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煙腔烏龍」奶茶致敬魯迅引爭議 樂樂茶致歉
來源:倍可親(backchina.com)「煙腔烏龍」下架,魯迅家屬要求賠償!律師:嚴重侵害魯迅先生權益,還可能違反廣告法
最近有奶茶店與出版社搞聯名活動,並推出了與魯迅先生相關的奶茶「煙腔烏龍」和周邊產品引發爭議。目前,魯迅家屬已委託律師向樂樂茶和出版社發出律師函,要求停止侵權並賠償,目前相關產品已經下架。律師認為,魯迅的著作權雖過期,但姓名肖像人格權仍受保護,近親屬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其民事權益,商家此舉還可能違反廣告法。
奶茶店與出版社聯名推出魯迅「煙腔烏龍」
記者發現,這些周邊產品與樂樂茶與譯林出版社的聯名活動有關,而新品「煙腔烏龍」為樂樂茶和譯林出版社聯名推出。
樂樂茶為新式茶飲品牌,2016年12月首家門店在上海五角場開業;譯林出版社成立於1988年,位於南京市,是國內的一家品牌出版社。
記者注意到,該聯名活動從4月23日開始,將一直持續到4月28日結束,而4月23日這天是世界讀書日。
聯名活動在上海有多家線下主題活動店。位於徐匯的一家線下主題活動店,門口布置了大量活動宣傳品,魯迅先生的人物形象在多處宣傳品當中出現,遠遠看去,都是大先生的形象。在店內,宣傳物料以橘黃色呈現,並配套了立牌、聯名杯、紙袋和主題手冊等周邊產品,店內的操作台也貼上了活動內容,上面有魯迅先生的形象以及「老煙腔 新青年」的字樣。
社會各界認為用「老煙腔」消費大先生不尊敬
樂樂茶在4月23日的廣告推文當中表示,「煙腔烏龍」茶底與之前推出的「雲頂煙腔」產品茶底相同。但門店海報上打出的「老煙腔」一詞,讓人不免聯想到「老煙槍」一詞。
滬語小說《弄堂》作者胡寶談查了資料之後認為:老煙槍,上海話也叫「老槍」。槍是吸鴉片煙的工具,形似槍。香煙(紙煙)流行之後,老槍代指煙癮大的人。這個詞在上海日常生活里有時具有一點貶義,畢竟「老槍」對於不吃香煙的人來講,肯定是覺著討厭的。
推文里用了魯迅先生和他的形象,會讓人不免聯想到這個「老煙槍」的意思。作為廣告,他覺得還是不適合。「煙腔烏龍」是因為有煙感,這個煙感是不是也帶有香煙的感覺?退一步講,就是「煙腔」可以,為什麼要叫「老煙腔」,還拉上魯迅先生,明顯暗指「老煙槍」。現在是一個新時代了,「新青年」應該學習和繼承魯迅先生的精神,而不是推文里的「煙腔」。
對於「老煙槍」這個詞,滬語專家、上海大學中文系副教授丁迪蒙老師認為:這個「老煙槍」用了別字「腔」之後,有點調侃,開個玩笑可以,但放在公開場合進行宣傳,又涉及名人,不適宜。
資深媒體人、《新民周刊》主筆姜浩峰第一反應也是「不合適」:首先,魯迅先生當年抽煙是有其時代背景的。就今人而言,抽煙並不是一種好習慣。在紀錄片或影視劇當中,為了反映大先生當年的活動,出現了一些魯迅先生抽煙的鏡頭,我相信這是觀眾可以理解和接受的。但就聯名活動來說,既不是拍電視劇,又不是搞文學創作,只是為了營銷,我覺得極為不妥。
第二就是拿魯迅先生來作為營銷主體。魯迅先生當年喝的是什麼茶呢?據他所知,魯迅先生在寫作時,一般是喜歡喝圓炒青,而且是選老的葉子泡茶,他和烏龍茶到底有什麼關係,還有待考證。因此當下在廣告宣傳當中將魯迅先生與主打的「煙腔烏龍」放在一起,很可能與史實不符,這樣的營銷無疑是失真的,也是對魯迅先生的不尊重。
第三,「老煙腔,新青年」這樣的提法本身是非常荒謬的。這種宣傳用語對當下的青少年會產生什麼影響 ?不知道設計廣告詞的人有沒有想過這個問題。因為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傳統的煙草終將成為歷史,這是絕大多數有識之士的共識。
資深評論人何振華看到聯名活動的推文標題「世界讀書日,致敬魯迅文學」表示:「不合適,這樣的標題不合適,顯然是對大先生的不尊重。」
對於聯名活動,何振華認為:世界讀書日期間,出版社與奶茶品牌聯袂搞活動,打出這樣的廣告詞,標之曰「致敬魯迅文學」,至少,我覺得很刺目,甚至很扎心,這哪裡是在致敬魯迅?分明就是在消費大先生。
屬於文化的世界讀書日,賣一杯奶茶也好,賣一本翻譯書也好,想得出這樣一句輕佻的廣告,是證明你有文化,還是暴露了你缺乏常識呢?我可以不客氣地說,這是對文化巨匠的不尊敬。
魯迅家屬要求停止侵權並賠償
上海廣告界創意人陶為民告訴記者,很遺憾,無論是年輕的消費群體,還是對魯迅先生和「新青年」有起碼認知的人士,相信沒有多少人會去嘗試這個用「老煙腔」來致敬文化先驅的產品;更何況,茶飲的主要消費人群是年輕的女性朋友。
對於奶茶店與出版社的聯名活動,一位出版人認為:讓自帶IP流量的魯迅先生來「站台」,似乎商家覺得「魯迅」已經成為全人類共同的文化遺產。但挖掘大先生的文化價值,也要重視消費文化名人的法律邊界。
4月28日,樂樂茶方面表示,已於4月26日對相關文宣和周邊進行了下架處理。
