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人的是梅花鹿還是麋鹿?」背後的管轄權問題

京港台:2024-3-29 12:58| 來源:澎湃新聞 | 我來說幾句

「撞人的是梅花鹿還是麋鹿?」背後的管轄權問題

來源:倍可親(back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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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撞人的到底是梅花鹿還是麋鹿?」這個問題一度讓林業部門、農業部門爭執不下。

  有上海市民反映,上海市崇明區堡鎮合五公路崇明大道附近,3年來經常出沒著一公一母兩頭鹿,最近他被公鹿撞傷了手臂。而且之前就發生過傷人事件。

  之後,記者致電崇明區林業站,工作人員認為撞人的是梅花鹿,梅花鹿被列入了《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品種名錄》,因此屬於崇明區農委管理。而崇明區農委給出的初步認定是,鹿的品種屬於麋鹿,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陸生野生動物應該由林業部門管理處置。

  梅花鹿還是麋鹿?同樣是鹿卻屬於不同部門管理。網友看著很著急,明面是一個動物分類學問題,其實是行政管理權劃分的問題,是兩個「婆婆」誰來管的問題。但是能不能先解決一下野鹿傷人的問題呢?

  好在有關部門已於3月28日成功捕獲公鹿,並送至上海動物園飼養。另外一隻母鹿體型較小,由於受到驚嚇在林中躲避了起來,後續相關部門進行抓捕后也將送至上海動物園飼養。野鹿傷人的問題,得到解決,但這背後的管理保護野生動物存在的制度漏洞和接縫問題應該引發關注。

  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一直存在著職能交叉、物種認定專業技術能力不足、應對不及時、公眾教育缺失等問題,只是大多數時候,這些問題與普通人沒有關係,不會得到輿論足夠的關注。但近年來,野生動物出現在城市裡的新聞日漸增多,這次的梅花鹿傷人事件,更是直接切中了保護機制的接縫處。

  為什麼都是鹿,不同的品種就會導致管理權的分歧,從而使這兩頭野生動物長期無人監管呢?

  根據2023年5月1日頒布施行的最新版《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七條的規定,「國務院林業草原、漁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野生動物保護工作負責,其林業草原、漁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野生動物保護相關工作。」

  《野生動物保護法》樹立的基本的管轄原則是:林業草原、漁業主管部門負責野生保護,農業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野生動物保護相關工作。甚至一些特定品種的野生動物,是人工飼養的,還是野生狀態的,都分別歸屬不同部門管理。因此,什麼品種的鹿,是人工飼養還是野生種群,成為認定管轄責任的關鍵。

  如果是麋鹿,其個體和種群不論是野生還是人工保育,皆屬於國家一級保護動物,由林業部門管理。如屬於梅花鹿,情況相對複雜。野生的梅花鹿(野外種群),為國家一級保護動物,按照最新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屬於林業草原部門保護管理。但如果是人工養殖,那麼屬於農業部門依據《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來管理的相關家養馴化種群,農業部門需要擔負管理責任。

  一個物種,其個體究竟是野生還是人工飼養,也存在較大的鑒別難度,往往要通過其發現地是否為其自然分佈區等間接方式認定,確定性較差。正因如此,當相關部門對兩頭鹿的品種身份存在較大分歧,就容易陷入「誰來管」的困境,直接導致了這兩隻鹿長期「逍遙法外」。

  這反映出我國在野生動物保護架構設計上,仍然有較強的「資源利用」的思維慣性,雖然在新版《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一條就強調了「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宗旨,但很多相關法規的修訂還需要儘快跟上,在生態與生物安全保護上形成有力的閉環。

  此外,儘管當地村民多次求助報警,但有關部門的反應不夠及時,直至輿論高度關注,才最終聯合行動將這兩頭鹿捕捉安置。偶發的人獸衝突事件沒能得到及時高效地處置,也是野生動物保護管理部門之間協同配合能力需要提升的表現。

  根據2018年印發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及各部門「三定方案」,我國野生動物保護主要涉及自然資源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安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海關總署等部門。這種架構設計體現了統籌謀划、分工負責的原則,有利於發揮各方面專業力量,加強野生動物的保護和管理,但也存在溝通協調難、職能交叉重疊等問題。

  這一個案折射出了我國野生動物管理保護中存在的典型問題,那麼,如何應對呢?

  首先,在立法層面,進一步完善相關保護法律體系建設,加快對《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管理辦法》《畜牧法》《動物防疫法》《傳染病防治法》《漁業法》《食品安全法》《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驗動物管理條例》《獸葯管理條例》《動物源性飼料產品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的修訂,改變我國野生動物保護相關立法分散,宗旨各異,邏輯不統一的問題。

  其次,在操作層面,相關部門需要加強協調配合,建立涉及多部門的聯動機制。對於管轄權存疑的個案,可啟動聯席會議協調機制,對重大難點問題的職責分工劃分達成共識,避免權責交叉或真空區的出現,及時釐清權責並妥善處置。換句話說,在難以認定管轄權的時候,各部門要做的是及時補位,而不是互相推諉。

  同時也要加大對基層人員的培訓力度,提高野生動物種類認定和保護的專業素質。很多地方鄉鎮甚至村級,缺乏有專業背景的專職人員,造成了動物品種鑒定能力薄弱、保護意識淡薄等問題,也是導致處置不及時、不專業的重要原因。由此可見,定期開展培訓,傳授最新種類鑒別知識,強化法律法規的認知等,戰略性儲備一批專家智庫力量,形成一支專業的野保鐵軍,都是必不可少的解決路徑。至於技術層面,也不妨加大科技運用,利用大數據、人工智慧、物聯網等手段提高監測監管效能。

  一方面是中國的生態環境在改善,另一方面則是人類活動範圍不斷擴大,所以,人與野生動物共處的場景漸漸增多。這種情況下,野生動物保護中的大眾科普教育、管理機制理順就顯得越來越重要了。比如,如何安全與野生動物相處?為什麼不要投喂?如何避險?哪個部門來負責?被野生動物傷害,如何獲取權利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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