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民主是什麼 vs 民主不是什麼

作者:廣南子  於 2007-11-3 17:55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時政解讀|通用分類:其它日誌|已有1評論





民主是什麼

(作者:niobe)
  
  民主是什麼呢?很多人一定會說,這個問題很簡單嘛,民主就是代表大多數人的意願,比如有5個人去旅遊,4個人想游泳,1個人想打球,那麼民主的決策一定是去游泳,如果最後的決策是去打球,那就變成專制了。
  
  可別忙,當我們把上面的例子稍微改變一下,你就會驚愕地發現,這個"民主"竟然是只披著羊皮的大尾巴狼:比如5個人中有4人認為1人該死,那麼民主的決策就是"合法"地把那個可憐的傢伙殺死!
  
  你也許會說,這沒什麼錯啊,如果大家都認為一個人該死,那他怎麼可能沒罪呢?不幸的是,的確有這種可能。事實上,民主的內涵遠非"大多數"這麼簡單,為了弄清楚這個問題,我們只好把那些陳舊的歷史書從垃圾桶里翻出來,仔細讀一讀。
  
  公元前六世紀,在民主的發源地——古希臘城邦雅典,一個名叫克利斯梯尼的政治家發明了一種人類歷史上最早的民主制度的雛形:"貝殼放逐法"。所謂"貝 殼放逐法",就是雅典人為了對付某個破壞民主、實施專制的獨裁者,可以召開公民大會,對其進行投票(因用貝殼投票而得名,不過後來改用陶片了),如果這個 人得票超過6000,那麼對不起,管你有沒有錯,立即離開雅典,去外面呆上10年再回來吧。
  
  這種懲罰制度有點類似中國古代的流放,當然二者性質截然不同,前者是公民大會的集體投票,後者是專制君主的個人意志。不過,在"貝殼放逐法"這座祭壇 上,固然有獨裁者的鮮血,也飄蕩著無辜者的冤魂。在古希臘歷史上,曾經有多位優秀的政治家、軍事家因"貝殼 放逐法"而被流放,客死他鄉,比如著名的馬拉松戰役英雄亞利斯泰提,以廉潔、正直而著稱,就曾被貪婪、腐敗的地米斯托克利以"企圖獨裁"的罪名提交公民大 會審判。
  
  等一下,也許你又會說,民眾的選擇雖然有時不一定正確,但那畢竟是自己的選擇嘛,即使付出代價,也只能由民眾自己承受。
  
  可是,我不得不告訴你,在這個問題上你犯了個邏輯錯誤,因為付出代價的主體並不是占多數的民眾,而是那個處於少數的可憐的倒霉蛋。如果一個人因為別人 的錯誤而被迫接受懲罰,那這種"民主"又怎麼能夠讓人放心呢?你也看到了,古希臘的這個"貝殼放逐法"儘管 打著"大多數"的幌子,但卻是個很可怕的東西,並不能算做真正的民主,實際上,它有另外一個名字,叫做"大多數暴政"。
  
  其實這個"大多數暴政"的滋味我們也曾經領教過,30多年前的那場人間浩劫,就是利用"大多數"對"極少數"實施暴政的結果。當千百萬被革命熱情沖昏 了頭腦的紅衛兵們衝進學校、工廠、機關、政府,大打出手,打砸搶燒時,當那些無辜的受害者們不堪忍受凌辱摧 殘悲憤自盡時,又有多少冷漠、甚至幸災樂禍的看客在品味著這種可怕的"民主"!即便是在今天,我們仍然不得不遺憾地看到,類似當年革命小將的行為,依然時 有發生。一個不保護"極少數"權利的"大多數暴政",又與"專制"有何區別?
  
  因此,我們有必要修正一下最開始的那個例子:有5個人去旅遊,4個人想游泳,1個人想打球,那麼民主的決策還是去游泳,但要加上個限制條件,就是想去打球的那個人,有說"NO"的權利,而且那4個去游泳的人,必須學會尊重這個"NO"。
  
  可是,你先不要著急,民主並不是僅僅說個"NO"字就算OK了,它還有許多要求和條件呢。你想想看,雖說那4個去游泳的人不反對別人去做自己想做的事 情,可是1個人怎麼打球呢,總要有個對手陪他一起打吧?這時候問題就出來了:我們4個人是要去游泳的,不強迫你去已經很不錯了,怎麼著?還想讓我們大家陪 你打球?你小子皮癢吧~
  
