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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贈與遺體捐贈(下)

作者:kylelong  於 2011-4-29 04:55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科普知識|通用分類:網路文摘

腦死亡的標準

 

 

在器官捐獻和遺體捐獻中,另一項棘手的問題擺在我們眼前,即我國一直採用以心臟停止跳動作為死亡標準,心臟死亡致使其它內臟器官壞死,限制了捐獻遺體的利用。唯一能利用的也僅僅是眼角膜。制定和頒布「腦死亡法」已迫在眉睫。腦死亡的判斷標準時嚴重昏迷、瞳孔放大、固定、腦幹反應能力消失、腦波無起伏、呼吸停頓,以上6項連續出現6個小時而毫無變化。而當腦死亡後由於心臟具有自律功能,可能還會跳動數小時或者更長的時間,如果以心臟停止跳動作為死亡標準話,屆時的器官會迅速腐壞,不能用作移植。這無疑造成了醫療資源的浪費,又為死者的親屬到不必要的物質和精神損失。且有駁那些想為社會再作最後貢獻的遺體捐獻者的良好初衷,希望用自己還健康的器官或組織幫助那些需要幫助的人。另外對於那些想通過器官捐贈改變自己命運的人來說即使有了《遺體捐獻條例》的保證,也只能是望穿秋水,坐以待斃了。

 

據悉我國每年有數以十萬計的尿毒症患者因此無法施行移植手術,生命受到嚴重的危險。其實在西方發達國家已經將腦死亡作為死亡的標準了,如當年那位三次奧林匹克冠軍得主,著名的女飛人38歲的格里菲斯-喬伊娜死於腦血管萎縮后,馬上作了屍檢,並將自己的身體器官移植給了世界各地的病患者,拯救了他們的生命,而且在國外醫生也有權力對死者進行屍檢。在一些國家還有不進行屍檢就不能下葬的規定,法律滯后亟待解決。

 

在器官移植問題上是否認定「腦死亡」存在爭議。傳統的死亡標準主要是心臟停止說和呼吸停止說。按照這種標準。從願意捐獻器官死者身上摘取供移植的器官時。只能在臨床死亡期過後摘取,影響摘取質量。如果「腦死亡」概念得到法律的認可。有可能給器官移植提供有利的條件。在是否認定腦死問題上。我們除了考慮醫療技術與他人生命權價值問題外,首先需要的是尋求憲法的依據。即腦死的認定是否符合憲法的價值體系。生命是價值與事實的統一體。當憲法上保護生命權時,它實際上是對生命價值的一種判斷,賦予生命以價值的基礎。因此,生命權概念或者生命權終止概念的確定是一種嚴肅的憲法問題,需要從憲法角度進行論證。長期以來有關腦死認定主要是醫學界討論的問題,憲法學界並沒有給予必要的關注。

 

自德國憲法教授Hofling提出腦死的憲法基礎問題后,憲法學界開始注意腦死認定中的憲法問題,試圖從憲法角度提出理論依據。多數學者認為,當人處於腦死狀態時失去了人的人格性基礎,無法再享受憲法價值意義上的生命權。但也有學者提出批評意見。認為區分腦死前和腦死後是沒有意義的,當一個人依靠人工呼吸維持生命時宣布其死亡是不符合生命權的憲法價值要求的。

 

傳統判定一個人死亡的標準就是永久性的心臟停跳、呼吸停止以及瞳孔對光反射消失。在心跳、呼吸停止以後,身體其它部位的組織和器官都將因得不到氧氣與養分的供應而失去功能。現代意義上的腦死亡判定:人體腦組織是由大腦、小腦和腦幹三部分組成的,腦幹是人體的生命中樞,它控制著人體呼吸、心跳、血壓等重要功能。人體一些部位的細胞在受到傷害后可以通過再生來恢復功能,腦細胞則不同:一旦壞死就無法再生。所以,當一個人的腦幹遭受無法復原的傷害時,腦幹就會永久性完全喪失功能,以致呼吸、心跳停止。隨後,身體的其它器官和組織也會因為沒有呼吸和心跳而逐漸喪失功能。臨床上所指的腦死亡,就是指腦幹死亡。

 

植物人是由於腦部本身疾病或其它系統疾病引起的大腦功能喪失,但腦幹功能依然存在。所以,植物人沒有思維、記憶、認知、行為和語言能力,但有呼吸和心跳,而且可以有臉部動作。因此,植物人沒有發生腦死亡,所以不能捐贈器官。

