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關於美國華裔警官過失殺人的胡思亂想 (轉帖)

作者:dwqdaniel  於 2016-2-22 23:38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已有142評論

關鍵詞:過失殺人, 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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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142 個評論)

回復 十路 2016-2-23 22:29
dwqdaniel: 對不起十路老師,回帖太多,這一貼剛剛才看到。我們在討論一個案件或者一個行動的時候應該回歸基本的事實與證據吧?fight for justice 只不過是一句道德制高點口
對,正因為事實沒有proof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而是在動機上大做文章並且相應的懲罰不合適。 所以,我個人認為 fight for justice 是對的。

我的文章你都看了,你不是不知道我的觀點,而是你沒有在觀點上進一步說服我,你堅持你的相信。那沒有關係,我只是說出了我認為不公的理由。 你如果認為是公正的,可以不 fight,但是當你沒有從道理上進一步說服別人反對的理由時就停在這一步,不然就過多車軲轆了,我也不重複了。

這樣一種狹隘的觀點,抱著除非想撼動司法根基才值得去做,以 Simpson 案件為例,不公你有啥辦法這樣的動機,讓我感到失望。
回復 dwqdaniel 2016-2-23 22:46
十路: 對,正因為事實沒有proof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而是在動機上大做文章並且相應的懲罰不合適。 所以,我個人認為 fight for justice 是對的。

我的文章你都
fight for justice 不是遊行人士特有的道德正義招牌,反對遊行的同樣也在做 fight for justice 的事情。如果遊行能使梁彼得脫罪,我認為是美國司法的極大不公,是對無辜生命的冷漠蔑視。因此,不存在 fight for justice 對錯的問題。
回復 十路 2016-2-23 22:50
dwqdaniel: fight for justice 不是遊行人士特有的道德正義招牌,反對遊行的同樣也在做 fight for justice 的事情。如果遊行能使梁彼得脫罪,我認為是美國司法的極大不公,
「Condolence for Akai Gurley       Justice for Peter Liang」

怎麼不好?
回復 dwqdaniel 2016-2-23 22:59
你又換了個口號,請問:Condolence for Akai Gurley ,Justice for Peter Liang,你不覺得很矛盾嗎?

Justice for Peter Liang 什麼? 還有比誤殺更輕的罪嗎? 梁如果逃脫懲罰,那麼Condolence for Akai Gurley 怎麼實現?上街的人能代表 Akai Gurley 接受 Condolence?
回復 十路 2016-2-23 23:37
dwqdaniel: 你又換了個口號,請問:Condolence for Akai Gurley ,Justice for Peter Liang,你不覺得很矛盾嗎?

Justice for Peter Liang 什麼? 還有比誤殺更輕的罪嗎?
不矛盾。 道理我已經在文章里說過了,你也看了。如果對我講的道理,問題根源的因素有興趣,有批評,有不同觀點,可以在我這篇文章里繼續討論。

http://big5.backchina.com/blog/333081/article-244432.html

對 立法,執法,司法的監督是民眾通過各種合法方式進行。對感覺不公正的表達是第一步。 我相信你對民主制度的理解是比較深刻的。
回復 dwqdaniel 2016-2-24 00:21
十路: 不矛盾。 道理我已經在文章里說過了,你也看了。如果對我講的道理,問題根源的因素有興趣,有批評,有不同觀點,可以在我這篇文章里繼續討論。

http://www.back
看4月的刑期吧,到時再討論
回復 長河明月 2016-2-24 08:18
淺色: 他之所以讓人鄙視,不僅僅在於槍走火,更在於他只關心自己的飯碗,連救助都不做,這不僅僅是能力的問題了,做為一個站在那個樓道里的警察,他忘記了自己是警察!
獻花!
回復 病枕軛 2016-2-24 08:55
老實說我不太了解peter案的前前後後,不過我反對這種一窩蜂、群眾運動樣式的遊行方法。講什麼。。。孩子之類的話題。忍不住都想罵人!司法相對獨立,操作這種文革方式試圖干涉司法,恐怕會踢上鐵板。爭取權利當在合理的方式方法之內,另外徵求的什麼,主體應當明確。像這樣蜂擁而上,真拿美國當中國了。
回復 dwqdaniel 2016-2-24 09:50
病枕軛: 老實說我不太了解peter案的前前後後,不過我反對這種一窩蜂、群眾運動樣式的遊行方法。講什麼。。。孩子之類的話題。忍不住都想罵人!司法相對獨立,操作這種文
三哥,單看中文媒體會被誤導的,多看看反對意見。上街沒啥意思,鬧劇一場
回復 CQ1203 2016-2-24 13:24
我個人觀點:美國司法獨立,遊行表達一些人的看法並不矛盾。
回復 dwqdaniel 2016-2-24 13:34
CQ1203: 我個人觀點:美國司法獨立,遊行表達一些人的看法並不矛盾。
謝謝來訪,遊行是自由合法的,不矛盾,遊行有正義的訴求的,但也有無理取鬧的遊行,各人對遊行的看法不同
回復 曉臨 2016-2-24 14:34
dwqdaniel: 槍是梁彼得開的,子彈打出去射殺了一個無辜行走的路人,請問這還不夠成梁彼得誤殺無辜生命的行為嗎?你把誤殺有意去掉了個「誤」說成「殺人行動」,這本身就是有
謝謝你代表你心中念念不忘的黨賦予我「愛國華僑」的「光榮稱號」,至於是否名副其實,那要等一下再說。我先指出你如何毫無根據地作出可笑的指控。