  你會不會覺得那4個人的想法挺合理的?是啊,憑什麼要大家都陪那小子去打球?不是民主嗎?怎麼又變成多數服從少數了?且慢,你要曉得,僅僅表示尊重少 數人的意見,而不為少數人提供一個公平的環境,那麼離真正的民主還差得遠呢。為了說清楚這一點,我要給你講個真實的故事,唉,看來想去游泳還真挺不容易 啊。
  
  時間在六十年代,地點在美國密西西比州,事件的起因,是有個叫傑姆斯·麥瑞迪斯的黑人學生,向密西西比大學申請入學。你要知道,當時的密西西比州是個 種族歧視非常嚴重的南方州,在那裡,儘管黑人理論上有上大學的權利,可是在現實卻根本辦不到,因為那個州的 州長本人就是個種族主義者,該州的民意輿論也支持州長的種族言論,結果不難想象,那個可憐的傑姆斯被大學校委會莫名其妙地拒絕了,理由很簡單,他是黑人。
  
  這下傑姆斯可不幹了,他馬上找到全美有色人種協會,由他們出錢聘請了律師,控訴密西西比大學違反憲法,踐踏人權,並且把這場官司打到了上訴巡迴法庭。經過長達一年的審判,傑姆斯終於勝訴了,法庭給密西西比大學下達強制令,強迫學校接收傑姆斯入學。
  
   那時的美國社會,正處於民權運動的高潮,以馬丁·路德·金為首的黑人民權組織,組織了一系列大型的非暴力抗議聚會,給整個美國社會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沖 擊,當時的美國總統肯尼迪,是個非常有魄力和遠見的人,他很同情黑人的民權運動,而且也很關注傑姆斯的案件 ,但同時,他也明白在種族歧視非常嚴重的南方州,黑人學生想要入學恐怕是件非常困難和危險的事情,所以,當他聽到法庭判傑姆斯勝訴時,馬上派出聯邦官員, 帶著執法隊去保護傑姆斯入學。
  
  可是,法庭的這個強制令,立刻激怒了密西西比州長,在傑姆斯入學的那天,他授意副州長站在學校大門口進行阻攔,並且很囂張地宣布,聯邦政府的人要是敢來支持傑姆斯與州政府對抗,來一個抓一個!
  
  說到這裡我不得不簡單交代一下,美國政府的組織機構與我們國家不同,國家的權力是很分散的,每個州都像個獨立王國,誰也不買中央政府的帳,各州的州長 也不是由總統來任命,而是在各州競選上的,只對本州人負責,所以,各個州對中央政府的態度是:我想怎麼過就怎麼過,聯邦政府你管不著,可我要出了事,你得 給我頂著。
  
  因此,當肯尼迪一聽到密西西比州州長的強硬態度時,立刻頭皮發麻,他很清楚,這下肯定要出事了。果不其然,就在傑姆斯入學那天,被州長煽動起來的民眾 與聯邦執法隊與校警發生嚴重的衝突,他們四處尋找傑姆斯,一邊找還一邊發泄(這場景是不是有點面熟?),暴力事件越演越烈,造成了大量的流血和死亡,直到 第二天的早上才逐漸平息。
  
  最後,這場可怕的流血,使州長開始思索他身上所負的歷史責任,於是他退讓了,那個被嚇得失魂落魄的傑姆斯,終於在聯邦執法隊的保護下,結束了密西西比州禁止黑人上大學的歷史。
  
  呼,例子終於講完了,我想說的是,通過這個事件,你可以很清楚的看到,尊重少數人的意見,不過是一個空洞的口號而已,想要讓少數人真正的享受他們與大多數一樣的權利,有時候,是要付出慘重的代價的。
  
  呃,這麼說來,我們好像又要修改那個例子了:有5個人去旅遊,4個人想游泳,1個人想打球,那麼民主的決策就是,4個人去游泳,1個人去打球,然後再雇個人來陪那個小混蛋去打球,至於雇傭的錢嘛,由大家一起分攤。
  