 

目前,世界上已有80多個國家接受了腦死亡的概念,並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我國衛生部開始組織專家研究腦死亡標準。2003410日。同濟醫院宣布中國首例「腦死亡」,標誌著中國開始接受「腦死亡」標準。「腦死亡」標準是否是對於生命權的不保護。在人類醫學水平發展的過程中,對於生命的積極救治是非常看中的,只要有一線生還的希望,醫務工作者都會全力以赴。如果沒有醫藥和醫學儀器在人類的生命最後關口發揮作用。人的自然生命是很容易終結的,因為醫學技術的進步,對於生命的挽救發揮了作用。但是,同時也發現靠儀器維持的生命生物存在狀態,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如高昂醫藥費的支付,生命的社會存在價值,病人遭受的痛苦等也困擾著人們。確立「腦死亡」標準並非是對病人的不救治,而是更科學的判斷是否需要繼續救治,不是對人的生命權的侵害。同時,有利於器官移植技術應用時的供體質量。

 

因此,在我國只有儘快確定「腦死亡」標準。實現器官移植技術廣泛應用的供體問題,解決了供體來源及質量,才能將器官移植技術用於病患垂危生命的挽救,發揮這一科學技術帶給人類的福音。腦死亡標準首次確定,新條例將首次採取心跳停止死亡和腦死亡兩種死亡標準並存,兩種選擇自主的法規方針。據介紹,人體腦死亡時,還會有心跳和呼吸,很多人因此認為還有生命存在,但根據國際標準,腦死亡的病人已經不存在任何生存的可能性。所以新條例應確定,判定病人腦死亡后,可以進行器官移植手術。

 

 

人體器官買賣

 

 

傳統刑法不足以應付器官移植中出現的新問題,使器官移植的研究和臨床應用都受到極大限制。另外,由於法律規定的不明確,人體器官也有被濫用的危險。這就需要制定一些新的有約束力的法律規範,使所有從這種新技術中可能得到的利益都必須局限在正當目的和法律程序所要求的限度之內。預防器官移植技術應用中的犯罪行為人體器官移植涉及供體、受體、雙方親屬及社會等多種利益的交叉和衝突,如何協調好各方利益的最大化,避免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是必要的。不能適用法律上的緊急避險。

 

1999年發生在北京某醫院的「眼球丟失案」引起了人們的極大爭議。有人認為當事醫生在患者受傷,如果不馬上實施角膜移植手術,病人就會永遠失明的緊迫情況下,迫不得已,未經死者家屬同意,擅自摘取死者眼角膜並使患者眼睛復明的行為,符合法律上「緊急避險」的規定,故只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即可。從表面上看,實踐中許多需要器官移植的病例大都符合我國法律關於緊急避險的有關條件,但在器官移植這個特殊領域內卻不應該適用緊急避險,否則後患無窮。在當前整個社會群體的道德水準不是很高,移植用器官供需矛盾極為突出的情況下,如果允許擅自摘取死者屍體器官並以緊急避險進行抗辯的話,那麼很多面臨死亡或殘疾危險的患者及家人,為了自身利益或出於親情,會不惜鋌而走險,客觀上縱容了人們的違法犯罪行為,最終導致變相的人體器官買賣的泛濫。這恰恰違背了器官移植的目的。

 

  人體器官和組織的商業化行為需要預防,特別是要採取措施防止利用捐獻人或其親屬的經濟困難而取得器官和組織,必要時以刑事法律加以制裁。《深圳經濟特區人體器官捐獻移植條例》中的規定,特別加大了對買賣人體器官行為的處罰力度。此外,還有醫生的告知義務。醫生有告知捐贈人全部真實情況的義務,如果違反告知義務而導致非真實的自願捐獻行為且嚴重損害其健康時,應當受到刑事處罰。因為缺少醫學知識的捐贈人,只有在充分了解捐贈器官對於自身利益的損害程度的前提下,所做出的捐贈器官的意思表示才能符合其內心的意願。同時我們不能以犧牲一個人的健康、生命而去挽救另一人的健康生命。醫學上的共識,從活的供體摘除一隻健康的器官,會給其造成很大的傷害甚至引起死亡。所以,我們要求醫生對於捐贈人承擔告知義務。

 

