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讀懂!許家印家族信託「防火牆」崩塌記

京港台:2025-10-9 10:38| 來源:中國慈善家 | 評論( 10 )  | 我來說幾句

一篇讀懂!許家印家族信託「防火牆」崩塌記

來源:倍可親(backchina.com)

  躲進複雜的離岸信託架構並不能高枕無憂

  

  2017年3月28日,香港,許家印參加中國恆大2016年業績說明會。

  2025年9月16日,香港高等法院就恆大創始人許家印家族信託案作出歷史性判決。法院不僅授權清盤人接管許家印名下資產,還將其通過離岸家族信託持有的財產一併納入接管範圍。

  這一裁決首次明確宣示:當信託被用來規避債務人責任、欺詐債權人時,其「資產隔離」的防火牆將被法律徹底擊穿。此舉凍結了許家印可能高達50億美元的海外資產,擊碎了長期以來一些人對「海外信託絕對安全」的幻想。

  這一事件在法律和金融界引起強烈關注,標誌著香港法院在大型債務危機中捍衛債權人權益的決心,也為全球高凈值人士的資產規劃敲響了警鐘。

  23億美元的離岸家族信託架構

  許家印、丁玉梅夫婦早在恆大暴雷之前據傳已為子女搭建起龐大的離岸信託架構。他們在2019年前後在美國設立了高達23億美元的單一家庭信託基金,指定兩名兒子為受益人。巨額信託資金主要來源是許家印夫婦多年來從恆大獲取的股息分紅和套現所得。

  公開資料顯示,自恆大上市以來(2009-2022年),許家印和丁玉梅合計分得紅利逾500億元人民幣。通過恆大紅籌架構,這些利潤以股息形式層層上划至許家印夫婦控制的離岸公司賬戶,最終轉移出境注入海外信託。信託設立的表面目的,是實現家族財富的跨代傳承和資產保護,使家族資產在債務風險來臨時能夠隔離於債務人的責任範圍之外。

  許家印在規劃信託時對兩個兒子的安排各有側重,體現出「分灶吃飯」的用意。據報道,這筆23億美元的家族信託基金被設計了嚴格的分配規則:長子許智健只能定期領取信託收益,不得動用本金,而本金則留待孫輩繼承。這一安排意在確保長子及其後代「衣食無憂」,同時保持家族財富的長期穩健傳承。

  相較之下,次子許滕鶴並未獲得同等信託安排。2023年,他因恆大財富事件被內地部門帶走調查。而長子許智健雖有離岸信託「防火牆」,卻仍被香港清盤人起訴並凍結全球資產——信託終究未能擋住法律和債務風暴的穿透。

  香港法院擊穿信託的四大法理支柱

  香港法院之所以能夠擊穿許家印精心構築的家族信託屏障,靠的是四大法理支柱的支撐和綜合運用。

  首先是實質重於形式原則(Substance over Form)。法院堅持透過信託的法律形式審查其背後的真實意圖和控制權。如果發現信託的設立僅僅是債務人用來掩蓋實際支配權、規避債務的工具,則可認定其為「虛假信託」而不予法律承認。

  在許家印案中,法院通過調查信託文件和資產運作,懷疑許家印作為委託人仍對信託財產保有實質控制。此類離岸家族信託往往賦予委託人過多權力(投資決策權、撤銷權、更換受益人等)。若委託人對信託資產依然呼風喚雨,如同自家賬戶,則信託名義上的獨立性形同虛設。香港法官據此揭開信託的合法面紗,直指其本質,認定許家印家族信託更像是委託人的延伸而非真正獨立的財產主體。

  其次是欺詐性資產轉移原則(Fraudulent Conveyance)。香港《破產條例》等法規明確規定:任何意在損害、遲延或欺騙現有或未來債權人的資產轉移行為均屬無效,法院有權予以撤銷。判斷關鍵在於信託設立時的時間點和財務狀況。

