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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5: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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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步思 發表於 2024-12-23 05:0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利5: 1-19】【若有人聽見發誓的聲音(或譯:若有人聽見叫人發誓的聲音),他本是見證,卻不把所看見的、所知道的說出來,這就是罪;他要擔當他的罪孽……。】在利未記第五章中講到贖愆祭的條例。這裡首先舉了四個實際的例子:【若有人聽見發誓的聲音(或譯:若有人聽見叫人發誓的聲音),他本是見證,卻不把所看見的、所知道的說出來,這就是罪;他要擔當他的罪孽。或是有人摸了不潔的物,無論是不潔的死獸,是不潔的死畜,是不潔的死蟲,他卻不知道,因此成了不潔,就有了罪。或是他摸了別人的污穢,無論是染了什麼污穢,他卻不知道,一知道了就有了罪。或是有人嘴裡冒失發誓,要行惡,要行善,無論人在什麼事上冒失發誓,他卻不知道,一知道了就要在這其中的一件上有了罪。】「若有人聽見發誓的聲音(或譯:若有人聽見叫人發誓的聲音)」,這是指當審理案件的審判官傳召見證人出庭作證時,在場的見證人有人親耳聽到有人發誓,「他本是見證,卻不把所看見的、所知道的說出來」,就是在法庭上拒絕作誠實的「見證」,「這就是罪;他要擔當他的罪孽」。隱瞞實情的必承擔不肯作證的罪。「或是有人摸了不潔的物,無論是不潔的死獸,是不潔的死畜,是不潔的死蟲,他卻不知道」,這是指接觸到「不潔」和「污穢」的物,這就觸犯「不潔」之條例。這人雖然因不知道而觸摸不潔之物,但實際上他已經「成了不潔,就有了罪」。「或是他摸了別人的污穢,無論是染了什麼污穢」,「別人的污穢」出自別人身體的污穢,無論是何種污穢,「他卻不知道,一知道了就有了罪」,便須對付。「或是有人嘴裡冒失發誓!要行惡,要行善」,「冒失發誓」,就是隨便發誓,所發的誓無論是好是歹,都不討神喜悅。「無論人在什麼事上冒失發誓,他卻不知道,一知道了就要在這其中的一件上有了罪」,一旦發覺自己冒失發誓,便算有罪。【他有了罪的時候,就要承認所犯的罪,並要因所犯的罪,把他的贖愆祭牲就是羊群中的母羊,或是一隻羊羔,或是一隻山羊牽到耶和華面前為贖罪祭。至於他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他有了罪的時候,就要承認所犯的罪」,就是他一旦發覺自己有罪,就要承認自己所犯的罪。「並要因所犯的罪,把他的贖愆祭牲就是羊群中的母羊,或是一隻羊羔,或是一隻山羊牽到耶和華面前為贖罪祭」。他必須以所規定的祭牲為自己贖罪,就是把母羊、或羊羔、或山羊「牽到耶和華面前為贖罪祭」,就是帶到祭壇那裡,「至於他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指獻祭贖罪的事,必須交由祭司辦理。

【他的力量若不夠獻一隻羊羔,就要因所犯的罪,把兩隻斑鳩或是兩隻雛鴿帶到耶和華面前為贖愆祭:一隻作贖罪祭,一隻作燔祭。把這些帶到祭司那裡,祭司就要先把那贖罪祭獻上,從鳥的頸項上揪下頭來,只是不可把鳥撕斷,也把些贖罪祭牲的血彈在壇的旁邊,剩下的血要流在壇的腳那裡;這是贖罪祭。他要照例獻第二隻為燔祭。至於他所犯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他必蒙赦免。】「他的力量若不夠獻一隻羊羔」,指窮人無力獻羊羔,神就體恤人用鳥代替羊羔獻上「贖罪祭」。「就要因所犯的罪,把兩隻斑鳩或是兩隻雛鴿,帶到耶和華面前為贖愆祭」,「帶到耶和華面前」,就是帶到祭壇那裡。「贖愆祭」是指在具體的行為上得罪了神所要獻的祭。本章所提到的贖罪祭,則指凡是得罪神的罪愆,都是在神面前有罪,故都需獻贖罪祭求神赦罪。「一隻作贖罪祭,一隻作燔祭」,指一隻當作贖罪祭,恢復與神正常的關係,獻后歸祭司享用,另一隻則代替脂油全燒在壇上當作燔祭,感謝神的赦免。「把這些帶到祭司那裡,祭司就要先把那贖罪祭獻上」,「這些」指兩隻鳥,獻祭的次序是先獻贖罪祭,后獻燔祭。「從鳥的頸項上揪下頭來,只是不可把鳥撕斷」,「揪下頭來」斑鳩和雛鴿的宰殺方法與燔祭和贖罪祭的相似,只是「不可把鳥撕斷」,但一定要流血,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來9:22)。「也把些贖罪祭牲的血彈在壇的旁邊」,由於鳥的血不多,故直接用指頭蘸血彈在祭壇的旁邊。「剩下的血要流在壇的腳那裡」,彈血之後所流出的鳥血,是流在祭壇的腳那裡。「這是贖罪祭」,就是作贖罪祭之用。「他要照例獻第二隻為燔祭」,「照例」指獻燔祭的條例(1:14-17)。「至於他所犯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他必蒙赦免」。獻祭贖罪的事,交由祭司辦理之後,犯罪的人所犯的罪就必蒙神赦免。

