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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協議是否屬於霸王條款?[ZT]

作者:8288  於 2012-11-15 06:34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網路文摘|通用分類:網路文摘|已有2評論

關鍵詞:gay, 網路服務, university

昨天寫了一篇《博客版權如何保護》,立即有人提醒我是否看過新浪的協議。的確,當初註冊免費博客的時候,我確實沒有閱讀新浪的協議,今天特地看了一下,覺得昨天自己文章里的某些觀點有點幼稚,新浪在協議里好像都已經解釋清楚了。我相信,在新浪網註冊開通免費博客的人,大概沒幾個認真看過新浪的協議,因此,我建議大家有空都去看一下,你大概也會像我一樣大吃一驚。我想提醒大家:類似新浪的網路服務協議是否屬於霸王條款?
    這個協議的全稱叫做《新浪網路服務使用協議》(以下簡稱《協議》),我閱讀並且以下引用的都是2006年6月15日上午11:30打開的版本。之所以如此繁瑣,是因為該協議第9.1條明確寫到:「新浪有權隨時修改本協議的任何條款,一旦本協議的內容發生變動,新浪將會通過適當方式向用戶提示修改內容」。在我看來,這條協議內容就有很大問題。該條內容會引發一個問題,如果新浪單方面改變了協議內容,導致對博客作者的侵權怎麼辦?當然《協議》說,用戶有權隨時終止使用新浪的服務,但是。在新的協議條款出現之前的相關行為呢?新浪單方面改變《協議》內容,是否意味著以前舊的《協議》內容徹底作廢?因此也無需因為兩個不同協議造成的遺留問題而承擔任何責任?我想,新浪大概就是這麼認為的。
    我沒有功夫和耐心逐條分析新浪《協議》的內容,只是挑選一些在我看來明顯有問題的條款,供大家討論。
    《協議》第4.3條是這樣敘述的:「用戶必須同意接受新浪通過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用戶發送商品促銷或其他相關商業信息。」這一條款的性質與現在大家看電視的行為比較相似,雖然收看電視沒有什麼協議,但是,全社會已經有一個共識:如果你要看電視,就必須忍受商業廣告。你可以在廣告播放時換台,但是,你沒有權利抗議電視台播放廣告。電視領域的這個共識之所以能夠成立,是因為在中國看國內電視到目前為止基本上是完全免費的。目前收取的一些費用應該屬於光纖網路使用費用。因此,參照電視的約定俗成,新浪《協議》的這一條款雖然字面上有點令人不快,但好像還是過得去,因為大家會認為,新浪提供的服務也是免費的。但是,其實不然,新浪《協議》第2.2條指出,新浪提供的服務,部分是收費的。這就造成了一個很模糊的空間,因為,對於一個特定用戶來說,他可能同時使用著新浪的收費與免費兩種服務。而對於新浪的廣大客戶群來說,使用收費和免費服務的人也是混在一起的。那麼,「用戶必須同意接受新浪通過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用戶發送商品促銷或其他相關商業信息」這一條款中的「用戶」究竟是收費用戶還是免費用戶?或者要區分單一用戶的收費服務和免費服務?還是一視同仁,不管收費、免費,統統一網打盡?
    我們知道,我國的電視傳播方式也正在發生一個變化,以前,中國的電視清一色都是免費電視,現在,收費電視頻道開始逐漸興起。然而,按照慣例,如果電視頻道成為收費頻道,就不能隨意播放商業廣告。雖然國內還沒有相關立法,但是,這種概念的確是國際慣例。
    順便說一點題外話。我們去電影院看電影,有時候電影院也會在電影正式播映之前先播幾條廣告(好久不進電影院了,不知道現在是否還這樣)。這種行為在我看來就是不合適的,因為,我們看電影是付費買票的,難道商業廣告也要求我付費觀看?在我們買商品的時候,商家已經把廣告費用打入成本了,也就是說,我們買商品的時候,已經為廣告買單了(目前情況有點小小的改變),付費看廣告,不就意味著我們為了一條商業廣告重複付費?以此類推,某些正版DVD碟片也存在同樣的問題。我們付錢買了一張正版DVD,結果發現,在碟片的開頭有大量的商業廣告,而且還不能跳過。這種行為合法嗎?報紙和雜誌刊登廣告,部分原因可以理解為,報紙、雜誌的成本高於銷售價格,商業廣告是彌補利潤空缺的方式。誰見過花錢買一本圖書,上面刊登很多商業廣告?圖書如果要刊登商業廣告,就應該相應降價或者免費。因此,對於廣大消費者來說,一個簡單的原則就是:如果是免費的,可以接受商業廣告;如果是收費的,就不能無條件地接受商業廣告。收費和商業廣告不應該同時存在。
    回到新浪的《協議》上。
