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患癌仍被醫院切除膽囊」,法院判了
來源:倍可親(backchina.com)長沙瀏陽的張先生與中南大學湘雅二醫院的一場民事訴訟近日落槌,湘雅二醫院應該為該院醫生的診療過錯擔責,賠償張先生因該院診療行為產生的全部損失共計57萬餘元。
據近日披露的此案判決書,張先生身體並無任何不適,因常規體檢發現「肝佔位7天」,到中南大學湘雅二醫院檢查。醫生懷疑是肝癌,但隨後手術探查確認張先生只是患血管瘤、未見惡性腫瘤。醫生卻仍對張先生進行了抗腫瘤治療,在他腹部埋置了化療泵,並切除了膽囊。此後,張先生又遵照管床醫生劉翔峰的醫囑,進行了三次化療。一年多后,張先生只得切除部分肝臟,取出了化療泵,后被鑒定為九級傷殘。
2022年8月,劉翔峰在醫療過程中嚴重違法被查后,張先生意識到自己在湘雅二醫院的診治可能存在問題,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該案近日一審宣判,判決已生效。目前,湘雅二院已履行判決賠償款項。
病檢未見惡性腫瘤卻被按醫囑化療,司法鑒定認為醫院存在過錯
2014年10月28日,時年45歲的張先生住進了中南大學湘雅二醫院二病區。
此前,張先生在瀏陽老家醫院做常規體檢時,「發現肝佔位7天」。來湘雅二醫院后,醫生對他的入院診斷為「肝佔位性病變性質待定:肝癌?FNH?;肝臟,雙腎多發囊腫」。
經一系列檢查后,湘雅二醫院擬對張先生行腹腔鏡下肝腫塊切除術,患者家屬在手術知情同意書上簽字同意手術。2014年10月30日,湘雅二醫院對張先生行腹腔鏡下肝腫塊活檢+門靜脈化療泵埋置術+膽囊切除術。
手術中,湘雅二醫院對右肝腫塊進行病檢,病檢結果為:輕度異型,未見惡性腫瘤。湘雅二醫院將病情告知患者家屬,家屬表示拒絕腫塊切除術,要求術中化療,門靜脈化療泵埋置。
術后,湘雅二醫院對膽囊送檢,病理診斷為:鏡下符合慢性膽囊炎,局部呈腺瘤樣增生,膽囊頸切緣未見癌。
2014年11月3日,張先生住院治療6天後出院,治療總費用為66296.47元。術后,張先生前往湘雅二醫院進行三次化療,三次化療醫療費總額為14275.95元。
劉大華律師介紹,張先生在湘雅二醫院做手術時,劉翔峰是手術第一助手和管床醫生。後來張先生進行化療,則是遵照劉翔峰的醫囑。
然而,幾次化療之後, 張先生的肝臟嚴重受損,2016年4月18日,他住進了湖南省人民醫院感染科治療。同年4月26日,張先生在該院肝臟外一科實施了腹腔鏡右肝後葉切除術,同時去除腹壁化療泵。
此次術后,湖南省人民醫院將標本送病檢,右肝後葉病理診斷為:1、海綿狀血管瘤,腫物大小約3.0*2.0*1.5cm,肝切緣凈。2、其餘肝組織內灶肝細胞增生、濁腫、空泡變性及淤膽;部分匯管區纖維組織及小膽管增生,炎症細胞浸潤。2016年5月3日,張先生住院治療15天後出院,此次住院治療總費用59907.77元。
2022年8月,劉翔峰因在醫療過程中涉嫌嚴重違法被查,張先生意識到自身疾病可能存在診斷問題。隨後,他在劉大華律師指導下,到湘雅二醫院處調取了自己的部分住院病歷,於2023年1月5日向長沙市芙蓉區法院申請鑒定。
芙蓉區法院首先委託重慶法醫驗傷所對張先生的傷殘等級、誤工期、營養期、護理期後續治療費以及湘雅二醫院與湖南省人民醫院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過錯參與度進行鑒定。2023年9月4日,重慶法醫驗傷所回復稱,因當事人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存在質疑,該案不予受理。
后芙蓉區法院再次委託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上述事項再次進行鑒定,該鑒定中心於2024年4月12日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意見書指出,張先生因體檢發現肝佔位就診,湘雅二醫院在甲胎蛋白、癌胚抗原等實驗室結果未見明顯異常升高,醫方未再進一步行相關檢查來明確佔位病變性質,以決定治療方案,而是根據術前所行相關檢查結果,首診考慮「肝癌?(編註:入院診斷書如此表述)」依據不足,治療方案選擇欠妥,存在過錯。
此外,根據醫方2014年10月30日手術記錄記載內容提示:肝內佔位為良性病變。在術中未診斷肝癌的情況下,醫方仍對患者施行了「術中抗腫瘤治療+門靜脈化療泵埋置,以及膽囊切除」。應認為醫方治療方案選擇錯誤,在此情況下,術后醫方仍繼續對患者進行了三次化學藥物治療,存在過錯。
該司法鑒定意見為,湖南省人民醫院對張先生的診療行為無過錯;湘雅二醫院對張先生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湘雅二醫院的過錯是導致張先生目前損害後果(膽囊切除、化學藥物治療、肝功能損失等)的完全原因;張先生屬於九級傷殘;張先生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為18個月,因鑒定產生的交通費2659元,鑒定費17500元。
法院:訴訟時效應自患者「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時起算
澎湃新聞注意到,該案庭審中,湘雅二醫院曾以患者未向他們主張過權利,本案已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劉大華介紹,「時效」問題確實是本案中一大爭議焦點。
但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事發當時的法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本案系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專業性極強,應自患者「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時,作為一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標準。
從案件事實看,張先生於2014年10月28日前往湘雅二醫院就診,後於2016年4月18日前往湖南省人民醫院就診,期間儘管損害後果的客觀事實已經存在,但張先生作為普通百姓,主觀上對醫學常識的認知能力有限,對湘雅二醫院與張某損害後果是否存在過錯以及因果關係缺乏認識,對權利是否受到侵害是不明知的,不能以此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2022年8月主治醫生劉翔峰被爆出在醫療過程中涉嫌嚴重違法,張先生遂意識到自身疾病可能存在診斷問題,因此本案的訴訟時效應從2022年8月開始計算。張某於2023年1月5日向該院申請鑒定,鑒定期間訴訟時效中斷。2024年4月24日,張某向該院提起訴訟,未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保護期間。
澎湃新聞注意到,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4年10月31日對劉翔峰案一審公開宣判。對其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十二萬元;以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十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罰金四十二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翔峰在湘雅二醫院工作期間,為牟取額外手術費用,單獨或夥同被告人羅原燈誇大患者病情、虛構患者病徵,給6名不具備相關手術指征的患者實施手術,致5人重傷、九級傷殘,1人輕傷;利用職務便利,在引進醫藥產品上為他人提供幫助,收受賄賂66萬餘元。劉翔峰利用主持或參與手術的工作便利,收受醫藥產品銷售人員回扣358萬餘元,非法侵佔價值193萬餘元的手術耗材。上述手術耗材已被依法收繳。
劉大華介紹,張先生的這起民事索賠案於2015年1月下判,現在已經生效,目前湘雅二醫院已經賠償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