  但是且慢——抱歉雖然文章已經夠長了可我還是要說且慢——為什麼為了尊重少數人就要犧牲我們4個人的利益?難道那小子一個人比我們4個還重要?如果我 不想出錢,那是不是你也要尊重一下我的意見啊?可你不要忘記,這次你也許佔在"多數"一邊,說聲拜拜就跑去游泳了,可是啊,保不準下次就輪到你要去打球 了,到那時你找誰去?所以,為了下次你也能找到人陪你一起打球,為了讓我們能夠找到真正的民主,你一定要付出這個代價,儘管這意味著你也許要付出像密西西 比州那樣慘重的代價。
  
  現在你一定已經看到,所謂民主,不是多數人意志的體現,也不是尊重少數人的意見,而是賦予每個人平等的權利,另外也不要忘了,這個民主可不是免費的午餐,你想得到他,是要花錢的。






民主不是什麼 

任羽中 李彥銘 

 

   按照亨廷頓的總結,迄今為止人類已經經歷了三次"民主化浪潮",尤其在20世紀末興起的"最壯觀的、也是最重要的""第三波"中,"人類歷史上採取某種 民主政體的國家總數在世界上第一次佔到了一半以上。"這樣的發展趨勢確實是浩浩蕩蕩,所以今天我們已經無法想象,有某一國的當政者敢於公開反對民主的價 值,而即使是在標榜獨立與批判精神的知識界,敢於挑戰民主"普世價值"的學者也少得可憐,在這個問題上的"百家爭鳴",只能是上上個世紀的事情了。民主, 似乎再也找不到它的競爭對手或者替代物,"歷史的終結"看起來是那麼理直氣壯,也正如亨廷頓所反問的那樣:"我們有可能看到一個民主不僅是主流政體,而且 是普遍政體的世界嗎?"1

  但是,假如我們稍微對這樣一個已經帶有神學色彩的概念做一番考察,就不得不發現,"民主"一詞已經被空前的濫用,形形色色的政客和學者們將它當做一個 不言自明、自有永有的實體,結果使它變得高度模糊,以至於任何事物都可以被貼上"民主"或者"反民主"的意識形態標籤。一個典型的例子是,在《布萊克維爾 政治學百科全書》中"民主"條目下寫道:"古老的政治用詞,意指民治的政府,源於古希臘demos(民眾的)統治,在現代用法中,它可以指人民政府或人民 主權,代議制政府及直接參与政府;甚至可以指(不太確切的)共和制或立憲制政府,也就是法治政府。"2這樣短短一段話中,"民主"就與"民治"、"人民主 權"、"代議制"、"直接參与"、"共和制"、"法治"等若干概念劃上了等號,可是"人民主權"與"法治","代議制"與"直接參与"這樣一些概念又明顯 大相徑庭,那麼我們必須追問:民主到底是什麼?

  無庸諱言,處在當下的語境中,要對這樣一個問題做出回答是相當艱難的,我們可能會痛苦的發現,對於可以追溯到雅典時代的民主發展史和當今世界上百個" 民主國家"之間的巨大差異而言,任何一種簡明的定義都會顯得解釋力不夠。因此,本文中我們不再試圖直接回答"民主是什麼",而轉向思考"民主不是什麼", 即通過一種否定性的思路來證明:對於民主的過分崇拜乃是"現代迷信",甚至是故意的騙術,但在承認民主價值有限的同時也需要承認,民主之所以成為今天的" 世界潮流",不僅是西方霸權的結果,也因為在一定的時機中,它確實可以具有獨特的積極的作用。

  民主不是"歷史的必然"

  民主的起源一般被追溯到雅典時代,對於民主的擁護者而言,雅典以降的整個世界史都可以被描述成民主以及"相關價值"--比如自由、平等和私有權神聖不 可侵犯--不斷取得勝利的歷史。在證明民主的價值時,論者往往會指出,民主政體有著深厚的歷史淵源,它的發展代表著人類理性的進步,因此是一種歷史的必 然。但是,事實並非如此簡單。

  我們知道,與雅典同時存在的城邦大約有700個之多,而城邦政治是極其多元化的,各個城邦建立了完全不同的政治制度,也就是說雅典的民主制只是"百家 爭鳴"中的一家。儘管在希波戰爭之後,民主的雅典一度成為整個希臘世界的政治經濟和文化中心,但是沒有任何證據表明,專制主義的斯巴達以及其它實行王制或 者貴族制的城邦就感覺到"制不如人",雅典人儘管為自己的民主自豪不已,但似乎也並未像後人那樣強制性的向外輸出民主,民主沒有"不可避免的"擴散開去。 而且,很快雅典民主制就走向衰落,抽籤選舉、陶片放逐法也成為歷史名詞,從此再也沒有被大規模的實踐。