人體器官移植立法是促進我國器官移植事業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由於人體器官供體極度匱乏,致使實踐中出現了一系列問題:如器官捐獻者變相收費,醫生收取介紹器官捐獻費,以捐獻器官作為免除昂貴醫療費的代價,私自摘取屍體器官,甚至在網上明碼標價公開出售人體器官。這些現象的存在,嚴重損害了人的尊嚴和價值觀,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秩序、醫療秩序。人體器官移植立法可以促進我國器官移植工作更加規範化地進行,更好地造福人類,切實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為解決人體器官移植中出現的一些矛盾衝突,以及為嚴厲打擊人體器官移植領域中出現的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和可靠的法律保障。

 

器官移植技術是否是犧牲窮人的健康權滿足富人的健康權法律明確禁止器官的買賣和無償捐贈就是為了解決該問題。每個人的生命價值都是平等的,在器官移植技術應用過程中,不應該是犧牲窮人的健康權為了滿足富人的健康權。在器官移植技術應用早的國家,器官移植中的商業化傾向令人擔憂。據英國《星期日泰晤士報》報道。美國一個叫做「國際健康促進協會」的機構和英國萊斯特大學秘密達成協議,準備在該大學的醫學院建立一個「人體器官超級市場」。商品達75種之多,可以說應有盡有。最近看過一部美國加拿大合拍的科幻片《重生男人,Repo Men2010)》,又名《追討人,Repossession Mamb》,講述的是在未來,人造器官成為了商品,器官販賣合理化,但價格昂貴,如不能及時付款,器官將會被取回,而無法付款的「半自然人」就面臨死亡。一名負責催債的保安發現自己也面臨著同樣的命運,但最後,他的大腦思維被電子晶元「美好化」。讓人不寒而慄!

 

與人體器官移植相伴隨的一種現象引起我們的注意出賣人體器官,在一些醫院附近叫賣人體器官的小廣告屢見不鮮。在網際網路站「網易」的拍賣網頁上,赫然發布著:「活體腎,200!」「5萬元賣骨髓。」等等這樣的人體器官買賣信息。這些出售自身器官者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我國的《民法》、《刑法》中雖無禁止人體器官買賣的規定,衛生部也無禁止人體器官買賣的行政法規。但按照國際法通用原則;買賣器官是絕對不允許的。目前活體供腎只能在父母、兒女、兄弟姐妹和夫妻之間進行。

 

人體器官的出賣行為有其產生的原因與背景。人體器官出售者大多是出於生活所迫。一般是欠下了高額債務,希望藉此掙錢還債。當事人錯誤的認為出售人體器官可以成為擺脫貧困和債務的一種手段。醫療部門對人體器官移植手術是非常謹慎的,是絕不會為這種存在買賣關係的器官移植進行手術的醫療部門不接受這種賣腎者提供的腎臟。醫院的供體一般來自死者的無償捐獻和親屬的提供。而這種以賺錢為目的的賣腎行為,往往會在手術后給醫院、患者帶來糾纏不清的「後遺症」。另外,除近親家屬外,醫學界也不贊同活體供腎,畢竟是從人體上摘下一個器官。肯定會對身體造成一定影響,醫院從一個以賺錢為目的的健康人身上取腎,既不人道,也會助長這種不正常的籌款方式。美國根據同名小說改編的電影《昏迷》(Coma)就是描述了一家醫院通過二氧化碳氣體,故意讓病人處於昏迷狀態,然後摘除他們的器官再出售。

 

允許出售人體器官雖然可以增加供體的數量,緩和醫生和受供親屬之間的矛盾,但是弊端是顯而易見的。經驗證明,市場上出售的器官比自願捐獻的質量低,、出賣者為了錢常隱瞞自己的病史和遺傳史,結果將疾病傳染給接受器官移植的人。同時,器官市場加劇兩極分化,有錢人可以任意購買器官,享受器官移植的好處。而窮人則為了生活所迫出售自己和親屬的器官,不可能做到真正的自願同意。因此世界人權宣言和該組織明確宣布,人體器官交易不符合人類的基本價值觀,違反了世界人權宣言和該組織的最高準則。對於帶有商業性質的器官轉讓行為,對於為有償移植或有償轉讓而為自己或他人錯作或發送廣告的行為,對於醫療機構或個人未經合法授權而進行器官存儲以圖牟利的行為,均應作為犯罪論處。

 