  許家印案件中,清盤人提供的證據顯示,恆大早在2017年便埋下巨額財務黑洞,之後數年公司仍大規模對外分紅。許家印作為實控人對此瞭然於胸,卻仍在危機爆發前夕將巨額個人資產匆忙注入海外信託,以圖在債務「雪崩」來臨前將財產轉移到「安全港」。法院認定這一系列操作符合欺詐性轉移的典型特徵,許家印將資產轉入信託的行為被裁定為可撤銷的惡意轉讓。法律不允許債務人「一邊欠著巨債,一邊用信託為自己和家人保留巨額財富」。

  

  第三是信託獨立性缺失造成的隔離功能喪失。家族信託之所以具有資產隔離功能,前提是受託人對信託財產進行獨立管理,委託人和受益人均不得隨意支配信託資產。然而在許家印案中,法院認定該信託缺乏應有的獨立性和真實性質。許家印作為委託人疑似過度保留控制權,使得受託人淪為傀儡,信託財產實際仍由許氏家族掌控。

  這種情況下,信託形式上的法律獨立性被法院一舉否定:信託資產被視為委託人實際可支配的個人資產,應當對其債務承擔清償責任。法官強調,信託不能成為債務人的「避風港」,在恆大案中許家印借信託之名行自益之實。失去獨立性的信託不再享有法律庇護,其財產與委託人固有財產無異,理應納入清算範圍。

  最後是債權人保護優先的公共政策原則。香港作為普通法法域,歷來重視在破產清盤程序中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在本案中,法院明確體現了一種價值取向:在涉及大規模債務危機時,保護債權人免受不誠實債務人侵害是一項優先的公共政策考量。信託制度固然有其合法目的和功能,但當其被濫用於逃避債務時,法院會傾向於突破信託的表層結構,以維護司法公正和商業信用。

  這些法律實踐反映出英美法系法院普遍認可的一點:防止法律形式被濫用於逃債,是維護公共利益的重要使命。香港法院正是基於破產法框架下保護債權人優先的公共政策,結合上述實質原則和反欺詐規則,裁定將信託項下財產納入執行。這一裁決邏輯昭示:無論是公司還是信託,都不能成為債務人逃避責任的法律避風港。

  

  2009年11月5日,在香港恆大上市會議上的許家印。

  「刺破公司面紗」與「信託擊穿」

  香港法院的本次判決之所以敢於突破信託的「法律防線」,不僅依託於信託法本身的原則,更體現出普通法體系在防止法律形式被濫用方面的一貫精神。

  事實上,無論是公司、信託還是基金會,其「獨立性」都建立在合法目的與誠信行為的前提之上。一旦這種制度被債務人利用為規避責任的工具,法院都有權「穿透」其形式結構,直達實質控制人。這種司法邏輯,正是從公司法中的「刺破公司面紗」原則演化而來。「刺破公司面紗」與「信託擊穿」在法律操作上有相似之處,也存在本質區別。兩者的共同目標都是防止法律主體形式被不當利用來規避責任,但側重點有所不同。

  首先是法律客體與原理的不同:「刺破公司面紗」針對的是有限公司的獨立法人格。當股東濫用公司結構,將其作為個人「工具」或「幌子」以逃避法律義務時,法院可以不承認公司的獨立人格,直接令實際控制的股東對公司債務負責。

  近年來的典型案例有「樂視系債務連環案」。在該案中,賈躍亭通過層層控股、交叉持股與境外架構,將債務風險分散至多個關聯公司。債權人訴至法院后,部分案件中法院依據「公司人格否認制度」,認定若公司與股東財產混同、公司被用於損害債權人利益,則應「刺破公司面紗」,追究實際控制人個人責任。這類案例顯示,公司法上獨立人格的保護並非絕對,而是一種有限責任的制度邊界。