  更加值得我們深思的是,古希臘最偉大的三位哲人--蘇格拉底、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無一例外的明確表示了對雅典民主制的厭惡。在蘇格拉底看來,雅典的 抽籤選舉簡直視政治為兒戲,結果民主派指控他"否認城邦之神並引進新神和腐蝕青年",最後被雅典公民們投票處死;他的學生柏拉圖則認為,"平民政體"將導 致社會的分裂和混亂、統治者的無知無能和人的品性墮落,在他設計的"理想國"中,最好的政體乃是由哲學王主宰的"賢人政治";而柏拉圖的學生亞里士多德- -他也是政治學的開創者--把伯里克利時代的雅典民主視為一種"極端"形式,這就不符合"中道"的原則,在他的學說中,法治才是真正優越的。3

  總之,在民主的起源時代,我們看不到它有任何"天然合理性",身歷民主的哲人們甚至對它沒有任何好感。在漫長的歷史中,它只是曇花一現的偶然事件而已。

  我們還可以考察民主制在近代西歐逐漸確立的歷史,結果仍然發現,民主產生的條件是偶然、隨機出現的。例如,英國"光榮革命"的成功就實在有賴於種種機 緣巧合,"假如英王詹姆斯二世聽從了法王路易十四的建議而事先對其女婿有所防範,假如奧倫治親王所率領的荷蘭海軍遇到忽必烈海軍征服日本時所遇到的颶風, 假如議會中再有十人反對(當時議會的投票結果為65對45)奧倫治親王成為'威廉三世',發軔於這場革命的民主之命運,可能就會迥然不同。"4

  此外,東方國家獨特的政治文明進一步證偽了民主的"歷史必然性"。我們確認,起碼從秦滅六國到鴉片戰爭的兩千年歷史中,中國從來沒有出現過任何形式的 民主。假使"地球未辟,泰西不來",中國人完全可能永遠也不知道"民主"為何物,而且這並不妨礙中國文明的綿延不絕。

  那麼,符合"歷史規律"、深深"植根於人性"的民主到底為什麼在古代中國就找不到蹤跡呢?難道中國人的人性與西方不同?顯然不是,正如法國當代哲學家 Alain所言,"政治從來就沒有改變過,也永遠不會改變,因為人性是不會改變的--我畢生致力於研究人性,我不相信在離英國只有24英里的法國,其人性 就與我們截然不同"。5我們也不相信,古代中國人就沒有對自由平等的嚮往,就沒有保全自己的基本欲求。唯一的解釋只能是,民主是一種特定的政治形式,它與 歷史規律或者人類理性沒有必然聯繫,它或許有可能是自由平等的充分條件,但決非必要條件。把民主說成"順之者昌,逆之者亡"的世界潮流,並不符合歷史的真 實。

  "民主"不等於"人民主權"

  從字面上來看,中文的"民主"一詞很自然的讓我們聯想到"人民當家作主"的口號。從詞源學的角度分析,這個詞源於古希臘語δημοκρατ?α,它由 δημο?和κρατο?兩部分組成。δημο?最初指的是雅典城邦αττικο?所屬的一百個居民點之一,後來意義擴大,又指生活在這些居民點的人,引 伸義是"人民",κρατο?則表示權力或統治,所以這個詞的本義確實也是人民的權力或人民的統治。雅典民主制的代言人伯里克利就曾經宣稱,雅典之所以民 主,是因為"政權是在全體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數人手中",在公共事務中,不分貧富貴賤,每個人都是平等的,"任何人,只要他能夠對國家有所貢獻,絕不會 因為貧窮而在政治上淹沒無聞。"6

  其實,對這些觀念最好的理論總結當屬盧梭的"人民主權"學說。他強調民主就是人民直接行使主權,因為主權不能被代表,也不能被分割,"人民"是至高無 上的,他們之上不可能還有什麼"主人","只要一旦出現一個主人,就立刻不再有主權者了"。7

  可是,現代民主真的能夠保證"人民主權"嗎?穆勒實際上早已一語道破了"天機",他說:"人民應該是主人,但是他們必需聘用比他們更能幹的主人。"8 換句話說,人民本"應該"是主人,但是他們不夠能幹,所以就必需把"更能幹"的少數人請出來做真正的主人。這也正是代議制民主的邏輯起點。