你說:「你把誤殺有意去掉了個「誤」說成「殺人行動」,這本身就是有意對事件不客觀的描述,玩弄文字而已。」

請問:我把寫在哪一段哪一句里的「誤殺」去掉了「誤」?

再請問:「有意」是怎樣證明的?要證明梁警員「有意」開槍,還要上法庭大費周章 ,你在鍵盤上動幾下手指就功德圓滿?

事實是,你轉載的文章的第三個自然段第一句就寫入「過失殺人案」這個詞語(「最近關於對在美國的華裔警官過失殺人案的審判引起了全世界華人議論紛紛,由於觀點和立場不一致而造成許多群體撕裂,有的好朋友多年的友情也戛然而止,這是一個悲劇,也是一場鬧劇,就像在美國的愛國華僑們紛紛上街遊行一樣,不過是鬧劇一場。」zt),我認為還是稱為「意外致傷、過失致死案」恰當,因而表達我的意見。我寫的是:首先,我認為稱此案為「過失殺人案」是不正確的,因為梁警員沒作出「殺人」的行動,只是他開頭的行動意外導致他人受傷,後來的延誤導致他人死亡,所以可稱為「意外致傷、過失致死案」。

我說梁警員沒作出「殺人」的行動,只是因為我認為他並非有意開槍,而且在子彈從他槍口中射出之後意料不到那竟然會反彈擊中一個人的要害。你可以說我的「認為」和你認為的事實不一樣,但可以說我「把誤殺有意去掉了個『誤』說成『殺人行動』,這本身就是有意對事件不客觀的描述,玩弄文字而已。」嗎?

梁警員是否「有意」開槍,只有他自己知道,我認為不是,有人認為是,誰對誰錯,難以確證,但我對西方審判的理解是「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寧可放過三千,不可錯殺一個,因此在沒有確證之時不會認為他有意開槍。你可以不同意我的觀點,但可以說我「幫親不幫理」嗎?

你把「幫親不幫理的觀念」和「愛國華僑」掛鉤,你有你的思想自由,可是,你能代表我思想,讓我產生「愛國」感情嗎?你說「你曉臨絕對是無條件愛國愛同胞的合格愛國華僑」,你能證明嗎?以前有「大膽假設,小心求證」的說法,現在卻有大膽假設,不去求證的做法。直接把假設當結論有時會歪打正著,但我沒在黑暗中走樓梯,你的「愛國華僑」論純屬浪費彈藥。

「你曉臨絕對是無條件愛國愛同胞的合格愛國華僑」的說法很有想像力,可惜除了「你曉臨」三字,沒有那一個詞語是適合我的。而且,「絕對」這個詞讓整句話加倍可笑。(大家記住啦,絕對不要用絕對這個詞。 )我早就聲明,我是加拿大人,不是華僑,我不愛國,而且認為愛國是政府用來牽著頭腦發熱者之鼻子的華麗軟索,可是不反對別人愛國,因為我尊重別人的感情自由。我說過,愛國是自由,不愛是權利(http://big5.backchina.com/blog/325712/article-183857.html)。我現在聲明,我從未「無條件愛國愛同胞」,我只愛我的國家(以前是中國,現在是加拿大)引起我共鳴的那些表現,我只愛可愛的同胞,不愛(不等於恨)不可愛的同胞。

我不久前公開過一篇短文,也談及愛國問題,現在摘錄三段,以證明我這「愛國華僑」是否「合格」——

愛國是個很難說清楚的問題。僑居加拿大的中國大陸移民說愛國,自然是說愛中國;他們入加籍之後說愛國,那就應該是說愛加國了。假如加中兩國交戰,加籍華人為加國打中國就是愛國,為中國打加國就是叛國。加中成敵國的可能性不大,但在國家利益上不會絕無衝突。在有衝突之時,國民就要面對難題:講良知還是講愛國?

