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大學遇難學生家屬:不要讓相關的人逃脫責任
來源:倍可親(backchina.com)7月23日10時20分許,東北大學6名學生在中國黃金集團內蒙古礦業有限公司烏努格吐山銅鉬礦選礦廠參觀學習浮選工藝過程中,因格柵板脫落墜入浮選槽。經全力施救,6人被救出后,醫護人員確認已溺亡。另有1名老師受傷。
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應急管理局稱,目前,屬地黨委政府、東北大學、中國黃金集團有限公司正在開展善後處置工作。
7月24日下午,一名學生的家屬告訴封面新聞記者,事發當天接到學校通知稱正在搶救,晚上又接到輔導員和帶隊老師的電話,稱孩子已失去生命體征。家屬當晚告訴記者,孩子今年大三,是東北大學礦物加工工程專業的學生,「得知噩耗后,自己手抖得無法和人交流」。該同學的父母和姐姐24日已抵達內蒙古滿洲里。姐姐表示,家屬唯一的訴求就是「還原真相,不要讓相關的人逃脫責任」。
專家:
「浮選槽液體含劇毒有腐蝕性」猜測不實
一位礦物加工工程領域的從業人員向封面新聞記者表示,浮選槽中的液體主要是水和礦物組成的礦漿,僅含有少量清潔無毒的化學藥劑,關於浮選槽中含有劇毒和腐蝕性液體的猜測不屬實。
據澎湃新聞報道,滿洲里市某殯儀館表示,遺體7月23日下午被送來,遺體和平時一樣,不像網路上說的可能會被損壞。
一位相關領域的高校教師向封面新聞記者指出,對於工科學生,進入工業現場參觀是必要的教育環節,一般來說,按照參與程度由淺到深,分別為認識實習、生產實習和畢業實習。其中,大三學生參與生產實習的時間一般為二到四周。正常情況下,進廠需要進行正規的安全培訓、著裝和佩戴安全帽。涉事的內蒙古烏努格吐山銅鉬礦工廠建有專門的參觀通道,但是「進入生產實習階段后,學生需要更多地融入到生產的過程中進行近距離觀察」。
對於上述細節是否屬實,封面新聞記者致電涉事公司多個公開電話,均未獲回應。
那麼,工廠是否可以實現利用高清攝像頭、感測器和AI圖像識別技術替代人工近距離觀察?
上述從業人員指出,「少人化」甚至「無人化」是目前行業發展的重要方向,儘管已經可以部分實現,但發展智能化不能取代現場觀察。封面新聞記者檢索公開資料發現,由中國有色金屬學會推出的《礦物加工工程學科發展報告》綜合報告指出,礦物加工行業生產的特點使其完全實現智能化存在較大挑戰,目前國際上智能採礦已經實現,但是對於礦物加工行業,僅僅是可以實現較高程度的裝備自動化,全流程的智能控制還需要進一步攻關。
涉事公司曾稱2024年安全生產事故為零
據公開資料,中國黃金集團內蒙古礦業有限公司由中國黃金集團有限公司與北京予捷公司按照9:1比例出資組建,公司成立於2007年,註冊資本4億元,主要從事有色金屬礦探、采、選、冶及綜合利用、礦產資源投資等業務,重點開發建設烏努格吐山銅鉬礦項目。
2020年,中國黃金集團公司完成內蒙古礦業公司90%股權的收購及購買中原冶鍊廠61%的股權,公司歸母凈利潤實現大幅度飛躍,達到15.55億,此後一直保持較快增長趨勢。2023年金價穩定上行,銅價保持穩健,公司實現營收612.64億元,同比增長7.2%,實現歸母凈利潤29.78億元,同比增長40.67%(利潤調整前數據)。
值得注意的是,中國黃金集團內蒙古礦業有限公司曾撰文指出,2024年浮選車間更換了二層平台地面格柵板,實現了「零事故」的安全目標。據中國黃金內蒙古礦業官微2月25日發布的文章顯示:「浮選車間始終將安全生產放在首位,嚴格執行公司安全操作規程……此外,順利完成了一二系列混精二層平台地面格柵板更換……2024年,浮選車間安全環保事故為零、職業健康事故為零、安全生產事故為零,實現了『零事故』的安全目標。」記者發稿前,這則推文已被發布者刪除。
在另一篇關於現場檢修的文章中,一位設備部健康安全環保科的安全管理人員曾提出,「高處作業一定記得帶好安全繩,有專人監護作業。」
在此次事故發生前,7月11日,中國黃金集團內蒙古礦業公司剛剛召開了上半年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該會議曾強調,要深刻吸取近期國內事故教訓,結合當前季節和時間特點,認真分析研判本領域安全生產工作形勢,制定針對性防範措施,切實把安全生產抓緊抓實抓好。要強化隱患排查整治,綜合運用日常檢查、專項抽查等方式,提前做好應對準備,加強監測預警,確保安全生產工作盡責任、會防範、有準備。
律師:
建議關注格柵板維護更替記錄
刑辯律團成員、北京市高朋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薛紅玲表示,此次事件屬於典型的安全責任事故。根據事故企業的《公告》,事故地點為選礦廠浮選車間,系企業生產經營場所,直接原因是格柵板脫落導致學生墜入作業中的浮選槽,造成6人死亡、1人受傷的嚴重後果,符合「重大傷亡事故」標準,且屬於情節特別惡劣情形(死亡3人以上)。
薛紅玲指出,「若調查證實格柵板脫落系設備維護缺失、承重設計缺陷或安全檢查疏漏所致,企業管理人員可能因『違反安全管理規定』承擔刑事責任,主要責任人員量刑可達3-7年有期徒刑。除此之外,事故企業及主要負責人還面臨行政處罰以及對被害人家屬的民事賠償責任。」
涉事企業公眾號曾表示浮選車間更換了二層平台格柵板,疑似已發覺安全隱患。
華一律師事務所金宏偉律師表示,企業生產車間如果發現重大安全隱患,只要沒有造成重大事故,一般不會構成犯罪。接到整改要求,企業不整改,還是屬於行政問題,相關監管機構可以對其進行罰款或強制整改等。但此次事件中,如果因企業不重視安全隱患,造成死亡事故,其責任會被刑事責任所吸收,直接涉嫌犯罪。
薛紅玲補充,對於已經發現的事故隱患,經有關部門或者個人提出后,仍不採取措施的,屬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從重處罰情形。
「根據《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車間本身就應當依法制定安全管理規定及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在學生參觀前,企業應考慮到參觀人數、目的,規劃參觀路徑及規避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既然人數多,就應預判到聚集風險,考慮到格柵板的承重問題,提前檢查是否存在腐蝕、培訓應急逃生知識、設置警示標誌、限流進入等。」
對於本次事故中,學校的責任劃分,金宏偉認為,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學校強令學生從事危險活動,那麼學校不需要承擔責任。「學校領導不可能掌握參觀地點的設備情況。不知道,自然也就沒責任。不過,也不排除學校要承擔民事賠償。」
在本案中,企業因管理漏洞導致學生死亡,家屬可起訴要求賠償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在追究企業刑事責任的同時,家屬可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可以委託律師,一同參加庭審。
薛紅玲強調,建議家屬及代理律師關注證據問題,除了現場監控,還需留意涉事企業安全管理相關制度、動態,以及格柵板採購、安裝、檢查、維護、更替記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