  美國號稱是今天世界上最民主或者民主最完善的國家之一,那麼美國的"開國之父"們是如何看待"多數人的統治"的呢?《聯邦黨人文集》中寫得很清楚:" 在所有人數眾多的議會裡,不管是由什麼人組成,感情必定會奪取理智的最高權威。如果每個公民都是蘇格拉底,雅典的每次公民大會都是烏合之眾。"9

  可以這樣說,"人民主權"根本不是現代民主的同義詞,而恰恰是反義詞。或許,對於雅典的三萬公民而言,確曾在短暫的時間內享有過盧梭意義上的"人民主 權",但是對今天民主制度下的億萬人民而言,他們所面對的只不過是一種"多重少數人的統治"10--假如要在古代希臘找到它的對應物,那就是"寡頭制", 只不過現代的寡頭必須根據選票來定期輪換罷了。如果進一步的追問,我們還會發現,民主與"人人平等"的口號也相去甚遠,"在政治參與上,贏家和輸家的選民 怎能平等?人民每隔幾年有幾分鐘的投票機會,而當選的領袖決策治理國家好幾年,選舉人和當選人又怎麼'平等'?選舉並不會使人民參與政治的機會平等,只會 使政府傾向 (accountable to) 強大的利益集團,或曰'組織'起來了的所謂'市民社會'。"11

  正因為上述原因,熊彼特認為,"民主"只是民主國家政客們的一種宣傳工具,是"既能討好群眾又能提供極好機會來逃避責任和用人民名義壓倒對手的辭令"12。

  當然,我們並不認為"多數人的統治"就一定比"多重少數人的統治"更優越,實踐"人民主權"理論的直接民主制,往往導致對人民自由權利的踐踏,而間接 民主卻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政府的權力。關鍵在於,明明是寡頭統治,卻一定要打扮成"人民主權"的樣子,這分明向我們暗示了問題所在。

  民主並不必然意味著公民的自由權利

  公民的自由權利,從來都來自於對政府權力的制約。但是,權力的本質就是要不斷的使自己膨脹--無論這種權力來自"專制"還是"民主"。托克維爾講得很 清楚:"無限的權威是一個壞而危險的東西。在我看來,不管任何人,都無力行使無限的權威。我只承認上帝可以擁有無限的權威而不致造成危險,因為上帝的智慧 和公正始終是與他的權力相等的。人世間沒有一個權威因其本身值得尊重或因其擁有的權利不可侵犯,而使我願意承認他可以任意行動而不受監督,可隨便發號施令 而無人抵制。當我看到任何一個權威被授以決定一切的權利和能力時,不管人們把這個權威稱作人民或國王,是稱作民主政府或貴族政府,是在君主國行使或是在共 和國行使,我都要說:這是給暴政播下了種子而且我將離開那裡,到別的法制下去生活。" 13

  不可否認,民主制度本身確實包含了對權力的某些制約因素,因為在民主制度中,"誰也不能選擇自己進行統治,也不能授權自己進行統治,因此,誰也不能僭 取無條件的和不受限制的權力。"14人民畢竟擁有選票,可以定期"換人做做看",這就使得統治者必須保持對民意的起碼的尊重。但是僅僅有選票還遠遠不夠, 眾所周知,正是通過民主的選舉,希特勒擁有了至高無上的權力。

  那麼,要確保對權力的制約,民主制到底還缺少什麼呢?我們認為,起碼還需要以下幾個方面的保障:

  第一、任何個人或者政黨,都可以為了競選的目的組織起來,必須保證與選舉程序有關的政治自由,尤其是言論自由和結社自由;

  第二、這些政治自由必然形成制度並受法律保護,而且,這種保護政治自由的法律制度不受當權政府的限制,也就是說,任何當選者都無權更改這些法律;

  第三、選舉必須定期舉行,這個期限不可按照當權者的意旨隨意更改,選舉必須受到保護,任何人(不論是政府還是其它勢力)都不得施加壓力;