愛國,在我看來,是政府用來牽著頭腦發熱者之鼻子的華麗軟索,加美兩國政府就利用國民的愛國心去讓軍人在阿富汗和伊拉克為軍火商及石油商賣命。加美兩國都有人支持政府派兵侵阿,也有人反對政府這樣做,到底哪些人算是愛國,恐怕爭論三天三夜也難有定論。

我不想評論怎樣做才是愛國,我只想說,公民有權不愛國,因為愛是一種感情,而感情是不可以勉強的。我對中國也有感情,我希望中國富強,希望中國有公正平等的制度,所以一知道那片土地上重現「萬惡的舊社會」才有的醜惡事物,就會痛心疾首。我之所以對中國有感情,並不是因為我是中國公民,並不是因為我愛國,而是因為我在中國大陸出生成長,近十九年的生活塑造了我的人生雛形。因此,我即使入加籍,也不會改變對故國的感情。
回復 canal 2016-2-24 15:24
辛普森案最具典型,「程序正義是最大的正義」,這個社會已經發展到,忘記制定法律的目的,而只是關心法律的運行程序,舍本求末,這個社會已經出毛病啦。
回復 專治蛋疼2 2016-2-24 20:41
最後一句不同意,光偉正現在的專長是阻止民眾上街
回復 dwqdaniel 2016-2-24 23:07
專治蛋疼2: 最後一句不同意,光偉正現在的專長是阻止民眾上街
但偉光正支持中國人民走上美國街頭  
回復 dwqdaniel 2016-2-24 23:09
canal: 辛普森案最具典型,「程序正義是最大的正義」,這個社會已經發展到,忘記制定法律的目的,而只是關心法律的運行程序,舍本求末,這個社會已經出毛病啦。
程序正義是最大的正義,這是人類文明先進價值觀,實質正義是落後的,舉個例子:文革開會舉手錶決槍斃反革命就是實質正義
回復 dwqdaniel 2016-2-24 23:21
曉臨: 謝謝你代表你心中念念不忘的黨賦予我「愛國華僑」的「光榮稱號」,至於是否名副其實,那要等一下再說。我先指出你如何毫無根據地作出可笑的指控。

你說:「你把
我說梁警員沒作出「殺人」的行動,只是因為我認為他並非有意開槍,而且在子彈從他槍口中射出之後意料不到那竟然會反彈擊中一個人的要害。你可以說我的「認為」和你認為的事實不一樣,但可以說我「把誤殺有意去掉了個『誤』說成『殺人行動』,這本身就是有意對事件不客觀的描述,玩弄文字而已。」嗎?

如果我像你描述的那樣把你打死了,你不覺得很冤枉嗎?難道我可以脫罪了?一個普通人這麼開槍射殺無辜早就進去坐監了,正是因為梁是個警察才被定罪為二級誤殺,合情合理。畢竟玩忽職守損失一條生命,如果梁的行為不受懲罰那就可怕了,以後警察巡邏都可以任意開槍射殺無辜了。

糾正一下你愛國的概念,愛國是一種權利,不是一種情感。黨號召大家愛國,那得給人民愛國的權利,這好比你愛一個人得有愛她的權利才行,不然就是自作多情
回復 ymliu 2016-2-24 23:28
法道濟: 牽扯到法律事務,我們應該有獨立的見解;如果做不到,那就獨善其身。現在的梁警官的案件都是幾個大V在那裡分析,大部分華裔做不到了解案情,充其量只知道這麼一
美國用的是案例法,如有類似案例,梁生案的審理就有例可依了
但無論如何,我個人不反對最終的判決結果。當然去遊行的最好是美國公民,其它就是湊熱鬧的。
回復 ymliu 2016-2-24 23:33
啟蒙: 我辦公室對面就是一家由夫妻老婆開的什麼全加華人統一促進會,據說加拿大有5000多個僑領,3000多各種愛國協會,連統戰部都急的發文要愛國華僑團結在一個或幾個山
僑領們是寧做雞頭不做鳳尾麽
回復 ymliu 2016-2-24 23:34
dwqdaniel: 天朝當然不行,哪怕是愛國愛黨的馬屁遊行都不是隨便游的,只能在美國遊行過過癮
好象美國遊行也要事先報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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