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歲男孩被煙花擊中頭部身亡,當晚發生了什麼?

京港台:2025-10-14 19:39| 來源:中國新聞周刊 | 評論( 2 )  | 我來說幾句

10歲男孩被煙花擊中頭部身亡,當晚發生了什麼?

來源:倍可親(backchina.com)

  10月13日下午,「10歲男童被煙花擊中頭部身亡案」二審在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中國新聞周刊此前報道,去年2月,河南省尉氏縣一名10歲男孩被「狼嚎火箭」煙花擊中頭部后離世。由於事發地未安裝監控設備,受害者家屬發出「尋找目擊證人」的求助信息,引發全網關注。

  一周后,當時只有13歲的男孩小旭接受警方調查,后被確定為嫌疑人。由於其未滿14周歲,該案未被立案調查。

  今年7月,尉氏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民事判決,受害者家屬的損失為95萬元。其中,事發地所屬的鄉政府因履行管理職責不力,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小旭及其監護人承擔40%的賠償責任,受害者監護人自行承擔10%的責任。

  一審宣判后,小旭及其監護人提起上訴,認為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其為致人死亡的「狼嚎火箭」購買者和燃放者。同時,受害者家屬也提起了上訴。

  中國新聞周刊了解到,該案二審經過4個多小時審理,法院未當庭宣判。

  男孩被煙花擊中頭部離世

  13歲少年被認定為嫌疑人

  這起事故發生於2024年2月12日20:20左右。大年初三當晚,王先生一家在尉氏縣北三環彩虹橋東北角的小攤購買小吃時,人群中突然竄出一個煙花炮彈,扎向他的兒子可可的頭部。

  事發時,路過彩虹橋的人多到無法停車,不少人在此燃放煙花。王先生曾向警方表示,可可仰面躺在地上,後腦勺部位插了一根大「啟貨」塑料頭。

  王先生在接受中國新聞周刊採訪時提到,「啟貨」是類似於「狼嚎火箭」煙花的炮彈。網路資料顯示,「狼嚎火箭」燃放時呈銀箭狀直衝雲霄,伴隨金色炸花和劇烈聲響。

  也有煙花售賣者提醒,「狼嚎火箭」應選擇室外空曠、上空無障礙物、遠離人群和易燃易爆品的區域燃放,點燃后,需遠離至產品8米外的安全區域觀看。

  事發后,可可被緊急送往醫院搶救。由於顱內出血嚴重,醫生先後進行了3次開顱手術,5天後,可可還是不幸離世。

  隨即,可可家屬報警,並在社交平台發布「尋找目擊證人」求助。王先生稱,由於彩虹橋附近人流密集,車輛繁多,加上此地尚未安裝監控設備,警方連日排查了過往車輛的行車記錄儀,仍未能找到肇事者。

  

  可可家屬發布求助帖 圖/網路

  案發7天後,警方的排查有了眉目。案件資料顯示, 2月19日,一名12歲的小孩接受警方詢問時表示,自己在彩虹橋南邊買糖葫蘆時,看到兩個十五六歲的男孩在放「狼嚎火箭」,「一個人在放,另一個人在旁邊拿著手機……狼嚎火箭飛到湖對面的人群中炸了」。

  這位尚未成年的目擊者清楚地描述了兩個男孩的衣著、髮型、身高和體形。他稱,救護車趕來后,放「狼嚎火箭」的男孩便逃跑,「拍視頻的那個男孩在前面跑,放狼嚎火箭的男孩在後面攆他……旁邊的一個人邊對著那兩個男孩拍視頻邊說話,說那兩個男孩跑的過程中喊著刪視頻之類的話」。

  

  案發地點與目擊者描述的小旭燃放「狼嚎火箭」位置 圖/受訪者提供

  次日,當地13歲男孩小旭和幾名同伴被傳喚到尉氏縣公安局執法辦案中心做筆錄。很快,小旭被警方確定為這起案件的嫌疑人。

  小旭父親張強委託律師調取的案件材料顯示,3月15日,因案情重大,彩虹橋所在的轄區派出所邢庄鄉派出所將該案移交至尉氏縣公安局刑警大隊管轄。《移送案件通知書》寫明,該案被定為古某、小旭過失致人死亡案件,其中,26歲的古某被認定為致人死亡的「狼嚎火箭」售賣者。

  18日,尉氏縣公安局刑警大隊上報的《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提到,經偵查查明,該案嫌疑人系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達不到追究刑事責任的年齡,經尉氏縣縣委政法委員會集體研究決定,對此案不予立案。

  「嫌疑人」被判擔責40%

  煙花售賣者無責

  該案發生不久,為了更好地維護社會秩序,彩虹橋轄區所在的邢庄鄉政府依據管理職責,與受害者可可家屬達成調解協議,以墊付方式支付各項費用共計60萬元。

  在查明小旭為「狼嚎火箭」的燃放者后,2024年4月2日,邢庄鄉政府向尉氏縣人民法院起訴了小旭,並將其父母追加為被告,要求支付其墊付的60萬元。不久,小旭父母申請將「狼嚎火箭」售賣者古某追加為被告,法院獲得允許。

  同時,死者可可父母王先生夫婦申請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該案訴訟,法院審查后予以准許。