  第四、任何政府一旦在選舉中失敗,它就必須放棄權力讓新當選的政府取而代之,而且新當選的政府不應是已落選的當權者的代言人。

  也就是說,民主制要實現對權力的制約還需要上述的保障,但是提供這些保障的是法治而非民主本身,因此"如果民主不維持法治,民主就不能存續多久"。15

  對於權力與民主的關係,哈耶克還有很精闢的總結,他認為,"沒有理由相信,只要相信權力是通過民主程序授予的,它就不可能是專橫的;與此相反的說法也 是不正確的,即防止權力專斷的不是它的來源而是對它的限制。民主的控制可能會防止權力變得專斷,但並非僅僅存在民主的控制就能做到這一點。如果民主制度決 定了一項任務,而這項任務又必定要運用不能根據定則加以指導的權力時,它必定會變成專斷的權力。"16我們承認民主是一種有用的手段,但它不是永遠正確或 者可靠無疑的,所以僅僅只有民主的話,公民的自由權利仍然時刻處在危險的境地之中。

  民主不等於和平

  在許多論者看來,民主能夠保障國內社會的和平。確實,民主是用選票來實現政權的輪替,權力的歸屬不再由戰場廝殺或者宮廷密謀來決定,這就大大增加了和 平的可能性;而且,民主選舉產生的領導人,雖然未必就真正是多數人的選擇,也未必就是若干候選人中最賢能的一個,但他必然擁有程序上的合法性,這一點是反 對派也不得不承認的,要通過非法手段推翻他就是冒天下之大不韙。從上述意義上講,民主的價值不能否認。

  民主派學者還認為,"民主政治不僅通過發揮參與者承擔某種義務來鼓勵和平解決爭端,而且創造一種使訴諸暴力以達到目的成為不必要的和戰略上不明智的局 面。持異議的少數派表示不滿並繼續追求其目標的渠道總是暢通的。不論少數派如何不滿,也無需忍氣吞聲、噤若寒蟬,也無需訴諸革命以達到目的。……從各方面 來說,在健全的民主制度下,暴力是自我毀滅,所以總是不智之舉。"17

  這個論斷也不是不成立,但是什麼叫"健全的民主制"呢?"持異議的少數派"的自由是靠什麼來保障的呢?我想我們只要重複在上一節中的論證就可以說明, 如果沒有法治,民主本身並不能確保少數派的權利,也就不能排除暴力。事實上,在現存的上百個"民主國家"中,有的能夠長治久安,即使出現總統選舉中的爭 議,也可以通過最高法院的裁決實現平穩交接,有的則陷入長期的混亂之中,選舉倒真是民主的,但是選舉的結果卻成了內戰的導火索。

  還有論者把民主與國家之間的和平狀態聯繫起來,認為民主國家之間不會發生戰爭。這種"民主和平論"還可以上溯到歐洲的啟蒙時代,康德等思想家一方面認 為,當時在歐洲專制王朝之間常常進行的秘密外交、王權爭奪、領土取讓以及與之密切相關的均勢謀略等都是導致國與國之間戰爭頻繁發生的根源,另一方面又認為 包括中等階級和平民在內的普通民眾有熱愛和平的"天性",因此只要建立起由人民大眾意志所控制的"立憲政體或共和政體",國際和平就可以實現。而這種思想 在近年來的重新興起,則來自於美國國際政治理論家的"研究成果",他們宣稱,民主制度的約束和相關的規範與文化造成的自律,使得民主國家--尤其是當代的 民主國家之間不再存在戰爭,因此民主制度的擴展將最終導致世界的永久和平("民主和平論"就在這個意義上與"民主擴展論"劃上了等號)。

  僅僅從經驗事實來看,上述觀點很容易被證偽。美國的國際政治學者路塞特和斯達爾就概括說:"1945年以前,在大部分歐美國家中,戰爭和企圖挑起戰爭 是它們的常態。這些國家是兩次世界大戰主要的煽動者和參戰者。上個世紀中,大部分戰爭也是在這些國家中爆發的。"18不過對於某些"民主和平論"的支持者 而言,要解決這個問題並不困難。比如福山提出了"非線性變化論",實際上就是說,"如果兩個原來被認為是民主國家的國家之間發生了武裝衝突,只要把它們中 的一個或兩個排除於'民主國家'的行列之外就行了。你今天不打仗,你就是民主國家,你明天打仗了,你就不再是民主國家,後天你重新回到和平的道路上來,你 就又是民主國家了。"19這種顛倒了因果關係的論證只表明,"民主和平論"更多的是意識形態的宣傳而非社會科學研究的結果。