  相反,信託擊穿關注的是財產歸屬的真實性。如果信託被用來掩蓋實際受益權、規避執行或隱藏資產,法院會認定信託財產實質上仍屬設立人或實際受益人所有,從而撤銷信託的獨立財產地位。「刺破公司面紗」是對公司人格的否認,而「信託擊穿」是對財產獨立性的否認。前者強調公司結構的濫用,後者關注信託安排的虛假性。兩者雖然形式不同,但其共同目的都是防止制度被濫用、維護交易公正與債權人權益。

  其次是適用條件與嚴格程度的不同:在現代法治實踐中,公司面紗刺破的適用受到嚴格限制。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浙江金華吳英非法集資案」為例,吳英通過旗下多家投資公司名義進行集資、融資和借貸,形成複雜的公司體系。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認定,這些公司並無真實獨立經營,而是吳英個人意志的延伸,被用於規避監管和轉移債務風險。最終,法院「刺破公司面紗」,直接確認公司與個人財產混同,對吳英個人承擔責任。

  這類判例明確了刺破公司面紗的邊界——僅當公司結構被濫用於逃避法律義務或損害債權人利益時,法院才可否認其獨立人格,而不能因籠統的「公平」或「正義」理由隨意適用。

  總之,「公司面紗刺破」與「信託擊穿」雖然表面類似,實質邏輯各有側重:前者關注公司法人格是否被濫用,後者關注信託財產獨立性是否真實存在。但兩者殊途同歸,都是為了防止當事人鑽法律空子、逃避債務清償,從而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和債權人保護。

  判決的國際連鎖效應

  許家印家族信託被擊穿的判決,立即引發了跨境資產保護和追索領域的連鎖反應。清盤人和債權人緊隨這一先例,展開了對許家印及其家人其他境外資產安排的法律攻勢。

  清盤人和債權人首先瞄準的是許家印在美國設立的23億美元單一家庭信託。按照美國信託法,一旦合法設立信託,信託財產法律所有權轉移至受託人名下,原則上獨立於委託人債務。然而,香港法院的裁決無疑對該信託形成巨大壓力。清盤人可能會尋求美國法院的協助,以欺詐轉讓為由挑戰信託的有效性。如果能夠證明許家印在明知債務危機將至時將巨資轉入美國信託具有惡意避債目的,那麼即使在美國法下,法庭也可能考慮撤銷信託轉移或判定該信託為委託人的自益工具。

  

  許家印的美國信託是否會步入「安全著陸」的成功案例,還是因欺詐嫌疑而被攻破,目前取決於美國法院對香港清盤人提交證據的認可程度。

  另一個需要關注的是丁玉梅資產凍結與家庭內訴訟的進展。作為許家印的前妻以及多年的商業夥伴,丁玉梅在此次資產追繳風暴中也未能倖免。早在2024年7月,香港和倫敦法院即應清盤人申請,對丁玉梅發出了全球資產凍結禁制令,要求其披露名下價值超過一定金額的所有資產。

  據報道,丁玉梅在英國坐擁包括33套倫敦豪宅在內的大筆財富,亦在凍結之列。凍結令使她在海外的資金調度受到嚴格限制,甚至日常開銷也須向法院申請豁免。英國法院允許丁玉梅每月支取2萬英鎊作為生活費,但拒絕解除對其資產的全面凍結。

  更令人矚目的是,今年2月丁玉梅將自己與許家印的小兒子許滕鶴告上香港法院,訴請追討一筆逾10億港元的款項。這一「不尋常」的家庭內訟訴,可能是丁玉梅為主張債權優先權或釐清資產歸屬所採取的策略。在巨額財富被凍結、家庭關係破裂的情況下,許家內部出現母子對簿公堂的局面,凸顯出債務泥潭對家族成員的撕裂和各自求生的無奈。

