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17年前「假」結婚今陷困局:「前夫」訴其重婚

京港台:2025-6-26 10:04| 來源:澎湃新聞 | 評論( 2 )  | 我來說幾句

女子17年前「假」結婚今陷困局:「前夫」訴其重婚

來源:倍可親(backchina.com)

  34歲的周女士因2019年與王先生登記結婚,被「前夫」蔡某以重婚罪提起控訴。這起訴訟爭議的核心在於,周女士17歲時用虛假身份信息辦理的婚姻登記應該撤銷、卻未能撤銷。

  2018年她起訴離婚,法院以真實身份信息顯示「未婚」為由不予受理,而民政部門卻至今認定該登記有效,拒絕撤銷。

  周女士稱,2018年,她在當初用虛假身份信息辦理婚姻登記的河北省棗強縣,向法院起訴要與「前夫」蔡某離婚時,法院認為其虛假身份證登記的婚姻本就無效,不予受理。此後,周女士歷經提起「解除同居關係」訴訟、撤回該訴訟、起訴棗強縣民政局未被受理、上訴失敗等過程,始終未能獲得有效的司法救濟。

  在通過系列行動明確表達過離婚或解除同居關係之後,「我才和故城縣的現任丈夫結婚,怎麼就變成重婚了呢?」周女士非常無奈,也為自己當年的錯誤行為感到後悔。6月24日,周女士告訴澎湃新聞,她在這場持續數年的糾紛中,一邊應對來自河北省故城縣公訴機關的重婚罪指控,一邊仍在棗強縣為撤銷當年用虛假身份證辦理的婚姻登記而奔走,早已心力憔悴。

  「都知道當年的這起婚姻登記有問題,但都不改,」周女士的辯護律師胡磊說。17年前這一樁「不成熟」的婚姻應該如何終結?至今仍沒有答案。

  17歲的婚姻,用假身份證領回真結婚證

  2008年,17歲的周女士尚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卻用虛增了年齡的假身份證與25歲的蔡某登記結婚。2016年,兩人因感情不和,周女士以外出打工為由離開蔡某。

  

  用虛假身份登記的結婚登記表

  2017年前後,蔡某向周女士索要孩子撫養費,雙方就撫養費金額及婚姻關係等問題產生爭議。

  2018年,周女士向棗強縣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卻被告知其身份信息顯示未婚,不符合離婚訴訟條件,法院未予受理,也未出具文書。周女士稱,起訴離婚時,法院告知她沒有合法婚姻關係,只能以「同居關係糾紛」為由訴訟。

  因此,周女士再提起解除同居關係的訴訟,並從棗強縣檔案館調出與蔡某的《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上面顯示她的身份證號年份為「1988年」,並有其簽名。不過,2018年6月25日,周女士選擇了撤訴。周女士解釋稱,蔡某當時承諾少要撫養費,然而之後卻變卦了。

  周女士表示,經諮詢律師,得知同居不受法律保護,且孩子撫養權難以爭取,財產也無法分割,便放棄了訴訟。自此,周女士認為她與蔡某已無婚姻關係。

  2019年1月23日,周女士與河北省故城縣的王某結婚並登記,很快有了孩子。

  周女士稱,因為上述訴訟經過,她認為自己沒有婚姻關係,才與王先生結婚。但沒想到,2022年,蔡某向故城縣公安局報警,稱她涉嫌重婚罪。同年7月18日,故城縣公安局對周女士立案調查,2023年4月6日,獲取保候審。

  故城縣檢察院起訴書稱,周女士明知未與蔡某終止婚姻關係,仍使用1991年出生的真實身份信息與王先生辦理婚姻登記,而棗強縣婚姻登記中心證明其與蔡某的結婚證真實有效,因此,應當以重婚罪追究周女士刑事責任。

  2025年4月27日,該案在河北省故城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庭審中,檢方認為現有證據未證實法院、民政局對周女士第一段婚姻作無效認定,該婚姻有效,應追究周女士重婚罪刑事責任,但鑒於周女士再婚前作過婚姻關係確認申請,主觀惡性較小,請法院依法判處。

  周女士的辯護人則以周女士第一段婚姻無效,2019年與他人婚姻不屬於重婚為由進行辯護。

  法院和民政局相互催促對方「拿主意」

  據棗強縣公安局新屯派出所2024年3月7日出具的《情況說明》顯示,經查詢,在全國人口信息系統中,只有周女士1991年出生的身份信息,1988年的身份信息並不存在。

  周女士的辯護人、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胡磊律師表示,17歲登記的結婚登記肯定是無效的。

  法庭上可以看出,無論故城法院還是公訴機關的意見很明確,如果當初辦理結婚證的棗強縣民政局或法院撤銷當初的結婚登記,周女士就不構成重婚罪。因此,問題的源頭還在棗強縣,但棗強縣民政局拒絕撤銷。

  

  周女士目前被取保候審

  棗強縣民政局認為,結婚證上,周女士的身份證除了出生年份不一致外,其他均一致。這一以結婚為目的行為並非騙婚,因此並不滿足撤銷的條件。

  2023年12月9日,周女士將棗強縣民政局行政訴訟至法院,要求撤銷當年假身份證辦理的結婚登記信息,棗強縣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后,其又向衡水中院上訴。2025年2月26日,衡水中院《行政裁定書》認為,周女士撤銷結婚證的起訴,超出應當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訴訟時效,駁回其上訴。

  6月11日,周女士收到來自棗強縣民政局的情況說明稱,根據規定,棗強縣法院並未就蔡某與周女士婚姻登記是否存在弄虛作假,或者冒名頂替行為作出撤銷裁判。該局希望由法院就是否符合撤銷條件作出明確建議。

  此前,棗強縣法院在駁回她的行政訴訟申請后,於2024年12月25日向縣民政局發出《司法建議書》,建議該局「重新審查周女士與蔡某的婚姻登記程序,如發現存在弄虛作假辦理婚姻登記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

  而民政局則回應,該案的結婚登記程序符合當時的婚姻登記工作流程。民政局僅有配合相關部門調查的義務,並沒有對案件事實進行審查認定的權利。望法院對該案事實作出明確認定並對該案是否符合撤銷條件作出明確建議。

  同年1月20日,棗強縣民政局對周女士現任丈夫王先生的投訴回復中,進一步解釋,婚姻登記機關屬於行政部門,沒有獨立撤銷許可權,該局已積極配合法院作出調查並對法院作出回復,並未給蔡某出具任何虛假證明,不存在亂作為、不作為問題。

  目前,17年前這一樁「不成熟」的婚姻應該如何終結?周女士至今仍沒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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