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錫君一審獲判死緩,涉案金額3.17億餘元
來源:倍可親(backchina.com)2025年9月26日,煙台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青島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張錫君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張錫君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扣押在案的張錫君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煙台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9年下半年至2023年2月,被告人張錫君利用擔任即墨市委副書記、副市長,萊西市委副書記、副市長、市長、市委書記,青島市四方區委書記,青島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直接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土地使用權取得、職務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索取相關單位和個人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3.17億餘元,其中,1677萬餘元系未遂。
煙台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錫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張錫君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且具有索賄情節,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及孳息大部分追繳到案,且有未遂情節,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公開簡歷顯示,張錫君出生於1963年12月,他曾任平度市委常委,即墨市副市長,萊西市委副書記、市長,萊西市委書記,青島市四方區委書記等職。2011年2月,他出任青島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2023年年2月,張錫君官宣被查,同年8月被「雙開」。
經查,張錫君背棄初心使命,喪失黨性原則,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不信馬列信鬼神,大搞迷信活動;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反組織人事紀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規為他人在人事方面謀取利益;違反廉潔紀律,既想當官又想發財,違規經商辦企業,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違反生活紀律,不重視家風建設,對親屬失管失教;貪慾膨脹,恣意妄為,大肆進行權錢交易,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