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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叔、房嬸、房地產稅、官員財產申報制度

作者:xlyyj  於 2019-3-15 04:04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已有2評論

關鍵詞:房地產稅

中國先經濟后政治的同時腐敗問題日益嚴重,意識形態危機也日益突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其特點就是官僚權貴資本主義,而不是規範法制化的自由市場經濟,97%的官員表示反對公示私人財產。 
普遍的等級特權難道是社會主義,馬列主義到那兒去了?高調意識形態使執政當局難以對自身行為自圓其說,共產黨人自稱有「先進性」,「制度自信」普遍的特權、貪腐是先進嗎?反腐監察制度乏力,官官相護,人民無法監督政府官員。 
2017
4月,中辦、國辦聯合印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讓家人「先富起來」是一些官員腐敗的常態。我國《刑法》規定了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若發現少報財產,應該進一步核實多餘的財產從何而來,拒絕說明來源的,則可能構成該罪。所以,若把官員財產申報不實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銜接起來,其威懾力定會大大增強。 
財政部表示,聯網的技術難度不大,難的是地方政府和官員一人多戶籍並不希望信息聯網,也不希望公開改革開放幾十年的(包括全球)金融數據鏈和資產交易數據龐大的財產信息,包括官員各種職位任期經手的業務和他人接觸的大數據,後期家屬親朋全球是否有金融大數據跟蹤防洗錢? 
現在中國幾乎是無官不貪,神州大地上房叔、房嬸、房祖宗風起雲湧,貪官及親屬名下或透過其轄下公司持有的房產,少則幾十套,多則幾百套,靠權力尋租獲得的不義之財,有多少是透過財產申報查出來的?近年來被查辦的「房叔」「房嬸」「房姐」「房嫂」等貪官以及若干「老虎」,都曾經按規定申報,結果卻被查出很多房產,少則十幾套,多則幾十套甚至上百套! 以超低價買房、接受房開發商的金錢賄賂、直接接受房產賄賂。幾乎所有腐敗官員,都是在案發以後才曝出數百萬乃至數千萬或數億「家產」。 
官員們的財產越來越多,貪污的金額越來越大,官員既得利益集團的形成和凝固化、封閉化。他們所作所為都是為了維護他們自己的既得利益,至少不失去自己的既得利益,搞憲政民主會使他們失去既得利益,他們不會擁護憲政民主,搞財產申報,會直接損害他們的既得利益,他們更不會擁護財產申報制。申報的財產必須是對自己有利的制度所允許的法律範圍內的部分財產,對自己沒利的財產,官員是不可能申報的,政府的官員因此徹底失信,政權的合法性會徹底流失,這就關係到民主憲政。 
絕對權力財產絕對不能公示,因為分割權力,才能使官員財產公開。中國實行的官員財產申報與百姓熱切期盼的官員財產公示有著天壤之別,前者是「家規」,後者是「法規」,官員財產如果不向社會公開,就無法形成監督,更遑論防腐反貪,連要求財產公示的維權人士都被判刑入獄。遏止「裸官」的腐敗實行官員家庭財產公示制度必須充分發揮公民和輿論的監督作用。以憲政民主方向的政治體制改革,只有限制權力,官員的財產才能進行實質性的公開,只有民主參與,老百姓、媒體有權查找官員財務情況,發現問題都可以提出質疑,官員財產公示,可以改變官員的特權思想,進而增進社會的公民意識和平等觀念。 
分權與制衡並不是西方特有的專利,而是人類政治文明發展的成果,是防止權力濫用的根本手段。民主憲政最靠得住,民主才能人人行使監督的權力。憲政才能使官員不能濫用權力和腐敗。台灣行,大陸也行。財產公示、財產申報都需要從權力分立著手,沒有政治體制改革,官員財產申報就是一個擺設。 
公眾更希望看到各級政府像西方詳細真正的收支公開,因為它是避免官員貪污、揮霍(反正不是我的錢,如果不能貪,就盡情揮霍,各單位防範新一年度財政預算更少)、維穩重要途徑,政府收支裡面有很多錢因權力不受監督的原因而被秘密侵佔了。 
擁有房產的居民沒有人1億,也有幾千萬,稅務部門如果每年每家上門去收取幾萬、幾十萬的房產稅,相信大部分都會拒絕繳納,而且在稅務部門決定凍結他們的銀行賬戶之前,大多數人會把存款轉移到親友名下。如果稅務部門會同法院去上門強制執行,估計每年打死打傷的稅務和法官執行人員數以十萬計,這恐怕需要把中國現有的武警、城管全部編為稅務警察,並且給他們配備世界上最強大的先進裝備,才能弄得這些人傾家蕩產。要百姓出這種錢,除非逼中國和百姓進入民主憲政國家,公眾怎麼可能准許某黨養這麼多人?連公款消費都要地方參議、下議院審批,誰會加入共產黨專制壓迫他人?更加不要說貪污受賄常態化。 
一個多餘存在的反人權反人道主義共產流氓犯罪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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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2 個評論)

回復 總裁判 2019-3-15 04:16
《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兩文一起發,其精神為:團伙成員必須報告與個人所獲的金銀財寶,這是一;二,只要如實報告,集團將以既得利益為本,為重,為大局,將嚴格按照黨內處理的原則,保證團伙成員繼續為團伙利益效勞。
另有一點是不用說明的:規定與辦法,其解釋權在黨中央,公檢法不得過問(當然本來就不得而知)。
回復 weileguojia 2019-3-17 01:33
持之以恆關心這個垃圾政府,累嗎?我都放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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