  2024年12月10日,尉氏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該案。中國新聞周刊注意到,一審的焦點之一為小旭是否系造成可可受傷致死的侵權行為人。

  判決書顯示,小旭父母答辯稱,他們的孩子沒有購買和燃放「狼嚎火箭」的作案時間。他們提到,小旭是在恐嚇、脅迫、誘導下作了虛假供述,同時,公安機關認定事實錯誤,證據不足,各方證據存在大量疑點和矛盾。

  小旭父母還提到,案發後,公安機關未及時提取導致受害人死亡的煙花爆竹,使得導致受害人死亡的煙花爆竹為何種品類無法確定。同時,警方偵查取證指向的「狼嚎火箭」與受害人家屬描述的致害物不一致,希望能查明事實真相。

  但法院並未採納上述說法。法院表示,小旭在公安機關對其詢問時,承認其購買燃放 「狼嚎火箭」炸到了人,且兩次詢問均是在其父親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的,結合其他詢問筆錄及公安機關的情況說明,因而認定小旭就是該案的侵權行為人。

  2025年7月,法院作出一審民事判決,認定該案產生的各項損失費共計95萬餘元。

  對於這筆損失,法院認為,邢庄鄉政府履行管理職責不力,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也就是47萬餘元;小旭因燃放煙花不當導致事故發生,其父母亦未盡到監護職責,應承擔40%的賠償責任,即38萬餘元。同時,法院認定的7萬元精神撫慰金,由邢庄鄉政府承擔4萬元,小旭及其監護人承擔3萬元。

  一個值得關注的細節是,「狼嚎火箭」售賣者古某沒有被判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表示,警方在情況說明中認定了小旭是在古某處現金購買「狼嚎火箭」,但因買賣雙方均不予認可,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致害的煙花爆竹系古某出售。同時,由於各方均不能提供致人死亡的煙花爆竹留存物,也就無法認定其生產廠家、生產批次、質量情況。

  一審宣判后,小旭及其父母提出上訴,同時,受害者可可父母也提起了上訴。法院認為,可可父母作為監護人,明知案發地點為煙花爆竹集中燃放地,未謹慎履行監護責任,需自行承擔10%的責任。

  二審未當庭宣判 嫌疑人家屬發聲

  10月13日下午3時,該案二審在河南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在開庭前,張強向中國新聞周刊提供了多份證據資料,稱致人死亡的煙花品種認定、購買方式、燃放時間等存疑,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小旭就是購買和燃放者。

  張強回憶,案發當晚,小旭只購買並燃放了一根加特林,並未再購買「狼嚎火箭」。在接受警方詢問時,其描述的「狼嚎火箭」特徵也與實際不符。

  張強委託律師調取的案件材料顯示,小旭第一次接受警方問詢時,對「狼嚎火箭」的描述為:「一米長左右,直徑10厘米左右,頂部帶圓錐的大煙花」。第二次接受詢問的錄音中,他又提到,「一直崩,跟煙花一樣,中間有個幾秒間隔……上面帶圓錐,將那給摳掉,那裡有好幾個小圓炮筒,中間有引線……炸藥飛出去,主炮筒不飛」。

  

  張強提供的加特林與狼嚎火箭對比圖 圖/受訪者提供

  「這不是加特林煙花嗎?怎麼會是狼嚎火箭呢?」張強說道。

  中國新聞周刊注意到,小旭幾人對於「狼嚎火箭」的付款方式、在場人數等的描述也存在差異。

  小旭在第一次接受警方問詢時提到,他通過微信支付購買了一根40元的「狼嚎火箭」,燃放時有另外3名同學在場。第二次接受警方問詢時,小旭改稱自己用現金分2次購買,購買和燃放時只有同學靳某某在場,「靳某某在我屁股後面站著」。

  然而,靳某某卻向警方表示自己不在場,「不清楚他是買的還是撿的」,「我走到橋南頭,看見小旭在橋東側河岸上斜著插了一根狼嚎炮」。

  同時,小旭和警方指認的關鍵人物,也就是「狼嚎火箭」的售賣者古某的說法也存在矛盾。

  古某曾向警方表示,自己在彩虹橋附近單根賣過「狼嚎火箭」,「賣過2根,收的現金, 一個賣給十多歲的小孩,另一個記不清了」。古某還供述,「狼嚎火箭」零售價36元,每把6根,每根6元,這也與小旭支付的40元存在矛盾。

  小旭的二審代理律師表示,他們在二審時出示了上述相關證據,依然認為現有證據不足,小旭及其監護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審開庭前後,中國新聞周刊再次聯繫可可父親王先生,電話一直無人接聽。據了解,此次庭審時,可可父母針對一審判決其承擔10%的責任提出了疑問,堅持認為他們無過錯,不應擔責;邢庄鄉政府則表示,60萬隻是出於人道主義幫扶,而非責任賠償。

  經過4個多小時的庭審,法院未對該案當庭宣判。

  10月14日,對於這起案件,中國新聞周刊聯繫「狼嚎火箭」售賣者古某、邢庄鄉派出所及尉氏縣公安局,電話均未接通。邢庄鄉政府工作人員表示,此事已過去很久,不清楚案件及庭審情況。

  (文中可可、小旭、張強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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