家獨立、民族解放運動的高漲,違背人權基本原則的世界殖民體系面臨瓦解的局面;四是蘇聯建設社會主義的巨大成就,在反法西斯戰爭中所起的具有決定意義的重要作用,以及戰後東歐一批社會主義國家的產生,提供了一種不同於資本主義的新的社會制度、新的價值觀念和人權模式。
當今國際社會的人權概念是在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兩種制度、兩種意識形態的對峙與共處,以及一大批新獨立的發展中國家登上國際政治舞台併發揮積極作用的背景下形成和發展起來的。這種嶄新的「現代廣泛人權概念」,與傳統的資產階級人權概念有很大不同,是「發展了的人權概念」。它不僅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還包括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特別是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提出和確認,使人權概念突破了西方資產階級人權的狹隘界限。
當今國際社會的人權概念強調人權內容的不可分割性。1968年的《德黑蘭宣言》、1977年的《關於人權新概念的決議》以及1993年的《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都指出: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都是不可分割、互相依存的,對於公民權利、政治權利以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應給予同等關注,若不同時享有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就沒有實現的可能。這一觀點反映了社會主義國家和廣大發展中國家的要求,打破了西方國家對人權概念解釋的壟斷。
當今國際社會的人權概念已經不是單純的個人權利,而是將集體人權即民族自決權、發展權、和平權、種族平等權等也納入其中。相對於個人的財產權、自由權和安全權而言,殖民地、附屬國人民實現民族自決、維護國家獨立的權利,發展中國家人民自由處置其自然資源和財富、發展民族經濟的權利,世界各國人民共享和平與安全的權利,都更為重要。集體人權的確認,反映了廣大第三世界國家堅持反帝、反殖、反霸,維護國家獨立和人民生存與發展的要求。這是人權概念在國際範圍內的重大突破。
當今國際社會的人權概念也體現了人權普遍性與特殊性的統一。《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在確認人權普遍性原則的同時,肯定了人權的特殊性,指出實施人權原則必須考慮國家的特性和地域特徵以及不同歷史、文化和宗教背景。這種價值取向確立了一個原則:各種人權模式都是人權普遍性的特殊表現,都為人權普遍性的充實和發展提供經驗。這種人權的「普遍性」與「特殊性」的存在,本身就表明人權的差異性,沒有統一標準。
另外,權利和義務的關係也逐步成為當今國際社會人權概念的重要內容。1981年,《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憲章》設專章對義務問題加以規定,確認人人對其家庭、社會、國家和其他合法社區及國際社會負有義務。每個人行使其權利和自由均須適當考慮他人權利、集體安全、公共道德和共同利益。由一些著名政治活動家倡導制定的《世界人類責任宣言》,將「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作為一條「黃金規則」寫進其中,並強調權利和義務不可分割,個人和社會都要保持權利和義務的均衡。該宣言雖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也產生了積極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