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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壹3: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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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步思 發表於 2024-4-3 05:4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約壹3: 1-24】【你看父賜給我們是何等的慈愛,使我們得稱為神的兒女;我們也真是祂的兒女。世人所以不認識我們,是因未曾認識祂……。】在約翰壹書第三章中,使徒約翰首先勸告信徒,要看重自己是神兒女這尊貴的地位,他說:【你看父賜給我們是何等的慈愛,使我們得稱為神的兒女;我們也真是祂的兒女。世人所以不認識我們,是因未曾認識祂。】「你看父賜給我們是何等的慈愛」,「你看」,就是要信徒看天父的慈愛,因「父賜給我們是何等的慈愛」,神已經把我們升高到「何等」尊貴地位,祂「使我們得稱為神的兒女」,這是多麼大的福分,這是多麼奇異的愛!約翰又加重語氣告訴我們,」我們也真是他的兒女」,這進一步指出,我們不只是在地位上「稱為神的兒女」,也是在實際生命里「真是神的兒女」。我們在基督里是為神重生的兒女,我們是有神生命的人。所以凡有神生命的人,就是神的兒女。沒有神生命的人,即使你說自己是神的兒女,也是假的,不是真的。就如有許多人自稱是基督徒,但沒有神的生命,他就是假基督徒。「世人所以不認識我們,是因未曾認識神」,「世人」指不信主的人,他們所以不認識我們是神的兒女,不認識信徒重生后所得的新身份和新生命,以及神在我們身上所彰顯出來的一切,乃因他們不認識神和神的作為。【親愛的弟兄啊,我們現在是神的兒女,將來如何,還未顯明;但我們知道,主若顯現,我們必要像祂,因為必得見祂的真體。】「親愛的弟兄啊,我們現在是神的兒女」,指我們所能確定的,就是我們現在的身份,是「神的兒女」。「將來如何,還未顯明」,這不是說我們將來有可能會失去神兒女的身分,乃是說將來我們這些神兒女確實的狀況,並非人的想象所能推知的。但有一件事情是確定的,就是當基督再來的時候,「我們必要像祂」,就是獲得和基督一樣【靈性的身體】(林前15:44),【和祂一同得榮耀】(羅8:17)。「因為必得見祂的真體」,是指我們將來所要見到的,就是真正主自己榮耀的「真體」。由此可知,我們不只成為神的兒女,我們還有一個榮耀的盼望,就是將來我們必與主面對面,必得見主的真體,也必要改變形像像祂。【凡向祂有這指望的,就潔凈自己,像祂潔凈一樣。】「凡向祂有這指望的」,「這指望」,就是盼望主再來的顯現,以及盼望我們像祂一樣。「就潔凈自己,像祂潔凈一樣」。「潔凈自己」,指行事為人遠離罪惡,過行義的生活,正如主是義的一樣(2:29)。「像祂潔凈一樣」,指我們以像主那樣完全聖潔、毫無瑕疵作為追求的目標(弗5:27)。信徒若真「指望」基督再來,就會「潔凈自己」,竭力【除去身體、靈魂一切的污穢,敬畏神,得以成聖】(林后七1),越來越【效法祂兒子的模樣】(羅8:29)。

【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這裡的「犯罪」,是指習慣性地犯罪,持續不斷地犯罪,活在罪中。一個真信徒,仍會在無意中偶然犯罪,若是習慣性地犯罪,那就不是真信徒所該有的光景。「就是違背律法」,這「律法」是神的律法,所以「違背律法就是罪」,這表明罪的本質就是故意違背神的律法、主動悖逆神的旨意。人常常為自己的罪找借口,用生理、心理、文化、環境、遺傳、無知等因素來掩飾罪、淡化罪。但約翰卻指出,罪的本質就是人的內心抗拒神的律法,所以不符合神兒女的身份。【你們知道主曾顯現,是要除掉人的罪,在祂並沒有罪。凡住在祂裡面的,就不犯罪;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見祂,也未曾認識祂。】