魯迅長孫、魯迅文化基金會會長周令飛先生稱,已委託律師向樂樂茶及江蘇譯林出版社有限公司(下稱江蘇譯林)發出律師函。
律師函顯示:魯迅家屬作為魯迅近親屬,依法享有死者人格利益保護的請求權。魯迅文化基金會經魯迅家屬授權,享有處理魯迅先生包括姓名權、肖像權及名譽權等在內的人格權事宜的權利。兩者均有維護魯迅先生身後人格利益的權利。
魯迅精神是我們中華民族文化的璀璨瑰寶,上海茶田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與江蘇譯林出版社有限公司未經許可,擅自使用魯迅肖像,其商業盈利目的及性質明確,並非基於社會公共利益的合理使用,已超出法律允許範圍。據此,魯迅家屬及魯迅文化基金之要求樂樂茶與江蘇譯林應在收到本函后立刻停止侵害魯迅肖像權的行為;樂樂茶與江蘇譯林應在收到本函之日起5日內,連續10日在相應國家級媒體及各官方微信公眾號中澄清事實、消除影響,並賠禮道歉;最後,樂樂茶與江蘇譯林應在收到本函后即與本律師聯繫相應賠償事宜。
律師:嚴重侵害魯迅先生權益,還可能違反廣告法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依據《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自然人的作品權利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50年。魯迅先生逝世於1936年,已經過《著作權》保護期限,現流入公共領域,這意味著不再需要授權便可以使用。譯林出版社曾出版過《魯迅雜文選集》,擁有該彙編作品的著作權,可以與樂樂茶進行聯動營銷,但應注意尺度。因為《民法典》也規定了死者的人格權益同樣受到保護,對於魯迅形象的IP開發不應存在醜化、貶損、爭議的情況,否則會被視為不合理的使用。
魯迅家屬作為魯迅近親屬,依法享有死者人格利益保護的請求權,其肖像、姓名等仍在一定期限內受法律保護,若受侵害其近親屬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救濟。出版社以及樂樂茶未經許可,擅自以盈利為目的,利用魯迅這一知名度較高的人物,關聯其產品的行為,使社會公眾混淆,已嚴重侵害了魯迅先生的權益,近親屬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其民事權益,出版社以及樂樂茶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另外,付建律師認為,用「老煙腔」可能違反廣告法。依據《廣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煙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樂樂茶屬於飲料產品,受眾未成年較多,使用「老煙腔」很可能會誤導未成年人,不符合法律規定。
「老煙腔」這個詞含有一定的貶義,並容易讓人與魯迅聯想到一起,放在公開場合進行宣傳並不妥當。根據《廣告法》第三條, 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商家使用「老煙腔」這一詞語,是對魯迅先生的不尊重,也不符合《廣告法》的相關規定。
推出「煙腔烏龍」奶茶致敬魯迅引爭議,樂樂茶致歉
上海茶田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樂樂茶」)在第29個「世界讀書日」到來之際,向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愛心書箱」項目捐款20萬,並同時在上新產品中使用了文學家、思想家魯迅先生及其文學相關的周邊和宣傳。品牌的初衷是希望能在「世界讀書日」之際,通過公益捐贈以及致敬魯迅文學的方式鼓勵中國青年熱愛讀書都向上走。但由於考慮不周,疏忽了魯迅先生肖像權的相關權益,侵害了魯迅先生的肖像權,也給魯迅先生的親屬和魯迅文化基金會帶來了困擾,樂樂茶在此對魯迅先生、魯迅先生的親屬及魯迅文化基金會深表歉意,並鄭重道歉!
樂樂茶在4月24日接到上海朱妙春律師事務所律師函的第一時間就與律師取得聯繫表達歉意,並表示願意做出補救措施,並於4月25日開始溝通撤銷相關新品的文宣,通知全國門店撤掉相關包材和周邊,截止4月26日下午已全面整改完畢。感謝社會各界朋友們對此次事件的關心和關注,佔用了公眾時間和公共資源我們感到十分自責,再次誠懇地向喜愛樂樂茶的粉絲們說一聲抱歉,對不起!
樂樂茶正在積極與魯迅文化基金會保持溝通,積極彌補此次事件帶來的負面影響,也會積極主動承擔對應的責任。今後樂樂茶會更加嚴於律己在不斷堅持產品創新的道路上更加註重責任意識、權利意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