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國,合法從醫至少要具備什麼條件?
合法從醫最少要具備醫師執業證書,即人們一般稱的「註冊證」(此外,醫師本人的身體健康是最基本的條件)。註冊證是在擁有「醫師資格證」的基礎上,向工作單位所在地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執業批准后取得的。此外,在特殊崗位(如婦產科)從醫,還需相應的合格證,即《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如果沒有醫師執業證書,應具備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2,在中國,註冊執業醫師的醫療範圍有那些?
(一)臨床類別醫師執業範圍:
1、內科專業
2、外科專業
3、婦產科專業
4、兒科專業
5、眼耳鼻咽喉科專業
6、皮膚病與性病專業
7、精神衛生專業
8、職業病專業
9、醫學影像和放射治療專業
10、醫學檢驗、病理專業
11、全科醫學專業
12、急救醫學專業
13、康復醫學專業
14、預防保健專業
15、特種醫學與軍事醫學專業
16、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專業
17、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專業
(二)口腔類別醫師執業範圍
1、口腔專業
2、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專業
(三)公共衛生醫師執業範圍
1、公共衛生類別專業
2、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專業
(四)中醫類別(包括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醫師執業範圍
1、中醫專業
2、中西醫結合專業
3、蒙醫專業
4、藏醫專業
5、維醫專業
6、傣醫專業
7、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專業
3,中國的醫師資格考試的分類
中國的醫師資格考試分為兩級四類,即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兩級;每級分為臨床、中醫、口腔、公共衛生四類。中醫類包括中醫、民族醫和中西醫結合,其中民族醫又含蒙醫、藏醫和維醫三類,其它民族醫醫師暫不開考。
到目前為止,中國醫師資格考試共有24種類別的考試:
執業醫師報考類別全稱 代碼 執業助理醫師報考類別全稱 代碼
臨床執業醫師 110 臨床執業助理醫師 210
口腔執業醫師 120 口腔執業助理醫師 220
公共衛生執業醫師 130 公共衛生執業助理醫師 230
具有規定學歷的中醫執業醫師 141 具有規定學歷的中醫執業助理醫師 241
中西醫結合執業醫師 142 中西醫結合執業助理醫師 242
具有規定學歷的蒙醫執業醫師 143 具有規定學歷的蒙醫執業助理醫師 243
具有規定學歷的藏醫執業醫師 144 具有規定學歷的藏醫執業助理醫師 244
具有規定學歷的維醫執業醫師 145 具有規定學歷的維醫執業助理醫師 245
師承和確有專長的中醫執業醫師 341 師承和確有專長的中醫執業助理醫師 441
師承和確有專長的蒙醫執業醫師 343 師承和確有專長的蒙醫執業助理醫師 443
師承和確有專長的藏醫執業醫師 344 師承和確有專長的藏醫執業助理醫師 444
師承和確有專長的維醫執業醫師 345 師承和確有專長的維醫執業助理醫師 445
4,助理醫師的處方權
經註冊的執業醫師在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在中國,除了醫師,還有一種助理醫師。筆者理解,這種助理醫師,類似於美國加拿大的醫生助理(physician assistant,PA)。助理醫師(即1999年以前的醫士),那時的醫士有獨立的處方權,而現在大多數助理醫師的獨立處方權被取消了。但具體情況因人而異:
(1)經註冊的執業助理醫師開具的處方,須經所在執業地點執業醫師簽字或加蓋專用簽章後方才有效。
(2)經註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鄉、民族鄉、鎮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執業,在註冊的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3)在鄉鎮,只要註冊了醫師證就有獨立的處方權了,但在縣城則要在執業醫師簽名或加蓋專用章後方才有效。
在取得執業的時間和資格方面,中專畢業生試用一年後考助理,取得助理后五年考執業;大專畢業生,試用一年後考助理,取得助理后二年考執業;本科畢業生,試用一年後直接考執業;七年制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學的臨床碩士生和八年制畢業生(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學和公共衛生預防醫學碩士或博士研究生)畢業當年可以報執業。
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可聘任醫士職務;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可聘任醫師職務。醫師資格考歸醫政處管,衛生技術考歸人事處管。現衛生技術考衛生初級只設(葯、護、技),醫都歸在醫師資格考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第九條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
(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的;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
第十條 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第三十條 執業助理醫師應當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其執業類別執業。
第四十八條 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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