「主曾顯現」,指主耶穌道成肉身,降生為人的顯現。「是要除掉人的罪」,「除掉」,是指祂借十字架上的擔罪來除去,「人的罪」,指世人所有的罪行。主耶穌第一次到世上來,就是要借著祂在十字架上的死把人的罪除去。所以當施洗約翰一看到主耶穌時就說:【看哪,神的羔羊,除去世人罪孽的!】那為什麼主耶穌能除去人的罪呢?因為「在祂並沒有罪」,主是全然聖潔的,所以才能替人贖罪。有罪的不能贖罪,因為他和罪人一樣。如果信徒對基督的所是和所作有正確的「 知道」,就不會繼續活在罪惡里。「凡住在祂裡面的,就不犯罪」,因為「在祂並沒有罪」,所以「凡住在祂裡面的」就不會沈溺於罪。人若時常犯罪,是因為並沒有得救,所以「未曾看見祂」,就是沒有經歷過基督的同在,也「未曾認識祂」就是不認識基督的所是和所作。【小子們哪,不要被人誘惑。行義的才是義人,正如主是義的一樣。犯罪的是屬魔鬼,因為魔鬼從起初就犯罪。神的兒子顯現出來,為要除滅魔鬼的作為。】「不要被人誘惑」,就是不要被人錯誤的教訓引入歧途。「行義的才是義人,正如主是義的一樣」,「行義的」,指持續不斷地行義。「義人」,指行事為人蒙神稱許並稱義的人。「主是義的」,指主的所是完全公義。「犯罪的是屬魔鬼,因為魔鬼從起初就犯罪」,這裡「犯罪的」,是指習慣性地犯罪,活在罪中。「屬魔鬼」,就是出於魔鬼,也就是魔鬼的兒女。「魔鬼從起初就犯罪」,是指魔鬼向來就是犯罪的,從沒改變,從起初到如今牠都在犯罪以及引誘人犯罪(創3:1-5)。「神的兒子顯現出來,為要除滅魔鬼的作為」,「神的兒子」指主耶穌。「顯現出來」,指主耶穌道成肉身、降生為人,以及死而復活的顯現。「除滅魔鬼的作為」,就是廢除、毀壞魔鬼轄制人的作為,所以蒙救贖的信徒不應該持續犯罪。

【凡從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神的道(原文是種)存在他心裡;他也不能犯罪,因為他是由神生的。從此就顯出誰是神的兒女,誰是魔鬼的兒女。凡不行義的就不屬神,不愛弟兄的也是如此。】「凡從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神的道(原文是種)存在他心裡」,「從神生的」,是指神的兒女,因信主從聖靈而重生,有了神的生命,「就不犯罪」,就是不會經常犯罪、活在罪中。「因神的道存在他心裡」,是指「神的道」給我們不犯罪的能力。「他也不能犯罪,因為他是由神生的」,「不能犯罪」指不能習慣地犯罪,「因為他是由神生的」,信徒既是由神生的,他裡面有了神的生命,而神的生命絕對不容許信徒活在罪中,也不容許他隨意犯罪。即便【偶然被過犯所勝】(加6:1),裡面【憂傷痛悔的心】(詩51:17)也會和我們過不去。所以持續犯罪的,表明他並不是重生的基督徒。「從此就顯出誰是神的兒女,誰是魔鬼的兒女」。「從此就顯出」,指一個人是不是慣常地犯罪,就顯明了他的身份。「神的兒女」,指從神而生,具有神的生命,又有分於神的性情。「魔鬼的兒女」,指屬於魔鬼,被魔鬼誘惑,受」魔鬼的作為」所控制。「凡不行義的就不屬神,不愛弟兄的也是如此」,「不行義」,指不照神的公義行事為人。「不愛弟兄」,指不照神愛的性情對待弟兄。行義和愛弟兄是神兒女的特質,不行義和不愛弟兄是魔鬼兒女的特質。這世界上只有兩種人,不是「神的兒女」、就是「魔鬼的兒女」,不是有分於神的生命和性情,就是被魔鬼誘惑和轄制,黑白分明、不能並存。而一個「由神生的」真信徒,不用別人反覆教導和勸告,自然就會「行義」和「愛弟兄」。而一個人若經過反覆教導、勸告都不能「行義」和「愛弟兄」,「就顯出」他是「魔鬼的兒女」。

