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瓜農刺死城管案開庭,受害人索賠約232萬元
來源:倍可親(backchina.com)新京報記者獲悉,11月28日,「蘭州瓜農刺死城管案」在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審理,庭審內容為王愛武的刑事部分及全案的附帶民事訴訟。該案的被告人王愛武因患有精神分裂症,缺乏受審能力,缺席庭審。本案三名受害人家屬共向瓜農父子三人索賠約232萬元。
蘭州市人民檢察院2019年8月作出的起訴書顯示,2018年7月18日,來自甘肅白銀的瓜農王愛文、王愛武兄弟在蘭州市某村路邊售賣西瓜時,與十餘名城管隊員發生衝突,其間,王愛武持鐵鎚追打城管隊員,捅刺死者十餘刀,造成一名城管隊員死亡、兩人重傷。王氏兄弟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
案發後,王愛武(趴在地上者)當場被捕。受訪者供圖
案發後,王氏兄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019年8月,蘭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對王愛文、王愛武提起公訴。2023年4月,因王愛武處於發病期,經鑒定不能出庭受審,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王愛文的刑事部分。
新京報記者從參加庭審人員處獲悉,今日庭審焦點問題為:第一,王愛武行為屬於故意殺人還是正當防衛;第二,案發時王愛武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上述人士稱,庭審中,公訴人指控,王愛武涉嫌故意殺人罪,屬「作案時系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依據為案發時城管隊員執法記錄儀拍攝的視頻和王愛武的精神鑒定結果。
據媒體報道,王愛武在案發後共做過三次精神鑒定,前兩次結論為王愛武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第三次結論為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根據2016年司法部發布的《精神障礙者刑事責任能力評定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精神障礙者的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是指「在發生危害行為時,由於精神癥狀的影響,對自己行為的辨認或者控制能力明顯削弱,但尚未到達喪失或不能的程度。」
上述參加庭審的人士稱,庭審中,王愛武的辯護律師提出,王愛武捅刺被害人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持刀追砍城管隊員的行為雖然超出正當防衛的部分,但屬受到刺激導致精神病發后所致。從案發時的視頻中可以看出,雙方人數差距懸殊,王氏兄弟處在極其危險的情況,王愛武是在王愛文被城管隊員按倒在地毆打時,拿刀捅刺被害人。
王愛武的辯護律師還提出,不認可此前的三份精神鑒定結果,根據王愛武的過往病史及會見時的精神狀態等因素判斷,案發時王愛武處於精神病發病期,無刑事責任能力。
《指南》規定,精神障礙者的無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實施某種危害行為時,由於嚴重意識障礙、智能缺損或幻覺妄想等精神癥狀的影響,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或不能理解與預見自己的行為結果的狀態。」
上述參加庭審的人士稱,庭審現場,王愛武的辯護律師提出,案發後王愛武在看守所里曾做出很多荒唐的行為,包括自殘、大喊大叫等,王愛武未婚,卻在案發後聲稱自己已婚,有四個小孩,並認為「這證明王愛武分不清楚現實和幻想」。
案發現場王氏父子三人的瓜車和城管執法車輛。受訪者供圖
據知情人士介紹,本次開庭還審理了全案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王愛文的刑事部分在今年4月已審理完成,今日庭審中,他以同案被告人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的身份出席。
庭審中,三名受害人家屬要求判處王氏兄弟故意殺人罪,從重處罰,並要求王愛文及其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共賠償約232萬元。
原告和被告爭論的焦點集中在王愛文和其父是否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知情人士稱,被告辯護人提出,王愛文和其父與本案三位受害人一死兩傷的結果沒有關係,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且受害人一方主動挑起衝突,存在很大過錯,受害人自己也要承擔一部分責任。
目前,該案審理終結,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