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帶綠卡被罰款 移民執法趨嚴 華人需要注意
來源:倍可親(backchina.com)據Newsweek網站10月15日報道 上周,美國移民與海關執法局(ICE)官員在例行盤查中發現,芝加哥一名60歲的合法永久居民Rueben Antonio Cruz未隨身攜帶身份證明,因而被罰款130美元。雖然此次檢查未導致拘留,但此舉顯示出聯邦政府正重新聚焦執行一項長期擱置的法規。
圖:新聞標題截圖
幾十年來,一條鮮為人知的聯邦法律條款要求成年非美國公民必須「隨時隨地攜帶登記證明」。這項長期未被執行的規定,如今在川普政府提出「忠實執行移民法」政策的指導下重新啟用。
《新聞周刊》表示,編輯部已在非工作時間通過郵件聯繫司法部、國土安全部、移民與海關執法局(ICE)以及克魯茲的律師,尋求評論。
事件意義與政策背景
自川普政府重新啟動該政策后,國土安全部(DHS)開始對未隨身攜帶綠卡的合法永久居民開具罰單。雖然聯邦法規技術上早有此要求,但該條款數十年來幾乎未被執行。
這一變化引發了法律與憲法層面的雙重質疑:政府監管個人證件的許可權邊界何在?對數百萬合法居民而言,這意味著什麼?專家指出,這提醒人們——遵守移民法並非在獲得簽證或綠卡后即告結束。
法律規定
《移民與國籍法》(INA)第264條規定,政府在登記后須向外國人簽發登記卡或登記證書。其中第(e)款要求:「凡年滿十八周歲的外國人,須隨時隨身攜帶並持有簽發給其的外國人登記證書或登記收據卡。」
違反者將構成輕罪。
雖然該條款最初規定最高罰款為100美元,但國土安全部長期依據聯邦量刑法規解釋為可處以更高金額罰款(最高30天監禁仍不變)。
今年3月,國土安全部在實施現代化登記程序時正式重申該解釋,明確指出:「未遵守規定者構成輕罪,可處以最高5000美元罰款或不超過30日監禁,或兩者並罰。」
2025年的政策轉變
2025年1月20日,川普總統簽署第14159號行政命令,要求各機構「忠實執行移民法」,並撤銷此前限制執法裁量權的政策指南。
根據國土安全部與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於2025年3月發布的臨時規定,首次登記人員(包括未經檢查入境者)須隨身攜帶證明文件,並通過新設立的 G-325R表格 及線上系統完成登記。同期,移民局上線了面向公眾的網頁與操作指南。
在「人道移民權利聯盟訴國土安全部」案中,倡導團體提起訴訟試圖阻止該規定實施,稱:「要求數百萬非公民隨時攜帶實體證件既非執法必需,亦違背憲法平等保護原則。此舉將以證件檢查為幌子,助長任意執法和種族定性行為。」
然而,法官裁定原告缺乏《憲法第三條》規定的訴訟資格,未能證明其成員受到直接且可救濟的具體損害,因此拒絕審理案情實質。由此,該規則在訴訟期間繼續有效。
律師如何解釋
移民法專家指出,現代登記與攜帶制度的複雜程度遠超文字表述。
韋恩州立大學法學院(Wayne State University Law School)教授Jonathan Weinberg認為,現行框架「錯綜複雜且缺乏連貫性」,因為早期通用郵政登記體系早已廢止,許多移民通過其他程序即被視為「已登記」。
紐約大學法學院臨床法學教授ancy Morawetz與移民律師兼研究員Natasha Fernández-Silber在研究中指出,自20世紀40年代以來,法律變遷逐步縮小了登記義務人群範圍及文件類型。「事實上,當今社會並不存在一個覆蓋所有非公民的統一登記體系,」她們強調。
這也解釋了為何在近幾十年中,除邊境或特定檢查場景外,「隨身攜帶」義務幾乎從未在日常生活中被嚴格執行。
執法動向與地區案例
政府2025年的新舉措意在「激活」該休眠條款,主要通過兩項措施:一是明確已登記人員的認定標準;二是建立未登記人員的登記流程。
聯邦公告指出,未來所有已登記外國人必須隨身攜帶登記證明;未按規定攜帶者可能被控輕罪。
芝加哥地區在「中途島突擊行動」框架下加強聯邦執法,對居民證件進行更嚴格審查。NBC芝加哥台報道稱,Cruz被罰130美元的案例正是在該行動背景下發生。該媒體強調,當地此前極少出現針對合法永久居民的類似罰單。
DHS/ICE怎麼說
國土安全部和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引用相關法規及臨時最終規則,重申成年人必須隨身攜帶登記證明。聯邦公報公告援引《美國法典》第8編第1304(e)條,即「須隨時攜帶」條款及其處罰規定。
ICE未回應NBC芝加哥台就該罰單提出的置評請求。今年7月,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CBP)在官方社交媒體上提醒,綠卡持有人及合法永久居民「務必隨身攜帶外籍人士登記文件」,並指出若被聯邦執法人員攔截時無法出示,可能構成輕罪並面臨罰款。
合法永久居民(及其他相關人士)需知:
凡年滿18歲並持有外籍登記卡(I-551表格,即「綠卡」)或其他登記證明者,依法必須隨身攜帶。該要求自頒布以來一直有效,但實際執法力度因時期與地區而異。
自2025年4月起,國土安全部已啟動針對未登記人員的執行程序(G-325R表格),登記后將獲發需隨身攜帶的證明文件。
儘管民權團體與學者持續質疑此政策的公平性與可行性,但除非法院下達禁令,該法定「攜帶義務」目前在全美範圍內均具可執行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