【我們應當彼此相愛。這就是你們從起初所聽見的命令。】「我們應當彼此相愛」,因為「彼此相愛」,是神對祂兒女的「命令」。因此信徒重生得救之後,就應當遵守「從起初所聽見的命令」,活出「彼此相愛」的見證。接著使徒舉出「該隱」的例子來警告信徒,他說:【不可像該隱;他是屬那惡者,殺了他的兄弟。為什麼殺了他呢?因自己的行為是惡的,兄弟的行為是善的。弟兄們,世人若恨你們,不要以為希奇。】「該隱」是亞當和夏娃的長子,因嫉妒而殺害弟弟亞伯(創4:1-8)。「屬那惡者」,是指他的嫉妒與恨源於魔鬼,受魔鬼轄制,是「魔鬼的兒女」。該隱殺亞伯,是「因自己的行為是惡的,兄弟的行為是善的」,所以產生怨恨,怨恨導致殺人。因此,「世人若恨你們,不要以為希奇」,因為「世人」和該隱一樣是「屬那惡者」的,信徒的「行義」也會【指證他們所做的事是惡的】(約7:7),讓「世人」心生怨恨。「不要以為希奇」,是指世人恨基督徒乃是正常的情形。一個基督徒若不被世人所恨,反受他們歡迎,倒要以為希奇,因你已經與世界同流合污了。【我們因為愛弟兄,就曉得是已經出死入生了。沒有愛心的,仍住在死中。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殺人的;你們曉得凡殺人的,沒有永生存在他裡面。】「我們因為愛弟兄,就曉得是已經出死入生了」,是指有愛弟兄的心就證明我們已經「出死入生」,是有生命的憑據之一。「沒有愛心的,仍住在死中」,這「死」不是指肉身之死,乃是指靈性的死,沒有愛心的人就是靈性死的世人。「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殺人的」,「恨他弟兄」,指內心向弟兄懷怨、厭惡、憤恨。「就是殺人」,懷恨乃是心中懷著一把刀,雖然在外面並未實際殺人,但在主看來,等同殺人(太5:21-22)。「你們曉得凡殺人的,沒有永生存在他裡面」,殺人的起因是根源於「恨」,人不能消除心中的恨,讓它繼續滋長以致去殺人,因為「沒有永生存在他裡面」,結局是非常可怕的。

【主為我們捨命,我們從此就知道何為愛;我們也當為弟兄捨命。】「主為我們捨命」,就是主為我們犧牲自己。當我們真正認識「主為我們捨命」之後,「我們從此就知道何為愛」,這「知道」,不僅僅是理性的認識,更會帶出我們對主之愛的回應,就是「我們也當為弟兄捨命」。這裡「為弟兄捨命」,並非指真的為弟兄而死,而是當以舍己的愛來愛弟兄。雖然不是每個信徒會有為弟兄姐妹捨命的經歷,但總會遇到需要幫助的弟兄姐妹,那就應以舍己的愛心相待,例如獻出財物、體力或時間等,所以約翰接著說:【凡有世上財物的,看見弟兄窮乏,卻塞住憐恤的心,愛神的心怎能存在他裡面呢?小子們哪,我們相愛,不要只在言語和舌頭上,總要在行為和誠實上。】可見真正體現「為弟兄捨命」的愛,是從憐恤窮乏的弟兄做起。這「世上財物」,指存活在世上所需的養生之物。「看見弟兄窮乏,卻塞住憐恤的心」,「窮乏」是指沒有,即表示已到了能否繼續存活的關頭。「塞住憐恤的心」,就是看見弟兄缺乏身體所需用的,卻無動於衷,「愛神的心怎能存在他裡面呢?」可見愛弟兄的心就是愛神的心,我們若塞住愛弟兄的心,也就失落愛神的心。許多時候神把那些比我們更缺乏的弟兄擺在我們面前,我們卻塞住憐恤的心,這樣愛神的心當然就不能存在我們裡面了。而憐恤窮乏的弟兄,就能激發我們愛神的心。「小子們哪,我們相愛,不要只在言語和舌頭上」,「在言語和舌頭上」,就是用言語來表達愛心,這並非不需要,有時也能對人產生很大的激勵,但我們「不要只在言語和舌頭上」,還要加上實際的幫助。「總要在行為上」,就是把自己所擁有的財物拿出來幫助弟兄,這才是真正的愛心。但有了「行為」上的愛心,還要加上「誠實」。雖然愛心必然表現於行為,但「行為」本身往往也可能是虛偽的。所以愛心不但要有行為的表現,而且所表現的行為,必須是「誠實」的,這才是真愛心的明證。【從此就知道我們是屬真理的,並且我們的心在神面前可以安穩。】「從此就知道我們是屬真理的」,意思是我們若在行為和誠實上相愛,這樣就證明我們是屬真理的。既然這樣,「我們的心在神面前就可以安穩」,「我們的心」指我們的良心。「在神面前可以安穩」,意指向神「坦然無懼」。【我們的心若責備我們,神比我們的心大,一切事沒有不知道的。】「我們的心若責備我們」,這是指已實行相愛的人,若良心受責備,就該知道,「神比我們的心大,一切事沒有不知道的」。因為良心的責備未必都是正確的,有些人的良心過於軟弱,所發出的責備會超越真理的要求,使人生活在不安之中。所以使徒在這裡提醒信徒,我們的行事,不是單以自己的良心為最高準則,而是以神的真理為最高準則,因為神知道我們的實際情況,所以祂的判斷完全正確。神若不責備我們,我們還要怕良心的責備嗎?