  國際政治研究中最基本的常識是,國際社會處於一種無政府狀態之下。在缺乏權威和法律的情況下,和平可能是均勢的結果,也可能是國家之間相互依存與合作 的結果,甚至可能是霸權的結果。但是,政體類型與和平之間卻並不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我們甚至可以假設,即使所有的國家內部都建成了完全符合正義的政體 (當然,這種政體不等於民主),但是這並不表明國家之間的利益衝突就能夠消除,也不表明一種正義的和權威的國際機制就自動生成。

  民主與經濟繁榮之間並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

  羅伯特·達爾在論述民主的"十大好處"時,用不容置疑的口氣說,"擁有民主政府的國家,總是比非民主政府的國家更為繁榮"20,我們當然承認,當今世 界上最為繁榮和富有的國度,差不多都是民主國家;但是我們同樣也注意到,今日淪為赤貧狀態的國家中,民主國家也佔到了相當大的比例。

  以印度為例,"大多數時候,大多數的印度人都支持民主制度……不但印度的政治精英,還有它的全體人民,對民主制度和實踐所懷有的留戀之情,比她(指曾 在1975年發動軍事政變的英迪拉·甘地)所猜想的要強烈得多;他們不會允許她用專制的方式進行統治"。沒有人能夠否認印度屬於"民主國家",印度也自視 為"世界上最大的民主國家"並以此自豪不已,但是,民主卻從來沒有給這個10億人口的國家帶來經濟繁榮,"從1981-1995年,印度有一半的人口的生 活水平每天還不到1美元,按照這個標準,它在世界上排在倒數第五;1993-1994年,按照官方的聲明,超過三分之一的印度人口--3億多人--生活在 貧困中"。21

  顯然,我們不能把印度的貧困歸因於它的民主,印度人民對於民主的堅定信仰甚至是可敬的;那麼同樣的,我們也不能把歐美的繁榮歸因於它們的民主,因為民主與經濟發展之間並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

  在某些論者看來,以上的邏輯並不能成立。印度之所以不發達,很可能是因為它的民主制不如歐美完善,如果印度的民主完善起來,那麼它也就能擺脫貧困。那 么問題就在於,印度的民主在什麼地方不"完善"呢?又怎樣才能和歐美同樣"完善"呢?難道它的總統、總理還有議會不是自由選舉的結果嗎?難道印度人民的民 意沒有得到充分的表達嗎?印度的病因到底在哪裡呢?

  在激進依附論者看來,"印度的落伍既不是偶然的,也不能歸咎於印度'種姓'的某種特有的缺陷。根本原因在於從英國開始統治起,其資本對印度的徹底的、 野蠻的、有計劃的掠奪。"22印度的不發達恰恰正是歐美民主國家的發達造成的,而且只要印度繼續依附於資本主義的世界體系,它的不發達狀態就無法擺脫。這 樣的答案未必會得到不同立場者的公認,但是起碼能給予我們這樣的啟示:民主本是印度與英國之間的共同點(印度的民主其實就源自英國),假如還要在這一點上 做文章,豈非緣木求魚。歸根到底,發達或者不發達,並不決定於民主與否,也不決定於民主的程度有多高。

  我們還可以從純粹經濟學的角度來證明這個判斷。"大量經驗研究的結果已經表明,在決定增長的經濟因素一定時,民主是中性的。更進一步的多國回歸的經驗 分析表明:成熟的民主國家在增長方面比最差的專制國家強得多,但差於最成功的專制國家。"23假如一定要證明某種政體與經濟增長正相關的話,那麼這種政體 應該為社會提供更加優良而且廉價的公共產品(也就要求政府廉潔、高效並且稅賦更少),應該確保社會的穩定和公民的自由權利,尤其是財產權利以及與之密切相 關的契約權利--這樣一種政體恐怕還很難和"民主"劃上等號。

  民主的價值到底何在

  綜上所述,我們剝離了民主與歷史規律、人類理性、"人民主權"、自由、和平以及經濟繁榮之間的因果關係。政客和學者們臆造出這些因果關係來,不能不說 是一種現代迷信,而對這種迷信,知識分子應該繼承蘇格拉底以來的傳統,對它保持高度警惕。但同時我們也想到,既然上述因果關係本是臆造的結果,那麼為什麼 是民主而不是專制或者別的政體形式成為了"世界潮流"呢?

