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wqdaniel: 對不起十路老師,回帖太多,這一貼剛剛才看到。我們在討論一個案件或者一個行動的時候應該回歸基本的事實與證據吧?fight for justice 只不過是一句道德制高點口
十路: 對,正因為事實沒有proof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而是在動機上大做文章並且相應的懲罰不合適。 所以,我個人認為 fight for justice 是對的。
我的文章你都
dwqdaniel: fight for justice 不是遊行人士特有的道德正義招牌,反對遊行的同樣也在做 fight for justice 的事情。如果遊行能使梁彼得脫罪,我認為是美國司法的極大不公,
dwqdaniel: 你又換了個口號,請問:Condolence for Akai Gurley ,Justice for Peter Liang,你不覺得很矛盾嗎?
Justice for Peter Liang 什麼? 還有比誤殺更輕的罪嗎?
十路: 不矛盾。 道理我已經在文章里說過了,你也看了。如果對我講的道理,問題根源的因素有興趣,有批評,有不同觀點,可以在我這篇文章里繼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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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枕軛: 老實說我不太了解peter案的前前後後,不過我反對這種一窩蜂、群眾運動樣式的遊行方法。講什麼。。。孩子之類的話題。忍不住都想罵人!司法相對獨立,操作這種文
dwqdaniel: 槍是梁彼得開的,子彈打出去射殺了一個無辜行走的路人,請問這還不夠成梁彼得誤殺無辜生命的行為嗎?你把誤殺有意去掉了個「誤」說成「殺人行動」,這本身就是有
canal: 辛普森案最具典型,「程序正義是最大的正義」,這個社會已經發展到,忘記制定法律的目的,而只是關心法律的運行程序,舍本求末,這個社會已經出毛病啦。
曉臨: 謝謝你代表你心中念念不忘的黨賦予我「愛國華僑」的「光榮稱號」,至於是否名副其實,那要等一下再說。我先指出你如何毫無根據地作出可笑的指控。
你說:「你把
法道濟: 牽扯到法律事務,我們應該有獨立的見解;如果做不到,那就獨善其身。現在的梁警官的案件都是幾個大V在那裡分析,大部分華裔做不到了解案情,充其量只知道這麼一
啟蒙: 我辦公室對面就是一家由夫妻老婆開的什麼全加華人統一促進會,據說加拿大有5000多個僑領,3000多各種愛國協會,連統戰部都急的發文要愛國華僑團結在一個或幾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