【他的力量若不夠獻兩隻斑鳩或是兩隻雛鴿,就要因所犯的罪帶供物來,就是細面伊法十分之一為贖罪祭;不可加上油,也不可加上乳香,因為是贖罪祭。】「他的力量若不夠獻兩隻斑鳩或是兩隻雛鴿,就要因所犯的罪帶供物來,就是細面伊法十分之一為贖罪祭」。神不但是公義的,也是有憐憫的。連鳥都獻不起的人,就獻「細面伊法十分之一」,約2.2公升的細面,其價值低於兩隻鳥,但人絕對不可因著任何借口不對付罪。作為「贖罪祭」的素祭,「不可加上油,也不可加上乳香」。這表明與自願獻上的「素祭」(2:1)有所分別,「因為是贖罪祭」。【他要把供物帶到祭司那裡,祭司要取出自己的一把來作為紀念,按獻給耶和華火祭的條例燒在壇上;這是贖罪祭。至於他在這幾件事中所犯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他必蒙赦免。剩下的面都歸與祭司,和素祭一樣。】「他要把供物帶到祭司那裡,祭司要取出自己的一把來作為紀念」,這「一把」是為獻祭之用,其餘的細面則歸給祭司享用。「按獻給耶和華火祭的條例燒在壇上;這是贖罪祭」,「火祭的條例」指完全用火燒掉,就是把那一把細面完全燒在祭壇上,作為贖罪祭。「至於他在這幾件事中所犯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他必蒙赦免」,「這幾件事」就是上面講到的三件犯罪的事,他所犯的罪,經過祭司為他獻祭之後,就蒙神赦免。「剩下的面都歸與祭司,和素祭一樣」。「剩下的面」指那一把之外的細面,都歸給祭司享用。「和素祭一樣」指可以用爐烤,或用鐵鏊烙,或用煎盤煎,其方法和素祭的條例(2:4-10)相同。神頒布這條例,是為了避免罪人因貧窮不能獻祭,這體現出神的憐憫和恩典。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人若在耶和華的聖物上誤犯了罪,有了過犯,就要照你所估的,按聖所的舍客勒拿銀子,將贖愆祭牲就是羊群中一隻沒有殘疾的公綿羊牽到耶和華面前為贖愆祭;並且他因在聖物上的差錯要償還,另外加五分之一,都給祭司。祭司要用贖愆祭的公綿羊為他贖罪,他必蒙赦免。】「耶和華曉諭摩西說:『人若在耶和華的聖物上誤犯了罪,有了過犯」,聖物」指該獻的祭物,「誤犯的罪」,包括誤吃了聖物(22:14),不獻初熟之物(23:19)等。「就要照你所估的,按聖所的舍客勒拿銀子」,「聖所的舍客勒」,指當時在聖所內使用的砝碼,在收取奉獻物作為度量的標準,每一舍客勒約摺合11.5五公克。「將贖愆祭牲,就是羊群中一隻沒有殘疾的公綿羊,牽到耶和華面前為贖愆祭」,獻贖罪祭則用母綿羊(4:32),獻贖愆祭則單獻公綿羊,但同樣必須獻沒有殘疾的公綿羊。「並且他因在聖物上的差錯要償還,另外加五分之一,都給祭司」,「在聖物上的差錯」,指在聖物上的質量未達標準,虧欠了神,就「要償還」所虧欠的部分,「外加五分之一」,指在賠償的數額之外,另加五分之一。也就是說,不但要用「銀子」,還要賠償「五分之一」,以彌補虧欠。【若有人犯罪,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什麼事,他雖然不知道,還是有了罪,就要擔當他的罪孽;也要照你所估定的價,從羊群中牽一隻沒有殘疾的公綿羊來,給祭司作贖愆祭。至於他誤行的那錯事,祭司要為他贖罪,他必蒙赦免。這是贖愆祭,因他在耶和華面前實在有了罪。】「若有人犯罪,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什麼事」,人若犯了這樣的罪,「他雖然不知道,還是有了罪,就要擔當他的罪孽」,不僅明知故犯是罪,無知而犯了也是罪。「也要照你所估定的價」,就是要照摩西所估的價,「從羊群中牽一隻沒有殘疾的公綿羊來,給祭司作贖愆祭」,「祭司」代表人獻祭給神的聖職人物。「至於他誤行的那錯事,祭司要為他贖罪,他必蒙赦免」。「誤行的那錯事」,就是行了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什麼事。「這是贖愆祭,因他在耶和華面前實在有了罪」。「實在有了罪」,指無論明知故犯或無知而犯,都在神前有罪。神是慈愛的,祂也是公義的,罪人不能到神的面前。但感謝主耶穌,祂為我們成了贖罪祭,使我們因信祂而得稱義。今天我們不必為罪獻上贖罪祭,因為【基督獻了一次永遠的贖罪祭,就在神的右邊坐下了。】(來10:12)但我們若犯罪,就要來到神面前承認我們的罪,並且祈求神赦罪,我們就必得到赦罪的確據。為此,願我們都要向神發出感謝和頌讚!阿們!

「創25: 1-34」「亞伯拉罕又娶了一妻,名叫基土拉。基土拉給他生了心蘭、約珊、米但、米甸、伊施巴和書亞……。」在創世紀第二十五章中記載了,亞伯拉罕的晚年,包括他的再婚及逝世,還有以撒的後代。這裡說亞伯拉罕「又娶了一妻,名叫基土拉」,別處聖經稱她為「妾」(代上1: 32),所以她在神面前的地位不能與撒拉相題並論。「基土拉給他生了心蘭、約珊、米但、米甸、伊施巴和書亞…。」基土拉的後代也是阿拉伯各族的祖先,他們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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