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灘失蹤女童遺體找到,父親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京港台:2023-10-19 18:01| 來源:三聯生活周刊 | 評論( 4 )  | 我來說幾句

海灘失蹤女童遺體找到,父親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來源:倍可親(backchina.com)

  10月4日,上海一名4歲半女童在南匯新城海灘走失,10月18日上午,上海警方接寧波警方通報:寧波市鎮海區某灘塗發現一具女童遺體,衣著等特徵與浦東南匯新城海灘失蹤女童相似。經法醫提取女童遺體生物特徵檢測比對及家屬辨認,確認該遺體系浦東失蹤女童黃某某。

  針對此次事件,很多網友討論的一個焦點是,女童父親是否要對女兒的死亡負法律責任。

  為此,本刊採訪了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中國刑法研究所副所長袁彬教授。袁教授解釋,對於兒童的忽視是一個備受社會關注的問題,其廣義的概念可以包括兩部分,一部分就是主動對兒童實施一些不利於兒童自身的行為,比如說我們通常講的對他進行毆打、體罰、精神折磨等虐待行為,這就屬於虐待罪的規制範疇。另一部分是不履行監護職責的行為,其中的極端情形是拒絕撫養,也就是遺棄。但不履行監護職責的行為並不局限於拒絕扶養的極端情形,也包括父母在日常照管上的失職,如長時間將小孩單獨留在房間、汽車、水邊等不安全空間、場所。

  目前我國刑法只對極端的忽視行為有所體現。對於處於中間程度的監護人日常照管上的兒童忽視行為,目前我國刑法立法上還是一個空白。對此類行為完全以結果論(過失致人死亡或者過失致人重傷)進行責任的追究,顯然並不足以實現對未成年人權利的保障。對於這種不足,我國立法和司法應當及時跟進予以完善。

  在部分國家,忽視兒童的行為,是一個明確的刑事罪則。比如美國所有的州和特區,都將父母未能保障兒童健康和安全,定義為犯罪行為,且有非常具體的規定。例如在美國的馬里蘭州,要求任何情況下,監護人都不能讓未滿8歲的孩子單獨留在家裡(不過法律規定稱,13歲的孩子可以照看未滿8歲的孩子),違反這項法律的人犯有輕罪,一經定罪將被處以不超過500美元的罰款和/或不超過30天的監禁。

  在英國,任何對孩子負有監護或者照看責任的人,如果把孩子單獨丟在一個容易讓孩子受到傷害的環境下,都會犯有忽視兒童的罪名。這個大人可以是孩子的父母,親戚,老師或者是保姆。雖然英國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孩子到了多大的年齡,才可以單獨被留在家中。但按照慣例,一般11歲以下的孩子不可以被單獨丟在家中;而11歲-16歲的孩子,也不可以被長時間地單獨留在家中。

  而根據《看天下》報道,日本的埼玉縣近日提出了一項法令修正案,將三年級以下的兒童獨自留在家中、車內或獨自外出的行為將被視為虐待,即便有未成年的兄弟姐妹在家幫助照顧也將被視為「忽視」。當發現兒童受到虐待或懷疑有虐待兒童時,縣民有義務進行舉報。

  在此次上海的女童失蹤案中,父親對於孩子的死亡結果,是否存在過失行為,如果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名,是否要把父親對孩子監護的疏忽考慮進去,則是司法尺度的問題。從法律規定來講,不能排出可以適用的可能性,不過,按照以往的同類型案件經驗,我們使用這條法律的情況比較少見,通常不太追究父母的刑事責任。(記者|印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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