    新浪《協議》第4.4條問題最為嚴重,這條內容是這樣的:「對於用戶通過新浪網路服務(包括但不限於論壇、BBS、新聞評論、個人家園)上傳到新浪網站上可公開獲取區域的任何內容,用戶同意新浪在全世界範圍內具有免費的、永久性的、不可撤銷的、非獨家的和完全再許可的權利和許可,以使用、複製、修改、改編、出版、翻譯、據以創作衍生作品、傳播、表演和展示此等內容(部分或全部),和/或將此等內容編入當前已知的或以後開發的其他任何形式的作品、媒體或技術中」。條文很長,很拗口。簡單理解就是:如果你在你的新浪博客上發表了文章,新浪就擁有了你的文章的幾乎一切權利。該條款的最後一句話甚至可以理解為,新浪有權利將你的文章拿到其他刊物、報紙、電視上發表。再簡單做一個推理,按照新浪的這個條款,新浪現在就有權利將徐靜蕾的全部博客文章、圖片任意使用,出書、翻譯、在全世界發行均可。新浪給作者留下的唯一的東西是,新浪是非獨家的,也就是說,徐靜蕾本人也可以任意處置她在自己博客上的文字和圖片。因此,如果有一天,徐靜蕾真的把自己的博客變成了圖書,讀者就不要奇怪市面上為什麼會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版本的徐靜蕾博客圖書,因為,新浪的《協議》已經註明它確實擁有這個權利。如果徐靜蕾自己沒有出書,而新浪先下手為強呢?徐靜蕾好像也沒什麼辦法。我覺得,新浪如果要明確主張自己的上述權利,至少應該對自己有一個限定,其權利範圍不能超出新浪網站之外。
    新浪《協議》第4.7條的意思是,只要新浪通知你了,就視為你已經同意了。
    新浪《協議》第5.1條也說到「未經相關權利人同意,上述資料均不得在任何媒體直接或間接發布、播放……」這條似乎避免了上面我的某些疑問,其實,這條的關鍵在於「相關權利人」。誰是「相關權利人」?是博客作者自己嗎?按照新浪《協議》前面的條款,這個「相關權利人」包括新浪在內!因此,《協議》的這一條款更主要的是約束作者和新浪之外的第三方、第四方……的,而不是約束新浪自己的。
    新浪《協議》第6.2條顯示,新浪完全有權利將用戶的個人資料提供給第三方。換句話說,新浪完全可以將用戶的個人資料賣錢,或者用於其他商業或非商業目的。
    新浪《協議》第7.1條如下:「用戶明確同意其使用新浪網路服務所存在的風險將完全由其自己承擔,因其使用新浪網路服務而產生的一切後果也由其自己承擔,新浪對用戶不承擔任何責任。」這一條款似乎專門針對了我昨天文章里的某些疑問,言下之意,博客作者的文章,新浪享受所有的權利,但無需承擔任何責任。我舉一個通俗的例子,假設我想中傷某人,我寫了一個造謠的文章,貼到對方單位的牆上。由此引發的一切後果,當然是由我自己承擔。新浪《協議》的意思是,如果我把這篇文章上傳到我在新浪註冊的免費博客,其一切後果也由我自己承擔。假設在現實中,我將造謠文章貼到對方單位牆上后,某人將其大量複製,廣為散發,此人是否也要承擔責任?在現實社會中,是毫無疑問的,這個廣為散布的人也脫不了干係。而如果我的造謠文章在新浪博客上,新浪是否就類似那個廣為散布的人呢?尤其是當新浪將這篇造謠文章鏈接到網站明顯的位置時,是否更像一個散布者呢?當然,新浪對於這種情況也有提前的防範。
    新浪《協議》第8.2條規定,用戶造成的對於新浪和第三方的損失,用戶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總的來說,我認為新浪的《協議》中,不少條款應該屬於霸王條款。
    上面的文字,對於令人不快的一面說得比較多。我們也可以設想一些高興的事情。
    新浪《協議》第4.4條規定了它「非獨家」地擁有了作者的幾乎一切權利,那麼另外一個擁有權利的人,至少是作者本人吧。如此一來,新浪利用作者的博客文章、圖片所獲得的利益,作者是否有權分得一部分呢?甚至可以設問:新浪的所有商業廣告收入,是否與作者有關呢?尤其是像徐靜蕾這樣世界第一的個人博客,是否有權要求新浪分得一部分經濟利益呢?
    寫這篇文章的目的並不是對新浪有意見,只不過是因為我在新浪開博客,才比較認真地看了新浪的《協議》,懶得到各個網站去看看各自的協議,我相信應該都大同小異。本文提到「新浪」,大多都是代指。本人使用新浪多年,基本上屬於新浪的堅定用戶。
    本文借用「新浪」的名稱提到的所有問題,相信也並不是新浪獨有的,而是網路這個新生事物共有的。隨著網路與人們日常生活日益緊密地結合,相信未來會有更合理的解決方式。某種程度上說,網路世界的確存在大量的法律空白,類似於新浪《協議》的各個網站的協議,基本上都屬於網站單方面的,消費者或使用者的權利基本上處於任人宰割的境地,長此以往,肯定會出問題。期待相關的法律早日制定頒布。網路是所有網民的天地,網路的繁榮也是所有網民共同創造的,其遊戲規則難道可以由網站單方面決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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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2 個評論)

回復 arkone 2012-11-15 10:42
熱門門戶網站可以制定『霸王』條款,但網民能如何制衡?轉移到其他網站?
回復 8288 2012-11-15 11:20
arkone: 熱門門戶網站可以制定『霸王』條款,但網民能如何制衡?轉移到其他網站?
免費的東東也只能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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