  正如很多對西方意識形態持批評態度的論者所認識到的那樣,民主的話語霸權與西方在當今世界上的強勢地位是聯繫在一起的。民主可能是偶然的在西方國家取 得了勝利,又確實與西方的某些文明傳統、社會結構以及歷史時機相契合,遂伴隨著西方的擴張在世界範圍內擴展開來。對於處於落後狀態的國家而言,民主既與西 方的強盛聯繫在一起,那麼對它產生崇拜也就不足為奇了。

  但是,僅僅做出上述的解釋我認為還不夠。而在前文對民主迷信進行批評的同時,實際上我也產生了如下的問題:

  第一、民主誠然是西方政治文明的產物,對於獨特的中國政治文明而言,它沒有存在的必要,但是中國的傳統被外來勢力破壞之後呢?一個重建的中國政治文明,是不是仍然不需要民主呢?

  第二、民主並不體現"人民主權",但是我無法否認,民主,哪怕只是一個口號,也體現了大眾對於平等和參與的訴求,它可能真的只是統治者的宣傳術,但是人民到底需不需要這樣一種心理上的安慰呢?或者,它是否構成對統治者的一種心理威懾呢?

  第三、民主對權力的制約是有限的、不可靠的,自由權利要靠法治來實現,這都沒有疑義的,但是對於沒有法治的國家而言,實現法治的途徑是什麼?

  我們知道,法治意味著法的權威高於其他一切政治權威,意味著法為良法,意味著法律面前一切人或組織是平等的。那麼,如何促使手中握有無限權力的威權統 治者接受法治呢?從這個角度來思考,假設我們有了民主,那麼確實可以對不接受法治的當權者施加壓力,甚至就是可以"換人做做看"。民主不等於法治,但卻可 以通過民主來實現法治。

  當然,有了民主,法治也不一定就實現,這是上文中反覆說明的一個經驗事實;但同樣的,革命或者別的道路也不一定就能導致法治。所以,民主起碼是一種最不壞的選擇,而且也可以相信,在特定的時間地點,它可能是一條通向自由的路。

註釋:
1 亨廷頓:《第三波--20世紀後期民主化浪潮》,劉軍寧譯,上海三聯書店1998年版,序言第2-3頁。
2 戴維·米勒、韋農·波格丹諾編:《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鄧正來等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190頁。
3 參見潘維:《古希臘與民主制度》,http://www.sis.pku.edu.cn/panwei/view2.asp?ID=67或徐大同主編《西方政治思想史》第一章第三、四、五節,天津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4 張宇燕:《民主的經濟意義》,劉軍寧等編《經濟民主與經濟自由》,三聯書店1997年版,第27頁。
5 轉引自許振洲:《漫話中國的國家干涉主義傳統》,馬德普主編《中西政治文化論叢》(第一輯),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25頁。
6 伯里克利:《在陣亡將士葬禮上的演說》,修昔底德:《伯羅奔尼撒戰爭史》,謝德風譯,商務印書館1960年版,第130頁。
7 盧梭:《社會契約論》,何兆武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36頁。
8 J.S. Mill, "Democracy and Government"in Geraint L. Williams (ed.) John Stuart Mill on Politics and Society, Fontana, 1976, p.162.
9 漢密爾頓、傑伊、麥迪遜:《聯邦黨人文集》,程逢如譯,商務印書館1982年版,第283頁。
10 達爾:《民主理論的前言》,顧昕、朱丹譯,三聯書店1999年版,第176頁。
11 潘維:《民主迷信與中國政體的前途》,http://www.sis.pku.edu.cn/panwei/view2.asp?ID=27。
12 約瑟夫·熊彼特:《資本主義、社會主義與民主》,吳良健譯,商務印書館1979年版,第394頁
13 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上),董果良譯,商務印書館1988年版,第289頁。
14 喬萬尼·薩托利:《民主新論》,馮克利、閻克文譯,東方出版社1992年版,第214頁。
15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鄧正來譯,三聯書店1997年版,第313頁。
16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72頁。
17 卡爾·科恩:《論民主》,聶崇信、朱秀賢譯,商務印書館1988年版,第228-229頁。
18 轉引自王逸舟:《國際關係與國內體制--評"民主和平論"》,《歐洲》199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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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1 個評論)

回復 大洋仙生 2008-1-18 19:17
民主是限制個人和團體使用公權的思想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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