【親愛的弟兄啊,我們的心若不責備我們,就可以向神坦然無懼了。並且我們一切所求的,就從祂得著;因為我們遵守祂的命令,行祂所喜悅的事。】「我們的心若不責備我們」,指良心不定罪我們自己。「就可以向神坦然無懼了」,信徒的良心若因軟弱而定罪自己,尚且因神知道一切的真情而可以安然,更何況良心不定罪我們,我們「就可以向神坦然無懼」,即心裡滿有平安。「並且我們一切所求的,就從祂得著」,「一切所求的」,指一切合理的祈求。「從祂得著」,就是禱告蒙神垂聽。「因為我們遵守祂的命令,行祂所喜悅的事」,「因為」說出禱告蒙神垂聽的先決條件。「行祂所喜悅的事」,就是遵行神的旨意。神樂意垂聽屬祂之人的禱告,但屬神的人也當全心遵行祂的旨意。【神的命令就是叫我們信祂兒子耶穌基督的名,且照祂所賜給我們的命令彼此相愛。】使徒在此說出神的命令是什麼,就是「信祂兒子耶穌基督的名」,「信祂兒子」,指接受祂兒子是惟一的救主,除祂以外,別無拯救(徒4:12)。「耶穌基督的名」,因為在天下人間,沒有賜下別的名,我們可以靠著得救,這是普世人應該遵守的命令。「且照祂所賜給我們的命令彼此相愛」,這是特別對信徒而發的命令,信徒應當「彼此相愛」。由此可知,「神的命令」有兩個重要部分,就是信和愛,這兩部分是包括在一個整體裡面,屬於一個命令。也就是說,我們若只照神的命令信祂兒子耶穌基督,只不過遵守了祂這命令的一半,我們還必須照祂的命令彼此相愛。【遵守神命令的,就住在神裡面,神也住在他裡面。我們所以知道神住在我們裡面是因祂所賜給我們的聖靈。】這裡「遵守神命令的」,包括神所有的命令,只有順服神命令的人,才能「住在神裡面;神也住在他裡面」。我們之所以能確信「神住在我們裡面」,不是通過邏輯的推理、肉體的感覺或神秘的經驗,而是「因祂所賜給我們的聖靈」。聖靈是「神住在我們裡面」的證據,祂引導我們「與神相交」(1:6),也使我們確知「神住在我們裡面」。為此,願我們都要遵行神的命令,這樣我們就得以住在神裡面,神也住在我們裡面。而「聖靈」不但是「神住在我們裡面」的證據,祂也在凡事上教訓我們(2:27),引導我們明白一切的真理(約16:13)!阿們!
「創25: 1-34」「亞伯拉罕又娶了一妻,名叫基土拉。基土拉給他生了心蘭、約珊、米但、米甸、伊施巴和書亞……。」在創世紀第二十五章中記載了,亞伯拉罕的晚年,包括他的再婚及逝世,還有以撒的後代。這裡說亞伯拉罕「又娶了一妻,名叫基土拉」,別處聖經稱她為「妾」(代上1: 32),所以她在神面前的地位不能與撒拉相題並論。「基土拉給他生了心蘭、約珊、米但、米甸、伊施巴和書亞…。」基土拉的後代也是阿拉伯各族的祖先,他們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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