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更想提醒大律師公會認真學習1990 年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英文本的決定」。該決定明確指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主持審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英譯本為正式英文本,和中文本同樣使用;英文本中的用語的含義如果有與中文本有出入的,以中文本為準。」同樣,在學習和研究香港國安法時,也要以中文為主。據報道,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曾說:「當然我們也不是嚇大的。中國人看別人臉色,仰人鼻息的時代已經一去不復返了。」然而,《華盛頓郵報》7 月2 日譯成:「of coursewe are not afraid, the era when the Chinese cared what others thought andlooked up to others is in the past never to return」(再譯成中文,就變成了「我們當然不害怕,中國人在乎別人想法、欽慕他人的時代已經過去,永不復返」)。如此理解中文,實在令人汗顏,大律師公會應引以為鑒。