  在本次香港法院判決中,法官已任命清盤人作為許家印資產的接管人,並簽發全球範圍適用的財產禁制令,禁止許家印及其代理在全球範圍內處置價值高達77億美元的資產。

  清盤人接下來運用多種法律手段展開跨境執行:其一,向主要離岸金融中心的法院申請承認香港判決和禁制令,例如已經取得倫敦高院的協助令,從而凍結了英屬維京群島公司賬戶及英國境內資產。其二,調動國際合作,通過跨境破產協助機制和情報共享追蹤資產線索。其三,如資產轉移涉及複雜的信託與公司嵌套結構,清盤人將通過訴訟逐層擊破。許家印案由此成為各國法院加強合作、打擊跨境避債行為的典型案例:一地法院的判決正在通過法律協助網路產生全球連鎖效應,震懾著試圖通過離岸安排來規避債務的行為人。

  對高凈值人群的啟示

  許家印家族信託的崩塌,為中國高凈值人士的財富規劃敲響了警鐘,也暴露出現行法律制度在防範資產轉移逃債方面的不足。這一案件無疑能給關注家族信託的人群多重啟示。

  首先是信託結構的合法性邊界問題:家族信託作為財富管理和傳承工具,本身並無原罪,其資產隔離效果建立在委託人合法合規的基礎之上。若信託的設立目的或資金來源觸碰法律紅線,則該信託將被認定無效或可撤銷。高凈值人士在設計境內外信託架構時,應充分了解信託的法律邊界,即信託不能被用作規避債務、掩飾非法所得的工具。一旦逾越邊界,再精巧的離岸信託安排也可能被法院擊穿。

  其次是欺詐性轉移的高風險後果:許家印案昭示出,企圖通過技術性離婚、突擊轉移資產等手段來逃避債務清償,最終很可能得不償失。根據中國民法典和信託法的相關規定,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放棄權利致使債權受損的,債權人可在法定期限內申請撤銷該行為。對於高凈值人群而言,應摒棄「危機來臨前鯨吞公司利潤且轉移資產」的做法。誠信履責始終是最可靠的自我保護,反之以身試法者終將自食其果。

  第三是財富管理的透明化趨勢:近年來,全球金融監管趨嚴,「避稅天堂」及各類離岸工具的匿名性和安全港效應逐步下降。國際社會通過《共同申報準則》(CRS)等機制強化跨境資產的透明度,各國法院在大型跨境訴訟中也更傾向於互相承認和執行對方的資產凍結令。許家印案的後續發展表明,即使將財產分散在多層境外信託和離岸公司名下,只要存在逃債嫌疑,最終仍可能被跨境協同的法律之網所捕獲。與其費盡心機鑽法律空子,不如將重心放在合法經營和適度負債上。

  最後,此類案件也為中國完善「穿透機制」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建議。許家印案已經暴露出中國現行法律在信託和公司穿透性規制方面的薄弱環節,中國公司法雖明確了「揭開公司面紗」制度,但適用門檻較高;而信託法對「虛假信託」或「自益信託」的認定缺乏明確標準。未來立法和司法應從以下幾方面改進:其一,在信託法修訂中引入類似普通法的「虛假信託」條款;其二,加強信託法與公司法在穿透規則上的銜接;其三,提高司法對實質控制的審查能力,從形式審查走向實質審查。只有這樣才能在維護信託和公司正常功能的同時,防範其被不法之徒用作逃債工具。

  香港法院擊穿許家印家族信託的案例表明,在法治社會中沒有絕對牢不可破的「財富避風港」。對企業家和高凈值人士而言,遵紀守法、審慎履行義務才是財富保全之本。倘若以為躲進複雜的離岸信託架構就能高枕無憂,一旦行為背離法律與誠信,精心構築的財富「防火牆」終將因法理的薪火而轟然崩塌。在全球法治體系日益完善的今天,法律的邊界才是財富安全的真正底線。

  

 

        更多金融財經 文章    >>

關於本站 | 隱私權政策 | 免責條款 | 版權聲明 | 聯絡我們

Copyright © 2001-2013 海外華人中文門戶:倍可親 (http://big5.back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程序系統基於 Discuz! X3.1 商業版 優化 Discuz! © 2001-2013 Comsenz Inc.

本站時間採用京港台時間 GMT+8, 2025-10-12 11:41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