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賣未檢疫羊肉被罰10萬,法治2.0爭議怎麼解

京港台:2024-12-26 18:37| 來源:澎湃新聞 | 評論( 11 )  | 我來說幾句

農民賣未檢疫羊肉被罰10萬,法治2.0爭議怎麼解

來源:倍可親(backchina.com)

  12月24日,江蘇鹽城一農民因宰賣未檢疫的羊肉獲利180元,被罰款10萬元的行政訴訟案件,在鹽城中院二審公開開庭。

  據法治日報報道,去年11月,大豐區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在城中菜市場查獲農民陳廣芳攤位上擺放的1條羊胴體和6個羊頭等未經檢疫驗訖蓋印章的羊肉。今年1月,市監局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擬針對陳廣芳行政罰款130180元,后經過集體討論,罰款額度降至10萬元。

  后陳廣芳表示不服,提起了行政訴訟。陳廣芳雖然承認了涉案羊肉未經檢疫屬於違法行為,但多次辯解稱自己「是做好事」,是患癌病人顧德蘭急需用錢,所以才幫忙宰賣羊肉。顧德蘭目前已經病故,其弟弟顧德奎寫了證明:「因哥哥生病,得了癌症晚期,請我幫他把幾隻羊處理掉……人家(陳廣芳)不肯,后再三請人家幫忙把羊處理掉了,那(哪)知道被工商部門查處了,說是違法,我也對不起人家。」

  而行政部門則強調,陳廣芳為2000年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從事相關經營20多年,羊肉需要檢驗檢疫後方可進入市場流通銷售屬於明知或者應知,不具備不予處罰情形,沒有法定的減輕情節。

  一邊是農民為癌症患者「幫忙」,私宰羊肉僅僅獲利180元,卻遭到了10萬元的罰款,看來似乎屬於「小過重罰」;另一邊,監管部門堅持執行《食品安全法》,捍衛舌尖上的安全,打擊「私屠亂宰」行為,依法辦案。一邊是基層群眾的生計艱難,一邊是法律的嚴肅性和「食品安全大如天」的底線。那麼,問題出在哪裡了呢?又該怎麼平衡?

  據《食品安全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等規定,農民在自行屠宰前,應當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防止疾病傳播。據此,銷售未經檢疫的羊肉,依法確實該罰,而10萬元也在法定的罰款範圍內。

  近幾年,有關法律和現實之間的落差、有關「小過」和「重罰」之間的討論,已經展開了好幾輪,公眾的樸素想法就是:日漸嚴密的法律體系和紛繁複雜的生產、生活之間有著不小的「間隙」,法律不執行,肯定不行;但真的執行了,好像又不那麼符合正義原則,這種類似法治2.0版的爭議似乎越來越多。

  這是法治在成熟完善過程中的「困惑」,是法律制度相對的完備性和生產、生活複雜性之間產生的矛盾。我們也看到,從中央到地方一直在調和這些矛盾,糾正機械執法、過度執法。

  今年2月,《國務院關於進一步規範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指出,設定罰款要結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統籌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行業特點、地方實際、主觀過錯、獲利情況、相似違法行為罰款規定等因素……制定罰款等處罰清單或者實施罰款時,要統籌考慮法律制度與客觀實際、合法性與合理性、具體條款與原則規定,確保過罰相當、法理相融。

  今年7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張雪樵指出,實踐中對一些小攤小販、小微企業的行政處罰違反「過罰相當」原則,處以高額罰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不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也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要強調的是,雖然「小過重罰」已經成為機械執法的負面典型,但是什麼才算「小過重罰」,仍值得仔細釐定。不同的案件看似都可以用「小過重罰」來概括,但是案件與案件之間有著豐富的細節區別,其中很多區別足以影響案件定性、影響處罰幅度。

  就這起引發公眾熱議的個案來說,目前進入了行政訴訟的二審程序,對於被處罰對象的各方面的證據——有利的證據,不利的證據——都應該在法律的天平上重新權衡。要維護法律的剛性,也要考慮當事人的動機和違法後果,從目前證據看,陳廣芳是知法犯法,但也是為患癌病人籌錢才「幫忙」宰賣羊肉,且未造成嚴重的後果。這些「正反」兩方面的證據都應該被依法審視。正義要回歸到個案,要回歸到證據之上。

  法治2.0版的爭議,不是要不要法律的爭議,而是如何正當地解釋、適用法律,怎麼「以法之名」去滿足不同維度正義訴求。圍觀這類爭議案件,也需要公眾提升自己的法治素養,正義有豐富的維度,不能非黑即白。這種爭議性恰恰是社會主義法治走向成熟的標誌。

  案件尚在二審中,相信當地法院會嚴格準確適用法律,兼顧法理情,將案件置於國法、天理、人情中綜合考量,做出令人信服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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