法律界人士認為,我國現行的立法中雖沒明確規定器官能不能買賣。目前我國基本的道德要求還沒有認同並允許買賣器官的行為.從各國慣例來說也不允許人體器官的買賣,所以器官買賣不存在合法的前提,是被禁止的。但現在沒有一部法律明確規定禁止人體器官買賣。法律存在著灰色地帶,國家應該儘快對這一現象予以立法,禁止人體器官買賣。首次出台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將遵循八大原則,包括自願、知情同意、公平公正、技術准人、非商業化、自主決定等。針對目前國內器官移植存在的買賣化傾向,特彆強調了其中的非商業化原則:1991年世界衛生組織就通過了人體器官移植的指導性原則。其中規定人體及其各個部分均不應成為商業交易的對象,包括登廣告求取、提供器官,及支付、收取錢財的行為等都應予以禁止,同時也禁止任何參與器官移植程序的個人或機構收取適當的服務費用之外的報酬。」在我國新制定的器官移植條例中也引用了上述原則,而且明確規定,在器官摘取、保存、運輸等項目上可以收費,但器官本身絕對不能用做買賣。

 

哪些病人可以接受器官移植?

 

     心臟:由各種病因導致的心臟衰竭的病人,心臟移植是唯一的治療方法。

     肺臟:終末期良性肺部疾病的患者,經過傳統內科治療無法治癒,但估計尚有13年存活希望,可考慮進行肺移植手術來改善身體狀況。

肝臟:處於良性肝病末期,無法用傳統內科手術治療的患者,肝臟移植是唯一的方法。

腎臟:當一些疾病對腎臟產生損害,腎臟不能發揮正常的生理功能時,就會逐漸發展為腎功能不全, 氮質血症,其終末期就是尿毒症。挽救尿毒症患者生命的方法包括透析和腎臟移植。

胰臟:胰臟移植多數是與腎臟移植同時進行的,主要用於治療晚期糖尿病、I型糖尿病、和胰切除后糖尿病。

 

除了上述病人,尚有患有脾臟、小腸等多種疾病的病人可以通過接受移植手術獲得治癒。

 

 

支持器官捐贈活動

 

 

由於世界各國的社會背景、經濟條件、宗教信仰和倫理觀點各不相同,所以世界各國對「腦死亡」的認識也不盡相同。目前只有少數國家能夠通過法律對器官捐贈予以肯定。1970年,美國最早頒布了《統一人體結構捐贈法案》,1994年,歐洲國際基金會在荷蘭舉辦了器官捐贈活動,全世界許多國家和組織都積極響應。

 

200712022日在廣州召開的《中國首屆國際標準器官捐獻及分流系統聯席會議》上進行了一項具有歷史意義的活動。中國首批「器官捐獻卡」首發儀式。器官捐獻卡英文名「Donor card」,全稱為器官、眼角膜自願捐獻者隨身攜帶卡。20103月,人體器官捐獻體系首先在上海、天津、遼寧、山東、浙江、廣東、江西、福建廈門、江蘇南京、湖北武漢等十個省市開始試點。420日,廣東省人體器官捐獻試點正式啟動。器官捐獻以自願、無償為原則,特指下列兩種情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通過書面自願申請器官捐獻登記,並且沒有撤銷其登記,待其身故後進行器官捐獻;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其器官,待其身故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以書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的器官捐獻。另據報道,捐獻器官不涉及活體器官捐獻和死刑犯的屍體器官捐獻。畢竟,中國的工作已經開展了,並在挽救著病人的生命。

 

人體器官移植被譽為現代醫學發展史上的里程碑,目前全球已經有14萬肝病患者因為接受肝臟移植而獲得新生,肝臟移植手術成功率已經高達99%以上,移植受者的10年生存率已經達到70%,僅僅這些數字就已經足以說明,器官移植對拯救生命究竟有什麼樣的意義。而論技術,目前全國經衛生部確認,獲得人體器官移植資質的醫院已經有163家,移植項目包括心、肝、腎、肺四種器官;論數量,以我國龐大的人口基數,潛在的器官資源並不缺乏。但我們所缺乏的,恰恰是最核心的器官捐獻法規和管理體系。據了解,2007年國務院頒布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目前正在修訂,今後紅十字會將作為獨立於醫療機構的第三方,承擔器官捐獻的付費、宣傳、動員工作。希望制度上的進步既能尊重逝去的生命,也能為更多的生命帶來生機。

 

地球人!讓生命接力成為可能!

 
(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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